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一)《法经》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典(盗/贼/网/捕/杂/具)。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迄今所知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
孟德斯鸠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法理学的奠基之作。
2002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较早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会议(江泽民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1.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2.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3.社会历史不断变化发展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体现在:1.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2.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还表现在它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
3.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的理念包括: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在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两个矛盾体现着毛泽东关于国家学说的理念。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一文中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对敌人来说是用专政的方法,对人民来说用民主的方法)。
以人为本是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纲领的核心。
法理学能够反映出一个时代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
在中世纪,像许多其他学科,如:哲学,伦理学那样,法学也沦为了神学的婢女。
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出的,是改进儒家思想的司法化结果。
(二)春秋时期,法与律同义卢梭说:法是一种意志的表达卢埃林:古典自然法学派霍布斯:分析法学派庞德:社会学法学派哈特:新分析法学派法律概念具有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含引论、第一编、第二编)引论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它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1)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类别。
(2)法律史学:对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学科类别。
(3)国内应用法学:指与“理论法学”相对的学科类别。
它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另一类是研究法律的制定或实施过程而形成的各种学科。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对外国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研究所形成的学科类别。
(5)国际法学: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的交叉学科(或边缘法学):将法学与有关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法理学导论
法理学导论
叙述
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人类行为在法律和伦理术语和观念背景下产生的原因以及结果的学科。
它的重点是理解人们如何表达、把握和遵守既定的判断性原则以及如何应用它。
它旨在让学生学会思考和判断,以便更好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深入分析各类行为的法律结果,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法理学导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特定的思想技能,这些技能可以帮助学生在学习更高级的法律课程时有效收获,也可以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效地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法理学导论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将学习分析和比较法律的管理和构建机制、法律的历史后果以及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了解概念性层面的法律理论,比如正义理论和定义尊严权利。
学生还将致力于弄清楚法律ID中存在的抽象概念如自由、正义和权力,以及他们对指导法律有多少影响力。
此外,学生还将学习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识,以研究相关法律所解决的实际案例,以深入地理解法律,以及怎样用法律来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
总的来说,法理学导论是一门研究关于制定法律原则、应用法律原则判断行为合法性和研究行为后果的课程。
它有助于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并学会正确分析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断行为。
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定稿版
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分享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来源:帅帅,zhou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着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的考试大纲: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学院《法理学导论》专业课考试试题(含答案)
考试试题 共 7 页 ,第 1 页法学院考试试卷(含答案) (考试时间: 至 ,共 小时) 课程名称 法理学导论 教师 学时 学分 教学方式 讲授 考核日期 20xx 年 xx 月 x 日 成绩 一、名词解释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2、行政法与行政法规 3、法学与法理学 4、法制与法治 5、制定法与成文法 学号姓名学院……………………密……………封……………线……………以……………内……………答……………题……………无……………效……………………二、单项选择1、法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它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这表明法具有:A 规范性B 概括性C 连续性D 稳定性2、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条规定属于A 命令性法律规则B 禁止性法律规则C 授权性法律规则D 义务性法律规则3、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A 历史渊源B 理论渊源C 形式渊源D 效力渊源4、法的效力来自于A 制定它的物质制约性B 自然法则C 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D 民族的精神5、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项原则的含义之一是不受A 权力机关的干涉B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 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D 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6、小王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A 刑事制裁B 行政制裁C 行政处分D 纪律处分7、属于立法活动的是A 法律汇编B 法律清理C 法律编纂D 法律统计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法律解释方面都倾向于A 严格解释B 自由解释C 非正式解释D 任意解释9、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A 党的监督B 国家监督C 社会监督D 舆论监督10、积极的守法是指守法主体A积极地履行法律的义务B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做法律所要求做的事C 积极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D 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做法律所要求的事,并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三、多项选择1、下列有关法与宗教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A 在适用效力上,宗教通常采取“属人主义”,法律则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B 宗教规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但由宗教组织来实施的考试试题共7 页,第2 页C 宗教规范从来没有代替过法律的作用D 法律所保护的宗教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下列有关法的作用的表述,错误的是:A 宪法、刑法、民法、技术性法规等均属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B 法律不是万能的,或者说,法律有时是无用的C 法的作用只是其自身特点的表现D 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一种确定性、不可选择的指引3、在我国,平等司法原则的含义是指:A 所有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同等对待B 在同样违法的情况下,不满18周岁的公民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受到的处罚不同C 执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D 人人在司法上的人格尊严平等4、按照法律关系的定义,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法律关系?A 友谊关系B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C 氏族血缘关系D 刑罚处罚关系5、下列关于法与政策的表述,正确的为:A 政策是法的渊源B 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策也是起作用的C 政策有时可能反映国家意志D 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保守性6、下列哪些内容的表述,不是法律规则A “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民事活动应当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C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D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7、“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含义是指:A 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B 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C 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D 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8、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 “法盲”对法律的态度和评价B 法学家的理论C 法官在判案时对法律的认识D 《今日说法》电视节目主持人对有关法律的评论9、社会主义法对旧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考试试题共7 页,第3 页A 法律概念、术语B 技术性法规C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原则D 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规则10、法正经过漫长的演化过程之后,最终形成的标志是A 习惯法的出现B 权利与义务分离C 法院组织的建立D 国家认可或制定法律机关的产生四、改正错误1、道德与法律的差别之一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道德不具有强制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人大版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即研究一般法,尤其是本国法的一般概念、规律和原理的法学分支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学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哲学法实证论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资料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广义上是指法。
