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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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14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1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14号)
2014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414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6.3611公顷。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1.8006公顷(耕地1.0674公顷、沟渠0.0314公顷、农村道路0.2210公顷、田坎0.1748公顷、未利用地0.3060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南、宗地一以东,涉
及北宅街道办事处西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49公顷(耕地0.0260公顷、农村道路0.1206公顷、田坎0.0083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滨海公路以东、东八路以北,涉及北宅街道办事处东陈社区。
土地面积为0.0522公顷(园地0.0054公顷、农村道路0.0468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张村河以西、凤凰路以北,涉及。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3b4ca7ab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39.png)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贤武【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范贤武【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本案中,2019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54号批复,同意征收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任家屯村,北安街道谭家疃村,龙泉街道玉石头村、河南崖村、黄家山村、韩家后寨村、段村范家街村、张家小庄村,通济街道于家庄村、东山东村,潮海街道关东村、车家沟村、东关村、后庵村共计27.8561公顷土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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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2015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706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9.441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刑警大队二中队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213公顷(农村道路0.0941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六中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7941公顷(林地0.2567公顷、沟渠0.0461公顷、农村道路0.353公顷、建设用地0.1323公顷、未利用地0.00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3277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东,涉及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64公顷(林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未利用地0.03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沙子口煤气站以西,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25公顷(农村道路0.046公顷、未利用地0.1065公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a02c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56.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fb55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8.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政策,征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但部分市、县(市)仍存在征地程序执行不规范、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高效、和谐征地,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征地程序(一)规范征地公告程序。
市、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收土地公告中,除列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事项外,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公告、公示材料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等场所予以张贴,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公示。
要综合运用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做好公告、公示材料的现场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档。
(二)完善征地清点确认程序。
在征地勘测调查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书面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征地勘测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勘测调查结束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https://img.taocdn.com/s3/m/00336efb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18.png)
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东台拆迁征地公告公示(3篇)
![东台拆迁征地公告公示(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40d5396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6f.png)
第1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XX地区进行拆迁征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征地范围本次拆迁征地范围涉及东台市XX街道、XX社区,具体范围为:东至XX路,西至XX路,南至XX路,北至XX路。
二、拆迁征地目的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 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3. 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4.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
三、拆迁征地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原则;3. 保障被拆迁征地居民合法权益原则;4. 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拆迁征地补偿安置1. 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征地居民房屋面积、结构、区位等因素,按照我市现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2. 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租赁补偿等。
3. 安置方式:主要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安置等。
4. 补偿安置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征地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五、拆迁征地程序1. 拆迁征地公告:市政府发布拆迁征地公告,明确拆迁征地范围、目的、原则、补偿安置标准等。
2. 征求意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征求被拆迁征地居民的意见,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
3. 制定拆迁征地方案:根据征求的意见,制定拆迁征地方案,明确拆迁征地范围、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期限等。
4. 审批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 实施拆迁征地:按照拆迁征地方案,对被拆迁征地居民进行补偿安置。
六、被拆迁征地居民权利义务1. 权利:(1)了解拆迁征地政策、补偿安置标准、搬迁期限等;(2)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拆迁征地相关资料;(3)参与拆迁征地方案的制定、实施;(4)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义务:(1)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拆迁征地调查、登记;(2)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搬迁;(3)不得阻挠拆迁征地工作;(4)不得利用拆迁征地补偿安置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476673ca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069eb53.png)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个人】宋成安【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红杜晓王丹高航【代理律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被告】宋成安【本院观点】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涉案土地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已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由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卷宗移送本院。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被上诉人陈述称在1989年取得了宅基地后修建了4间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892a3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22.png)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30•【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14c5a5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f.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征地公告[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6号)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148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47.6168公顷;2013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295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11.0341公顷;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388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10.7792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棘洪滩街道金岭14号路以北、金岭3号路以西,涉及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
土地面积为3公顷(耕地0.9616公顷、林地0.1105公顷、坑塘水面1.6692公顷、未利用地0.2587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二:位于棘洪滩街道金岭14号路以北、金岭5号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
土地面积为3.4272公顷(耕地3.0978公顷、林地0.1364公顷、农村道路0.0376公顷、未利用地0.1554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三:位于棘洪滩街道金岭14号路以北、金岭3号路以西,涉及棘洪滩街道上崖社区。
土地面积为4公顷(耕地2.1725公顷、坑塘水面1.827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棘洪滩街道宏平路以东、204国道以北,涉及棘洪滩街道院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0.6646公顷(耕地0.6462公顷、农村道路0.0184公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2ebda5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5.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征地公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18.6436公顷,其中城阳区土地59.7773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3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32.063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9.5802公顷(耕地7.6175公顷、农村道路0.6913公顷、坑塘水面1.2714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8.7760公顷(耕地3.6967公顷、果园4.3100公顷、其它林地0.2303公顷、农村道路0.1709公顷、坑塘水面0.3244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5.4845公顷(耕地5.3392公顷、林地0.1453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土地面积0.66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高玉良、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玉良、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3f9a0ddb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dd14344.png)
高玉良、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2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洪福窦玉康王维东【审理法官】于洪福窦玉康王维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玉良;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当事人】高玉良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高玉良【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惠丽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丁超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惠丽丁超【代理律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高玉良【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东冯家滩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村庄整体搬迁改造是一个多阶段多个环节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质证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村庄整体搬迁改造是一个多阶段多个环节的行为。
不同阶段不同环节的行为实施主体以及法律依据等并不相同。
