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
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指定监护人判决书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纠纷。
原告为孩子的母亲,被告为孩子的父亲。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并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经过法庭审理和相关证据调查,最终法院做出了指定监护人判决书。
二、案件背景1. 原告和被告结婚后育有一名孩子。
2. 原告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3.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邻居证言,以证明被告对孩子不负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庭召开公开庭审,原告和被告均到庭参加。
2. 原告提供了多份证据来支持她的主张,并请求法院剥夺被告的监护权。
3. 被告否认对孩子造成伤害,并表示自己有能力照顾好孩子。
4. 法庭传唤了邻居作为证人,证实了原告关于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说法。
5. 法庭还要求进行了心理评估,以确定孩子目前的心理状况和对双方父母的依恋程度。
四、法院判决理由1.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并且监护权应当由双方共同行使。
2.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已经对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
这违反了父母应当共同保护孩子的原则。
3.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如果一方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剥夺其监护权。
4. 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邻居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不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五、指定监护人判决1. 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判决:剥夺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
2. 指定原告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享有全部监护权。
3. 被告被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有权定期与孩子进行探望。
六、判决执行1.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须立即交出孩子的监护权,并支付规定的抚养费。
2. 原告成为孩子的唯一监护人后,应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事务。
3. 被告有权在规定时间内与孩子进行探望,并且不得干扰原告对孩子的正常照顾和教育。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是怎样的(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是怎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三、老人指定监护人需要公证吗最好公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亦未明确公证的效力更强,所以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防止以后就其指定监护人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纠纷,最好在指定监护人时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理解与适用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成心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其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条文理解】被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并不意味着永远丧失监护资格,在一定条件卜也可以恢复。
本条规定来源于《民法总那么》笫38条,在《民法总那么》起草过程中,该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条件的规定经过了一个逐步趋严的过程。
从申请主体、申请程序、悔改表现、被监护人意愿、不得恢复情形等几个方面对恢复监护资格作出严格限制,竭力防止被监护人遭受二次侵害的情况发生。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监护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本条适用的对象仅限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作为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一旦被撤销资格,即不再恢复。
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对于其不仅具有监护人的意义,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的精神和情感的寄托,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开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需要监护的成年父母而言,道理亦是如此。
因此,本条规定给予作为父母或子女的监护人以悔过自新,恢复监护资格的时机。
在维持监护关系稳定性和亲权、亲属关系的价值衡量上,选择了后者。
当然,最终目的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确有悔改表现对丁•确有悔改表现的,不能仅要求其具有悔改的意愿,而且必须有悔改的行为。
监护人是否有悔改的表现,最终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1]三、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样,都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关系,该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
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恢复。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变更监护人申请书1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朝阳区机场南路西里12楼2门1层5至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市朝阳区翠竹新村15号楼2单元4楼1号,联系电话:******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诉讼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
20xx年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
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
20xx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
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
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
申请人愿意担任冯**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变更监护人申请书2xx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户籍科:本人儿子/女儿户籍地址xx市区号,现用名,男/女,族,20年月日出生于xx市医院妇产科(附《出生证》复印件)。
确认监护权的起诉状
确认监护权的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法院名称:
案号: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在本案中寻求确认监护权的裁决。
我就以下事实和申请向贵法院提出起诉。
一、案情描述
1. 原告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被告是孩子的其他父母。
2. 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现居住地址等详细信息。
3. 孩子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及监护权归属目前的争议情况。
二、事实和依据
1.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关于监护权的起诉基于以下事实和依据:
a) 原告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具有应享有的监护权。
b) 原告对孩子的养育、教育和关心有充分的能力和责任感。
c) 被告对孩子的养育、教育和关心存在缺失、不良行为或其他不利因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监护权应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断和确定。
原告认为,确认监护权由原告单独或与被告共同行使是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的。
三、请求和诉讼程序
1. 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请求贵法院做出以下裁决:
a) 确认原告单独或与被告共同行使监护权。
b) 确认孩子的居住地为(住址)。
c)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其他适当裁决。
2. 本案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和条件,请求贵法院依法受理、审理本案,并根据法律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特此申请。
日期:
原告签名:
原告姓名(印章):
附: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关证据材料及副本各份。
(注:上述起诉状为样例,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并填写)。
指定监护人的诉状范文
