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正式版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高压供电的管理,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2023年之后的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矿井的高压供电管理。
第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电力安全、矿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五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实行责任制,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管理第六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的设计、安装、改造、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八条在矿井高压供电设施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设置完善的监控和告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故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管理第十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的选购、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电力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规范,维修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用电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确保供电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章高压电力工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电力安全、矿山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供电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处置措施,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八条发生高压供电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事故,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以下为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的主要内容:1. 目的和适用范围:- 确保矿井高压供电的安全可靠性;- 适用于矿井高压供电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2. 安全责任:- 矿井高压供电安全责任人应负责供电系统的安全;- 安全责任人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3. 设计要求:- 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设计应考虑矿井特殊环境的需求,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建设管理:- 建设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工程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5. 运行管理:- 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运行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状态和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6. 维护管理:- 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7. 突发事件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进行事故分析,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数据管理:- 对供电系统运行数据进行记录和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 各类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
9. 监督检查:- 对供电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10.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对因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导致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标准,实际制定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2024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二篇)
2024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
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
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6、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检修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计划检修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在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范文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井高压供电的管理,确保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矿井高压供电工作。
第三条矿井高压供电应当按照安全、稳定、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电力设备的运行正常,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由电气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明确。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六条矿井高压供电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采购和安装。
第七条矿井高压供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备齐全、完好,无明显损坏或缺陷;(二)设备与线路运行状况正常;(三)设备与线路运行参数符合要求。
第八条矿井高压供电设备应由专业的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第九条矿井高压供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报修,并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
第三章配电线路管理第十一条矿井高压供电线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井高压供电线路应当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线路破损、老化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线路运行参数应符合相关要求,对运行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十四条配电线路端头应设有可靠的隔离开关,便于对线路进行切换和维护。
第十五条配电线路的维修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修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修水平。
第四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电气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九条矿井高压供电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应当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应当进行处理。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办法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办法第一条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要求。
井下中央、采区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确需并列运行时必须由机电队申请,机电科长(分管科长)及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审批,方可投入运行。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采区变电所的高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供电电缆回路数相协调,优先采用由中央变电所向采区变电所供电的方式。
中央、采区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
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第二条各矿井应配备满足安全运行需要的取得高压电工资格证的人员对线路及变电站按电力行业及《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巡视、检修、及维护,因矿井技术力量不足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与有资质的专业化维保队伍签订线路和变电站维保合同,矿井要根据合同约定做到有效监督,超前防范,确保安全、可靠。
矿井应配齐线路应急抢险需要的的杆塔、导线、金具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矿井高压线路和变电站(所)设备技术管理均由机电科负责并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经济技术档案。
第四条井下每个开采水平应设置一个采区变电所。
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位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各自安装总数的10%。
当矿井井下采区负荷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可由地面变电所直接向采区供电,必要时可以10(6)kV 电压等级电缆线路通过钻孔或井筒向井下采区供电。