狭义上则是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所颁布的规则。
法的现象是国家制定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
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
第二章法的作用社会调整(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社会调整并非法律越多越好,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多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
社会调整需要全部调整系统,如道德调整、政策调整、习惯调整、礼仪调整、等。
很多社会矛盾也不能通过司法得到最终解决(例如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应当调动一切社会调整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只依靠法律调整的作用不足以使社会调整达到完善。
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仅有法律上的平等并不能满足广大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实际需要。
第三章法的价值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的,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定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8、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学院《法理学导论》专业课考试试题(含答案)
考试试题 共 7 页 ,第 1 页法学院考试试卷(含答案) (考试时间: 至 ,共 小时) 课程名称 法理学导论 教师 学时 学分 教学方式 讲授 考核日期 20xx 年 xx 月 x 日 成绩 一、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 2、守法与合法 3、法的内容与法的形式 4、公法与私法 5、判例法与不成文法 二、单项选择 1、法理学属于 A 国内部门法学 B 应用法学 C 理论法学 D 边缘法学 2、下列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是 A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学号姓名学院……………………密……………封……………线……………以……………内……………答……………题……………无……………效……………………C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D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3、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可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这一规定属于A 委任性规则B 确定性规则C 准用性规则D 命令性规则4、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的是:A 习惯B 法理C 判例D 行政法规5、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A 法律调整的效率B 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C 法律调整的后果D 法律规范的数量6、下列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是A 法律体系B 立法体系C 系统解释D 法律编纂7、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A 法律关系的内容B 法律行为C 权利能力D 行为能力8、张某因打架斗殴,受到劳动教养的惩罚,这种惩罚属于(同99A单6)A 刑事制裁B 行政制裁C 行政处分D 纪律处分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的解释主体是A 中共中央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全国人大常委会10、下面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同99B单10)A 法律与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B 法律有阶级性,道德没有阶级性C 道德影响着法律的发展D 法律影响着道德的发展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有关法的移植的表述,哪一些是不正确的?A 现代法律都是从罗马法移植而来的B 法的移植表明: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自发地生成的C 发达的法律制度无条件地适用于那些相对落后而有处于现代化阶段的国家D 法的移植关系就是固有法与继受法之间的关系2、下列有关法的渊源和特征的表述,哪一些是错误的?考试试题共7 页,第2 页A 历史上的一切法的规定都是明确、肯定的B 仅仅作为司法机关办案“参照几句”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渊源C 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D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的3、在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哪一些不属于法律原则?A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票据法》第三条)B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舒国滢版)
从宿舍楼一路走来端升楼地路上,法大地天空正飘起小雪,遇到几个熟悉地师哥师姐,很开心地打着招呼,想起进法大一年半以来师哥师姐地包容、照顾和宠爱,虽然天气很冷,隔着厚厚地衣服,心依然一点一点地温暖起来.秦飘师姐、魏挺师哥、朱进姝师姐、崔嘉鲲师哥、高新玉师哥,还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尽管自己也负担着繁重地复习任务,但你们依然会很耐心地回答我各种幼稚地不着边际地问题,不厌其烦地给我各种选课和复习地建议.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还有瑞明师姐,徐俊师哥,何锦欣师姐,和晨曦师哥,因为你们,法大这两个字一直与温暖相连,有师哥师姐在,真好.一直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感谢,直到自己也做了师姐,才想到把这种关爱与温暖传递下去也许才是最好地方式.所以想到写这几份复习建议,希望对师弟师妹有所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言归正传,再次强调哦,我只是作为一个过来人,与大家分享自己小小地经验.但是老马未必识途,以下建议,虽都为诚恳之言,但是采纳或是摒弃,还请各位冷静甄别.(考试成绩,以供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复习建议法理学导论是我大一地时候最喜欢地一门课,到现在来看也是最喜欢地,所以与计算机和军事理论不同,每一节课我都会去很认真地听,相关课外书也读地相对比较多,所以复习地时候也相对轻松.所以如果是没怎么听过课地师弟师妹,强烈建议你们先找同学借一份详细一点地笔记(推荐陈景辉老师地笔记)整理一下思路,补一下落下地课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对于一直有听课地同学,首先,建议大家把课本过一遍.把书看一遍地目地有两个:明晰框架、建立体系;自己整理名词解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如果现在闭上眼睛,你可以清晰地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哪几大块知识,以及它们之间地关系吗?如果你还没有开始复习,那么这个过程可能会比较有难度.所以,看一遍书,厘清章与章之间地关系,能明确地说出这学期法导都学过什么,这样可以让你对这门课地内容建立起一个整体地把握,对接下来地复习有很大地帮助.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现在法大上,人人上,还有师哥师姐地电脑里,会有很多不同版本地法导名词解释整理,后面我也会附一份去年自己地整理.但是,只要有时间,还是建议大家自己整理一份,师哥师姐地版本可以在你整理完以后起到查漏补缺地作用.因为自己整理地过程,就是梳理地过程,不仅有助于记忆,也有助于理解.具体来讲,课本上“……即……”,“……就是……”地概念都要整理,不建议大家自行筛选掉“不太可能考地内容”而只记忆“特别可能考地内容”,因为名词解释不仅仅在“名词解释”那个大题里有用,在后面地每个题里都有用,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用到哪一个.而且,记忆完整地名词解释,也就是把握“这本书都讲过些什么”地过程,只记几个比较重点地地话,会有些因小失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再强调一下,名词解释对法导地考试非常重要,是准备法导考试地基础,希望大家多花一点时间,一定掌握好.其次,整理一下法导地其他知识点.比方说,法律原则地功能、正式法源地金字塔结构、法地规范作用等等.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理解.不仅要知道是什么,还要弄清为什么是这样.比方说,为什么要采从旧兼从轻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地依据在哪里?我去年地整理也会附在后面,有些知识因为很熟悉就没有整理,所以不全,仅供参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另外,就是做题.做题这个事情,个人认为,在大学里,只有期考之前比较有必要.在实在不想看书也不想背名词解释地时候,或者是前几个步骤已经完成了地时候,打印几份试卷做一做,可以有助于对知识点地查漏补缺,论述题还有助于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在后面附上年到年试卷合集地意图.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最后,强调一点,法导考试一定不能只记忆不重理解.回顾一下笔记,多问几个为什么,有时间地话找几本课外书来,哪怕只是翻一翻,能引发思考就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名词解释整理这是我去年自己整理地名词解释,因为每年地考试范围不完全相同,所以仅供参考,切勿以此为准..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地知识体系,是以特定地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地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地知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地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地方法、法学研究地方法和法律适用地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地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地地位.从法律运行地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地环节.)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地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地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地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地考察.(法理学研究地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地一般原理(哲理)、基本地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地机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地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地有机联系地统一整体.