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 1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要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4、默认管辖:是指地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5、当事人适格:当事人适格;又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辨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诉讼中如何体现的请举例说明.. 答:P15-18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 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答: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 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特佂.. 答:1 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2 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这体现在: 1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就有义务应诉;即被告应诉的强制力.. 2法院做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决定或规定的义务.. 3 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 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订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2、论述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制度如何进行衔接答:任何社会都有矛盾和纠纷..社会矛盾与纠纷是复杂的;因而解决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方式;即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二是诉讼外的方式;主要是采取各种类型的调解;即经过法院外的第三者排解;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无论是诉讼方式和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都有一种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即调解.. 建国后;我国经过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确立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制度;同时注重两项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关系密切;人民调解成效显着的地方;人民法院的收案量就会相应减少;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调解机构相互配合;能够有效解决纠纷;有利于人民法院减轻负担; 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在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方面; 人民法院应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在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方面;法院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二法院应建立调解员参与的庭前调解机制.. 三法院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法院应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激励机制..学作业 2一、名词解释: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 社会关系..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4、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5、公益诉讼:是指非以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由特定的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提起;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诉讼..二、简述题: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普通共同诉讼: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 2 人以上..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2、举例说明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答: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代替或者帮助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论述题:试述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答: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新增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四、案例分析题: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 A 区;其在甲市的 C 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答:一、1、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2、ABCD 区都有管辖权.. 3、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作业 3一、名词解释1、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2、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3、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4、先于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5、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而对相关行为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答:1 书证 2 视听资料 3 电子数据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陈述 6 鉴定意见 7 物证 8 勘验笔录2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答: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对方妨害举证的诉讼..3、简述如何界定诉讼中的自认自认的法律效果如何答: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三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三、论述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答: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四、案例分析答:法院不应该以原告无法举出录像式证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以有以下证据证明是王某做的1、最主要的物证:菜刀既然是被告用刀切的;就一定有被告的指纹、掌纹..菜板;菜板上也应该有被告的部分掌纹..2、报案后;你报案其实不应该以邻里纠纷来报的;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未遂来报;要求警察局到现场收集证物;并出具检测报告..3、你可以以“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举证倒置;让对方举证他没有过错..你是弱势群体;除了找好一点的律师外;还有就是找法律援助了..作业 4一、名词解释:1、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2、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4、法院调解: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5、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二、简答题: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答: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 2、受理程序简便 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 4、审判组织简单 5、审理过程简便序 6、审理期限较短适用范围: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答: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适用程序不同..4、裁判效力不同..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1 形式上的约束力 2 实质上的确定力 3 形成力 4 执行力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答: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三、论述题:试述民事再审程序答:1、裁定再审;指人民法院对自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做出裁定予以再审的诉讼行为.. 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职能实行合议制.. 3、对再审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原审一样;而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四、案例分析题: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 1.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 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 48 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及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2、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区别5、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本诉正在进行(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7、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8、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P1289、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10、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1、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P1351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剔除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白—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
第三人的种类: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该具备的条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份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
2、他人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
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法定期间:指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的认定。
延期审理: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岀现某种特姝情况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而决定在另外日期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缺席审判:是相对对席审判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岀的判决。
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问答题:1、试述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两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均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岀的认定,而且判决书和裁定书不仅在内容上,即使在写法上也基本相同,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强制力和不可争辨力。
不同点在于:①解决的问题不同;②作出的时间及依据不同;③它们采取的形式不完全相同;④上诉范围和上诉期限不同;⑤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
答: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③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诉名词解释与简答题
民诉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第一章1)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3)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民事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爱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二章1)民事之诉:2)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3)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第三章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当事人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辩论原则: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陈述各自的主张和一件,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4)诚信原则: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5)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指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章1)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和结果。
4.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即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具体说,就是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事、什么人、在什么空间和时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8.民事诉讼平等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9.同等原则:是指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 10.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11.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2.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整:在人民调整委员会的掌管下,以国家法律、律例、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谈,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体式格局。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肯定管辖的身分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民诉复习题名解+简答
一.名词解释1.既判力: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判决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善意。
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诉讼进行中的待证事实,有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为形式上的证明责任,主观上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据的证明。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是否最终处于真伪状态时,应当由谁承担因此而产生不利法律后果的责任,又称为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说明责任。
4.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5.程序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他的民事权益或法律关系的人及相对方。
6.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之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7.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使诉讼难以进行,受诉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8.诉前禁令:是指法院在诉讼提起之前,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采取措施制止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侵权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临时性救济行为。
9.书证:是指用文字、图案、符号等记载和表达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以上,其诉讼标的额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定可以合并审理,并经过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二.简答1.法院调解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适用简易程序的某些民事案件,在开庭审之前应先行调解,无需征得当事人的意见,这些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权利义务关系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的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民诉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诉权是国民享有的一种宪法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人人生而享有的权利2、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3、证明标准: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当事人证明责任能否解除的分水岭,也是法官认定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
4、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
