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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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
标准
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和层流洁净病房≤10 ≤5≤5
Ⅱ类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
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
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5≤5
Ⅲ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
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
≤500≤10≤10
Ⅳ类传染病及病房—≤15≤15
Ⅰ、Ⅱ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 5 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孢菌为消毒合格。
Ⅲ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0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Ⅳ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5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杆
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消毒合格。
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接触黏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3.使用中的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无菌器械消毒液必须无菌。
4.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5.污水排放标准按GHJ48(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