第五条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等高压供电设备每半年按检修标准检修一次;井下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固定地点的高压电气设备每三个月检修一次;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编制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实施。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填写检修记录。
第六条地面高压开关电气控制设备必须安装有驱潮装置并正常使用,井下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在雨季来临前进行一次详细检查。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一、总则为确保矿井高压供电安全和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标准适用于所有具备高压供电设备的矿井,包括井口变电站、井下变电站及其配电系统等。
三、安全责任1. 矿井管理人应当确保高压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应急措施。
2. 高压供电设备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电气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3. 矿井员工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高压供电设备的基本常识和自救方法。
四、供电设备的选用和安装1. 供电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具备防爆、防水、防尘等安全特性。
2. 供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合理,远离可燃物和易燃易爆场所,方便检修和维护。
3. 供电设备的接地和保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供电系统的维护保养1. 矿井管理人应当制定供电系统的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2. 高压供电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由专业的电气人员进行,并记录维修和更换情况,保留相关凭证和材料。
六、应急预案和演练1. 矿井管理人应当制定高压供电设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停电措施、救援措施、通知和报警程序等,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完好性。
七、隐患排查和整改1. 矿井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高压供电设备的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 高压供电设备的隐患排查应当涵盖设备的运行状态、电缆和接线的磨损情况、漏电、温升等方面。
八、安全教育和培训1. 矿井管理人应当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高压供电设备的认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高压供电设备的基本知识、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处理等方面。
九、附则1. 矿井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供电设备的台账和档案,记录设备的检修、运行和维护情况。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29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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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方法标准一、总则1.1 引言矿井高压供电是矿井生产中的紧要环节,为了保障矿井高压供电的安全和牢靠运行,订立本方法标准,明确矿井高压供电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范。
1.2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规范矿井高压供电的管理制度方法,确保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
二、管理原则2.1 安全第一矿井高压供电管理的首要原则是安全第一。
在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矿井高压供电系统时,必需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2.2 防备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检查、检测和巡察制度,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发觉问题适时进行处理和修复,做到事前防备,防患于未然。
2.3 按规操作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不得任意变更供电系统的参数和接线。
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从事高压供电操作工作。
2.4 全员参加矿井高压供电安全事故往往是由于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导致的。
因此,必需实行全员参加的管理模式,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育,各层级的管理人员要起到榜样和引领作用。
三、管理要求3.1 设备选型和设计3.1.1 设备选型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选用具备防爆等级、耐久性好、绝缘性能稳定的设备。
3.1.2 设备设计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设计应考虑矿井实际情况,布置合理的供电线路布置,确保设备之间的电气隔离和防止人员触电等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3.2 运行管理3.2.1 运行人员资质高压供电系统的操作、维护和检修必需由持有高压电工证书的合格人员进行,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气安全学问和技能。
3.2.2 运行巡察和维护对高压供电设备进行定期巡察和维护,发觉问题适时修复。
定期对绝缘电阻、漏电流、接地电阻等进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牢靠运行。
3.3 应急措施3.3.1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矿井高压供电系统应订立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实行应急措施。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规定办法标准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规定办法标准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
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
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三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井生产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电气工程师、维修人员等人员。
第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检验等记录。
第九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以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及维修第十一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具体检测频率由管理机构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有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第四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操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范本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的任务是保证供电系统稳定运行,消除供电事故隐患,确保供电安全。
第五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机构职责,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合作,信息共享,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矿井高压供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供电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八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供电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九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十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编制供电设备运行管理规程,明确供电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的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
第十三条供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供电设备的投、退、变更应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操作合法、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做好供电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部门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模版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高压供电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的高压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高压供电管理的联防联控机制。
第五条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工作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高压供电设施管理第六条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高压供电设施管理机构,负责高压供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八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供电,并进行维修和处理。