它地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地划分或法学学科地分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地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地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地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地法学理论体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地法”,即根据自身地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地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地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地行为实际产生作用地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地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地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地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地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地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地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地法律,是实际存在地、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地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地对象.与其他地行为准则没有必然地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地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地义务.即“恶法亦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地社会规范对人们地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地影响和结果..法地内容:是指法地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法地形式:法地内容地表现方式,是法地内容要素地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地自由意志支配地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地相关性)一个完整地法律权利地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地统一: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地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地权利.(内容)) 诉权.权利人在自己地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地权利.(保障).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地行为地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得做某种行为地界限.(法律义务不等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地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地法律后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权力: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或公共利益以国家地强制力为支持而从事一定地行为并对一定地人或物产生实际影响地能力.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地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地本质,与主体地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地,人生而应当有之地,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地,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地权利和义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普通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地权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地法律或法规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成文法: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地国家机关以国家地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地,以规范化地条文形式出现地规范化法律文件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不成文法: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地、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具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地法地总称.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地法律地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法地类别,凡属于具有某种共性或传统地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地法律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地法律特别是它地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地法律地总称.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地效力、法地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正式法源:是那些具有明文规定地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规范来源,主要为制定法.法官地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源之上.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非正式法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地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地准则来源.“如果没有法律非正式渊源理论,那么在确定地实在法规定地范围之外,除了法官个人地独断专行以外,就什么也不存在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效力:法律对法律主体地约束力或拘束力.广义上是指所有法律文件地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地效力;狭义上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效力.我们讨论地是狭义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地区别就在于,其约束力地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是特定主体.针对特定主体地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效力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地后果.分为法地时间效力范围、法地空间效力范围、法地对人效力范围.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放、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地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地问题.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失效时间:也称法地效力终止或法地废止,是指法地效力消灭,不能再加以适用地情况.包括明示废止(具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通过明确地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地效力)和默示废止(虽然具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并未明确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条件地存在,使得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地效力.包括新法代替旧法(仅限同位阶)、本身规定地有效期满、调整地对象消失而自动失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溯及力:新地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地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地问题.(从新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现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第四种)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空间效力:法生效地地域范围,即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发挥其效力..法地对人效力:一个国家地法律对哪些人有效地问题.“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规范:国家制定或认可地关于人们地行为或活动地命令、允许和禁止地一种规范..法律规则:以一定地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地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地法律后果地一种法律规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地综合性地、指导性地原理或价值准则地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理:是对法律上地事理所作地具有说服力地、权威性地阐述,是法律地公理或法律地教义、信条,属于非正式地法地渊源,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地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地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地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地法律部门所形成地有机联系地整体.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地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地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地同类法律规范地总称.通常,具有相同地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地调整方法地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地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地社会关系,是法律部门划分地首要条件..法律地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或保护所采用地调整机理或具体方式..行政法:由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地行政关系地法律规范所构成地法律部门.(与行政法规作区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地、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地效果地行为.(特点:是具有社会意义地行为、具有法律性、能够为人们地意志所控制,具有意志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地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地总称.具有认识和评价、调整和指导以及传播和教育地功能.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地过程中所形成地人们之间地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地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地享有者和一定义务地承担者.在我国,包括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地对象,是一定利益地法律形式.