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和金融服务。
个人金融信息在这个数字时代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但与此同时,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建立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措施。
首先,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信用卡信息等,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个人的财产和声誉都会受到极大的威胁。
在过去的几年中,网络黑客和欺诈者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攻击日益增多,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可信度,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必须得到建立和实施。
其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这包括确保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安全,采用加密技术和防火墙等措施来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其次,金融机构应完善个人身份验证机制,确保仅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操作个人金融信息。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安全威胁。
另外,政府也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监管。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它们严格遵循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如果金融机构存在安全漏洞或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政府应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并惩罚相关责任人。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教育的推广。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加强公民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和应对能力。
最后,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多方合力。
金融机构、政府和个人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金融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
金融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和调查工作。
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护。
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从我做起!
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从我做起!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从我做起!2023年,人们的生活已经变得越来越依赖于数字化,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交易都往互联网上转移,金融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如何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务都可以在网上实现。
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打款、购物等操作。
在线交易越来越普遍,但同时我们所拥有的个人金融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受到攻击。
已经有太多的人因为个人金融信息泄露而遭到财产损失,甚至面临严重的法律问题。
因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问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呢?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不应该仅仅依赖于金融机构。
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为自己的金融安全负责。
在这里,我总结了一些在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
1.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个人金融信息被盗成为造成财务损失的主要原因。
因此,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来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a.不要随意向任何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例如银行卡号码、密码、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等。
b.保护个人电子设备不被攻击,使用杀毒软件,避免安装不可信的软件或应用。
c.不要在公共场合使用或者储存个人敏感信息,例如在公共电脑上或公共Wi-Fi上访问网站,或发送包含个人金融信息的邮件或短信。
2.加强密码安全使用不安全的密码也是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
密码是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必须加强对密码的保护。
密码必须复杂化且难以猜测,例如可以采用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符号的组合。
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密码。
另外,使用密码管理器也能帮助我们记住复杂的密码,同时保障账户的安全。
3.增强个人意识在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方面,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还需要我们自身增强安全意识。
我们应该时刻关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意识到其受到攻击的风险。
金融个人信息整治方案
金融个人信息整治方案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全面的信息保护措施,本文将介绍一套金融个人信息整治方案。
本方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信息采集、信息存储、信息传输、信息使用。
信息采集在金融服务中,信息采集时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为了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1.收集必要的信息。
金融服务机构在收集信息时,应只收集必要的、合法的信息,并根据最小化原则进行审查。
这样,可以避免过多的冗余信息,从而减少风险。
2.采集完整信息。
当金融机构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采集时,需要确保所收集的信息是完整的。
合法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业、银行账户信息、征信记录等。
3.采用安全手段。
金融机构应采用各种安全手段,确保采集到的信息不被黑客攻击和外泄。
例如,可以使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设置数据备份、灾备和生命周期规则,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
信息存储在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上,金融机构也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存储的信息为用户授权所得。
1.分类管理数据。
金融机构应依据数据特征和风险程度划分不同的管理模式,强化对重要数据的管理,例如核心、重要客户等数据在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应高于一般客户。
2.加强访问控制。
针对重要数据,进行严格的访问控制,设置权限、访问密码、多重认证等技术安全手段,防范内部员工的恶意行为和外部黑客的攻击。
3.定期备份。
定期备份数据,以免因数据丢失和失误导致业务中断或其他损失。
4.加强安全审计。
将数据和服务的行为尽量纳入日志系统,并采用安全审计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数据泄漏行为等异常事件。
信息传输个人信息在金融机构间传输时,也注重安全性,采用协议加密、签名认证、双向认证等技术手段,确保安全性和完整性。
1.采用协议加密。
采用HTTPS传输协议对HTTP与SSL/TLS协议进行加密,保证通信安全可靠。
2.双向认证。
双向认证技术通过证书的方式,实现了通信双方的身份认证,确保信息安全。
金融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维护金融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营销、征信、信贷、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等业务中的个人信息管理。
三、信息安全管理1. 个人信息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按照信息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密体系。
2. 信息采集和存储金融机构在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存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取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授权。
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存储与维护制度,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 信息使用和共享在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时,金融机构应保证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示同意,并且仅限于业务合作的需要。
对于涉及到客户隐私的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4. 信息传输和销毁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金融机构应采取安全的加密技术,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对于不再使用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销毁,并追踪销毁记录以保障信息安全。
四、信息权益保护1. 处理客户请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服务中心或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等请求,保护客户的信息权益。
2. 信息安全教育金融机构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保护客户信息的能力。
3. 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违反个人信息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1. 日常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给予点名批评和处罚。
2. 信息评估金融机构应每年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信息管理水平。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定期公布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一、现行法律中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力度较为薄弱,立法散乱,呈零星、分散状态,不成体系,主要通过基本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金融法律法规则通过调整各种行业行为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直接保护。
(1)基本法律《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刑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二是行政责任缺失,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金融机构违规泄漏客户信息进行处罚的直接依据。
(2)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其中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该法规要求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违反规定泄露个人存款情况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3)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其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普及,金融机构承载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
为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成为必要之举。
以下是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1.金融机构必须在客户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2.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目的,并仅在必要情况下采集必要的信息,不得搜集无关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
