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冀政办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向社会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组织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布的《通用目录》,对本地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核对,调整衔接到位,编制形成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要切实维护《通用目录》的严肃性,未列入目录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及时全面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15日内,在其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向社会公开。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在本通知印发3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向社会公开,各级审改部门公布本级汇总目录。
三、规范权力运行。
积极推进政府部门行政许可标准化,从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办事流程、审批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构建“全事项、全过程、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标准体系,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通用目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对外公开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朝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14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4日朝阳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26号)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朝阳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以完善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为核心,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为重点,强化政务公开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创新公开理念、方法、渠道,建立健全协调有力、工作运转顺畅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各环节实现新突破,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朝阳区政府部门权力事项清单(2016版)》和《朝阳区政府部门通用责任清单(2016版)》,推动区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政府网站集中公开。
完善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清单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
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城市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区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调整和取消情况的公开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粤府办〔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如期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任务(一)分步推进“一号一窗一网”建设。
围绕解决群众办事过程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充分运用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增强政务服务的主动性、精准性、便捷性、普惠性。
加快推动平台资源整合和多方利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层级互通和协同共享,发挥信息共享支撑多部门协同服务的作用,简化优化群众办事流程,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结合正在实施的信息惠民工程,采取“两年两步走”方式,推进实现国办发〔2016〕23号文确定的“一号一窗一网”目标。
2016年重点推进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国家试点城市)先行先试,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全省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加通畅,群众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推进国家试点城市先行先试。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国家试点城市要加快开展电子证照梳理、电子证照库建设和政务服务目录梳理简化等工作,研究形成与现有系统的衔接过渡机制。
行政审批清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审批清单》),以《广东省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为基础,梳理列明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立项、报建、验收阶段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并明确实施主体、依据、实施范围、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未列入《审批清单》和行政许可通用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审批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二、《审批清单》中所列审批事项,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最新规定,需要更新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范围、申请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时限等具体信息的,由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各主管部门行政职权范围内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由第三方机构实施事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审查或评估事项等,不列入《审批清单》,由企业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办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
18.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自评报告2019年,我厅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现将我厅2019年度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自评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效能情况(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1.政府职能转变和职权调整落实情况(1)落实强市放权,对下放委托事项加强业务培训、跟进监督指导。
2019年,我厅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市放权的工作要求,努力营造、优化文旅行业良好的营商环境。
经充分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压减方案,我厅将原有的88个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减少至43项,共压减45项(委托类14项、整合减少9项、取消13项、移出权责清单9项),数量过半。
同时,接收省委宣传部出版方面的16个行政处罚事项。
目前,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共59个,含行政许可20项、行政确认9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检查3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9项、行政处罚16项。
2020年1月7日,省政府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2020〕1号),并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第270号令)后,针对新冠疫情突发情况,为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交接和实施,省文化和旅游厅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针对委托实施事项,录制、编写、下发授课视频、培训资料,建立省市人员专项微信工作群,通过线上、线下指导、辅导等方式,顺利完成了14个委托事项的业务培训、移交实施。
(2)落实机构改革职能转变要求,职能划出、划入部门按要求做好工作衔接。
2018年10月,在省委组织部宣布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设置及领导成员10天内,我厅就实现了原省文化厅、旅游局两厅局人员集中办公,以新单位名义开始运作,对班子进行临时分工,并于10月25日正式对外挂牌。
同时,我厅在省级机构改革各单位中率先研究制定并向省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了厅“三定”规定(草案),并于12月15日以省委办、省府办文件印发,新“三定”规定承接了原两厅局所有职能,各项工作衔接有序。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6
•【字号】清府办〔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
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报告(3则)
“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专项清理自查报告(3则)(篇一)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贵办《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政办发电〔**〕12号)要求,为全面做好迎接自治区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我局开展“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人社厅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整体服务效能显著提升,有力地推动全州人社事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情况㈠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局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政策法规科牵头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放管服”工作顺利推进。
㈡科学规划推进,深化简政放权。
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尤其是李克强总理**年6月13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重点要做到五个“为”(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着眼就业创业、方便群众,先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项,合并保留2项,调整下放1项,重新设定2项,转为内部审批事项办理15项。
同时,优化审批管理服务,加强审批集中,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审批,全部集中到一楼和二楼服务大厅办理,共设窗口27个,为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创业帮扶、求职招聘、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工资福利、人事人才管理等服务,基本实现了部门各项管理事项“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集中办理。
强化信息服务建设,开通在线查档、网上招聘、在线培训、考试报名、职称评审等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更高效、便捷交流服务平台。
严格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ab岗位、效能考评等管理制度,突出民主评议、问责追究、工作倒逼、绩效考核四项考核奖惩机制,实现“软硬件”建设同步提质增效。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强各级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按照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指引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为基础,结合公共服务应用,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梳理形成《汕尾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实现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规则、事项名称、子项拆分、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及表单内容要素“十统一”,为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夯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本次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
实施清单是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是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事项管理和运行管理的基础。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规范化。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实施要求,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清单各项要素及编制规范。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按照统一规范,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同一事项基本编码、实施编码规则、事项名称、子项拆分、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及表单内容要素“十统一”,全市施行。
(一)基本编码统一。
按照国家编码规则,省、市、县(市、区)对口部门同一个事项基本编码统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3•【字号】粤府办〔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3日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的部署,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行“一门式、一网式”(以下简称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的要求,现就全省推广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依托各级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整合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和审批服务系统为政府综合服务窗口和网上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打破部门界限、政务藩篱和信息孤岛,真正实现一个门、一张网办事,管住管好政府服务的进出两端。
按照“一门在基层、服务在网上”的理念和线上线下紧密结合、自然人与法人分类推进的思路,积极稳妥推行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在全省的推广工作。
二、主要内容(一)推行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标准化。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规范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服务对象、服务类别等基本要素,并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进驻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的公共服务。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汕府〔2015〕90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汕府〔2015〕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1日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为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向纵深推进,继续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汕头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如下: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改革发展新形势,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坚持放权、监管、服务并重,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抓住关键环节,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工作要点(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推行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
