关于命名第二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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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境外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境外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境外培训机构名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外专办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4.02.12
【实施日期】2014.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14年度境外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规定,现将2014年度境外培训机构认定情况予以公布。

一、经有关单位推荐和评估,国家外国专家局评审,2014年共认定301家境外培训机构(名单附后)。

(一)新认定以下12家境外培训机构:
1.瑞士圣加伦马利克管理中心(编号144101)
2.德国农业协会(编号144901)
3.韩国能率协会(编号148201)
4.韩国韩中文化经济友好协会(编号148202)
5.美国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编号140001)
6.加拿大皇家大学(编号140101)
7.。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报送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中央各有关单位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提升教科文卫领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制定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计划。

请各地外专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申报2012年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2011年12月1日前汇总并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专家司。

同时报送2011年度“千人计划配套引智工程”和2011年度文教专家引智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总结。

具体要求如下:一、各地外专局要指导聘请单位立足“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原则,围绕国家重点领域、新兴交叉学科、学校重点发展规划,大力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和专家团队,着力打造一批引智项目精品。

二、各地外专局要加强对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的分类管理,把项目大体分为:省(区、市)重点项目和学校重点项目两大类。

其中省(区、市)重点项目是指对本地区区域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学校重点项目是指以高层次外国专家为核心,围绕重点学科、重点发展领域、重大人才培养计划等开展的引智项目。

省(区、市)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申报总量的20%,并由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在申报表格中详细说明理由。

三、各地外专局要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理。

项目申报表格中所有信息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做到事实清楚、论据充分、清晰完整。

用人单位和各级部门的意见是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请予以充分重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一率不予受理。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单位年检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单位年检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
请资格单位年检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号】鲁外专[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国专家
正文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
单位年检结果的通知
(鲁外专〔2014〕7号)
各市外国专家局,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山东省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单位年检工作报告的批复》(外专文发〔2014〕15号)和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3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单位年检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准予山东大学等521家单位注册,暂缓济南山木电脑学校等18家单位注册,注销济南市世纪博文外语培训学校等15家单位资格。

附件:1、本科以上教育机构和非教育系统(含代理类)聘请单位年检结果名单
2、大专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单位年检结果名单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
【发文字号】鲁外专[2014]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外专〔2014〕1号)
各市外国专家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和厅“三项活动”部署,优化引智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国专家管理工作
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战略方针,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是引智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的工作。

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
动要求和厅“三项活动”部署,在打牢基础、建章立制、规范程序、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不断提升引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为我省对外开放、人才强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和协调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国外人才智力支持。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工作转型发展
一是由只依靠上级投入向多级联动投入转型,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外国专。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为深入实施《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引进外国人才与智力,根据《郑州市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及人才国际化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开展2022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按照“聚焦中心、高端引领、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公平公正”原则,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从事重大原始创新研究、有望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和带动产业发展升级的高层次外国专家和专家团队二、项目类别及申报条件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的单位,应是郑州市属事业单位和在郑州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在郑州市纳税的企业(含社会组织)。

(一)外国专家工作室项目“外国专家工作室项目”是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由外籍院士或外籍专家领衔,以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为依托,聚集高端外籍专家及团队的外国专家工作室,为外籍专家来郑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创造条件,为引进外国人才智力项目落地、长期发展及成果转化推广搭建科技创新平台。

单位申报外国专家工作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单位一般应建有市级(含)以上研发平台,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较高水平、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研究方向与外籍专家研究领域一致,能够为外籍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

2.领衔外籍专家应为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及以上职务的知名学者,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 (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 (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2022年度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通知

2022年度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通知

2022年度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通知
依据《江苏省来华外籍专家任用办法》(江政发[2006] 18号),省人民政府下令成立2022年度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招募外籍专家到省内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共同推
动江苏乃至全国的科学技术发展。

招募对象:
(一)具有海外高等学历和资历证书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包括外籍教授、博士后等);
(二)海外具备较高科研实力,尤其是在一流大学或一流研究机构实施科学项目的科
学家。

技术领域不限,但期望参加者能够把握国家重大需求,致力于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
技创新,成果显著,影响广泛。

申请条件:
(一)具有符合技术领域及具体申报形式的较高科研水平和能力;
(二)具备积极的学习科研与团队协作精神;
(三)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切实做好科技技术引导服务等工作;
(四)能运用英语、日语或其他外语交流;
(五)符合《江苏省来华外籍专家任用办法》(江政发[2006]18号)规定的其他基本要求。

申请材料:
(一)外籍专家任用申请表(附件一);
(二)外籍专家资历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英文简历。

工作条件:
(一)新进外籍专家每月津贴金额为按照省外专特聘专家条例支付;
(二)工作期内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建立科研团队除外);
(三)每月提供住房,为专家提供便利条件;
(四)江苏省政府将在外籍专家工作之余为其安排参观、研学或休闲旅游活动。

申请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申报材料请寄至江苏省指定地址,注明《2022年度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1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召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召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召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召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我局定于2011年 6月7日至9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召开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十一五”期间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管理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布置今后任务,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进行培训。