指定监护人的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指定监护人。
诉讼请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原告为[被监护人姓名]([被监护人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监护人住址])的监护人。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呀,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我和被告呢,都跟这个需要被监护的[被监护人姓名]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这个[被监护人姓名]呀,现在的状况就是非常需要一个靠谱的监护人来照顾他/她的生活、保护他/她的权益。
您知道吗?目前呢,他/她在生活上有很多事儿都不能自己处理得好,不管是衣食住行,还是一些对外的事情,都需要有人给他/她拿主意、照顾着。
我觉得我特别适合当这个监护人。
我和[被监护人姓名]的感情那可是相当深厚的。
我一直都很关心他/她的生活,了解他/她的喜好、习惯。
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也经常照顾他/她,给他/她做饭、陪他/她聊天,带他/她去看病啥的。
就像他/她生活里的一个小保护神一样。
可是呢,被告在这方面就有点不尽人意啦。
被告虽然也和[被监护人姓名]有关系,但是被告要么是忙自己的事儿顾不上[被监护人姓名],要么就是不太懂得怎么去照顾他/她的特殊需求。
我给您举个例子哈,有一次[被监护人姓名]生病发烧了,我想赶紧带他/她去医院,可是被告呢,犹犹豫豫的,还在那考虑这考虑那,差点就把病情给耽误了。
而且呀,从各方面的能力来看,我也更有优势。
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给[被监护人姓名]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
我住的地方也很适合他/她生活,周围环境安全,还有方便的医疗设施啥的。
我也有足够的时间来陪伴他/她,不会让他/她一个人孤孤单单的。
所以呀,法官大人,为了[被监护人姓名]能有个更好的生活,能被好好地照顾和保护,我就恳请您指定我做他/她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法定监护与制定监护,一般在不存在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对精神病人的利益有损害时,那么才会由相关机构进行指定监护。
在对指定监护部分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作出处理。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
《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
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对于⼩孩⼦来说⼀般都是有监护⼈的,⼀旦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的话是可以由监护⼈来处理的,⾯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民法典意定监护有什么条件1、监护协议的被监护⼈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这就要求签署⼈具有完全⾃主的意思表⽰,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负责被监护⼈的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必须采⽤书⾯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的监护⼈,如不能采⽤书⾯形式,则很难保证⾃⼰真实的意思表⽰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3、意定监护的监护⼈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
同时,这个监护⼈可以是近亲属、个⼈或者其他组织。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那么即便被监护⼈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仍然不能成为监护⼈。
4、意定监护协议书⼀定要进⾏有效公证,相⽐较于公民⾃⼰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录像等⼿段,⽤国家公信⼒最⼤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提出的⾮法异议。
《民法典》第三⼗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形式确定⾃⼰的监护⼈,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为能⼒时,由该监护⼈履⾏监护职责。
⼆、遗赠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有哪些1、⾝份不同“遗赠协议”中的受赠⼈其最主要的⾝份是抚养⼈,⽽“意定监护”中的⾝份则为监护⼈。
2、权利范围不同“遗赠协议”中的抚养⼈权利仅限于获得被继承⼈的遗产,⽽“意定监护”中则监护⼈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保护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民法典中指定监护人应遵循什么原则
民法典中指定监护⼈应遵循什么原则监护⼈有不同的类型。
如果有法定监护⼈的,⼀般由法定监护⼈进⾏监护。
法定监护⼈有配偶、⼦⼥、⽗母等,没有法定监护⼈的,可以协议监护或者指定监护,那么民法典中指定监护⼈应遵循哪些原则?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指定监护⼈应遵循什么原则指定监护⼈时,就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成长。
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监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有关当事⼈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有关当事⼈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中指定监护⼈。
依据本条第⼀款规定指定监护⼈前,被监护⼈的⼈⾝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
监护⼈被指定后,不得擅⾃变更;擅⾃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的责任。
⼆、⽼年⼈指定监护⼈公证办理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为履⾏监护职责⾸先要证明⾃⼰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应当亲⾃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代理。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的⾝份证件;(2)与被监护⼈关系的证明;(3)被监护⼈的基本情况;(4)其他材料。
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权是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监护权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抚养权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监护权案件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判决监护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护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第29条规定:“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未成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护人确认之诉起诉状
监护人确认之诉起诉状人民法院:被告:[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原告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诉讼代理人(如果有):[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代理人住所地]案由:监护人确认之纠纷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三、被告没有按照监护义务履行,导致原告的利益受到侵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编第482条规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作为被告的监护人应当对我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责任。
而我没有正确履行监护义务,造成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我应当承担监护人确认之责。
请求事项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以下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监护关系存在。
二、责令被告立即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原告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原告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支持上述事实和理由:1. [证据一]2. [证据二]3. [证据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编第482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告的监护人应当对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责任。
法律适用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原告的权益。
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利益损害,应当承担监护人确认之责。
诉讼请求及理由根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原告的监护关系存在。
同时,要求法院责令被告立即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义务,确保原告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