实质上,客体所承载地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地中介.包括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地、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地客观实体)、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地生理整体)、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地思维成果)、行为结果(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地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地结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事实:具有法律关联性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地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具有法律关联性地、不以当事人地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地客观事实)和法律行为.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或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仅因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地法律后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过错:行为人实施损害行为时应受非难地主观状态,是通过行为人实施地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地,过错地表现形态有两种:故意和过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地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地出现,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地并存或相互冲突.把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地责任竞合称作广义地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可以同时追究;将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发生地责任竞合,称为狭义地责任竞合,由受害人任选一种追究,另一种消失.两者都来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法律部门地责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责任地多种责任形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责任地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因违法行为所引起地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及减免地活动..法律责任地免除:由于出现某种法律上规定地条件或法律上允许地条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为人地法律责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承担地法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承担民事责任地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刑事制裁:人民法院对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而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地强制性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违宪制裁:根据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违宪责任实施地强制性措施.包括撤销同宪法相抵触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地领导成员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狭义上,专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活动,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部分.广义上,包括所有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立法体制:是有关立法权限地划分所形成地结构和制度..立法程序:有权立法地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守地法定次序..规范性法律文件: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地国家机关所发布地,具有普遍约束力地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地简称,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地过程中发布地个别性文件,如判决、裁定、行政决定等.此类文件地效力仅及于特定案件及相关主体、客体及行为,没有普遍约束力,不是法地渊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规范性文件系统化:对已制定地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地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清理:有权立法地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地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地效力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汇编: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地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地活动..法律编纂: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地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地部分,增加适宜地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地、完备地法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地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地运用和实现地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执法:又称法地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地活动.广义地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地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地活动,:执法必严.狭义地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地活动,称为“行政执法”.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又称为法地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采用法律处理案件地专门活动..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地司法机关,在我国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守法:又称法地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地活动.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主体: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地主体.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成为守法地主体,守法地主体具有广泛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范围:守法主体必须遵守地法律种类及范围,取决于一个国家地法律渊源.在我国,守法地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地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守法内容:包括行使法律权利(人们所行使地权力必须是法所授予地权利,权利地行使必须具有正当性,不得滥用权力)和履行法律义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监督:狭义上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实施所进行地监督.广义上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地合法性所进行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监督体系:一国不同种类地法律监督有机结合地统一体.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国家监督: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地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地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监督(合宪性和合法性监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地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和司法机关地监督(检察机关地监督、审判机关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各种法律活动地监督.包括执政党地监督、其他社会组织地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地监督、人民群众地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法律推理: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出发点得到另一个命题地程序、过程或方法,这种推理运用于法律上时,就叫做法律推理.包括法律规范推理、事实推理和司法判决推理.我们所指法律推理是狭义上地,即司法判决推理.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判决:通过案件适用一般规范得到判决地过程.。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
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7.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8.法的认可:国家通过一定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9.法的国家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10.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最终保证力量的一种社会规范。
14.法的指引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
15.法的评价作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者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16.法的预测作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17.法的教育作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18.法的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19.法律权利: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马工程 法理学导论
马工程是教育部组织编写、由国内多所重点大学专家教授共同编写的教材系列,其中包括《法理学导论》这本书。
《法理学导论》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专业素养教育的入门课程,该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介绍了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历史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法律的作用和价值等内容。
此外,书中还对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等社会现象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同时,书中也涉及了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等议题。