第十条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高压供电操作管理第十一条矿井高压供电操作应由持证上岗的合格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压供电作业。
第十二条矿井高压供电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矿井高压供电操作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矿井高压供电操作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矿井高压供电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靠。
第四章高压供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应制定高压供电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高压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矿井应开展高压供电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的高压供电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上报和分析事故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
2023年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矿井高压供电管理机构三、矿井高压供电管理人员四、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五、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管理六、矿井高压供电事故应急管理七、矿井高压供电违规行为处理八、附则一、总则为规范矿井高压供电管理,确保矿井高压供电安全,保护生产设备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年之后所有矿井的高压供电管理。
二、矿井高压供电管理机构(一)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矿长或总经理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矿井高压供电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二)矿井高压供电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矿井高压供电工作。
(三)矿井高压供电管理机构应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监管等活动。
三、矿井高压供电管理人员(一)矿井高压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参加相关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二)矿井高压供电管理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操作、维护、检修等知识,能够独立处理常见故障。
(三)矿井高压供电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矿井高压供电相关规定。
四、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一)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二)矿井高压供电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三)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和安全。
(四)矿井高压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供电设施的设计和布置。
五、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管理(一)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二)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管理应加强对设备运行状态和设施工作环境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矿井高压管理制度
矿井高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矿井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内各种高压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水力系统等。
第三条矿井高压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依法合规。
第四条矿井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高压设备台账,明确设备的性能参数、使用寿命、维护保养情况等信息,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矿井应设立高压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内高压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六条矿井高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操作证书,并熟悉设备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第七条矿井应定期召开高压设备安全管理会议,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高压设备故障预警机制,对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对高压设备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和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第二章高压设备的管理第十条矿井应根据高压设备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矿井应对高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矿井应建立高压设备档案,对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维修记录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专业的高压设备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和紧急故障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应建立高压设备使用台账,对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等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矿井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设备的使用工艺、安全控制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矿井应加强对高压设备的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矿井应建立高压设备故障排查制度,对设备可能存在的故障隐患进行定期排查和整改,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五篇)
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井下高压停送电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用于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下面是一份2000字的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井下高压停送电的作业,包括井下矿井、地铁、地下管道等相关作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井下高压停送电的管理。
第四条井下高压停送电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井下作业单位、停电操作人员、井下作业人员等。
第五条井下高压停送电的管理应具体细化为井下高压停电管理、井下高压送电管理等方面,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井下高压停电管理第六条井下高压停电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前编制停电计划,明确停电范围、停电时间和停电原因;(二)停电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停电资质,熟悉相关的停电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三)在进行停电操作前,需提前通知井下作业人员,并确保其已撤离井下,确保人员安全;(四)按照停电计划进行停电操作,确保停电过程平稳,避免对井下作业人员和设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五)在停电操作完成后,需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停电过程没有遗漏,恢复井下供电时需通知井下作业人员。
第七条井下高压停电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一)作业单位应编制井下高压停电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二)停电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停电操作技能和知识,并在进行停电操作前接受必要的培训;(三)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停电要求执行,确保自身安全,并配合停电操作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井下高压停电应注意以下安全要求:(一)在进行高压停电操作前,需对停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二)在进行高压停电操作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触电等事故;(三)高压停电过程中需保持设备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停电过程平稳无误。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简介本文档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旨在规范矿井供电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区域划分矿井应根据工作性质、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类型、用途以及安全要求等因素,按照作业区域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类型和电压等级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1.高压区:主要为供电变电设备、高压开关设备、高压电容器等,电压等级高于10KV的设备和线路。