监护人的确认标准监护人的确认标准《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设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一、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没有《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
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监护人一般由被监护人的祖父、外祖父母、已经成年的哥哥姐姐来担任。
如果其他的亲属或者是朋友想担任监护人的话,法院或者民政局经过审查也是可以批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包括监护人的选择、监护权限等方面。
通过解读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文,为泛博读者提供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详细解释及实践指导。
一、选择监护人的条件与程序1.1 监护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1.2 可以指定亲属或者非亲属为监护人;1.3 提出指定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1.4 监护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并取得被监护人的允许。
二、监护权限的范围2.1 监护人应当依照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2 监护人应当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和护理;2.3 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2.4 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2.5 监护人应当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被监护人必要的明。
三、监护人的义务3.1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3.2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3.3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3.4 监护人应当代表被监护人参预和处理民事活动;3.5 监护人应当匡助被监护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通过本文所讲述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明确完善,为未来的实践操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选择监护人时,应该考虑监护人的年龄和能力情况,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也逐渐明确,能够为成年人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1. 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护理和财产管理的人。
2. 财产管理:指监护人依照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行为、财产行为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4. 合法权益: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典:我国自2022年起开始实施的全面性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继承等诸多领域。
申请被告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被告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英文回答:Petition for Appointment of Guardian Ad Litem for Defendant.The undersigned presents this petition to the Court and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e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adlitem for the Defendant.It is respectfully submitted that the Defendant is a minor child who is unable to adequately representhim/her/themself in this action. The Defendant is [age] years old and is not mature enough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proceedings or to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abouthis/her/their legal rights.The undersigned believes that the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ad litem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Defendant because it will ensure that the Defendant's rights areprotected and that the Defendant's voice is heard in this action. The guardian ad litem will be able to investigate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terview witnesse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urt about wha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Defendant.The undersigned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at the Court appoint [name of proposed guardian ad litem] as the guardian ad litem for the Defendant. [Name of proposed guardian ad litem] is a licensed attorney who has experience representing children in legal proceedings. [Name of proposed guardian ad litem] is also a compassionate and understanding individual who will be able to build a rapport with the Defendant and advocate for the Defendant's best interests.The undersigned understands that the Court will only appoint a guardian ad litem if it determines that i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Defendant. The undersigned respectfully requests that the Court consider the following factors in making its decision:The Defendant's age and maturity level.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proceedings.The Defendant's ability to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proceedings and to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abouthis/her/their legal rights.The potential for conflict between the Defendant and his/her/their parents or guardians.The undersigned believes that the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ad litem is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Defendant and will ensure that the Defendant's rights are protected in this action.中文回答:申请被告指定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做原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制度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照管和保护的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成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法律规定,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监护人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二、监护人作为原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原告资格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被监护人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性文件,其中对监护人作为原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
根据该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监护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监护资格;(2)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提起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护人作为原告的具体情形1. 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监护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情形属于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1)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益的案件,如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2)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案件,如非法占有、侵占、损害等;(3)侵害被监护人受教育权益的案件,如辍学、拒绝入学等。