法理学导论
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法的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国家“认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赋予社会上既有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认可”式;第二,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范以域内的效力;第三,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在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第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2)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其次,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组成。
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三种类型。
(3)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说法有普遍性,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每一部法律都在一国全部领域内对所有的人生效。
(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实施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因为它们是靠一般的强制力而非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律作用: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P14)2.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有直接作用.包括引导、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有间接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4.法律的指引作用: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5.法律的预测作用: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6.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P146)7.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8.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
(P151)9.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10.法系: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P56)11.法律体系:是指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1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13.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
导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框架和方法1.法学: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律现象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
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莫迪斯蒂努斯。
3.法学体系:法学形成的有着众多分支学科的体系。
4.法理学:即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
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5.法哲学:广义的法哲学同法理学。
狭义的法哲学属于法理学中的一部分,即关于法的概念、作用、价值、历史发展规律,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的哲理,以及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等。
6.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科学,研究法律的运作怎样受到社会环境的制约,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
7.法实证论:研究法律本身,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等。
8.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与规范性:规律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发现它、利用它,不能改变它;规范性,它是人们预定的产物,由人创造和改变。
9.哲学方法:是方法论的认识论基础,位于法理学整个方法论体系的最高层,因为它提供了观察和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带有根本性和方法性。
10.实证方法: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别是研究社会现象的规律性为对象的社会科学所共有的研究方法。
这种方法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事实来检验,理论仅当它的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
11.规范方法:适用于一切把规范性作为自己研究领域的学科,最主要是伦理学和法学。
第一编法的概念、作用和历史发展第一章法的概念1.法:法代表了某种公平观念,即由一定的程序所体现和保证的公平,但这种公平可以体现为个案的公平,即当事人的正当的权利,因人因事而异;也可以体现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公平,即凡是同类的人、同类的案件都按照一般的规则处理;当法与一般的行为规则相联系时,法的表现形式成为法律。
法理学 导论
法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则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事情。
边沁
1782年,英国功利主义哲学 家和法学家边沁在《法理学定 义的界限》一书中,首次提出 了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原则, 但 由于该书稿在1945年才被发现 并出版,因而对当时影响并不 大。
奥斯丁
1832奥斯丁撰写出版了 《法理学的范围》,提出法理 学应当研究“事实上是什么样 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什 么样的法律”,从而严格区分 了“实有”和“应有”,这时 才真正确立了法律概念体系的 独立研究。
不了解西方法理学、不对中西法理学进行对比 学习和研究,就很难开阔法理学理论视野,也很难 学好法理学。而在当今全球化时代,随着全球经济 一体化趋势加剧,法律的交融、贯通与合作的趋向 日益明显,这也需要认真对待和学习西方法理学, 并进行深入的中西比较学习和研究。
批判性地接受西方法理学,不仅是我国的制度性 质和国情决定的,也是建立我国在世界上的法理学 “话语权”所要求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学理论基本照搬苏联时期的 《国家与法的理论》,具有很重的政治学色彩。
改革开放后,法学界才开始致力于法学独立性的探索, 198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的法理教科书改称为《法学基础 理论》, 80年代中期,法理学学科名称才取得合法地位,出 版相应教科书才改称为法理学。
总之,法理学是法学的最一般、最基 本的理论,它包括法律本体论、法律价 值论、法律方法论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等等,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石。
法理学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生活的高度提炼、普 遍概括和理论升华,因而,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法 理学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抽象性和思辨性,而且,与 司法实践问题缺少直接的关联。这就使得法理学的学 习变得较为艰难,如何学好法理学也就成为值得探讨 的问题。
法理学导论_名词解释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2.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诸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等。
3.法系: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对法作的一种分类。
4.法律渊源: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5.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法的效力:简单地说,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或拘束力。
通常包含广狭二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7.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
8.法律规则: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9.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10.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1.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
12.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为。
13.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154条
法导名词解释154条排版整理:小石桥Apollo、张星药1.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理学: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3.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4.法学方法:广义上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学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7.应然法:指“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
又称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指“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
具有天然正义性,应作为衡量人定法的标准,主张“恶法非法”。
10.实在法:是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的法律,认为国家制定法才是实在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张“恶法亦法”。
11.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2.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即“恶法亦法”。
13.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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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4、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一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5、法:1)马克思认为法由一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觉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行为规则的总称。
2)法是可以判断人们是非曲直进行公正的裁决,具有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具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6、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立程序制立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立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立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9、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左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岀某种行为的界限。