深圳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深圳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2016年广东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办函〔2016〕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6年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如下:一、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1.研究出台简政放权若干措施,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要尽量取消,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
(市编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10月底前完成)2.推进强区放权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区放权改革的若干措施》,切实推动在政府投资、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领域下放事权。
加强强区放权统筹,规范事权下放程序,指导市区相关部门做好放权落实工作。
(市编办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配合,7月底前完成)3.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继续清理行政职权事项,做好衔接落实。
(市编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10月底前完成)4.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出台我市清理规范目录。
(市编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10月底前完成)5.积极推动区、街道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应用,基本实现统一规范。
(市编办牵头,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12月底前完成)6.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完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工作,深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市编办、市财政委、民政局分别按职责推进,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7.编制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权责清单,加大向企业、市场放权力度;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做好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衔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清单形式公布,同步公布保留在省管理的审批事项清单(详见附表1、2)。
保留审批事项清单之外的项目,我委一律不再审批。
二、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严禁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实质性备案的形式给企业或群众设置障碍。
对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相关法律责任一并由承接部门承担。
承接部门要把下放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对外公布;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对委托管理的事项,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承接部门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以我委的名义对外实施。
承接部门以自身名义或者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委托事项,法律后果由承接部门承担。
三、下放和委托管理的投资审批事项,国家和省有规划、计划要求的,承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实施。
未纳入规划、计划或者不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下放和委托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事项,国家和省对定价范围、价格幅度、收费性质等有专门规定的,承接部门遵照执行。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网上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
对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承接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办理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委书面报告审批结果。
对下放、委托管理的审批事项,我委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必要时“叫停”审批。
行政许可规范标准化指引(2016年度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目录一、总则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附录3 词条解释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
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5〕12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精神,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着手,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管理(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破除部门利益,坚持量质并重,聚焦生产经营、投资创业和民生领域,再取消、下放一批含金量高的市级审批事项。
凡是中央、省规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取消。
凡是中央、省指定市、县均可实施的非分级审批事项,坚决下放县级承担。
凡是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要积极进行精简下放的改革探索。
凡是先进地区暂停实施的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环节,可实施“冻结”。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等市直有关部门)(二)全面清理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市直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纳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除经论证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2015年底前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情况及时提出修改涉及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
深圳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深圳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7号)等文件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试点、“一门式、一网式”(以下简称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企业和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届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广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的原则,树立“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为核心,大力推动以强区放权为重点的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在建立全市统一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打破部门界限、政务藩篱和信息孤岛,依托各级实体办事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全面整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全市一体运作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按照“一门在基层,服务在网上”的要求,积极推动服务下沉到各区(新区)和街道,大力推进全流程网上办理,不断强化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精简优化办事流程和材料,让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到方便快捷、统一规范、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广东省一门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目标,结合深圳实际,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全力推进深圳政务服务“八个一”建设,即“一码管理、一门集中、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号连通、一证申办、一库共享、一体运行”,实现服务内容更加集约、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目录一、总则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附录3 词条解释一、总则(一)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
建立在实施中完善、在改进中提升的动态工作机制,根据标准实施情况和行政相对人需求,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持续提高标准水平,通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明显改进行政许可工作质量。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商政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
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日前,省政府决定,先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市的共179项,现将我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涉及我市的93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我市一律予以取消。
二、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86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2),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抓紧制定监管措施和操作办法,细化明确市、县区两级权限,确保承接落实及时到位。
三、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涉及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再行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对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
市审改办要切实加强跟踪督查,严格落实纪律要求,确
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我市贯彻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附件:
附件。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关于报送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6年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
本单位现有行政许可事项8项,非行政许可事项1项,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纳入《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全部事项进驻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办理。
2016年,申请件数共605件,退件78件,受理件数为527件,办结件数为527件,全部按时办结,具体实施情况见附件。
(二)依法实施情况。
我局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均按《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
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时限进行。
1、行政审批科统一审批。
我局各科室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行政审批科办理,行政审批科进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辟住建局窗口统一受理。
同时在我局门户网站开设行政审批专栏,并与市网上办事大厅链接,实现所有行政许可项目在网上申报,网上办结,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审核、审批全部在梅州市电子监察行政审批系统上完成。
最后审批结果申请人只需一次到行政审批科窗口签收领取,这样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2、落实行政许可标准化编制工作。
为应用“互联网+”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结合我局权责清单内容,编制完成我局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模块,该标准化模块对每项事项申请许可具备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内容进行更加明晰规范,从新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在住建局网站全面公开,完成后在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录入模块录入,方便办事群众按需操作。
3、做好非行政许可取消事项衔接工作。
我局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梅字府[2016]7号),市政府决定取消房屋白蚁企业资质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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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
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地税函[2016]55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6〕5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公布了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因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后我省地税机关不再实施“企业印制发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经商省编办同意,省局对《通用目录》中由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许可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并更新可由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见附件)。
请各地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15〕11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249号)依法依规开展税务行政审批工作。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新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239号)的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粤地税函〔2016〕249号第一点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5月)
2.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