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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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通知豫牧医〔2010〕31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畜牧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邓州市、固始县、中牟县畜牧局:为贯彻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我省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二○一○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畜牧业兽药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抄报:农业部兽医局附件: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河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各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检查员和被检查企业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河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二)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三)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五)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六)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七)企业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及品种目录(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提供);(八)《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不需提供)。

陕西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判的标准

陕西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判的标准
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302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 核,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 作,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 处理及报告,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 理过程实施监督。
查看制度记录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30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 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 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原则上要求经营场所和仓库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 不得过远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400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 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 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在乡镇地 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 20平方米。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401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 方 米 , 应 另 设 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冷 库 ( 或 冷 柜 ) , 冷 库 (或冷柜)容积不少于5立方米(含2-8℃常温库和-15℃以下 的低温库)。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 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
陕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说明
5、结果评定: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判定标准如下:


关键项 缺陷
一般项 缺陷
结果
1
≤20项
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作出“合格”结论
≥2 – 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作出“不合格” 结论。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实现兽药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和《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合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明确设立法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应当熟悉国家兽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兽药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和地方在畜牧、兽医、兽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与所经营兽药品种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应当通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固定、独立的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质量等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其中采购与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销售的负责人及质量、销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医药、兽药、动物检疫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者助理兽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对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能力。

兽药经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机构的,应当配备 2 名以上与经营兽药品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充足、稳定。

除因兽药经营企业关闭原因外,质量负责人在任期 2 年以内不得调换。

若在 2 年以后有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在30 个工作日内报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兽药质量负责人被赋予权力,可以不受干扰地履行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必须配备能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

经营中药材、原料药、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产品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质量控制专业知识。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及申请表等(2013修订版)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及申请表等(2013修订版)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验收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配套规定。

第四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按照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 检查员库。

第五条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六条兽药GSP检查员应是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兽药监督管理或兽药检验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八条各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者将列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并从中选择部分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强的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

第九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活动。

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检查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定期进行考评。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施兽药GSP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广东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第四条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五条广东省农业厅应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按照《广东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员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药学、畜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3年以上兽医,兽药管理、检验工作或5年以上畜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广东省农业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可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广东省农业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和考评。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2—第十二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兽药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二)企业经过自评,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半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兽药行为。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制度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制度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制度1.引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是保证兽药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兽药生产过程中的合规性和标准化,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介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验收流程及具体要求。

2.检查验收机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机构负责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该机构由相关监管部门指定,具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检查验收要求3.1 设施设备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的设施设备是生产质量的基础保障。

检查人员将对以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生产车间:包括空气洁净度、温湿度控制、通风系统等。

•药品存放区域:检查药品存放条件、防潮措施、防火设施等。

•实验室设备:检查实验室设备的齐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仓库管理:检查仓库的货物储存方法、防潮、防火等。

3.2 原料检查兽药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质量直接影响产品的品质。

检查人员将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原料进行检查验收:•原料供应链:检查原料采购渠道和采购合同记录。

•原料质量检测:核查原料质量检测报告和记录。

•原料存放管理:核查原料的存放条件和防潮、防火等措施。

3.3 生产过程检查生产过程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检查人员将对兽药生产过程进行检查验收:•生产记录:核查生产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清洁卫生管理:检查生产车间的卫生状况和清洁管理措施。

•批生产记录:检查批生产记录的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关键工序的检查:针对关键工序进行抽查,确保操作规范和合规性。

3.4 产品检查产品质量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

检查人员将对兽药产品进行检查验收:•产品质量检测: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包括药品含量、纯度等。

•产品标签标识:核查产品标签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

•包装质量:检查产品包装的完好性和印刷质量。

•质量记录:核查产品质量记录和追溯系统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4.检查验收流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验收流程如下:1.通知:检查机构提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并约定检查时间和地点。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兽药质量问题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在兽药GSP验收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生产环节。

在兽药生产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成品等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二、储存环节。

兽药的储存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符合相关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兽药必须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三、运输环节。

在兽药的运输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运输标准进行操作。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质量问题。

