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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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移交注意事项
档案移交注意事项
一、为进一步提高工程档案的质量,分公司在制作和接收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时,要注意检查以下几个部分:
1、封面格式及内容,封面上的项目名称及单项工程名称与设计文件上的工程项目名称是否一致。

2、竣工资料是否编制页码。

3、在编制竣工资料时,竣工技术文件的内容、规格形式是否合格,竣工图纸是否加盖竣工图章。

4、资料中有些表格要签字盖章且要提交一套原件。

二、为了更好地完成省公司交办的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对今后的资料移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每个专业分别进行打包,不要混在一起移交。

3、请分公司按照统一的清单格式填写和移交。

一个工程项目一个清单,不要多个工程共用一个清单。

为便于以后统计、查询,纸质清单一式三份,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作为装箱单打包用,同时将电子版清单统一发送至#url#,
4、每个公司的资料均需编写顺序号,顺序号按照电源、空调、传输设备、光缆线路、外电引入、铁塔的专业次序进行编写。

每个专业内的资料按照竣工文件(同一家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要放在一起)、合同清单及合同审批表、监理文件、管理文件进行排序并编顺序号,顺序号用铅笔标注在每册资料的右上角,并与清单中该册的顺序号保持一致。

顺序号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地市名称的第一个大写字母”,如:郑州为ZZ,
开封为KF,以此类推。

第二部分为“专业名称的第一个大写字母+数字”,如电源竣工
资料有3册,可编为:DY01、DY02、DY03。

5、签字的部分一定要用
签字笔或黑色水笔,不能用圆珠笔。

签章部分均要求红章。

三、另外移交资料只需移交清单时:要按移交资料的清单的格式,盖上本部门的公章移交。

档案移交注意事项[篇2]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交接会计档案,并在交接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
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
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
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
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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