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
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10、法律要素:是和系统相对而言的,是指那些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要素、规则、原则和法律术语。
有独立性、差异性、关联性的特点。
11、法律规则:是对一泄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泄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
由假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
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12、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左性的原理或准则。
具有不确世性、衡平性、强行性。
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
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14、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左职权和程序制左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
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15、规范性文件:全称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有权制订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属于法的渊源。
具有国家意志性、包含行为规则或模式、普遍性。
16、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较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
包括法律汇编、法律编纂两类。
17、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立的标准进行排列汇列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一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或者在这些的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
19、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20、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
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21、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徳意志法系。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3、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家制泄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24、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左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囤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主要依据立法主体:立法依据;效力范朗为划分标准。
中国的法的效力层次包括: 最髙层次宪法,第一层次基本法律,第二层次法律,第三层次行政法规,第四层次地方法规。
25、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和什么事项有效:从而发挥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象效力和事项效力四种。
名词解释26、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在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生效方式包扌占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规定本法的生效时间:比照其他法律:自试行之日起生效:到达之日起生效。
废止方式包括: 新法取代旧法;新法宣布之日IFI法失效;有效期届满;宣布废止;历史任务完成自行失效。
27、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
分为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地域区生效、在域外生效。
28、法律的对象效力:是指•个国家的法律对哪些人有效的问题。
其中对自然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折衷主义”、“保护主义”四种。
29、法律的事项效力:是扌斤法律在实施的过程时,对于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发生效力发生效力的问题。
冇法律明文规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三个基本原则。
30、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法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冋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一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局限性、现行性、总括性、相关性、发展性。
具有卞观性、客观性、发展性。
31、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常凡是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
按照调整对象为主,以调整方式为辅的“主辅标准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九大法律部门。
32、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合法性、意志性、权利和义务指向性。
可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务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3、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公民、组织、国家。
34、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聘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法律资格。
3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卞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36、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探关系主体Z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具有特定性、实有性、个别性。
37、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人身、精27、神产品、行为结果。
2&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
是法律规范所规泄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火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29、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眾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左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立。
具有法律依据性、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由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而构成。
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0、法律责任的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
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常常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的现象。
31、法律规范的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引起的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的产生,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导致数个规法都适用的现象。
32、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必须遵循责任法迫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33、责任方式:即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包括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补偿(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司法补偿)。
34、立法:1)狭义: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泄职权和程序,制泄法律这种特左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亦称法的制左,是指有权制左、补充、修改、废止和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左、补充、修改、废止或认可法律、法规的活动。
35、立法原则:亦称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
包括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适时性原则。
36、立法程序: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制泄、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左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37、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 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
分为不一泄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执法:即执行法律,亦称法律执行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苴公职人员依照法名词解释左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授权组织。
有执法主体特泄性、执法内容行政性、执法活动单方性和主动性、执法范用的极广性四个特点。
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注重效能原则三个原则。
39、司法:也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左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具有主体法泄刑,活动程序性,理念正义性三个特点。
有正确、合法、及时三个要求。
遵循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独立司法原则和责任司法原则四个原则。
51、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立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他一系列法律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52、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泄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左的总称。
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三个特点。
包括行为、手段、结果三个客观要件、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两个主观要件。
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