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2.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3.金融机构应当对内部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内部员工泄露或盗用。
三、个人信息的共享与转移
1.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非关联方单位。
2.客户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响应。
3.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个人信息的转移。
四、个人信息的销毁
1.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信息不再需要时及时将其销毁,不得存在备份或复制。
2.销毁客户信息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证信息无法恢复。
总之,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一环。
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如何收集、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
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加大运营成本。
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十分必要。
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银行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强化本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长银发〔ⅩⅩ〕65号)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抓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长春农商银行成立信息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人员培训、日常工作管理、监督、实施、报告及检查等相关事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工作小组成员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计划、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各成员要做到相互协调、沟通通畅,促进工作顺利进行、得到显著效果。
二、组织培训总行通过电话会议专门对支行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支行人员熟悉掌握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目的、依据、有关政策意图及原则、方法、步骤等。
(一)培训时间:ⅩⅩ年5月。
(二)培训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ⅩⅩ〕80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长银发〔ⅩⅩ〕6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
(三)培训目标:要求每名一线工作人员都能掌握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政策法律依据,并能按照相关要求解答客户的问题。
三、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一)明确部门相关责任。
零售业务部主要负责制定本项工作的开展方案、组织培训、汇总支行上报的泄漏或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等问题并及时上报总行及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等;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完善个人征信业务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查询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制度,规范个人金融信息的采集、查询、贷后管理和异议处理等操作流程,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公安联网身份证查询系统等其他系统获取、使用、加工、对外提供和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购买的保险、股金、基金等理财产品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征信状况、信用额度、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个人信息和本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媒体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或其他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信息及电子日志信息等;(八)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融机构进⼀步做好客户个⼈⾦融信息保护⼯作的通知⽂号:银发[2012]80号颁布⽇期:2012-03-27执⾏⽇期:2012-03-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2012年3⽉15⽇,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有关商业银⾏员⼯向不法分⼦出售客户个⼈⾦融信息,并导致⼤量客户总计3000余万元存款被盗的事件。
这⼀事件说明,部分银⾏业⾦融机构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个⼈⾦融信息保护⼯作,没有认识到保护客户个⼈⾦融信息是银⾏业⾦融机构的法定义务,缺乏⾏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也不了解违法收集、使⽤和对外提供客户个⼈⾦融信息可能导致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为进⼀步强化银⾏业⾦融机构个⼈⾦融信息保护⼯作,保护⾦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融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银⾏业⾦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个⼈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令〔2005〕第3号发布)、《中国⼈民银⾏关于银⾏业⾦融机构做好个⼈⾦融信息保护⼯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和对外提供个⼈⾦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出售客户个⼈⾦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融信息。
⼆、各银⾏业⾦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融信息安全,防⽌信息泄露和滥⽤。
在制度上,应完善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强化各部门、岗位和⼈员在客户个⼈⾦融信息保护⽅⾯的责任,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技术上,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完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个⼈⾦融信息被盗的风险;在员⼯教育上,应于近期在全辖范围内集中开展⼀次客户个⼈⾦融信息保护的培训教育⼯作,使员⼯充分了解、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明确个⼈⾦融信息泄露和滥⽤对本机构及员⼯个⼈带来的法律后果,进⼀步落实本机构的各项内控制度。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金融信息处理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以及《**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制度及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我行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照片、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二)鉴别信息,是指用于验证主体是否具有访问或使用权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密码、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登录密码、账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生物识别等;(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四)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五)借贷信息,是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在金融业机构发生借贷业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信用卡和贷款的发放及还款、担保情况等;(六)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我行在支付结算、理财等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以及客户在通过我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七)其他信息,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能够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如特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消费意愿、支付习惯和其他衍生信息等,以及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如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分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是全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20xx年2月13日实施的行业标准
01 主要内容
03 起草单位 05 社会影响
目录
02 标准信息 04 标准目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是相关金融信息安全的金融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于2020年2月13日 发布,标准号:JR/T 0171—2020。自2020年2月13日实施。
谢谢观看
Hale Waihona Puke 标准目次目次 目次
社会影响
2021年2月25日,新华消息。近日,由中国计算机学会主办、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承办 的2020年中国络安全大事在京发布。此次活动通过对2020年重大络安全事件的梳理,采用征求业界部分专家意见 和络公开投票的方式,评选出10件2020年中国络安全大事件。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金融行业标准《个 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列入2020年中国络安全十大事件。
标准信息
标准号:JR/T 0171—2020 标准性质:推荐性行业标准 金融分类:信息安全 中文标准名称: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英文标准名称:Personal financi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C/TC180)归口。
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北京银联金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联清算有限公司、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拉卡拉支 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国盛认证有限公司北京 软件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中心、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信息产业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互联金融协会、建信金融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客户个人信息保密的重要责任。
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在此制定本《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合作伙伴。
三、定义1. 个人信息:指能够识别特定个体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
2. 保密人员:指在职期间需要接触并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员工,包括银行员工、代理人和临时工。
3. 信息安全:指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损坏或丢失。
四、保密原则1. 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严格限制员工仅在必要情况下访问和使用这些信息。
2. 信息收集与使用: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前,应明确告知该信息的用途,并取得客户的授权同意。
