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出境⼊境边防检查⾏政处罚实施办法颁布⽇期:2002-04-28执⾏⽇期:2002-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出⼊境⼈员违法⾏为及处罚第三章出境⼊境交通运输⼯具违法⾏为及处罚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出境⼊境边防检查⾏政处罚⾏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境秩序,保障出⼊境⼈员和交通运输⼯具负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违反出⼊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章出⼊境⼈员违法⾏为及处罚第四条未持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内地居民⼊境未持出境⼊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境;⼤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陆居民⾝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陆居民的,准予⼊境,不予处罚;(⼆)随船⼯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阻⽌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效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境或出境:(⼀)内地居民持⽤过期出境⼊境证件,或者持⽤《往来港澳通⾏证》、《往来⾹港澳门特别⾏政区通⾏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境的,处罚后准予⼊境:过期不超过10⽇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以上不超过30⽇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以上不超过90⽇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1.17•【文号】公境检[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检[2000]96号2000年1月17日)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广西、云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为加强港口边防检查工作规范化执勤,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试行。
过去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为准,有关表格由各单位按附件中的式样和标准自行印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规范》,积极组织开展规范化执勤工作,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规范》情况报我局,执行中有何问题亦请及时报告。
本《规范》自2000年3月1日起试行。
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港口业务工作应坚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方便人员和船舶出入境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港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要以边防检查执勤工作为中心,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勤务组织制度,在人员、经费、器材、装备等方面为边防检查执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3月12日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便利国际航班及搭乘国际航班的人员入境、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 ITA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
第五条入境航班航程在两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一小时三十分钟前预报信息;航程不足两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抵达入境口岸的四十分钟前预报信息。
出境航班,航空公司应当在该航班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办理出境边防检查手续前预报信息。
第六条航空公司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经营的国际航班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入境、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航空公司未按规定预报信息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航空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一章 出入境管理概述
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职责是:研究拟定 出入境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外国 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查处违反出入 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出入境边 防检查工作;管理国籍和口岸签证事务; 承办对外国人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公布 工作。
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责
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职 责是:对本省、自治区范围内的公安出入 境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 ,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部署,按照中央事权的要求抓好各项工作 的落实,同时组织指挥对出入境违法犯罪 案件的查处,承担签发出国境证件、因私 出入境中介机构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三)行政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主要来华国家入境人数对比表
四、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数量 同比稳步提高
2011年,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为2482.3 万辆(架、列、艘)次,同比增长5.5%。 其中船舶49.6万艘次,飞机52.9万架次,火 车5.6万列次,机动车辆2374.3万辆次。
五、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 取得明显成效
2011年,全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不 断加强口岸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出入 境活动,共查获偷渡人员2999人次,查处 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人员4.9万 人次,查获网上追逃人员1140人次。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01年9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海关总署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三章风险预警措施第八条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海关总署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147号——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147号——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2•【文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147号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2日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出境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预报信息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旅客订座记录采用国际标准电子报文格式,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航段、团体情况、联系地址、出票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例, 第二条 第三条 防检查站 ) , 第四条
总
则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安全和社会秩
序+ 便利出境 * 入境的 人 员 和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通 行 + 制定本条 出境 * 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 * 航空港 * 车
站 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 境 边 防 检 查 站 ! 以下简称边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和社会秩序 +
第三章
第十 六 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 抵口 岸时" 必
