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xx85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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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XX0805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XX0805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0

附件1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25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各地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各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1-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各地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市县(区)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有关市县(区)资金预算金额。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昆财教[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教〔2011〕242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教育(社会事业)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至2015年安排的1.5亿元用于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或公建民营幼儿园(含“民汉双语”幼儿园)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基本建设补助、晋升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的奖补、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等。

对纳入市级省外研修的幼儿园园长或法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经费纳入市级师训经费统筹安排,不在专项资金中支出。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有效、安全使用,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要求,切实履行使用合理、规范和安全专项资金的责任。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一)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

(二)专项资金使用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进行。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及时、准确地按照计划进行,不得违规挪用、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保管(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

(二)专项资金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保密。

(三)专项资金的保管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进出库记录和流转记录,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可查性。

(四)专项资金的保管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专项资金的丢失或损毁。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相关信息。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自查和整改,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六、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工作。

(二)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应准确、真实地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

(三)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应做到制度规范、手续完备、账务清晰,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规范性。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财教〔2018〕171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四章资金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管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十三五”时期通过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到市县,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市县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市县申报材料,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制定全省2017-2020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推动项目组织实施,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模板】

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2)【模板】

XX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和谐,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十三五”期间,根据市政府实施民生“十件实事”的部署,市级财政设立幼儿园建设提升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要紧抓国家加大教育投入和“十三五”期间省、市政府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利时机,在申请市级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筹措和安排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按照园均服务常住人口1万人左右的标准,科学规划城乡学前教育布局,认真抓好学前教育“扩量提质”工作。

城市新建小区要合理规划建设幼儿园。

农村地区要着力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达到省优质园标准,村级幼儿园都要建成合格幼儿园。

到“十三五”末,优质幼儿园比例达90%以上。

第三条XX市幼儿园建设提升市级专项奖补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幼儿园建设提升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完成年度幼儿园(含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提升任务、创建成效显著、改革成果明显、群众满意度提升较快县区的奖补,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和农村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教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参与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参与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会同市教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市教育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计划;拟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组织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新改扩建幼儿园奖补。

通过市考核验收的新建(含政府回购)、改扩建(含政府整体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后的改造装修)幼儿园,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简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简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1. 引言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于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使用资金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并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合规使用,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规范和流程,以及项目管理的要求,为相关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2.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 专项资金的定义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的、由政府或其他特定机构提供的资金。

它具有特殊的使用条件和限制,并受到严格的监管。

2.2 专项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2.2.1 申请程序专项资金的申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等。

2.2.2 审批程序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应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分配和合规使用。

2.3 专项资金使用要求2.3.1 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前应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包括资金用途、计划执行时间、执行措施等。

2.3.2 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包括资金流程的追踪、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等。

2.3.3 资金报销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包括填写报销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等。

3. 项目管理办法3.1 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3.1.1 合理性原则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即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保项目的目标明确、可行性和效益合理。

3.1.2 规范性原则项目管理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项目的合规操作和管理。

3.1.3 透明性原则项目管理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项目信息,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2 项目管理流程3.2.1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2.2 项目执行项目执行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包括项目目标的确定、项目执行计划的制定等。

3.2.3 项目监管项目监管应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项目进展的跟踪等。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_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_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_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各幼儿园:为加快发展我区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多元发展,整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使更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现将2009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公布如下:一、资金额度:全年600万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鼓励区域各类幼儿园规范、均衡、优质发展,奖励对区域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助合格幼儿教师社会保障金,支付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子女的保育费。

四、资金享受条件: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按星级标准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并办理好社会保障金为前置条件。

各集体或民办幼儿园在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奖励资金。

在办学规范方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1.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街道、乡镇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民政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交幼儿园保育费(按星级收费标准)。

2. 新建或改建的民办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办园水平,按实际招生规模一次性给予每班4万元的奖励(注:由区财政另行安排补助经费)。

现有有证无星级幼儿园经改建、扩建或迁建后,经区教育局考核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奖励1万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奖励2万元,其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创星级时幼儿园设备设施的添置及改造。

若无证幼儿园自行关闭的,根据其办园教学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凡按星级标准配备保教人员和收费的一星级以上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不超过星级标准设定人数)发放每生一星级100元/年、二星级200元/年、三星级以上300元/年的生均公用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添置和合格教师社会保障金补助,其中15%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精简版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引言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给上级审批;
上级审批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
批准后,申请人按规定程序领取专项资金。

2.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申请人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支出;
未经批准的支出需经过上级审批。

3.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告。

三、项目管理办法
1. 项目立项和审批流程:
提出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上级审批;
上级审批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并决定是否立项;
立项后,项目团队开始进行具体的项目规划和实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团队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召开项目进展会议,并及时调整计划。

3. 项目的验收和结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团队要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给上级部门;
经上级部门确认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结算。

4. 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上级主管部门会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范围和时限的资金。

专项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循财政纪律,依法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当根据财政预算调图设立,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收入、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原则,实现内外部监督的统一。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绩效导向,强化绩效考评,推动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创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收入、汇划、拨付和使用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范围,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并通过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决策规划、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绩效评估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利益,加强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收入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包括政府的财政拨款、国内外借款、捐赠款、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回收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专项资金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合同、协议、公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作为依据。

收入的金额、来源、用途和管理规定应当明确。

各级政府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收入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采取拨款、下拨、划拨、代理支付等方式进行。

拨付时必须有相应的拨付单据,并明确拨入的用途和期限。

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当与计划一致,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项目的实施计划进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招标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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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
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四)收集、汇总、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险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前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参与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审核下达学前教育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调度预算内学前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作进度核拨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六)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

第九条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必须的各种账目、文件、电子数据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配合财政局、审计局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中心学校(项目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
(四)对资金拨付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流向,实施审计监督。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建设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实现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三)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查及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基本建设各种规章制度;
(二)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四)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富政办发【2009】51号《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报批,工程结算要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核;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县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根据办学规模给予补助的资金。

(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投资者自筹资金;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严格执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标准。

若市以上各级(简称上级)有明确的项目补助的,补助额度小于县级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上级补助大于县级补助标准的,县级不再进行补助,上级补助金额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各乡镇也要制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

鼓励支持幼儿园按照“政府主导、学校借贷、财政贴息、学校还本”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

项目确定后,不论公办、民办学前教育项目在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概算投资中自筹资金的70%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前期工作支出部分可剔除不再转入专户),剩下的30%在主体完工后5个工作日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如不按规定转入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最后投资额按审定总投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县级财政局设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筹集、划拨。

银行贷款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收集相关资料,并填制《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报经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

(二)县财政局凭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划拨到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具体划拨按:完成招投标,施工方进场后拨付合同价的10%作为启动资金,基础完工拨付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的40%,统一要求的附属设施完成、必要设备到位且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的10%,审计结束材料归档拨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拨付;
(三)设备设施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办理,拨付办法依据采购合同、验收清单给予拨付。

第十八条首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拨款申请。

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批准文号、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构成等情况;
(二)项目立项及报批资料。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及其批准文件,用地批复,开工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施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拨款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条县级专项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监督和拨付反馈等工作,杜绝缓拨、压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拨款单据和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建设专账。

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渋及项目的所有资金均纳入基建户支付、核算,竣工审计结束后,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学前教育指挥部、县级财政局、县教育局、项目乡镇中心学校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并及时向富源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决算资料、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学前教育指挥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督查制度。

由指挥部下设的项目资金组、监察审计组、项目督办组,对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财务管理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否按规定上缴;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办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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