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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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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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厅经字[1991]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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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总工会任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任命,并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证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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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第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由同级工会负责,接受任免机关的指导,任免机关应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条件和任命程序,按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条例》办理。未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现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需经劳动保护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任命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同级工会和任免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任免机关可临时商调熟悉有关专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参加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三同时”审查验收相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任免机关应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离休、退休、退职的需及时报任免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的,需提前报任免机关批准。调离劳动保护工作岗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任免机关免去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务,同时收回其有关证件。离、退休人员由任免机关另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荣誉证书。
第七条市以上各级工会要按本《办法》逐步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档案制度。
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掌握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专业素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权。
第九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注重调查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分析所分工地区、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调查重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按照领导的指派,认真参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工作,不断提高民主参与和指导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依法独立负责地参加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所分工地区、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适时地参加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审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规和标准提出可行性改进建议,遗留问题应跟踪督促其整改。重大专业技术问题,应事先向有关方面咨询。参加审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整理专项材料归档,并对项目审查验收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定期了解和掌握所分工地区的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实施情况。掌握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的职业危害,实行建档跟踪监督检查。运用《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等有效方法,督促其尽快改进。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总工会,共同督促解决。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执行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规及企业升级、评选安全考评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性质、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意见。监督严肃处理,整理事故调查材料归档,并对事故调查负责。监督检查中与有关单位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送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经常或定期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为基层、为职工服务。指导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活跃企业的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群众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和预防事故与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推进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作用。要逐步在企业实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检查表,建立联系重点企业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信息工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注重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交流和使用,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捡查员在检查处理有关专业问题时,要坚持以法规、标准为准则,以科学资料为依据,并尽可能使用有关法定部门的监测资料和数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配备部分适用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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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岗位培训按全总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制定、经全总批准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教学计划(试行)及课程教学大纲(试行)》执行。对不具备大专学历的现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经过有计划的培训取得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岗位培训由全总经济工作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受训人员经考试合格,由全总组织部和经济工作部颁发全总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专业证书培训由任免机关委托有关院校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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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每年要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条件由全国总工会主管劳动保护部门制定。考核工作由同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任免机关记入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对于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经推荐、评审后,由任免机关授予优秀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称号。对于贡献突出,符合“五—”奖章和劳动模范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推荐为“五一”奖章获得者、省(部)级或全国劳动模范。
第二十条对于长期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不称职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机关应予以免职并收回证件。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任免机关应撤销其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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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全国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