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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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re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is not strict, and sometimes even a mere formality. In the process of safety accidents on 2013 South mineralcompany, a few leading cadres afraid of offending people, afraid to touch the nail, not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ur no" requirements for in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in plac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minority cadres did not stand in the maintenance of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premise,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cessing enterprises too, the actual difficulties, there is "human", to see the face of the problem. The rectification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部颁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x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考核范围经x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社会律师。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自获准执业至考核之日不满3个月的、上一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参加此次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形式和主要内容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x司法厅《x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所规定的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3、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扫黑除恶案件开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5、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及案件化解、以案释法等重大工作活动开展情况;6、随机抽取民事案卷、刑事案卷各10本进行现场评查(按律师事务所案卷质量评查表要求内容)(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等形式,主要从执业纪律、遵守法庭纪律、业务水平等方面内容广泛征求市、县两级法院、信访部门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开展检查考核。
1、听取一年来执业情况的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评查案卷;3、反馈存在的问题;4、提出整改的意见。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1、律师事务所自评、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于x年1月25日前完成自评考核,并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初审材料;市属直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x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及律师执业情况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范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考核目的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年度考核,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能力,建立律师执业质量监督机制,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考核范围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的执业业绩;2.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3.律师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4.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5.律师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标准如下:1.执业业绩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职业道德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诽谤、侮辱、诈骗等不当行为;3.法律知识水平应达到一定标准,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4.法律服务能力应包括案件分析、法律咨询、起草文件等能力;5.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应积极认真,对待每个案件都要负责到底;6.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应能够与律师事务所内部以及外部的人员有效合作和交流。
第五章考核办法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由相关司法机构或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公告考核时间和方式;2.律师提交自评报告;3.律师事务所提供推荐意见;4.考核组对律师进行实地检查和面试;5.编制考核结果报告;6.向律师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章考核结果处理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待提高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对应的处理方式如下:1.优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律师予以表彰和奖励;2.称职:对考核结果称职的律师予以肯定和鼓励;3.待提高:对考核结果待提高的律师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跟进督促改进;4.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律师给予警告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第七章监督和评估第六条相关司法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监督,并定期评估考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1. 背景为了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本所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
2. 考核目标本所的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绩效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业绩,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结果等。
•服务质量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回复及时性等。
•依法行为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依法行为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绩效考核•案件数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承接的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案件质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处理的案件质量,包括案件胜率、判决结果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评价等。
3.2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态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包括对待客户的礼貌、耐心及专业。
•专业能力: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案件处理能力。
•回复及时性: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对客户咨询和案件进展的回复及时性。
3.3 依法行为考核•合规意识: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包括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规定等。
•法律素养: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法律研究能力等。
•职业道德: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职业道德,包括客户隐私保密、诚信经营等方面。
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每年初制定当年的考核计划,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
4.2 考核指标设定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每个指标进行量化和明确评分标准。
4.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和指标进行考核执行,对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进行绩效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估。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解析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解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解析引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是指以律师执业年度作为考核周期,对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的一种管理机制。
该制度旨在提高律师的执业质量和规范性,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深入探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意义、内容、执行过程以及相关问题,并分享我对该制度的观点和理解。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意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促进律师们提高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确保他们能够胜任专业工作并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其次,考核制度的存在可以对律师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避免不良律师滥用职权、背离职业道德。
最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还可以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估,推动法律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对律师执业情况的定量和定性评估。
具体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执业业绩评估:对律师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案件数量、工作质量、办案效果等指标的评估。
2.职业道德评估: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估,防止律师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3.专业能力评估:对律师的法律知识、实践经验、问题解决能力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律师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能力。
4.诚信评估:对律师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保证律师行事诚信、守信用。
5.工作积极性评估:对律师的工作态度、合作精神及积极性进行评估,以保证律师工作积极主动。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执行过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执行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考核标准制定:相关法律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具体细化考核内容。
2.数据采集和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律师的相关业绩和其他考核材料,由律师提交给相关机构。
3.评估和打分:相关机构对律师的业绩和其他考核材料进行评估和打分。
4.结果反馈和整改:律师所得分情况由相关机构向律师事务所反馈,并针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律所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2、日常管理情况(12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事项。
按项次计分。每有一项次内容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
二、律师队伍建设(15分)
3、执业律师管理情况(1分)
能够及时为律师办理转所手续,并能及时收回并按规定上交转所、注销的律师执业证书(1分)。
四、业务活动开展(10分)
14、业务发展情况(2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有自己本所的特色,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2分)。
15、规范执业情况(2分)
制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讼业务等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2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一项操作规程扣0.5分。
16、代理敏感案件情况(4分)
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1分)
六、一票否决事项
1、律师事务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凡出现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形,考核总分为0分。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
3、本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标。
4、本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一项扣1分。
五、履行律协义务(5分)
18、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2分)
完成主管司法局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量(2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有一名律师完不成法律援助任务扣1分。
19、缴纳会费情况(2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会费(2分)。
20、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的情况(1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河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律师协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业务绩效与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一般由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在二十名以上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不满二十名的应当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由专职律师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主任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九条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的全体律师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六个月以上的;(三)上一年度因疾病、学习等原因暂停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的情况;(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重大敏感案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七)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或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八)完成律师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九)参加养老、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等情况;(十)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一)因执业不当,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未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符合“称职”、“基本称职”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对象公布,并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诉,由本所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___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并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会受到行业惩戒。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和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获得表彰奖励或受到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如果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应当在十天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果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考核结果需要待查处结果出来再进行确定。
如果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考核小组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如果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参加培训教育。
如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律所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将其除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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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
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
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
十一、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