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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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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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3.1 建筑间距 (13)3.2 建筑退界 (18)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第五章附则 (34)附录一名词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2015成都技术规定(市政部分)

2015成都技术规定(市政部分)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公示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交通 (2)2.1城市道路 (2)2.2城市铁路、桥梁、隧道 (5)2.3道路交通工程 (6)2.4城市有轨电车 (9)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 (10)3.1一般规定 (10)3.2地下街 (10)3.3城市轨道交通 (12)3.4地下人行通道 (13)3.5地下综合管廊 (14)3.6地下人防设施 (15)3.7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16)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 (17)4.1一般规定 (17)4.2给水工程 (18)4.3排水工程 (19)4.4电力工程 (21)4.5通信工程 (23)4.6燃气及输油管工程 (25)4.7管线综合 (25)第五章其他市政设施 (28)第六章防灾工程 (29)第七章市政项目规划核实 (30)第八章天府新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31)第九章附则 (33)附录一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34)附录二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 (35)附录三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36)附录四综合管廊参考断面图 (37)附录五名词解释 (38)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分册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2008年4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引导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城市设计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 1页共 62页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审批后按照城市设计转换后的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建设用地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2.2.1条中心城范围共 62页第 3页共 62页兼容表,具体内容详见p60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

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总容积率(含住宅容积率和兼容公共设施的容积率)计算公式为: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0.9; 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表2.2.2.1住宅(含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 4页共 62页续表2.2.2.1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9〕5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按照本规定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并具体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其他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公开工作。

第四条(规划制定公开)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在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其他草案和修改方案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方可将城乡规划报送审批。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容要求)城乡规划草案以及修改方案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图纸、文本和说明,并同时明确下列事项:(一)公开的起止时间、相关说明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方式、期限;(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5)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 建筑面宽 (5)2.2 建筑高度 (5)2.3 建筑间距 (5)2.4 建筑屋顶 (7)2.5 临天府大道退界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7)3.1 公园绿地 (7)3.2 湖泊水系 (7)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8)4.1 文化服务设施 (8)4.2 医疗卫生设施 (8)4.3 体育设施 (8)4.4 教育科研设施 (9)4.5 养老设施 (9)4.6 农贸市场 (9)4.7 行政管理 (9)4.8 社区综合体 (9)4.9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9)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9)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9)6.1 城市快速路系统 (9)6.2 城市道路系统 (10)6.3 公共交通 (10)6.4 停车场 (10)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11)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1“三线” (12)1.2 用地比例 (1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2)1.4 建设用地停车 (1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4)2.2建筑高度 (14)2.3建筑间距 (14)2.4建筑屋顶 (16)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6)3.1 公园绿地 (16)3.2 湖泊水系 (1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6)4.1文化服务设施 (16)4.2医疗卫生设施 (17)4.3体育设施 (17)4.4教育科研设施 (17)4.5养老设施 (17)4.6农贸市场 (17)4.7行政管理 (17)4.8社区综合体 (18)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8)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8)6.1道路系统 (18)6.2公共交通 (18)6.3停车场 (18)第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9)1.1“三线” (19)1.2 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19)1.3 用地标准 (20)1.4 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21)1.5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1)第二章建筑形态 (21)2.1建筑高度 (21)2.2建筑界面 (22)2.3建筑间距 (22)2.4建筑退界 (2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22)3.1 绿地体系 (22)3.2 节点及标志物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3)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3)4.2 其他设施 (2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4)5.1 镇区路网 (24)5.2 道路纵坡 (24)5.3 道路选线 (24)5.5 停车场 (25)第六章基础设施 (25)6.1 总则 (25)6.2 给水设施 (25)6.3排水设施 (25)6.4防灾设施 (2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7)1.1 用地选址及布局 (27)1.2 用地标准 (27)1.3 建筑高度及风貌 (27)1.4 建筑退界 (27)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8)2.1 布局原则 (28)2.2 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8)2.3 其他设施 (29)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9)3.1 道路选线 (29)3.2 道路分类 (30)3.3 桥梁 (30)3.4 停车 (30)第四章基础设施 (30)4.1 总则 (30)4.2 给水设施 (30)4.3 排水设施 (30)4.4 防灾设施 (31)第六部分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 B D)等城市特别地区。

第 1.0.3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 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 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 B J1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 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 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 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 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注:①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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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

第1.0.8条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四川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城乡规划条例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的区域,其他城市、县辖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镇规划区统一规划,不单独编制村规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跨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乡(镇)设立的派驻机构,具体承担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承担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论证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公众代表共同组成。