四、销售环节。

在兽药的销售环节,必须符合相关的销售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销售单位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陈列和保管,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同时,必须对购买兽药的客户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指导,避免因误用兽药而导致的问题。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为动物健康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希望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方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方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方案一、目的和背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是为了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管理要求,保证兽药的合理安全使用而制定的一套标准和规范。

本方案旨在通过现场检查和验收,评估兽药企业是否符合GMP的相关要求。

二、检查和验收范围1.企业的生产和包装车间,包括设备、工艺布局、环境控制、物料存储等。

2.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品质保证、质量控制、原辅材料管理等。

三、检查和验收内容1.生产和包装车间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对生产和包装车间的工艺流程、设备使用和维护、环境控制、物料储存等方面进行验证和确认。

2.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检查工作人员应查阅企业的GMP文件,对品质保证、质量控制和原辅材料管理等方面进行验证和确认。

3.文件管理和记录检查四、检查和验收流程1.制定检查计划根据企业申请和相关文件,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检查准备检查工作人员应提前获取企业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GMP的实施情况。

3.现场检查根据检查计划,检查工作人员前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生产和包装车间、质量管理体系和文件管理和记录进行全面检查。

4.检查记录和整理检查工作人员应对检查过程中的重要发现、问题和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并整理成检查报告。

5.评估和验收根据检查报告,评估企业是否符合GMP的要求,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验收决定。

五、检查和验收依据本方案的检查和验收依据主要有以下文件和标准: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价指导原则》。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和指南。

六、检查和验收结果及处理方式1.合格:企业符合GMP的相关要求,允许其继续经营兽药业务。

2.不合格:企业未能符合GMP的相关要求,需整改不符合项,并重新申请现场检查和验收。

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市、县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用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

(二)在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15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区域,其面积不应少于20平方米。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四)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对其仓库的温度、湿度进行控制。

其中,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

(二)在乡镇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方法。

冷库的温度应当符合疫苗的储存要求,其中普通冷库(柜)的温度为2-8℃;低温冷库(柜)的温度为-15℃以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GSP检
查验收评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云农办牧〔2021〕46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
评定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兽药管理规定,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修订了《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包括兽药采购、储存、销售、配送等环节。

二、兽药采购管理1. 采购计划:制定兽药采购计划,根据需求量、库存情况和供应商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2. 供应商选择: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3. 兽药采购验收:对采购的兽药进行验收,包括检查兽药标签、包装完好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兽药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建立适宜的兽药储存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条件的控制。

2. 兽药分类储存:按照兽药的性质、用途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立明确的标识和区域。

3. 兽药储存记录:记录兽药的入库、出库、库存等信息,确保兽药的追溯性和及时性。

四、兽药销售管理1. 销售许可证:取得兽药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2. 销售人员管理: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

3. 销售记录:记录兽药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确保销售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4. 不良反应报告:及时报告兽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确保兽药的安全性。

五、兽药配送管理1. 配送计划:制定兽药配送计划,确保及时、准确地将兽药送达目的地。

2. 配送车辆管理:配备符合要求的配送车辆,保证兽药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 配送记录:记录兽药的配送信息,包括配送时间、配送数量等,确保配送的可追溯性。

六、兽药质量控制1. 质量检测:对兽药进行质量检测,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2. 不合格品管理:对不合格的兽药及时处理,包括退货、销毁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3. 质量投诉处理:及时处理兽药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应的投诉处理记录。

七、兽药培训与教育1. 培训计划:制定兽药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兽药知识和业务能力。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

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兽药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

第三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兽药GSP 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云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六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内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州(市)、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的可列入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九条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全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1、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2、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电子版全文);6、企业实施《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新

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新

附件1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

第三条省农牧厅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

成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简称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以及兽药GSP检查员的培训、管理等工作。

州(地市)级、县(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兽药GSP申报资料受理、审查以及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农牧厅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青海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青海省兽药GSP 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五条省农牧厅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按照“同地区回避、随机抽取”的原则,选派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兽药GSP 检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农牧厅根据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教育,并对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并定期进行考评。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兽药GSP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兽药GSP规定;(三)从事畜牧兽医监督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四)具有兽医、兽药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畜牧兽医或兽药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二)经过企业内部自查与评价,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三)在申请检查验收前6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经销假劣兽药的问题(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23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落实兽药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制定国家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根据需要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组织开展抽查检验,指导协调地方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承担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组织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查处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任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需费用(包括样品的购买和邮寄费用、检验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由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相应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各级财政列支。