须接受边防检查 $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查 " 在最先抵达的 口岸进行 # 出境检查 " 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 $ 在特殊情况下 " 经主管机关批准 "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 出 境 检 查" 也可以 在特许的地点进行 $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 门" 应当事先 将 出 境 ! 入 境 的 船 舶! 航 空 器! 火 车 离! 抵口岸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查人员 !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 " 生活条 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该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 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 # 第二十三条 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发 现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 出 境" 入境人员 ! 偷越国 $ 边% 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 入境证 件的人员的 !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负责将其遣返 ! 并承担 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 第二十五条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 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 " 入境 & 一% 离" 抵口岸时 ! 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 擅自出境 " 入境 $ 的’ 二% 拒绝接受边防检查 " 监护的 ’ $ 三% 被认为载有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 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人员 $ 或者物品的 ’ 四% 被认为载有非法出境 " 入境人员的 ’ $ 五% 拒不执行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的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 的’ 六%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 " 入境口岸的 # $ 边防检查站 在 前 款 所 列 情 形 消 失 后 ! 对有关交通运输工 具应当立即放行 # 第二 十 六 条 出 境" 入境的船舶" 航 空 器! 由于不可预见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 其负责 人应当自行管理 ! 保证该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员 工 遵 守 本 条 例 的
局令号
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局第193号令CCAR-33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有效民航局第192号令CCAR-287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有效公安部,民航总局第99号令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91号令CCAR-140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90号令CCAR-93TM-R4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9号令CCAR-201LR-R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有效民航总局第188号令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87号令CCAR-12LR-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6号令CCAR-19-II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5号令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4号令CCAR-69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83号令CCAR-21-R3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2号令CCAR-36-R1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1号令CCAR-3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80号令CCAR-396-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79号令CCAR-395-R1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8号令CCAR-165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7号令CCAR-91-R1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176号令CCAR-135TR-R3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5号令CCAR-65TM-I-R2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74号令CCAR-201LR-R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效民航总局第173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72号令CCAR-8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71号令CCAR-65TM-II-R2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70号令CCAR-331SB-R1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9号令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8号令CCAR-66TM-Ι-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7号令CCAR-119TR-R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6号CCAR-73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有令效民航总局第165号令CCAR-21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64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63号令CCAR-13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2号令CCAR-19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61号令CCAR-15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60号令CCAR-289TR-R1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9号令CCAR-43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58号令CCAR-116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57号令CCAR-17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56号令CCAR-139CA-R1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5号令CCAR-399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4号令CCAR-14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3号令CCAR-66-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52号令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51号令CCAR-135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50号令CCAR-137CA-R2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49号令CCAR-229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8号令CCAR-209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有效民航总局第147号令CCAR-19-I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6号令CCAR-117-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45号令CCAR-55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4号令CCAR-18R2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3号令CCAR-396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42号令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41号令CCAR-60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40号令CCAR-12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39号令CCAR-201LR-R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8号令CCAR-201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7号令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6号令CCAR-65FS-R1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35号令CCAR-1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有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34号令CCAR-241-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33号令CCAR-135TR-R2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32号令CCAR-23-R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1号令CCAR-53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30号令CCAR-285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9号令CCAR-158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8号令CCAR-142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27号令CCAR-129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26号令CCAR-312-R1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5号令CCAR-67FS-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4号令CCAR-271TR-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3号令CCAR-98TM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2号令CCAR-71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21号令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20号令CCAR-91FS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19号令CCAR-97FS-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8号令CCAR-65TM-III-R2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117号令CCAR-19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6号令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15号令CCAR-61-R