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四)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人民政府、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
(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
③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2.2.7 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 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 (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 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 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 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 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 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 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五页,共24页。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2.2.5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 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 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 求执行:
14版共七章,相对于08版减少了2个章节: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色 彩规划管理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并将08版中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 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改
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第一页,共24页。
08版目录
14版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页,共24页。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2 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 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 选取比该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 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 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 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 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县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用地比例 (2)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建设用地停车 (5)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建筑面宽 (5)2.2建筑高度 (5)2.3建筑间距 (5)2.4建筑屋顶 (7)2.5临天府大道退界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7)3.1公园绿地 (7)3.2湖泊水系 (7)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8)4.1文化服务设施 (8)4.2医疗卫生设施 (8)4.3体育设施 (8)4.4教育科研设施 (9)4.5养老设施 (9)4.6农贸市场 (9)4.7行政管理 (9)4.8社区综合体 (9)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9)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9)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9)6.1城市快速路系统 (9)6.2城市道路系统 (10)6.3公共交通 (10)6.4停车场 (10)第七章地下空间规划 (11)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2)1.1“三线” (12)1.2用地比例 (12)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2)1.4建设用地停车 (1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4)2.1建筑面宽 (14)2.2建筑高度 (14)2.4建筑屋顶 (16)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16)3.1公园绿地 (16)3.2湖泊水系 (16)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16)4.1文化服务设施 (16)4.2医疗卫生设施 (17)4.3体育设施 (17)4.4教育科研设施 (17)4.5养老设施 (17)4.6农贸市场 (17)4.7行政管理 (17)4.8社区综合体 (18)4.9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8)第五章历史文化保护 (18)第六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18)6.1道路系统 (18)6.2公共交通 (18)6.3停车场 (18)第四部分小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9)1.1“三线” (19)1.2用地分类与土地使用兼容性 (19)1.3用地标准 (20)1.4建设用地选择和布局 (21)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21)第二章建筑形态 (21)2.1建筑高度 (21)2.2建筑界面 (22)2.3建筑间距 (22)2.4建筑退界 (2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22)3.1绿地体系 (22)3.2节点及标志物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23)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23)4.2其他设施 (24)第五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管理 (24)5.1镇区路网 (24)5.2道路纵坡 (24)5.3道路选线 (24)5.4公共交通 (24)5.5停车场 (25)第六章基础设施 (25)6.1 总则 (25)6.3排水设施 (25)6.4防灾设施 (2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7)1.1用地选址及布局 (27)1.2用地标准 (27)1.3建筑高度及风貌 (27)1.4建筑退界 (27)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28)2.1布局原则 (28)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28)2.3其他设施 (29)第三章道路交通及停车场 (29)3.1道路选线 (29)3.2道路分类 (30)3.3 桥梁 (30)3.4 停车 (30)第四章基础设施 (30)4.1 总则 (30)4.2给水设施 (30)4.3排水设施 (30)4.4防灾设施 (31)第六部分附则 (32)附录名词解释 (33)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统一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落实全市“抓两头、放中间”的规划管理原则,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2015

成都市村庄规划编制办法2015
5
(二)村庄规划图:包括区位,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边界(包含城镇及农 村聚居点建设用地范围),各类公服设施位置、规模等内容,规划应保护的历史 文化资源(见附表 4)及环境景观资源(见附表 5),道路交通规划,各类工程管 网布局,环境卫生设施布局,防灾减灾设施布局等(见附表 6)。附村庄规划用 地、人口指标、聚居户数、公服配套设施(见附表 7)等指标一览表。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 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3)道路规划及市政工程图:道路规划及市政工程图应标明道路名称、宽 度、断面形式及控制点坐标;确定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停车场的布置及 停车数量;明确非机动车配套;确定公交车站位置、绿道位置和给水、排水、供 电、燃气、电信、环卫主要管线及设施。
(4)建筑设计:应包含户型图(改建设计应包含原户型图和改建户型图)、 主要立面图(包括色彩、材质等)及建筑单体效果图。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 的村庄,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
第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 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条 村规划的修改,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改方案,经村民会 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历史文化和环境景观资源保护规划 规划须对村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如传统村落、乡土建筑、历史环境要 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环境景观资源(如山水田林、路桥涵垣等)进行全面 梳理,梳理的内容应在说明书中列表说明(见附表 2-5),并清晰的表达在现状图 及规划图上,在规划设计中应提出保护措施。
(三)用地布局规划 依据上位城乡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明确人均建设用 地标准及农村新型社区的规模。

(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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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总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解读

修编内容
2008版 总建 筑密 度
总建筑密度 ≤35%
项目 分区
位置
总容积 率
第一 分区 第二 分区
地铁 站街 坊
≤10.0 ≤8.0
≤50% ≤50% ≤45% ≤40%
≤25% ≤25% ≤22% ≤20%
-
≤8
≤6 ≤5 ≤4 ≤3 ≤2.5
≤40%
≤45% ≤48% ≤51% ≤54% ≤57%
将原三分区临环城生态区的生态用地的500米范围内调整为第四分区。(67.6平方公里) 控制要求: 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为建筑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 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 不小于30%。
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 的
容积率不大于2.5 3、第四分区临环城生态区一 侧沿规划控制红线进深30米范
24% 61%
A B C