第二章兽药抽样第六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抽样工作,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第七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兽药专业知识,掌握抽样工作程序和抽样操作技术,并经相关培训。

第八条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抽样任务来源,并出示执法证件或抽样通知、抽查检验计划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抽样场所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类型确定。

兽药生产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成品库(区),兽药经营企业的抽样场所一般为兽药仓库和经营场所,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兽药使用单位的抽样场所一般为药房。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对兽药经营活动中的质量问题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保护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措施。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1.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人员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兽药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能够有效组织和实施兽药的质量管理工作。

2. 兽药的质量标准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兽药的质量标准。

兽药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兽药的成份和含量要求:明确兽药中各成份的含量范围和要求,确保兽药的有效成份符合标准要求。

- 兽药的外观和性状要求:明确兽药的外观和性状的要求,如颜色、形状、溶解性等,确保兽药的外观和性状符合标准要求。

- 兽药的质量控制要求:明确兽药的质量控制要求,如纯度、杂质、微生物限度等,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 兽药的包装和标签要求:明确兽药的包装和标签要求,如包装材料、标签内容等,确保兽药的包装和标签符合标准要求。

3. 兽药的采购和供应管理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采购和供应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 兽药采购的供应商选择和评估:兽药经营企业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兽药。

- 兽药采购的验收和入库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对采购的兽药进行验收和入库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 兽药供应的追溯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供应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便于问题的查找和处理。

4. 兽药的销售和使用管理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具体要求包括:- 兽药销售的记录和追溯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应对兽药销售进行记录,并建立兽药销售的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兽药销售的可追溯性。

四川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四川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1.为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统一检查验收标准,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评定标准。

2.本评定标准共分为7个大项68条小项。

项目类别分为“关键项”、“重要项”和“一般项”三类,其中关键项(条款前加“**”)12条,重要项(条款前加“*”)31条,一般项25条。

3.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时,检查组应根据企业申请的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4.检查组应根据确定的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对本评定标准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并作出评定。

每一个小项的评定结果分为“Y”和“N”二档,凡属完整、齐全或者绝大部分符合要求(打分在75分以上)的项目,应判定为“Y”;判定某项存在较为明显缺陷的(打分在75分以下),打“N”;不涉及项目在检查条款后画“/”。

通过缺陷项类别及数量来评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要求。

5.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判定标准如下:
企业名称:检查日期:年月日
四川省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综合评定结果:
涉及关键项目条,检查结果属于“Y”的条,属于“N”的条。

涉及重要项目条,检查结果属于“Y”的条,属于“N”的条。

涉及一般项目条,检查结果属于“Y”的条,属于“N”的条。

检查组成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或诊断动物疾病的药物,它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因此,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严格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

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的标准,下面将详细介绍兽药GSP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兽药的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其次,对于兽药的流通环节,流通企业必须具备合格的仓储设施和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流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兽药的进货、储存和销售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流通企业必须加强对兽药的追溯管理,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追溯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能够及时召回和处理。

最后,对于兽药的使用环节,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兽药的说明书和兽医的处方进行使用。

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兽医学和药学的专业知识,保证对动物的治疗和预防效果。

同时,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动物保护和食品安全的要求,确保兽药残留不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对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的标准,是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保障。

各相关企业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兽药GSP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类的食品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并经综合评定,判定是否符合兽药GSP管理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自治区兽医局及县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辖区管理的规定,负责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自治区兽医局根据兽药GSP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五条自治区兽医局医政药政处负责全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自治区兽医局按照规定培训兽药GSP检查员,建立兽药GSP检查员专家库。

第七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八条经自治区兽医局批准,各地(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县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成立县市级兽药GSP工作办公室,负责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具体工作。

第九条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要负责人为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二) 2名以上人员具有兽药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兽医、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三)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四)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第四章检查员第十条兽药GSP检查员是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的担任条件、选派、应遵守的纪律以及管理和监督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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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办公室(简称兽药GSP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兽药GSP 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省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甘肃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四条省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特殊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负责制订、修订兽药GSP检查验收规定。

