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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和金融服务。

个人金融信息在这个数字时代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但与此同时,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建立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措施。

首先,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信用卡信息等,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或滥用,个人的财产和声誉都会受到极大的威胁。

在过去的几年中,网络黑客和欺诈者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攻击日益增多,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安。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可信度,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必须得到建立和实施。

其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这包括确保信息存储和传输的安全,采用加密技术和防火墙等措施来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其次,金融机构应完善个人身份验证机制,确保仅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操作个人金融信息。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的安全威胁。

另外,政府也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监管。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它们严格遵循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和标准。

如果金融机构存在安全漏洞或滥用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政府应及时采取行动制止并惩罚相关责任人。

其次,政府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教育的推广。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开展培训课程等方式,加强公民对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的认识和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和应对能力。

最后,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多方合力。

金融机构、政府和个人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金融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

金融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和调查工作。

政府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法律保护。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业机构,并为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5069-2010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 31186.2-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第2部分:名称GB/T 31186.3-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范第3部分:识别标识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JR/T 0068-2020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JR/T 0071 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JR/T 0092-2019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范JR/T 0149-2016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支付标记化技术规范JR/T 0167-2018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范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 25069-2010,GB/T 3527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融业机构financial industry institutions本标准中的金融业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相关机构。

3.2个人金融信息personal financial information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注1:本标准中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指引(暂行)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指引(暂行)

Ⅹ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指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ⅩⅩ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客户个人合法权益,提升银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 一)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 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六) 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七) 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金融监管部门政策规定,遵循目的明确、公开透明、安全保障、知情同意、责任落实等基本原则,依法收集、加工、使用、存储、传输个人金融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区分一般个人金融信息和敏感个人金融信息,实行分类区别保护。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1.引言概述部分需要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进行简要介绍和概括。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撰写:1.1 概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个人在金融活动中产生、记录和使用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信息、信用信息等。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活动的数字化,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信用危机以及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条,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和个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行为,确保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本文将主要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展开探讨。

首先,将介绍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现代金融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接着,将探讨为何需要法律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强调存在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潜在威胁。

进一步,本文将梳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法条,并对其内容和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和分析。

最后,本文将展望未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发展趋势,包括技术手段的不断革新和立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等。

通过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确保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2. 正文本部分将讨论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和法律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必要性。

首先,会介绍个人金融信息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接下来,会探讨当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风险,并强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本部分还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包括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

最后,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进行总结,同时探讨未来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条进行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加深对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的理解,并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制和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建议。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农商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管理,切实防范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风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某某发[2017]54号)及《中国人民银行某某分行转发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某某发[2017]21号)文件要求,近日某某农商行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活动,并明确了全行相关专业及各支行的工作职责。

一是财务会计部、运行管理部、个人银行部、科技信息部、电子银行等专业应制定或修订本专业各项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对涉及到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相关内容、负责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岗位及人员配备情况、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机制。

二是各相关专业应加强个人客户信息的生成、传输、分发、维护、使用、查询、复制控制管理等关键环节的风险排查。

三是各支行对本行各类应用系统中涉及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内容权限管理的基本情况、硬件控制措施以及其它信息
安全防范措施(外发邮件防控、文档DSM加密、DLP扫描、U盘加密等)应用情况进行自查。

四是各部室、各支行组织开展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培训教育工作,让员工进一步了解并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和滥用对本机构及员工个人带来的法律后果,落实好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
2017年12月1日。

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普及,金融机构承载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

为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金融机构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成为必要之举。

以下是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
1.金融机构必须在客户知情和同意的前提下,采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2.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信息采集的目的,并仅在必要情况下采集必要的信息,不得搜集无关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
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2.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加密、脱敏等措施,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3.金融机构应当对内部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内部员工泄露或盗用。

三、个人信息的共享与转移
1.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非关联方单位。

2.客户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响应。

3.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个人信息的转移。

四、个人信息的销毁
1.金融机构应当在客户信息不再需要时及时将其销毁,不得存在备份或复制。

2.销毁客户信息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保证信息无法恢复。

总之,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一环。

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如何收集、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

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加大运营成本。

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因此,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十分必要。