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14号令CCAR-18-R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13号令CCAR-29-R1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2号令CCAR-27-R1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11号令CCAR-87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110号令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9号令CCAR-33-R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8号令CCAR-34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7号令CCAR-36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6号令CCAR-65TM-TV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04号令CCAR-145-R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03号令CCAR-206-R1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100号令CCAR-25-R3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民航总局第99号令CCAR-93TM-R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98号令CCAR-97FS-R1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97号令CCAR-163 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94号令CCAR-183FS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93号令CCAR-395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91号令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90号令CCAR-139-II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87号令CCAR-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86号令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85号令CCAR-139SB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82号令CCAR-66TM-I-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81号令CCAR-139CA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80号令CCAR-21-R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9号令CCAR-70TM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78号令CCAR-375SE 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6号令CCAR-45-R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5号令CCAR-331S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73号令CCAR-291LR 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72号令CCAR-68SB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71号令CCAR-252FS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0号令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67号令CCAR-94FS-Ⅲ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66号令CCAR-359SE-I-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65号令CCAR-359SE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64号令CCAR-183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63号令CCAR-147SE 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62号令CCAR-313LR 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60号令CCAR-20LR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有效民航总局第59号令CCAR-289TR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58号令CCAR-283LR 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57号令CCAR-91FS-Ⅱ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56号令CCAR-381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有效民航总局第55号令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54号令CCAR-227AU-R1 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52号令CCAR-63FS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50号令CCAR-275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49号令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有效民航总局第47号令CCAR-303LR 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5号令CCAR-11L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4号令CCAR-168CA-R1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3号令CCAR-167CA-R1 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42号令CCAR-166CA-I-R1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40号令CCAR-12L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37号令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36号令CCAR-277TR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34号令CCAR-152CA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33号令CCAR-60FS-R1 雇用外籍飞行人员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32号令CCAR-279LR 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30号令CCAR-293TR-R1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2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28号令CCAR-183AA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24号令CCAR-37AA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19号令CCAR-137CA-R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6号令CCAR-163PL 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失效民航总局第14号令CCAR-119TR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失效民航总局第12号令CCAR-187TR-R1 关于航空运输服务方面罚款的暂行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11号令CCAR-162SB-R1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局令号部号标题备注民航总局第10号令CCAR-311FI 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失效民航总局第8号令CCAR-39AA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7号令CCAR-118TM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民航总局第6号令CCAR-117TM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民航总局第5号令CCAR-115TM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有效民航总局CCAR-25-R2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
入出境航空器检验检疫指南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入出境航空器检验检疫指南
一、入境航空器的检疫
1.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
在飞行途中,航空器上如有旅客发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及时通知地面航空站,并迅速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2.在航空器入境前,航空器的负责人需通过航空器上广播或电视告知旅客,中国检验检疫部门不允许将水果等禁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入境。
如携带,入境时须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经济处罚。
3.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向搭乘的旅客发放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入境旅客申明卡,并要求旅客如实填写。
4.入境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验检疫人员首先登机。
机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舱单和其他有关的检验检疫证件,对检验检疫人员提出有关航空器卫生状况的询问,应如实回答。
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等物品。
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或检疫许可后,方准下客和卸货。
