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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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

第四条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及各单位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

1、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安全培训计划;

2、组织“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取证(复

审)及备案工作;

3、协助或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职员工情况;

2、制订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有职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

(三)财务部职责

将安全教育培训需用资金列入预算,并保证使用。

(四)工会职责

1、参与员工安全培训,维护员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2、协助做好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

第八条公司及各单位是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对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工作目标

各单位狠抓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现员工教育培训合格率100%,员工安全环保素质稳步提升的目标。

第十条分级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按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突出并强化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办法。公司及各单位对新员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各单位、项目部三级分别建档。

第四章“三类”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八)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九)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十)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十一)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十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四)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七)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八)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九)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十)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十一)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第十八条安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四)工程项目安全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五)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七)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八)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九)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十)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十一)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九条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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