根据会议内容,届时请你单位派名代表出席会议。

安排交流发言的单位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到日期: 2011年 6 月 7日二、会议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3号华山宾馆三、会务安排:此次会议的会务工作委托安徽省外国专家局承担。

请将参会回执于2011年5月31日前传真至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技司。

四、会议费用:会议期间食宿、交通费用由国家外专局负担,差旅费由参会代表单位负担。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安徽省外国专家局联系人:吴芳联系电话:************;138****6207传真:************2、安徽省黄山市华山宾馆总台电话:************3、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技司:彭浩陈杨张凤荣联系电话:************************转50512、50514、50519传真:*************此回执请于2011年5月31日前传真至*************************。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智力优势,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是指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内部设立,用于外国专家开展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组织。

第二章工作室设立与调整第四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四)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立目的和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稳定的外国专家团队;(四)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设立,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的专业特长进行选聘。

第九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对我国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深入了解;(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外国专家选聘程序:(一)组织内部提出选聘需求;(二)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选聘专家;(三)组织内部对选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的管理:(一)组织内部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二)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三)组织内部应当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续签或终止。

第四章工作室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核心;(二)以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三)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础;(四)以规范管理为保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院务公开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形势下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1号)等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了第二批“全国院务公开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推荐工作。

经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推荐以及我部抽查、复核和公示,确定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等146家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为第二批“示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现将“示范点”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院务公开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院科学管理和解决群众就医热点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示范点”是全面推进院务公开工作的有效载体,是使院务公开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具体措施。

各“示范点”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深化院务公开。

同时,要注重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当地院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做好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工作,对于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借鉴“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按照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拓宽公开领域,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

要把院务公开工作纳入医疗机构整体工作,并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以院务公开工作推动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水平的提高,使患者切实感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级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级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级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省级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项目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引才引智工作的重要论述,积极推进我省外国专家项目引进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申报2019年度省级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一)服务我省重大战略需求。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我省重大需求,围绕产业、创新、招商、园区“四位一体”产业体系建设,统筹项目、人才、基地,统筹企业、院所、高校,统筹科技创新与中外合作创新。

支持外国科学家参与我省科技计划,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塑造引领型发展、推动国际创新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省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二)聚焦“高精尖缺”引才重点。

坚持把人才驱动作为本质要求,着力引进具有重大原始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具有推动重大技术革新能力的科技领军人才,具有世界眼光和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符合我省战略发展需要的人文社科专家,着力引进青年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及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使引进外国专家规模、层次、结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项目成果绩效导向。

建立以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项目评价体系,正确评价外国专家项目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推进实施外国专家项目绩效评价,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经费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命名2015年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命名2015年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命名2015年度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6]34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2016.09.01【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命名2015年度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通知(赣人社字〔2016〕347号)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人社厅、省外专局对2015年申报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进行了评审。

决定命名“江西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等7家单位为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名单见附件1),“江西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等8家单位为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2)。

命名有效期三年,自2015年12月起至2018年12月止。

各命名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义务,再接再厉,努力做好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

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命名单位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做好年度评估工作,不断总结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的经验,充分发挥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在经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使引智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15年度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名单2.2015年度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名单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外国专家局2016年9月1日附件12015年度江西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国专家【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1]4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12【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山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外国专家引进第五条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引进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外专、外事、公安等部门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有关证件。

第七条拟引进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需要国家和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经国家或者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拟引进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外国专家管理工作主管部门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第三章外国专家管理服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山东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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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6.11•【文号】民函〔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二批部级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的通知民函〔2016〕168号各有关单位:你们申报的部级重点实验室已经专家评审,并经2016年5月6日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认定结果公布如下:一、民政部肌骨生物力学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Musculoskeletal System Biomechanics and Rehabilit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依托单位: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共建单位: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主任:赵红岗;副主任:温建民。

研究领域:肌骨系统问题大规模人口普查、肌骨系统协调代偿机制研究、肌骨系统功能康复的生物力学研究、肌骨系统康复产品的设计与开发。

二、民政部民生大数据开发应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Big Data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People’s Livelihood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依托单位: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共建单位: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

主任:王杰秀;副主任:付长良、邹波、赵海然。

研究领域:民生大数据集成中心的建立、民生大数据应用研究、研究成果转化。

三、民政部福利彩票信息安全和系统检测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System Testing of Welfare Lottery of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拟立项名单的公示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拟立项名单的公示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拟立项名单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2022年度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拟立项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申报命名工作的通知》、《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苏科专〔2022〕2号),经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现对2022年度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拟立项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7月4日至7月8日,为期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邮政编码:215002
业务部门:市科技局外国专家局(科技人才处),65119071
监督部门:市科技局机关纪委,65233021
附件:2022年度苏州市外籍院士工作站、苏州市外国专家工作室拟立项名单(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浙科发外专〔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0〕1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4月24日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才智力引进政策,大力集聚“高精尖缺”外国人才,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旨在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持续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引导作用、行业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指导关联产业、培育产业人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工作站设站及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用5年时间创建50家左右工作站。