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信息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保障金融信息服务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安全。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用户的金融信息。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错误、虚假或过时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删除。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客户服务,并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对于用户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积极响应和处理。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进行定期自查和风险评估,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发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诋毁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对用户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和操作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标准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标准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等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了规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业机构,并为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5069-2010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 31186.2-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第2部分:名称GB/T 31186.3-2014银行客户基本信息描述规第3部分:识别标识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JR/T 0068-2020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JR/T 0071 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JR/T 0092-2019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安全管理规JR/T 0149-2016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支付标记化技术规JR/T 0167-2018云计算技术金融应用规安全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 25069-2010,GB/T 3527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金融业机构financial industry institutions本标准中的金融业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涉及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相关机构。

3.2个人金融信息personal financial information金融业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

注1:本标准中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账户信息、鉴别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借贷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通过但不限于综合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公安联网身份证查询系统等其他系统获取、使用、加工、对外提供和保存的个人金融信息。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由业务发展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以及购买的保险、股金、基金等理财产品等;(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及交易情况;(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征信状况、信用额度、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留存的个人信息和本行与保险、证券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六)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风险偏好、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七)媒体信息,包括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或其他交易活动的录音录像信息及电子日志信息等;(八)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融机构进⼀步做好客户个⼈⾦融信息保护⼯作的通知⽂号:银发[2012]80号颁布⽇期:2012-03-27执⾏⽇期:2012-03-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2012年3⽉15⽇,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有关商业银⾏员⼯向不法分⼦出售客户个⼈⾦融信息,并导致⼤量客户总计3000余万元存款被盗的事件。

这⼀事件说明,部分银⾏业⾦融机构并未充分重视客户个⼈⾦融信息保护⼯作,没有认识到保护客户个⼈⾦融信息是银⾏业⾦融机构的法定义务,缺乏⾏之有效的内控制度,也不了解违法收集、使⽤和对外提供客户个⼈⾦融信息可能导致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为进⼀步强化银⾏业⾦融机构个⼈⾦融信息保护⼯作,保护⾦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融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银⾏业⾦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个⼈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信⽤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办法》(中国⼈民银⾏令〔2005〕第3号发布)、《中国⼈民银⾏关于银⾏业⾦融机构做好个⼈⾦融信息保护⼯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和对外提供个⼈⾦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出售客户个⼈⾦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融信息。

⼆、各银⾏业⾦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融信息安全,防⽌信息泄露和滥⽤。

在制度上,应完善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强化各部门、岗位和⼈员在客户个⼈⾦融信息保护⽅⾯的责任,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在技术上,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完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个⼈⾦融信息被盗的风险;在员⼯教育上,应于近期在全辖范围内集中开展⼀次客户个⼈⾦融信息保护的培训教育⼯作,使员⼯充分了解、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规定,明确个⼈⾦融信息泄露和滥⽤对本机构及员⼯个⼈带来的法律后果,进⼀步落实本机构的各项内控制度。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金融信息处理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以及《**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制度及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我行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照片、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二)鉴别信息,是指用于验证主体是否具有访问或使用权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密码、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登录密码、账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生物识别等;(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四)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五)借贷信息,是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在金融业机构发生借贷业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信用卡和贷款的发放及还款、担保情况等;(六)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我行在支付结算、理财等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以及客户在通过我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七)其他信息,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能够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如特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消费意愿、支付习惯和其他衍生信息等,以及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如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分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是全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客户个人信息保密的重要责任。

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在此制定本《银行个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合作伙伴。

三、定义1. 个人信息:指能够识别特定个体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

2. 保密人员:指在职期间需要接触并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员工,包括银行员工、代理人和临时工。

3. 信息安全:指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损坏或丢失。

四、保密原则1. 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严格限制员工仅在必要情况下访问和使用这些信息。

2. 信息收集与使用: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前,应明确告知该信息的用途,并取得客户的授权同意。

3. 信息披露与共享:银行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 信息安全措施: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五、保密责任1. 银行员工保密责任:银行员工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篡改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