需设置专人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制度。
2.中压区:主要为巷道负载中心、井下配电室、采掘工作面等电压等级在1KV~10KV之间的设备和线路。
3.低压区:主要为供电开关、断路器、仪器仪表、照明设备等电压等级低于1KV的设备和线路。
主要管理措施供电1.矿井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用电规范的供电电源。
电力公司应在供电合同中明确供电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
2.矿井应专门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检修等任务。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技术职称和操作证书。
3.矿井应制定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高中压电缆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接头处正常。
对于老化、花式破损、裂伤的电缆应及时更换。
5.矿井应为电气设备设置漏电保护器,确保人身安全。
6.禁止在矿井内使用自制或未审定的电气设备。
电气安全1.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防止电缆绝缘老化引发短路、火灾等事故。
2.禁止在高压区、中压区内盲目接线、翻修电气设备。
3.矿井应设立电气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修等任务。
电气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技术职称和操作证书。
4.在遇到电气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5.禁止在矿井内使用带有明火的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应急措施1.在矿井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供电,并通知供电公司进行检修。
2.机器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后方可重开。
3.矿井内发生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等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1. 前言矿井高压供电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能源来源,由于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与操作,对于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可靠性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系列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为煤矿高压供电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 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2.1 矿井高压供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加固等操作。
2.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管理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应特种设备管理的标准,具有相关背景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同时还应对设备进行全面了解和熟悉使用说明书等。
3.矿井高压供电配电室等应设有充足配电设备,并应义务对供电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特别是注意设备的运行指标和电流电压等相关参数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运行异常等故障。
4.矿井高压供电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时,应尽量完整查看和检验供电设备的各部件,例如:电力开关、保护装置、配电电缆、插头、接线等。
5.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熟悉高压电工作方法、高压设备的使用、操作、检修、调试、故障排除等相关知识并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评。
2.2 矿井高压供电应急管理规定1.矿井高压供电设备的应急管理计划必须得到妥善编制,并得到实行,以便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有效处置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
2.矿井高压供电设备配备的自动保护装置具备故障检测和自动断电功能,以及完善的紧急操作流程和专业队伍。
3.矿井高压供电设备应具有恢复功能和应急启动功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应对。
4.在煤矿高压供电运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演练急救演练以提高管理人员、使用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和技能。
2.3 矿井高压供电操作注意事项1.在开展高压设备的操作前,应做好操作计划,并得到操作人员的确认和授权。
2.操作人员应遵守所有操作规范和相关安全操作指引,尤其是不得操作熟悉和认可之外的设备。
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范本
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办法范本井下高压停电和送电是矿井安全运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和提高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井下高压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有井下高压电力系统的矿井。
第三条井下高压电力系统指井下电压等级大于10kV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井下高压停送电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井下高压电力系统的供电安全和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章停电管理第五条井下高压电力系统的停电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的电力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停电前,应进行周密的停电准备工作,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停电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 确定停电区域,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做好警示标识。
2. 确定停电方式和停电顺序,严禁随意断电。
3. 进行安全告知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停电工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要点。
4. 确认停电影响范围内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
第七条停电操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执行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2. 停电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擅自更改。
3. 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装,并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
4. 停电操作完成后,必须对停电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送电管理第八条井下高压电力系统的送电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的电力工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送电前必须进行周密的准备工作,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送电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 检查井下高压电力系统的设备和线路,确保运行正常,无故障。
2. 确定送电区域,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做好警示标识。
3. 进行安全告知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了解送电工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要点。
4. 在送电区域放置安全隔离设施,确保只有具备资格的人员进入。
第十条送电操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执行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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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正式版矿井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办法标准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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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各矿高压供电系统内的作业和管理,保证矿井供电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两票”,指高压电气作业、操作所必需填写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1、负担全矿供电的35kV、110kV变电站,必须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河南省电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规定》等行业标准,严格执行两票等管理规定。
2、地面各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选煤厂、综采预安装,井下各变电所、高压配电点等高压设备(如6kV)严格按本细则执行。
3、一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专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
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合格监护人员执行。
