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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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
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
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
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

用地上配
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2.1.4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2.1.5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2.1.6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

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2.2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2.2.1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
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
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2.2.2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
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
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2.2.3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

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2.3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
2.3.1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

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
识和说明。

2.3.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
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3.1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
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

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
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3.3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3.3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

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表3.3
3.4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

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1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居住社区交
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
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4.2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

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2.2—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

其内容和规模应
按照表 4.2(附后)的规定设置。

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派出
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4.3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
4.3.1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4.3.2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1.4—2.8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
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

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
度做适当调整。

4.3.3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0.6—1.2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4.3.4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
外独立安排用地。

4.3.5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
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4.3.6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4.4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4.2的规定设置。

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
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

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

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
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4.5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
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1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0.5~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

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
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5.2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

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

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

当基
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5.2.1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

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应按照表5.2.1(附后)的规定设置。

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
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5.2.2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

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5.3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
公用设施。

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5.2.1的规定设置。

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5.4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5.4.1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
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

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市政绿化、环卫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5.4.2 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房根据各区垃圾收运模式进行设置。

垃圾收集点用于分类收集居民投放的垃圾,200~300户设置一处,占地面积2~6㎡,
设置地点宜固定并方便投放和清运。

垃圾收集房用于对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和暂存,服务半径不超过70m,占地面积10~30㎡,设置地点宜独立并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

6 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起实施的《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NJGBC 04—2005》同时废止。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3~5万人,500-600米服务半径(表4.2)
类公共设施项目。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 0.5~1万人,200-300米服务半径(表5.2.1)基层社区服务中心
其他设施
公园绿地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予保障的公共设施;其余项目为三类公共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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