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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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

1 总则

1.1为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工地建设,促进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创建文明、标准化工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1.2 工地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1.3 建设项目结束后,应对工地建设中的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取(弃)土场地等及时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临时用地清理后应进行复耕或绿化,并达到环保、水保等部门要求。

1.4 工地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现工地建设标准化。1.5 工地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费用按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报价,按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计量。

1.6 工地标准化建设除执行本指南外,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定。

2 术语

2.1 工地建设:

公路建设项目中的监理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工地试验室、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库房及施工便道、便桥建设等。

2.2 工地标准化:

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监理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试验室及施工便道、便桥;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砼构件集中预制,发挥集约化施工优势;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

2.3 项目办: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管理机构。

2.4 总监办:

监理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临时监理机构,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

2.5 项目经理部:

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设置的施工管理机构。

2.6 工地试验室:

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2.7 中心试验室:

建设单位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通过招标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2.8 施工现场:

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库房、施工便道(便桥)等现场。

3 一般规定

3.1 工地建设选址应避免设在可能发生塌方、泥石流、水淹等地质灾害区域,与高压电线、爆破区保持安全距离,并满足交通、水电、通讯条件。

3.2 工地建设的驻地,项目经理部驻地宜在合同段路线附近(1Km行车距离范围内)自行选址并独立建设,监理驻地用房可采取租用或自建方式,驻地用房每层净高不小于 2.6m。租用的房屋必须坚固、安全、耐用,并满足工作要求;自建用房至少为装配式活动板房(以下简称活动板房),活动板房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搭建高度不宜超过两层,屋顶宜采用“人字型”。

3.3 驻地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车辆、机具停放区等应合理规划,分区设置。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整平、硬化;区内排水设施应完善,环境应保持整洁,绿化面积不宜低于总面积的10%。

3.4 驻地办公室、会议室、餐厅、档案室等处应配置功率适当的空调设备及节能灯具,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3.5 驻地办公条件应满足办公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配置必要的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具备网络通信条件。

3.6 驻地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水(潮)、防高温、防盗、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防光、防磁等条件要求。

3.7 驻地生活饮用水宜使用自来水。如自找饮水源,应委托专门机构对水源进行化验鉴定,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能使用。

3.8 钢筋加工场、拌和站、预制梁场、小型构件预制场等施工营地(以下统称“场站”)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规定:

a)施工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部进行各场站的选址规划,编写建设方案,绘制平面布置图,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进行场站建设,并报项目办备案。

b)场站应采取砖砌围墙或通透式围栏封闭管理,围墙高度不小于2m。

c)各场站建设设计中,应合理划分功能区、规划场站内运输周转通道,保证生活区、办公区与生产区分离。用于施工的各项临时设施、材料加工厂及混凝土拌和站等,均宜远离居民区且宜处于下风区,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尘、防噪措施。

d)场站内电线采用穿管地线布设或架空穿越,采用穿管地线布设的埋地深度不小于0.5m;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进行配电。

e)各场站的场地硬化宜按照四周低、中心高的原则进行,面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场地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满足排泄雨水要求,且与地方原有排水系统进行有效衔接,排水沟宜采用M7.5水泥砂浆进行抹面。

f)根据需要可设置车辆、设备、材料冲洗设施,应将排水沟、集水池、沉淀池、污水过滤池纳入场区规划。

g)各场站应配置相匹配的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h)各场站建设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填写相应建设检查表(参见14记录表格)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

3.9 各驻地、试验室、场站及施工现场的污水处理和排放方案应进行规划设计,生活、生产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相邻水系;办公、生活、生产垃圾应集中存放,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严禁乱丢乱弃。

3.10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确保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3.11 办公区、生活区、试验室及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

3.12 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必须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参建人员必须按规定严格遵守持证上岗制度,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13 项目经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均应分开设置,严禁合署办公。

3.14 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项目管理人员均应佩戴胸卡(胸卡样式可参见15附件)。

b)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要求配戴安全帽。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特种工作人员等应根据岗位宜配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并按要求佩戴其他防护用品(具体参考15附件)。

c)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项目经理部和工序相对集中的施工点应设置“施工危险源发布牌”,工地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生产单元预警牌”。工地建设中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区域及与地方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警示标语、标识标牌,工地现场的深基坑、高空脚手架、水上作业区域、便桥等周围均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网。

3.15 驻地、场站和施工现场等标识标牌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制作、挂设(制作标准见15附件规定)。

4 项目办驻地(略)

5 监理驻地

5.1 机构设置

5.1.1 高速公路的监理一般设置二级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监理组)。建设里程在20km 以下的,可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

5.1.2 总监办至少应设总监办公室、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合同计划、综合管理等职能部门。

5.1.3 总监办应加强对监理组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5.2 驻地建设

5.2.1 总监办应设置在所管辖各合同段的合适位置,选址应同时满足3.1条相关要求。确定的选址方案,应报项目办备案。

5.2.2 监理驻地的各项硬件设施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且满足3. 2~3.7条相关要求,监理驻地建设完成后应报项目办验收(监理驻地建设检查表参见14记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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