2. 保密协议:银行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3. 审计和监督:银行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控和保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员工培训:银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个人信息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六、违约与处罚1. 违约行为:银行保密人员泄露、篡改、非法获取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违约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银行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七、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银行应定期进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近年来,金融科技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在生活中使用金融科技产品的频率越来越高。

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人们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也日益加深。

为应对这一挑战,金融科技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以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用户信任,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对于金融科技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可用于客户画像、风险评估、产品推荐等方面。

但同时,个人信息也是敏感的、涉及隐私的,一旦泄露和滥用,将对个人和金融科技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是金融科技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合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声誉,提高用户黏性和市场竞争力。

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金融科技行业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应当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用途明确原则:金融科技企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特定用途范围进行所收集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使用。

3. 公开透明原则:金融科技企业应向用户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方式,保障用户知情权。

4. 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使用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基础,仅收集与目的相关、必要的个人信息。

5. 安全可控原则:金融科技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损坏。

三、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稳定使用,金融科技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领导责任:金融科技企业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领导责任,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 内部管理制度:金融科技企业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处理与使用的各项规定和流程,规范内部行为。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2023版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2023版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2023版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制度(2023版)
一、引言
为了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个人金融信息的范围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账户余额、交易流水、资产状况等;
3. 个人征信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等;
4. 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
5. 其他个人金融信息:如个人投资意愿、消费习惯等。

三、个人金融信息的管理
1.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
2.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的泄露、毁损和丢失;
3. 金融机构不得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未经授权的用途,也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出售;
4.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投诉。

四、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
1. 金融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意识;
2.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
3.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
4.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监管,确保第三方合作机构不泄露客户信息。

五、违规责任
1. 金融机构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 金融机构因违反本管理制度而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夷陵支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
安全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银行宜昌夷陵支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履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我行员工要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一、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二、明确规定各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三、按照省分行要求配备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四、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员工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五、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时,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不得发生篡改、违法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行为;
六、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行为;
七、员工在日常工作互相监督,如若发现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八、对违反联社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制度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员工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后果;
中信银行宜昌夷陵支行宣。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正当目的、最少够用、公开透明、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条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等,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六条公司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定期进行个人信息的清理和更新。

第七条公司应在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第九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报告公司领导,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

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条款。

例如:(一)《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三)《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签署版)

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签署版)

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护告知书尊敬的客户:客户信息是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拓展业务和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基础。

同时,确保客户信息的正确使用和安全一直是本行的服务宗旨和重要任务。

现就本行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告知如下:1. 本行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本行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i) 个人身份信息;(ii) 个人财产信息;(iii) 个人账户信息;(iv) 个人信用信息;(v) 个人金融交易信息;(vi) 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vii) 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3. 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可能会由本行用于下列用途:(i) 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之日常运作和推广;(ii)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iii) 编制及维持本行的信贷评分模式;(iv)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v)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vi)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vii) 推广本行及/或经挑选之机构的服务或产品;(viii) 计算本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ix)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士追收欠款;(x) 本行或其任何分支行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作出披露;或为依循及施行任何预期本行或其任何分支行会遵从的监管或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xi) 本行与任何确定或意向受让人洽商或订立有关转让协议;(xii) 本行不同业务部门的交叉营销;及(xiii) 为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其他用途。

4. 本行会对所持有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密,但本行在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的情况下可能会把该等信息提供给下述各方:(i) 本行的母行;(ii)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行提供专业顾问、咨询、中介、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行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iii) 任何对本行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本行内已承诺对该信息保密的个人或部门;(iv)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有关收款人的信息);(v) 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征信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信息提供给代理本行催收的代理人;(vi) 本行在根据对本行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或为依循及施行任何预期本行会遵从的监管或其它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有责任对任何机构和个人作出披露;(vii) 本行的任何确定或意向受让人或就本行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viii) 经挑选之第三方,用作知会客户有关本行相信该客户会感兴趣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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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支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
安全保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银行宜昌夷陵支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履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我行员工要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一、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二、明确规定各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切实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事件的发生。

三、按照省分行要求配备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四、按照文件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强化员工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防止员工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五、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时,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
不得发生篡改、违法使用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行为。

六、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行为。

七、员工在日常工作互相监督,如若发现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八、对违反联社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制度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员工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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