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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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卫生标准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细菌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范围

标准

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

Ⅰ类层流洁净手术室和层流洁净病房≤10 ≤5≤5

Ⅱ类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早产

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

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5≤5

Ⅲ类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

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

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

≤500≤10≤10

Ⅳ类传染病及病房—≤15≤15

Ⅰ、Ⅱ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 5 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孢菌为消毒合格。

Ⅲ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0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Ⅳ类区域工作人员:细菌总数≤15cfu/cm2,未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为消毒合格。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菌、大肠杆

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为消毒合格。

2.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或接触破损皮肤、黏膜的医疗用品必须无菌。

接触黏膜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2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接触皮肤的医疗用品细菌菌落总数≤200cfu/g或100cm2;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

3.使用中的消毒剂

细菌菌落总数≤100cfu/ml;致病性微生物不得检出。无菌器械消毒液必须无菌。

4.污物处理卫生标准污染物品无论是回收再使用的物品,或是废弃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在可疑污染情况下,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

5.污水排放标准按GHJ48(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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