二、简答:1、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机制:(一)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基本特征:无中立的第三人介入;非程序性;依靠武力、操纵、说服和权威等私人力量;法定私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外私力救济(二)社会救济:调解(诉讼外调解)与仲裁(三)公力救济:诉讼基本特征:国家强制性(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严格的规范性(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民事诉讼:最后一道防线、基础性作用。
2、举证期限:34条第一款概念: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意义:(1)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在诉讼实践中,影响诉讼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没有限制当事人举证的期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导致反复开庭进行事实调查,无法提高庭审效率。
举证时限制度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完成举证事项,提高诉讼效率。
(2)有利于防止证据上的“突然袭击”,有利于法院对诉讼争点问题和证据进行整理。
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就必然造成证据上的“突然袭击”,从而迟延诉讼,也影响法院尽早对诉讼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
3、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历年民诉常见考点
民诉历年常见考点一、常见的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3、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4、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5、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诉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6、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发展,消灭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证据.)7、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 8、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能够执行的制度.)9、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裁判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禁止当事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临时措施.)10、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一种制度.)1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2、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13、上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声明不服,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行为.) 14、司法协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15、一般司法协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16、特殊司法协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在一定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制度.)二、常见的简答题1、反诉的的条件(被告提起,举证期限届满前,相同诉讼程序,牵连关系,管辖合法)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重大影响,最高院确定,海,专利,著作,涉台,标的额,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3、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合同纠纷,第一审案件,法定范围内,要式行为,不违反级别地域)4、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合法,关联,客观)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情形【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民诉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考试注意时间的把握:不要因小失大..名词解释部分可以先写重点;后补充..名词解释的要点1、概念本质特征2分2、包含的具体类型;体系位置;相似概念辨析;非主流理论对该概念的其他定义..3、不需要阐述功能、价值、意义等内容..先按照这个标准将体系整理出来;然后作取舍..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其他定义:民事诉讼也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审判程序制度..体系:民事诉讼、和解、调解、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四种主要渠道..2、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裁判;以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一种请求..具体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诉的三要素:当事人主体、诉讼标的客体、案件事实诉讼理由..辨析:起诉是基于诉而提出的;是诉中一项很重要的权利;诉讼请求是就具体案件;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维护实体权利的请求..3、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特征:诉权应当是国家宪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诉权是当事人普遍享有的一项权利;诉权的行使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辨析:诉讼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手段;是程序法规定的权利;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享有的权利;而诉权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4、民事审判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特征:1主体的唯一性:人民法院2对象的特定性:解决民事纠纷和法律规定的特殊类型的案件3程序的合法性:遵循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4裁判的权威性:民事裁判对当事人的约束力5、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制度..独任制的适用条件:1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2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3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另外;独任制法庭的审判人员必须是法院专职的审判人员;陪审员不可以担任..6、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书上没有找到定义中国语境下的陪审制~~~~>_<~~~~7、诉讼标的传统: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代:根据不同诉的类型分别确定1确认之诉:实体法律关系2给付之诉:实体请求权3形成之诉:形成权实体法或者诉讼法上的形成权理论:旧实体法说、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8、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9、回避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案件审理或不得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10、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依法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向群众、社会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并且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的审判情况向社会披露..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某些案件不公开审理:1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法定不公开2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不公开3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11、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范围和权限..民事诉讼中所说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12、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目的:补充法定管辖;以适应民事诉讼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我国有三种裁定管辖的方式: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13、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主体条件:只有被告可以提时间条件: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例外是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或者变更诉讼请求..14、当事人适格对于特定的某一具体的案件;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的一般标准:是否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辨析: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是一种概括抽象的权利..15、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一;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16、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了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上诉、管辖权异议、反诉等诉讼权利..辨析:辅助参加人不具有当事人地位;判决对其没有实质既判力;但是发生参加效力..18、保全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确保诉讼的顺畅进行和判决的有效实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对被告的财产和行为进行相应限制的制度..种类:1财产保全;2行为保全;3先予执行19、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的裁判结果;在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时要达到程度..如果该证明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则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建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明标准从“以事实为依据”到“客观真实”再到“法律真实”;一步步发展而来..自由心证是世界上到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证据评价标准..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21、拘传拘传是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五种..22、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一般分为裁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类..诉讼费用的承担一半采取败诉方负担的原则;胜诉方愿意承担的除外..23、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对席判决的对称;它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缺席判决一般适用于: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2原告经传票传唤;物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对于反诉可以缺席判决;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4、诉讼中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的情况;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停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出现下列情况;诉讼中止: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25、司法确认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而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6、除权判决是指法院作出的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以宣告票据无效;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权判决一经作出票据与票据权利即发生分离..27、支付令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在一定限期内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具有督促力;债务人应当在受到支付令的15天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债务人在受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8、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中的民事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执行和解具有阻断执行的效力;但是不具有可诉性..29、既判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形式上的确定力:非经过特别的救济途径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和法院受判决主文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定..30、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对于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一审诉讼程序..是从简易程序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的程序..特点:1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简易程序中的特殊规则;2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且诉讼金额较小;3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决定权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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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与简答题重点:
1、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2、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
4、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区别
5、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亲自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
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本诉正在进行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7、当事人的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3)受人们法院裁判拘束
8、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P128
9、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0、协议管辖的概念与条件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1)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2)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1、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P135
12、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剔除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13、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
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称。
14、拘传:255
15、财产保全的概念及条件:
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条件:
(1)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16、妨害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
(1)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17、举证责任的概念与内容: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
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内容:
18、举证责任的倒置: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
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适用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19、缺席判决: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
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
适用情形:
(1)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非必须到庭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确定无独立请求权人承担责任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缺席判决;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缺席判决。
20、二审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
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1、二审程序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
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22、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的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制
(4)审判组织特殊,原则上采用独任制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23、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然毫无音讯,根据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24、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