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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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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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制定本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形成政府监管、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四位一体和良性互动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格局,为加强和创新特大型城市社会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力争至年:完善住宅小区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的职责;形成以住宅小区为基础单元的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机制,业主自我管理能力和社区共治能力明显增强;建立“质价相符、按质论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协商和监督机制,推动物业服务市场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满意度明显提高;基本解决住宅小区中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广大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细化完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职责清单。
按照“谁监管行业谁负责、谁主管市场主体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职责分工、明晰管理边界,配套编制涉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若干问题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导手册,明确发
现渠道、处置要点、操作路径、时间节点要求等。
.做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做实市、区县、街镇三级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推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常态化运作,明确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及时牵头协调解决住宅小区中跨部门、跨领域问题。
建立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督促考核和工作评价机制。
各区县、街镇要落实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措施。
市级层面联席会议每半年召集一次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和解决阶段性工作问题;区县层面联席会议每季度召集一次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协调本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街镇层面每月召集一次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本地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具体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社区、居民区层面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本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问题。
.整合街镇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力量。
结合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街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街镇层面城市综合管理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领域的组织推进、协调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
对部分区域面积较大、常住人口较多、住宅小区规模较大(如大型居住社区)的街镇,可结合区域实际,探索设置若干社区工作站。
.建立和完善由街镇牵头协调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由街镇负责协调各专业管理派出机构,处置辖区内住宅小
区综合管理相关事务。
结合本市街镇党政机构改革和街镇基层“强身”,赋予街镇对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任免建议权,依据职责清单和规定的业务流程对各类专业派出机构落实法定职责和处理相关事务进行督办,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和管理要求,行使考核评价权力。
.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向住宅小区延伸覆盖。
在本市住宅小区中实施网格化管理,帮助建立长效常态的多部门工作协同机制、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跟踪机制、全面集中的数据共享利用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设到位。
.健全住宅小区综合执法模式。
拓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内容,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一步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拓展,将住宅小区内常见的、不用专业技术即可直接认定的简单执法事项,群众诉求迫切、需要快速查处、相关部门缺乏执法力量的执法事项,以及矛盾突出、涉及多家执法主体、需要集中力量实施查处的执法事项,交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逐步实现住宅小区城管综合执法全覆盖。
以联动联勤为方式,进一步强化城管综合执法与市场监管、治安、交通等专业执法在住宅小区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强化考核督查力度。
把问题是否及时有效解决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以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为核心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
通过加强条与条、条与块的相互监督,促进市、区县、街镇有关问题的解决。
委托社会机构开展第三方测评,实施绩效评估。
进一步形成市、区县、街镇分层考核
督查机制,形成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的跟踪督办和问责机制,形成将考核督查的结果与相关部门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
(二)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完善物业服务市场机制。
促进收费公开透明。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引导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应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主动公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新建项目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建立物业服务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不同类型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和人力资源成本构成等,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等信息,供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价格时参考。
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作用。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困难的,鼓励双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对“售后房”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和未成立业委会的早期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事务的协商协调、指导监督和应急处置机制。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各区县继续对收不抵支的“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
实行考核达标奖励补贴,至年底前,基本实现“售后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
对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予以支持。
在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支持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支持业主树立事先计划、账目公开、多退少补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强化业主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设备养护、房屋维修、成本控制等管理服务水平。
.研究落实物业服务行业税收政策。
继续落实好国家和本市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有关财税扶持政策。
研究物业服务行业“营改增”后各类运营模式的税收衔接工作。
鼓励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开展专业服务外包。
研究完善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模式的物业服务收费票据管理等配套政策。
.强化物业行业监管。
加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力度。
细化各等级资质具体条件,对企业人员、物业项目、管理制度等提出统一的定性和定量审核标准,加强日常专项检查。
继续完善和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前期物业招投标全部纳入招投标平台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的,纳入招投标平台管理。
进一步优化招投标操作流程,提高招投标信息化监管水平,逐步将招投标具体操作事务和管理下沉到区县房管部门,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化竞争环境的形成。
进一步规范物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代理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代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针对投标文件响应招标项目的筛选、甄别、优选能力。
加快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
优化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的发现、处置等流程,加大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诚信信息的公开力度,并将其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
.推动物业行业创新转型发展。
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行业协会力量,推动企业的整合、改制、兼并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较大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逐步形成以示范龙头企业为引领,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现代物业服务企业集群。
加快培育专业服务市场,引导规模小的物业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探索物业管理的增值服务新业态和多元发展新模式。
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发挥服务管理优势,从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出发,不断挖掘潜在市场和商业机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延伸服务链条,推动物业服务链向社区服务(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现代物流、社区商务、房屋租售、居家养老等领域延伸。
.促进本市劳动力在物业行业就业。
调整本市劳动力和特定人员在物业行业的就业促进政策,在适度提高对吸纳特定人员就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对上述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个人补贴,进一步提升上述人员在物业行业的就业数量。
(三)发挥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作用,增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能力
.进一步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管理中的作用。
强化居委会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日常运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责。
探索在居委会设立物业环境专业委员会。
有条件的居民区,合法有序推进居委会和业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优化完善业主自我管理规制。
完善制度,强化指导、监督和服务,进一步规范业委会的日常运作;推动符合业委会成立条件的住宅小区抓紧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
对尚无条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由街镇牵头、居委会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完善自我管理。
对已成立但矛盾相对突出、运作不规范的业委会,由街镇、居委会重点关注、指导、监督,提升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进一步积极引导业主大会、业委会依照示范文本,修订本住宅小区相关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规范业主物业使用行为,明确违约行为的处置方式和相应责任,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代为履行、代为改正的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推进实施《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总结推广已有好的经验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发动,营造氛围,积极培育和倡导文明居住意识,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和文明居住行为,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形成。
.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
依托现有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上海市房地产学校、上海市西南工程学校等培训场地资源,在全市设立东、西、南、北、中五个公共实训基地。
基地建设、场地租金和管理经费由市、区县政府予以支持。
逐步调整场地功能,完善培训项目,改造实训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