2. 监护人之间因监护职责发生的纠纷监护人之间因监护职责发生的纠纷,如监护权争夺、监护权变更等,监护人也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 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可以代表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申请变更监护人起诉状怎么写?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 devout heart like Buddha.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申请变更监护人起诉状怎么写?在书写申请变更监护人起诉状时应当注明原告和原告的身份信息和住址,将所需要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由阐述清楚,在最后标上具体时间,并交给人民法院受理。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当事人是否具有当监护人的资格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查。
一、申请变更监护人起诉状怎么写?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1. 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监护。
由于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
随着小孩慢慢地长大,×××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
刑事 监护人出庭申请书
刑事监护人出庭申请书刑事监护人出庭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定监护人,特此向贵院递交一份出庭申请书。
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对被告人的关心,我认为出庭对被告人的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希望能够获得法院的允许,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出庭参与庭审。
下面是我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一、案情重大,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参与本案涉及的罪名严重,对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和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犯。
作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而在庭审过程中,我可以及时提供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家庭背景等信息,为法庭提供更全面的认识,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被告人未成年或能力受限,需要法定监护人的陪同被告人年龄未满法定成年年龄或因精神、智力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法定监护人的陪同是必要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能面临法律概念的理解困难,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作为法定监护人,我能够帮助被告人理解法庭程序,保障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发声的机会。
三、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尊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和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为重要。
作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我可以在庭审中及时提醒庭审人员注意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和尊严,确保庭审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提供被告人的社会支持和心理辅导庭审过程对被告人来说是一次心理上的巨大考验,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如此。
作为法定监护人,我可以在庭审前后给予被告人积极的社会支持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度过这一困难时刻,减轻被告人的心理负担,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
基于上述理由,我恳请贵院允许我作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出庭参与庭审,并请贵院在庭审过程中予以支持和配合。
我相信,我的参与将有助于维护案件的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谨此,敬祈批准!法定监护人:XXX。
变更监护权起诉状
变更监护权起诉状变更监护权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联系号: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被告:(被告姓名)联系号: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一.案由原告与被告系已离婚夫妻,育有xx岁的子女(子女姓名),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并提出以下事由:1. (详细描述原告认为需要变更监护权的具体事实)二.变更监护权请求根据上述事由,原告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确保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具体变更请求:1. 变更监护人:将原告指定为子女的唯一监护人;2. 探望权:被告仍享有合理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由法院判决确定;3. 子女抚养费: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求,被告应支付合理的子女抚养费,并按法院判决执行。
三.证据原告提交以下证据(列出具体证据清单,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如:相关通信记录、子女的生活照片、教育费用收据等):1. 证据清单:(附件1:通信记录)(附件2:子女生活照片)(附件3:教育费用收据)四.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变更监护权的依据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申请程序原告依法提请贵法院依法审理,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六.附带请求原告在变更监护权的前提下,提出以下附带请求:1.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应立即将子女的相关联系件、学籍证明等法定文件交由原告保管。
七.法律声明原告声明上述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并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和请求我系实际情况,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
附件列表:附件1:通信记录附件2:子女生活照片附件3:教育费用收据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护权: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照顾、教育和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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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需要指定监护人去照顾当事人的饮食起居的话不需要通过法院的,因为当地的村委会就有指定的这种资格。
如果关于指定监护人要明确被告方的话,通常都是在指定监护人的人选上产生了纠纷,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一、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的依据是什么?
不服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的起诉时,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被指定的监护人为原告,以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二、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情形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
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
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
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
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
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
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
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三、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由此可见,申请指定监护人被告一般都是村委会,在这里小编没办法确认您想咨询的问题,到底是针对指定监护人的人选,还是不服指定监护人的这种状况。
如果是要确认指定监护人的范围的话,那也不能说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这些人都是被告的,而是指定监护人的具体范围,对指定监护人的确认不服的话,是谁指认让自己担任监护人的就起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