本案行政诉讼所涉作出《通知书》的行为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并不是最终的环节。
该《通知书》系东冯家滩村委会作出,高玉良主张该村委会作出《通知书》及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辩意见中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亦同意。
涉案《通知书》为上诉人设定了限期拆除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的义务,因此,以东冯家滩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可诉性。
上诉人所提出的东冯家滩村土地已被征收开发,村庄搬迁改造不可能是村民自治能够进行的项目等上诉理由,其指向的行政行为并不具体,本案诉请审查的是东冯家滩村委会作出《通知书》的行为,其作出主体为东冯家滩村委会,其内容为收回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征收行为的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
关于征地公告
![关于征地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c897fd4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a5.png)
关于征地公告征地的公告范文篇一某某村民小组、各位村民:高要区委区政府于20某某年7月1日在禄步镇召开全镇村民小组大会,会上宣布停止肇庆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在禄步镇江(岗)仔头村征地。
为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现我镇决定停止对肇庆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在江(岗)仔头村的征地。
特此公告。
某某镇人民政府20某某年7月2日征地的公告范文篇二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某某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银高速公路以东、玉虹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王沙路以东、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仙山东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丹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2〕286号)公布的某某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22〕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某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20某某年10月31日至2022年4月30日由某某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共4篇)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共4篇)](https://img.taocdn.com/s3/m/d768c2a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4b.png)
土地征用公告范文第1篇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宿州市20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地块位于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东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至外环三路;西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和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
详见已依法批准的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集体土地公顷。
以上土地以实际丈量为准。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物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_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本通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补偿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2376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2400元/公顷。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房屋及附着物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农业人员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
对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口,依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凡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xuexilaxxxx年xx月xx日土地征用公告范文第2篇经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20xx年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xx]528号)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金海街道办事处五里村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建设。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ea88c1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42.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征地公告[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87.0221公顷;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301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20.8681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3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0104公顷,其中崔家沟社区0.0009公顷(全部为耕地),罗圈涧社区0.009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32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范本)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a76e437d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3.png)
征用土地公告范文征用土地公告范文征用土地公告范文x政公〔201X〕12号登记号:rdr-201X-00015201X 年1月28日,xx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201X)政国土挂字第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167公顷。
现将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xx县201X年增减挂钩一期建新区用地项目。
二、被征地村及面积xx县xx镇xx村村委会5.9421公顷;xx镇xx村村委会0.1746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x x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xx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x政发〔201X〕3号)和《xx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x政发〔201X〕5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汝城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
xx县人民政府201X年2月13日征用土地公告范文 *国土〔201X〕62号签发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201X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的请示**县人民政府:**县201X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于201X年12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X〕1354号文件批复批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0fc8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30.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5〕5号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以东、深圳路以西、株洲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海尔路以东、株洲路以南、保张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中韩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韩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株洲路以南、青银高速公路以西、科苑经四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四路以南、新宏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科苑纬四路以南、枣山东路以西、地块四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李宅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崂山区中韩街道松岭路以东、辽阳东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中韩街道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4aeaf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5b.png)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3日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及采煤(矿)塌陷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f31652b4b35eefdc8d333ea.png)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
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第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2900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14.png)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416号)批准征收我市李沧区土地11.6437公顷,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李沧区虎山路街道黑龙江中路以东、巨峰路以西、金水路以北,涉及虎山路街道下王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4359公顷(耕地0.034公顷、建设用地0.401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李沧区世园街道东川路以东、天水路以南、世园大道以北,涉及世园街道北王家上流社区、南王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1.1651公顷,其中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1.0795公顷(耕地0.7245公顷、园地0.0531公顷、林地0.0624公顷、农村道路0.0144公顷、沟渠0.0252公顷、设施农用地0.1681公顷、建设用地0.0318公顷);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0856公顷(耕地0.0575公顷、林地0.0181公顷、园地0.01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李沧区世园街道东川路以东、安冬路以西、天水路以南,涉及世园街道北王家上流社区、南王家上流社区。
土地面积为1.2081公顷,其中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8643公顷(耕地0.0397公顷、沟渠0.001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0.8235公顷);南王家上流社区土地0.3438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李沧区世园街道汉川路以东、宾川路以西、金水路以北,涉及世园街道上臧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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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3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3号)
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318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60.9237公顷。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正阳路以北、墨水河以西,涉及棘洪滩街道后海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2065公顷(耕地0.0059公顷、沟渠0.2006公顷)。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16号路以北、金岭5号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上崖社区。
土地面积为2.7471公顷,其中古岛社区土地2.6849公顷(耕地
2.6631公顷、农村道路0.0085公顷、沟渠0.0133公顷),上崖社区土地0.0622公顷(耕地0.0535公顷、林地0.0087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14号路以南、金岭3号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古岛社区、上崖社区。
土地面积为0.6667公顷,其中古岛社区土地0.6428公顷(全部为耕地),上崖社区土地0.0239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棘赵路以东、东毛家庄社区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东毛家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1.3333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团结路以西、魏家庄社区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魏家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1.3333公顷(耕地1.3163公顷、农村道路0.017公顷)。
该宗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04国道以北、韩海支路以东,涉及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
土地面积为2.6667公顷(耕地2.4961公顷、农村道路0.0246公顷、坑塘水面0.0608公顷、设施农用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七: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岙东路以西、棘洪滩村社区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棘洪滩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8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八: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3号路以东、金岭2号路以南,涉及棘洪滩街道下崖社区。
土地面积为3.4048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九: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民城路以东、文阳路以南、烟青路以西,涉及城阳街道前桃林社区。
土地面积为0.2436公顷(全部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