正常情况下,严禁单人独岗作业,事故处理除外。
4、单一分、合断路器的操作不需办理操作票,如水泵、扇风机、压风机、胶带机等的启、停操作,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实验动作后的恢复送电工作,分、合跌落保险操作等,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联系票并做好相关记录。
5、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大型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6、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检修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计划检修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在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7、停送电联系票、工作票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并审批完毕,现场提前30分钟送达变电所(配电点),事故处理或应急处置除外。
第四条工作票使用范围、填写要求及管理规定凡在高压电气设施上作业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检修、维修、维护、试验、改造等)时,必须填用工作票。
1. 工作票的填用要求、管理规定1.1 工作票应在工作前1日送达运行人员,临时工作的工作票可在当日工作开始前送达。
1.2 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每个变电站所用的工作票应按实际收到时间进行顺序编号(在左上角注明)。
1.3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
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1.3.1 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接地线装设地点;计划工作时间。
1.3.2 必须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栏内填写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其他有关项目填写设备编号。
1.3.3 凡在工作中需要进行的高压试验项目,必须在工作票的工作栏写明。
1.4 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
如不合格,应返回工作负责人,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1.5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多日工作,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
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先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并召开现场会,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1.6 全部工作完成,现场清理完毕、施工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工作负责人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施工情况和遗留缺陷,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双方签字记入时间方告终结。
1.7 工作票执行后在备注栏内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
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区队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工作票保存期为1年。
1.8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3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1.9 若因工作任务扩大需要变更安全措施,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
1.10工作票一式两份,不得任意涂改;两份工作票中的第二联在工作时必须始终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作为进行工作的依据;第一联由值班员收执,存放在固定地方,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工作票许可工作及完工时间等记入运行日志及与之相关联的记录中。
井下采区变电所可采用一份工作票。
1.1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1.11.1 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的操作称“拉开”、“合上”。
1.11.2 操作地线称“验”、“挂”、“拆”。
说明:挂地线的位置以刀闸为准,称“电缆侧”、“断路器侧”、“母线侧”、“主变压器侧”等。
上述规定不包括时,按实际位置填写。
1.11.3 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
如:将7#小车(断路器)推入试验位置;推入工作位置;拉至试验位置;拉至检修位置。
说明:小车(断路器)的工作位置指两侧插头已经插入插嘴(相当于刀闸合好),试验位置指两侧插头离开插嘴,但小车未全部拉出柜外;检修位置指小车已全部拉出柜外。
1.11.4 封闭式开关柜带电显示器称“三相灯亮”和“三相灯灭”。
如:检查8#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亮、检查17#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灭。
第五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职责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签发人应熟悉供电系统情况、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且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并经矿批准的人员担任,并书面公布,未经书面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职责:1.1 工作的必要性;1.2 工作是否安全;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等。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应由区队领导书面批准,必须由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安全职责:2.1正确安全的组织工作;2.2 结合现场设备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教育;2.3 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2.4 值班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2.5 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2.6 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值班负责人、运行人员)工作许可人由变电所的值班员担任或机电部、队派出的专业人员担任,应有区队领导书面批准。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并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许可人安全职责(值班负责人、运行人员):3.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3.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3.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3.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 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4.1 工作班成员应具有自我防护能力;4.2 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4.3 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操作票的使用范围及填写要求、管理规定凡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的各项操作均填写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
操作票由操作人根据停送电联系票或工作票的工作要求填写,填写前操作人应了解本所设备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态及本次操作的目的和操作顺序,有疑问时应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并符合以下规定:1. 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按照规定作相关好记录:1.1 事故处理。
1.2 分、合断路器的单一操作,如高压启动柜的启、停,跌落保险的分、合,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实验跳闸后的恢复供电等。
2. 操作票填写要求、管理规定2.1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任务栏内应写双重名称,操作项目栏中只填写设备编号即可。
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联系票或工作票的一种操作进行的不间断的操作。
一个操作任务填写项目超过1页时,应在各页的备注栏中注明“转下页NO:×××”,“接上页NO:×××”。
2.2操作票应统一编号,按编号顺序使用,每个变电所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使用重复号。
操作票要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操作票下列4项不得涂改:2.2.1 设备名称编号;2.2.2 有关时间和参数;2.2.3 设备状态;2.2.4 操作动词。
其他若个别字体写错,可在错字上划两横线注销,在后面重新填写,修改处必须签名或盖章。
2.3 操作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颠倒顺序,也不能增减步骤、跳步、隔步,如需改变应重新填写操作票,并在作废的操作票备注中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
2.4每执行完一步操作后,应在该项后面执行栏划“√”。
2.5执行后的操作票应移交管理单位,每月由专人进行整理后收存,操作票保存期为1年。
2.6 操作票应由当班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操作票由负责操作的维修人员填写,由发令人或工作负责人就地审核或通过电话复诵方式审核。
2.7 下列操作应列入操作步骤:2.7.1 根据工作票或联系票中设备名称和编号对照将要进行倒闸操作的电气设备确认是否一致。
2.7.2 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