省外专局会同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工作站的培育、申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工作站设站主体为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也可申请。

第五条坚持高端引领,突出重点,聚焦十大产业链协同创新,优先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度高的企业。

第六条工作站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能为外国专家团队提供较好的工作、科研、生活及成果转化等服务保障。

并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设站主体为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应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或省级以上各类研发机构,在当地及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引进外国专家的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导向,当年度设站主体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3人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4个月,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咨询3次以上,指导培训产业人才40人次以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第一批、第二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第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第一批、第二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第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第一批、第二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第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室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冀科区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第一批、第二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第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室名单的通知冀科区函〔2021〕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建设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0〕197号),为完善科技特派员服务支撑体系,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效能,经过相关单位申请、各市科技局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复核,共有476个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43个科技特派员工作室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现将名单印发你们。

为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工作室工作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基础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相关乡镇(街道)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高校、科研院所,要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通信等条件,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工作室工作提供保障。

要安排热爱科技工作、熟悉科技政策、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经验的人员专职或兼职参与工作站或工作室工作,鼓励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负责人。

各工作站和工作室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好工作站(室)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各项工作。

工作站(室)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工作站(室)建设补助经费中列支。

二、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室)工作高质量开展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要发挥全省科技工作在基层的“最后一个节点”的重要作用,抓好省、市、县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在本地的贯彻落实。

要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工作安排,做好科技工作研究谋划、提出科技工作思路建议,并抓好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10名外国专家2015年度“三秦友谊奖”的决定-陕政函〔2015〕2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10名外国专家2015年度“三秦友谊奖”的决定-陕政函〔2015〕23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10名外国专家2015年度“三秦友谊奖”的决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10名外国专家2015年度“三秦友谊奖”的决定陕政函〔2015〕2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表彰外国专家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经聘请单位推荐,“三秦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授予以下10名外国专家2015年度“三秦友谊奖”:西北工业大学俄罗斯专家扎波罗特诺夫·尤里(ZabolotnovYuriy)先生;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加拿大专家布兰特·李特尔(BrentEverettLittle)先生;西安邮电大学澳大利亚专家李涛(TaoLi)先生;西安奇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美国专家罗伊·戴维森(RoyRichardDavidson)先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德国专家鲁迪格尔·沙德(RüdigerSchade)先生;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美国专家李宁(NingLi)先生;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英国专家大卫·约翰·布莱克(DavidJohnBluck)先生;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澳大利亚专家史密斯·约翰·亨利(SmithJohnHenry)先生;西北大学荷兰专家科内利斯·凡·阿赫特贝格(CornelisVanAchterberg)先生;经纬津田驹纺织机械(咸阳)有限公司日本专家山和史(YamaKazufumi)先生。

希望获奖的外国专家再接再厉,在与陕西的友好合作中不断取得新成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榕政综[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榕政综〔201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技合作,加快借才引智、借力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0〕210号)精神,在2011年我市认定的第一批28家院士(专家)工作站基础上,今年以来市科协牵头组织开展了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申报评审工作,共有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等26家设立的专家工作站通过评审。

经研究,同意以上评审结果,现将名单(附后)予以公布。

希望各设站单位进一步深化与院士(专家)及其团队的科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推动我市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州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名单(2012年)院士工作站(8家)1、福建光阳蛋业股份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2、福州福大经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3、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4、福州泰普生物科学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5、福建春伦茶业集团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6、福建敖峰闽榕茶业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7、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院士工作站8、福州市传染病医院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26家)1、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福州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3、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专家工作站4、福建思嘉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5、福州阿石创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6、福建鸿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7、福建和盛塑业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8、祥兴(福建)箱包集团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9、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0、福建省长乐市长源纺织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1、飞毛腿(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2、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3、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4、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5、福建森达电气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6、福建联合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7、贝奇(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8、福州海王金象中药制药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19、福建大昌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0、福清市丰泽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1、福建省闽清丰达生态农业大观园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2、福建胜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3、西岸(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4、福州西城食品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5、福建省华龙饲料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26、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专家工作站。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市级院士(专家)工
作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资府函〔2017〕502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
通知
资府函〔2017〕5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建立院士(专家)与企业稳定合作的长效机制,经各县(区)各企业推荐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联席会议审定,市政府决定批准安岳县柠檬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岳县恒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个单位为资阳市第二批院士(专家)工作站。

希望第二批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充分发挥进站院士(专家)及其工作团队的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人才集聚和培养,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企业创新发展;各县(区)政府、市级相
关部门要在项目、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引导和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和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我市加快建设美丽怡然资阳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撑。

资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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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真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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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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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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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桑德电子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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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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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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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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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硒瑞恩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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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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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1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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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富储能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
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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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稻源微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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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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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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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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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锐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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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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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富兰克化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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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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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麦格思频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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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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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德新科(苏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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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贝尔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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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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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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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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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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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圣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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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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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第二批“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工作室数量(个)
落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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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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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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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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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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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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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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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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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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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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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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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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