5.入境航空器不得携带动植物病虫害,经检疫发现有病虫害的,视情况分别做熏蒸、消毒、杀虫、除害处理,入境航空器的当事人必须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6.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入境航空器以及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3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令第182号经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19950720 实施日期:1995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以下简称边防检查站)。
第四条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边防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入境:(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二)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五)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六)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七)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民航规〔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4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管理能力,规范信息备案要求与程序,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总结近年来信息备案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备案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7月30日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信息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信息备案事项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备案要求与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设立消费者事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以及运营、维护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网站www.12326.cn)等工作。
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是服务信息备案的综合性管理系统。
第三条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设置信息备案模块,对服务信息的报送时间和内容进行保存,并定期汇总、更新服务信息。
除按规定需要对外公布的服务信息外,消费者事务中心不得泄露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相关单位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消费者事务中心应当在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上为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单位开设系统账号,并告知系统填报说明。
第五条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等单位向消费者事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领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系统账号后,按照填报说明开展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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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判定、认证和监督管理行 政执法机构。
国际检验机构类型 ➢ 官方检验机构 ➢ 民间检验机构—SGS、OMIC、UL 我国检验机构 ➢ 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检验部门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企业
品质检验证书 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 熏蒸证书 产地证实书 价值证实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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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时间和 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三种基础选择:
– 出口国检验
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
– 进口国检验
目标港卸货 买方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输入其它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应在 入境前7天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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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普通要求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应在要求时限内持相关单 证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单证符合要求受理报检, 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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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程序和普通要求
“三检合一”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 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合并在一起,实施“一 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 一次卫生除坏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 放行”工作模式,并与海关亲密配合,实施 “先报检、后报关”工作程序。
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
安保审计通用考试 (1)
安保审计通用考试本次测试共计65题,每题2分,满分130分,110分及以上合格,请认真作答。
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 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有效性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干扰或延误。
() [单选题] *A.正确(正确答案)B.不正确2.《国家民用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使中国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各项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标准、建议措施和规定。
*A.防止非法干扰行为(正确答案)B.防止违法犯罪C.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正常秩序(正确答案)D. 保证航班正常运行3.《国家民用航空安保方案》的适用对象包括()。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答案)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时(正确答案)C.外国和地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航我国时(正确答案)D.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时4.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管理。
[单选题] *A.半开放式分区B.封闭式分区(正确答案)C.半封闭式分区D. 开放式分区5.机场控制区根据航空安全保卫需要,一般划定为()等。
*A.候机隔离区(正确答案)B.行李分拣装卸区(正确答案)C.货物存放区(正确答案)D. 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正确答案)6.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物品和车辆应接受(),未经许可的人员、物品和车辆不得进入 [单选题] *A.防爆技术检测B.安全检查(正确答案)C.安保搜查D. 安保检查7.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A. 将航空器移动至隔离机位B.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正确答案)C.对相应出港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安全检查后方可登机(正确答案)D. 如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航空器客舱进行航空器安保检查(正确答案)8. 《国家民用航空安保培训方案》的适用对象包括()。
iAPI门户网站操作指引(试行)
iAPI门户网站操作指引(试行)国家移民管理局空港旅客信息预报平台(即iAPI门户网站)是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系统故障时的信息应急报送以及出入境航班预报信息查询,无离港值机系统的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也可借助此平台进行信息预报预检,网站注册用户可参照本操作指引进行相应操作。
一、旅客信息申报用户可通过【信息申报】-【旅客机组申报】报送值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如下:(一)旅客信息申报操作流程1、在“信息申报”栏目下,点击“旅客机组申报”后点击“新建”(如图1所示)。
(图1)2、弹出图2所示页面,用户在此页面进行新建航班、提交报送人员信息操作。
(图2)3、按照顺序依次填入相应信息,各项填写要求如下:(1)报文类型:报送旅客信息报文类型选择“745-旅客报文”,报送机组信息报文类型选择“250-机组报文”。
(2)承运人:输入航空公司IATA两字代码,并选择对应航空公司名称。
对于无两字代码的承运人,应选择ZZ-其他。
(3)航班号:输入航班号码中不包含承运人IATA两字代码的数字部分(如CA110航班,在此处输入110),航班号最长不得超过7位字符。
(4)出发地:输入出发地机场三字码,选择对应机场名称。
(5)到达地:输入到达地机场三字码,选择对应机场名称。
(6)经停地:如申报航班为直飞航班,此项无需填写。
如申报航班为多航段航班,入境航班应填写入境前最后一个境外机场,出境航班填写出境后第一个境外机场。
(7)出入类型:出境航班选择“出境”,入境航班选择“入境”。
对于由境外A机场经停境内B机场后飞往境外B机场的多航段航班,根据《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iAPI)业务实施指南》要求应分别报送入出境航班载运人员信息,报送入境人员信息时出入类型选择“入境”,报送出境人员信息时选择“出境”。
(8)当地计划出发时间、当地计划到达时间:点击对话框,根据航班运行计划勾选对应年、月、日、时、分,点击“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2]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入出境航空器检验检疫指南.
