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征税问题(一)计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兑比例,其废渣掺兑量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废渣,不包括外购生产原料在上一生产环节已掺兑的废渣。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的炭棒是指木质压缩成型燃料经炭化得到的成型炭产品,不包括木炭、竹炭。
木质压缩成型燃料是指木质类的木屑、树叶经高温、高压压缩而得到的一类产品。
三、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确认问题(一)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二)由于进口钾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产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因此,在计算复混肥中免税化肥占全部化肥的成本比例时,进口钾肥可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国产钾肥不得作为免税化肥参与计算。
四、关于商业企业促销返券的征税问题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文件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可再生定额…2016‟25号签发:王忠耀关于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后,为保证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计价规则及相关费用标准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现发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2016年4月27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版:彭鸿校对:周小溪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建设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概算、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和规划阶段投资匡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
其他水电工程和其他阶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依据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4235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计价依据作如下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3.3%,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造价〔2016〕11号--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筑工程取费费率(1)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建筑工程利润率(4)建筑工程规费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取费费率(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装饰装修工程利润率(4)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3.安装工程取费费率(1)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安装工程利润率(4)安装工程规费费率4.市政工程取费费率(1)市政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市政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市政工程利润率(4)市政工程规费费率5.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1)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2)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3)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利润率(4)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规费费率二、2008年《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设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综合费率构成2.规费规费构成三、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2.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3.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4.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5.规费及费率规费构成及费率四、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1.工程造计计算程序表2.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表五、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1.工程量清单计价(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2)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3)安全文明施工费(4)规费2.定额计价(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概算、预算)(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1上册、土石方工程○2下册(2)定额费率六、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有关费率标准。
费率表
附表一工程清单计价(控制价)取费费率(具体参见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算基数市政工程备注(一)工程不可竞争费费率(%)01 环境保护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0.702 文明施工费 3.003 安全施工费 2.104 临时设施费 3.505 工程排污费(二)工程措施项目费费率(%)01 夜间施工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0.502 二次搬运费 1.203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0.804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105 工程定位复测费0.906 临时保护设施费0.107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0.208 赶工措施费 1.8 (三)企业管理费、利润费费率01 企业管理费费率(%)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1102 利润费费率(%)12 (四)税金01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0附表二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计算程序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1.1其中定额人工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定额人工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1.2 定额机械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定额机械消耗量×定额机械单价)1.3 综合费(1.1+1.2)×综合费费率二措施项目费(1.1+1.2)×措施项目费费率三不可竞争费 3.1+3.23.1 安全文明施工费(1.1+1.2)×安全文明施工费定额费率3.2 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情况计列四其他项目费 4.1+4.2+4.3+4.44.1 暂列金额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2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3 计日工计日工单价×计日工数量4.4 总承包服务费按工程实际情况计列五税金(一+二+三+四)×10%六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 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安徽省定额站-营改增实施文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1.2016年5月1日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可按合同约定或原计价依据执行,税金的计取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营改增后,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同时发布包含进项税和不包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信息,以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
3.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6年4月25日抄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控制价编制说明
控制价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凤阳经开区凤翔大道绿化修补项目
工程地点:凤阳县经开区道路
工程概况:凤阳经开区凤翔大道绿化修补项目,主要内容铺设草皮,红枫、桃树、夹竹桃的栽植,破损的路牙石的更换及维修等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和规范、规程、标准图集中载明的全部内容
三、编制依据
1、凤阳经开区凤翔大道绿化修补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
2、《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26/T-206-2013)、《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8
3、《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共用册)(2018年)》、《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安徽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18)》、《安徽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
4、《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年)
5、《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6、主要材料价格:采用2020年 3 月《滁州造价信息》主刊价格;信息价没有的材料、设备按照市场中等品牌进行询价列入。
7、人工单价:人工费执行按省造价总站造价建标[2017]191号文件(140元/工日)。
8、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2019】7号文执行。
9、截止2020年4月省、市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
四、其它说明:
1、本工程无预留金
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清单、图纸、招标文件、答疑、规范等。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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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现将《调整方案》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执行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营改增后工程计价管理要求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调整方案》及本通知意见执行。
2016年4月30日(含)前,已审批(核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不再重新审批(核准)。
二、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包含了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还包括我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我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均已含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中,不另行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基本费用的费率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办法》中的数值乘以表1对应的调整系数,结果取2位小数。
表1 营改增企业管理中基本费用费率调整系数其余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费用标准和计算公式均按《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皖水建2016【1105】号文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水利部组织制订了《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以下简称《调整办法》),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在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请遵照《调整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我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发布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和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我省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概(估)算投资时,计价依据作如下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工程部分(一)费用构成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加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工程费(含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1.基础单价编制(1)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照我厅《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皖水建〔2014〕59号文)计算。
(2)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其中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3.3%,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1)施工用电价格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三阶段总价中位值法评标办法
三阶段总价中位值法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已取消,也不再换证或续期,商务标编制人员如果是造价员的,盖章的地方可不盖造价员章,但需造价员签字,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造价员证书、现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原件备查);如存在单位变动的,还须提供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阶段评分标准表所有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的评分之和,即为该投标人的得分。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三阶段评审法。
评标委员会先对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得分评审;第三阶段首先按投标人第二阶段得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商务报价符合性评审,取通过评审的前7家投标人依据有效最低价总价中位值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若投标人不足7家,则不进行第二阶段评审,直接进入第三阶段评审。
2.1评审标准2.1第一阶段(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款规定;(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款规定;(8)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款规定;(9)项目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款规定;(11)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12)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13)委托代理人与有效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致;(14)资格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2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内容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要求;(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5)投标文件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款规定;(6)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7)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报价;(8)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与投标文件相符,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造价〔2016〕11号 安徽省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1
理总2201
2
附件:
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
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3
1.建筑工程取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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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饰装修工程取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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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工程取费费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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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工程取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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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取费费率
14
15
二、2008年《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16
1.建设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2.规费
17
三、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18
1.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建筑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2.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19
3.安装工程(常用册)综合费构成及费率
4.安全文明施工费及费率
5.规费及费率
20
四、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1.工程造计计算程序表
2.综合费构成及费率表
21
五、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1.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23
2.定额计价(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编制概算、预算)(1)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1
2
24
六、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皖国税函[2006]34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3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一时期内,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下发后,在实际执行中有些政策口径难以把握。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政策执行口径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第一笔收入”范围确认问题(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42号)第六条第(二)项所述“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注册开业后取得的第一笔应税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会计口径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租赁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但不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等利息收入。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第六条第(一)项“……经批准享受的减免税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调整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到2005年10月1日仍未到期的,可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间,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间,按原规定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已经到期的,不得再重新计算调整减免税优惠起止时间。
(三)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重新调整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应从第一笔收入产生的当年算起,对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再作纳税年度的选择。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优惠时间截止问题(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十条规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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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
意见
【信息时间:2016-4-26 阅读次数: 5842 】【我要打印】【关闭】
造价〔2016〕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
《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
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
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
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增值税下,调整后的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取费费率见附件。
(1)企业管理费
增值税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计算。
(2)规费
增值税下,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不再计取,规费中增列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3.税金的调整。
增值税下,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税金是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三、其他事项
1.2016年5月1日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意见。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可按合同约定或原计价依据执行,税金的计取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营改增后,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同时发布包含进项税和不包含进项税的材料价格信息,以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
3.本实施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安徽省现行计价依据费用调整一览表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