3. 信息披露与共享:银行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 信息安全措施: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五、保密责任1. 银行员工保密责任:银行员工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篡改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
2. 保密协议:银行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3. 审计和监督: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和保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员工培训:银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六、违约与处罚1. 违约行为:银行保密人员泄露、篡改、非法获取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银行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银行应定期进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近年来,金融科技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在生活中使用金融科技产品的频率越来越高。
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人们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也日益加深。
为应对这一挑战,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以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用户信任,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可用于客户画像、风险评估、产品推荐等方面。
但同时,个人信息也是敏感的、涉及隐私的,一旦泄露和滥用,将对个人和金融科技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是金融科技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合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声誉,提高用户黏性和市场竞争力。
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应当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用途明确原则:金融科技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特定用途范围进行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使用。
3. 公开透明原则:金融科技企业应向用户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方式,保障用户知情权。
4. 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基础,仅收集与目的相关、必要的个人信息。
5. 安全可控原则:金融科技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损坏。
三、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稳定使用,金融科技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领导责任:金融科技企业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领导责任,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 内部管理制度:金融科技企业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处理与使用的各项规定和流程,规范内部行为。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解读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信息管控要求(收集)
阶段
环节描述
技术要求
收集
应根据信息类别确定个人金融信息收集方案:
不应委托或授权无金融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收集 C3、C2 类别信息;Leabharlann 确保收集信息来源的可追溯性;
对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各类信息进行
获取和记录的过程
应采取技术措施(如弹窗、明显位置 URL 链接等),引导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查阅隐私政策,并 获得其明示同意后,开展有
获取和记录的过程
应根据“业务需要”和“最小权限”原则,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导出操作进行细粒度的访问控制与全过程审计,应采取两种或
受理终端、个人终端及客户端应用软件均不应存储C3、C2类信息,仅可保存完成当前交易所必需的基本信息要素,并在完成
个人金融信息在终端设备、信息系
统内保存的过程
交易 后及时予以清除;
保证个人金融信息存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性;
应将去标识化、匿名化后的数据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采取逻辑隔离的方式进行存储;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解读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概述
发布时间
2020年2月13号 发布生效
主要内容
主要目的
适用主体
【1】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分类分 级,按照敏感程度、泄露后造成 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C3、 C2、C1三个类别;
【2】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控两个 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 输、存储、适用、删除、销毁等 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护提 出了规范要求。
共享和转让:
支付账号及其等效信息在共享和转让时,除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使用支付 标记化(按照 JR/T 0149—
2016)技术进行脱敏处理(因业务需要无法使用支付标记化技术时, 应进行加密),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2023版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2023版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2023版)
一、引言
为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资产状况等;
3. 个人征信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
4. 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
5. 其他个人金融信息:如个人投资意愿、消费习惯等。
三、个人金融信息的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
2.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毁损和丢失;
3. 金融机构不得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未经授权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出售;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投诉。
四、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1. 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
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
4.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泄露客户信息。
五、违规责任
1. 金融机构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 金融机构因违反本管理制度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金融信息工作制度
个人金融信息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业务活动中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管理、使用和保护,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可靠、合规。
1.2 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处理个人金融信息。
(2)授权原则:金融机构在收集、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目的,取得个人同意,并按照约定使用信息。
(3)安全原则: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不被未授权访问、泄露、篡改、损坏等,确保信息安全。
(4)保密原则:金融机构应对个人金融信息保密,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二、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和管理2.1 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金融交易信息、金融账户信息、信用信息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信用记录等。
2.2 个人金融信息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制定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处理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1)收集:金融机构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明确收集目的,并取得个人同意。
收集方式应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他人合法权益。
(2)使用:金融机构应对个人金融信息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3)存储: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存储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约定用途。
(4)传输:金融机构在传输个人金融信息时,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传输过程应遵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5)处理:金融机构应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合理、合法处理,提高信息使用价值。
处理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约定用途。
三、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措施3.1 物理保护:金融机构应采取物理措施,如门禁、监控、报警等,防止非法侵入和盗取个人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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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
度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夷陵支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
安全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银行宜昌夷陵支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履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我行员工要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一、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二、明确规定各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三、按照省分行要求配备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四、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员工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五、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时,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不得发生篡改、违法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行为。
六、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行为。
七、员工在日常工作互相监督,如若发现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八、对违反联社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制度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员工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后果。
中信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