15%
A:居住小区内部 B:小区附近街道路边停车场 C:小区附近单位或公共停车场
(2)国内城市指标比对
广州市 A区 0.5-0.8 车位 /100㎡ 住宅 B区 0.0.7-1.0 车位 /100㎡
北京市 限价房
0.6车位/户
住宅 普通住宅
1.0车位/户
上海市
深圳市 普通住宅 0.6-1车位 /100㎡
二、出台背景
出台背景
•修编背景 •1、“世界生态田园城市”、“五大兴市战略”对成都市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新的要
求。
•2、根据5年的规划管理实践经验,对08版技术规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3、结合老百姓的民生需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修编思路 •1、按照“四态合一”+“服务民生”+“完善技术条文”的思路,对修改内容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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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成都市规划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1)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1“三线” (2)1.2 用地比例 (2)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1.4 建设用地停车 (4)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5)2.1城市形态 (5)2.2建筑面宽 (5)2.3建筑高度 (5)2.4建筑间距 (6)2.5建筑屋顶 (7)2.6建筑退界要求 (7)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8)3.1城市中心 (8)3.2 公园绿地 (8)3.3 湖泊水系 (9)3.4 环城公园 (9)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9)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10)4.2 社区服务中心 (10)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11)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2)5.1 总体要求 (12)5.2 公共交通 (12)5.3 慢行交通 (13)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13)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13)6.2 地下综合管廊 (13)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 (14)7.1 给水 (14)7.2 排水 (14)7.3 再生水 (15)7.4 能源 (15)7.5 防灾减灾 (16)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7)1.1“三线” (17)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7)1.4建设用地停车 (18)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19)2.1建筑面宽 (19)2.2建筑高度 (19)2.3建筑间距 (19)2.4建筑屋顶 (20)2.5 建筑退界 (20)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22)3.1城市中心 (22)3.2 公园绿地 (22)3.3 湖泊水系 (2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23)4.1公共服务中心 (23)4.2 社区服务中心 (23)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 (24)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 (24)5.1 总体要求 (24)5.2 公共交通 (25)5.3 慢行交通 (25)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 (26)6.1 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6)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26)7.1 给水 (26)7.2 排水 (26)7.3 再生水 (27)7.4 能源 (27)7.5 防灾减灾 (28)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9)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9)1.1生态保护红线 (29)1.2 城镇发展边界 (29)1.3用地分类与标准 (29)1.4 空间布局 (30)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 (30)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 (30)2.1建筑高度 (30)2.2建筑界面 (31)2.3建筑间距 (31)2.4建筑退界 (31)2.5建筑风格与细部 (32)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 (32)3.1绿地体系 (32)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32)4.1 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2)4.2其他设施 (34)4.3 旅游设施配置 (34)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 (34)5.1功能复合 (34)5.2功能更新 (34)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 (34)6.1镇域道路 (34)6.2城镇道路 (35)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 (35)7.1 给水 (35)7.2 排水 (35)7.3 电力 (36)7.4 环卫 (36)7.5 综合防灾 (36)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7)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7)1.1 用地选址 (37)1.2 用地标准 (37)1.3建筑布局及风貌 (38)1.4 建筑退界 (38)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 (39)2.1 布局原则 (39)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 (39)2.3其他设施 (39)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 (39)3.1 基本原则 (39)3.2 道路工程 (39)3.3 给水 (40)3.4 排水 (40)3.5 电力 (40)3.6 燃料 (40)3.7 综合防灾 (40)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 (41)6.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41)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 (42)6.3 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42)6.4 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 (42)第七部分附则 (43)附表 (44)附表1:成都市域城镇体系 (44)附表2:成都市特色镇名单 (44)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 (45)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 (46)附录名词解释 (48)第一部分 总 则1、目的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 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

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

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第一绕城高速公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水体、 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

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 米,非天府新区段的 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 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 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 现有灌溉系统 。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据《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天府新区生态绿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审查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1212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1“三线”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

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1.2 用地比例1.2.1产业用地卫星城产业用地(商业、商务和工业等)比重标准不少于35%。

1.2.2住宅用地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3 公园绿地卫星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区域中心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6%。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①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分别按表1.3.1.1、表1.3.1.2执行,其中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及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区域中心城标准执行,其余地区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卫星城标准执行。

表1.3.1.1 卫星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表1.3.1.2 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1.3.1.4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表1.3.1.5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3)特别地区规定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特别地区的范围划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城市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70%。

特别地区用作住宅时,卫星城容积率不超过5.0,区域中心城容积率不超过4.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特别地区用作其他用地时,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4)城市设计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在形态分区框架之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形态。

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的各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贴线率等形态指标,不应突破本规定,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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