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兽药GSP 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省兽医局组织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许可,接受兽药GSP 检查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经自查,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填报《甘肃省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基本情况说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人员基本情况和质量管理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五)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六)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八)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目录;(九)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一)至(九)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报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特殊兽药经营企业申报材料须经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兽医局审查(以下简称“审查部门”)。

第十条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兽药GSP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部门组织安排兽药GSP现场检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四章现场检查第十一条审查部门对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为1-2天。

第十二条各级审查部门从甘肃省兽药GSP检查员库中按照同县区回避、专业合理搭配、随机选派的原则选派辖区3名兽药GSP检查员,并向检查员发送“指派兽药GSP 检查员通知书”,组成现场检查组,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组设组长1名,由审查部门指派市(州)GSP检查员担任。

兽药GSP检查验收组组长是本次检查负责人,是检查验收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审查部门在通知企业接受检查的同时,应向申请企业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见附录2)和《兽药GSP 现场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见附录3),并组织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时,辖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全程参加、监督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

首次会议应确认现场检查方案(见附录4),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

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缺陷项目和整改意见。

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检查组依据《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甘肃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柜台、相关设施设备、各种记录、档案资料等内容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有关人员的兽药、兽医基础理论知识、规章制度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兽药GSP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十八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缺陷。

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见附录5),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见附录6),作出“推荐”和“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兽药GS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企业法人签字确认。

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如申请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做出书面说明或解释,或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申诉过程予以记录。

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审查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检查验收方案、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等文件由申请企业、审查部门、检查组长分别留存;打分表由检查组组长提交审查部门。

第二十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尚需要整改的,被检查验收企业应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落实。

(一)被检查验收企业对缺陷项目逐条进行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二)被检查验收企业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核实意见函》,寄送检查组组长,由其确认整改落实情况,填写《兽药GSP企业整改情况审核表》(见附录7);(三)检查组组长确认整改材料符合要求后,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核实意见函》、《兽药GSP企业整改情况审核表》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审查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由审查部门发出兽药GSP现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退回申请。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保存。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实施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如果在检查验收合格公告有效期或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以下经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组织对变更条件进行专项检查:(一)变更经营办公场所和库房面积;变更库房地点及辅助设施、设备等;(二)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三)其他需要专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申请企业名称:(公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类别:兽用生物制品□其他兽药□申请日期:年月日甘肃省兽医局制企业声明1.本企业已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自查,可随时接受兽药GSP检查。

2.本申请表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年月日表一: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表注:1. 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化学药品、中成药、中药材、抗生素、生化药品、原料药、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以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

表二: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填报本表时,请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他人员的有关学历证书复印件附后。

表三:企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一览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说明:1. 根据企业经营类别和场所设备的实际情况填写。

如无栏目所设项目,应注明“无”。

2. 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 “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房屋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

表四: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附录2:兽药GSP现场检查通知书XX企业:依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按照《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要求,经对你单位申报的兽药GSP 材料审查,符合规定要求。

定于201X年XX月XX日——XX月XX日赴现场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二〇一X年XX月XX日附录3:甘肃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企业法人签名:企业公章:日期: 年月日附录4:XX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现场检查方案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甘肃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检查验收办法》规定,现对XX兽药经营企业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基本符合规定要求,予以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方案如下:一、企业概况和检查范围企业现有员工XXX人,营业面积XXX平方米,仓库面积XXX平方米,200X年销售额XXXX万元,主要经营----。

检查验收范围:二、检查时间和检查程序检查时间:检查程序:第一阶段首次会议,双方见面公司简要汇报兽药GSP实施情况检查组宣读检查纪律、确认检查范围检查组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第二阶段检查企业周围环境、总体布局检查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情况第三阶段兽药GSP管理情况第四阶段与有关人员面谈第五阶段检查组综合评定,撰写检查报告末次会议检查组宣读现场检查报告及结论三、检查项目根据《兽药GSP现场检查项目》规定,并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检查项目共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项,一般项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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