入出境航空器检验检疫指南一、入境航空器的检疫1.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在航空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
在飞行途中,航空器上如有旅客发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机长应及时通知地面航空站,并迅速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2.在航空器入境前,航空器的负责人需通过航空器上广播或电视告知旅客,中国检验检疫部门不允许将水果等禁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携带入境。
如携带,入境时须如实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经济处罚。
3.入境航空器的负责人或代理人须向搭乘的旅客发放符合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入境旅客申明卡,并要求旅客如实填写。
4.入境航空器到达机场以后,检验检疫人员首先登机。
机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舱单和其他有关的检验检疫证件,对检验检疫人员提出有关航空器卫生状况的询问,应如实回答。
在检疫没有结束之前,除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等物品。
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或检疫许可后,方准下客和卸货。
5.入境航空器不得携带动植物病虫害,经检疫发现有病虫害的,视情况分别做熏蒸、消毒、杀虫、除害处理,入境航空器的当事人必须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6.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入境航空器以及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须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卫生处理。
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航空器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但是如果该航空器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判定染有黄热病时,必须接受规定的卫生处理,并在卫生处理没有完毕前不准离境。
7.入境航空器不得携带媒介昆虫,入境前如发现媒介昆虫时,机组人员应实施杀虫处理。
检验检疫人员登机检疫时,机长或授权代理人应主动出示空的杀虫剂罐,并在总申报单中有关卫生检疫栏目内注明已进行除虫处理。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iAPI)常遇问题解答一、是否有专门机构负责iAPI相关工作?国家移民管理局成立iAPI预检中心专门负责相关工作,具体承担iAPI系统建设对接、实施预检核查、预检指令应答、回复咨询问题、故障应急处理等职能。
iAPI预检中心24小时联系电话+8610-56095288,电子邮箱iAPI@。
二、预报信息的时限如何界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预报信息时间的认定以预报信息到达国家移民管理局指定地址的时间为准。
对航空器起飞时间的认定以空港口岸航班抵离信息为准。
三、登机旅客信息如何报送?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信息。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预报登机旅客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旅客或机组人员)。
其中出境入境证件包括用于国际(或地区)旅行的身份证明类证件(如护照、旅行证等)及入境许可证明类证件(如签证、居留证件等)两类。
具体格式要求见《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iAPI)业务实施指南》、《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iAPI)技术实施指南》,上述文件可从国家移民管理局iAPI门户网站(网址http:// )首页浏览下载。
四、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如何执行对拟登机旅客的反馈预检指令?iAPI预检中心将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报送的拟登机旅客信息进行核查并即时反馈预检指令。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收到反馈的预检指令后,应根据指令采取相应措施。
其中,收到预检指令为“禁止登机”、“数据错误”指令的,不得为旅客打印登机牌。
预检指令为“请再次核对”的,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自行决定是否为旅客打印登机牌。
预检指令为“允许登机”的,可以为旅客打印登机牌、允许登机。
五、机组人员信息如何报送?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在航班起飞前报送所有机组人员信息,为便利机组人员通行,建议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5小时前报送,报送项目与登机旅客信息相同。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9号
【失效依据】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8.03.12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9号)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民用航空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李家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便利国际航班及搭乘国际航班的人员入境、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国际航班的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预报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航空公司预报信息的内容包括:航班载运旅客和机组人员的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证件号码、护照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四条航空公司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通过国际航空电讯协会SITA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将预报信息发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指定的地址。
民航入境处置预案方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入境旅客数量逐年增加,为确保入境旅客安全、有序、高效地通关,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确保入境旅客生命财产安全;2. 保障入境旅客合法权益;3. 维护机场正常运营秩序;4.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预案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航入境旅客、行李、货物、航空器等在入境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指挥部成立民航入境处置预案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工作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包括旅客安抚、现场勘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旅客医疗救护工作,包括现场救治、转运等。
(3)交通保障组:负责机场交通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车辆畅通无阻。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5)信息宣传组:负责应急信息收集、报送、发布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1. 旅客安全(1)对入境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对突发疾病旅客进行现场救治,必要时送往医院治疗。
(3)对遇险旅客进行救援,确保其生命安全。
2. 行李、货物安全(1)对行李、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危险品及时处理。
(2)对被盗、损坏的行李、货物进行登记、理赔。
3. 航空器安全(1)对航空器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符合运行标准。
(2)对航空器突发故障进行紧急处理。
4. 现场处置(1)现场勘查: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原因。
(2)旅客安抚:对受影响的旅客进行安抚,解释事件原因。
(3)信息报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事件信息。
六、应急响应流程1. 信息报告(1)现场处置组发现突发事件,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2)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2. 应急处置(1)现场处置组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其他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支持。
3. 信息发布(1)信息宣传组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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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7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147号)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8年2月12日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出境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预报信息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条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旅客订座记录采用国际标准电子报文格式,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国籍、性别、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