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人民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围应当与其经营可或者备案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销售处药;处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证;(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义务条款】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追溯义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第六条【社会共治】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网络销售范围】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
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大中小] [打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分为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及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批发)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和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对本行政区内拟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查。
第六条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之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企业所办该网站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三)企业自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自行管理和维护;(四) 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及其完整的管理制度;(五) 具有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的能力;(六)具备网上查询、订单、合同、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七) 保证对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八)本企业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经营;(九)具有保证其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职能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十)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批发)企业自身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所办该网站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二) 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及其完整的管理制度;(四) 具有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的能力;(五)具备网上查询、订单、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六)保证上网交易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第八条提供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二)企业所办该网站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及其完整的管理制度;(四)具有保存完整交易记录的能力;(五)具备网上咨询、查询、定购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七)具有相应的药品配送系统;(八) 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咨询;(九) 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网销药品的管理制度
网销药品的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销药品成为了一种新的销售模式,大大方便了消费者的采购,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和健康,保证网销药品的合法合规,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网销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一、网销药品的法律法规首先,网销药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网销药品的经营、销售、配送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网销药品的许可条件、备案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
网销药品企业必须要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遵循相关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二、网销药品的资质要求为了保障消费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网销药品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要求。
特别是网销药品的企业,必须拥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规定的GSP、GMP和GDP等标准要求,同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
此外,网销药品的从业人员也必须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资质证书,具备一定的药品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网销药品的信息披露和宣传合规网销药品的经营者在商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方面必须合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发布。
必须遵守《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明确标明药品的名称、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等内容,提示消费者要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此外,网销药品的企业必须遵守网络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促销和推广活动,不得对特定群体进行直接宣传。
四、网销药品的货物配送和交付要求网销药品的配送和交付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配送员的资质要求、货物交付的操作要求、配送车辆的要求等。
网销药品的配送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GSP、GDP等质量管理标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配送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熟悉药品的储存、运输和交付要求,不得私自打开包装或更换标签,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
《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网络购买药品。
然而,网络销售药品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这一法规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在药品网络销售领域,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自由性,通过非法渠道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给社会公众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填补现有法律和监管体系对药品网络销售的空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于2014年正式发布。
二、主要内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备案登记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药品电子商务平台备案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2.授权经营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等经营者,可以通过授权方式委托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确保出售的药品合法、有效。
3.信息发布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需要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等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药品的价格、说明书、贮存条件等详细信息,方便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4.货源追溯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与供应商建立健全的采购和验收记录,并配备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来源可查、追溯。
5.客户服务制度。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服务、药品使用指导和售后服务,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效果自《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通过备案登记制度和授权经营制度,有效规范了药品网络销售市场,加强了对药品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其次,信息发布制度的落实,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准确、全面的药品信息,提高了购买药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管理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二)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四)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规范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包括购买药品。
互联网药品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方式,为人们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互联网药品销售必须受到一系列的法律规范的限制和监管。
1. 法律背景和定义互联网药品销售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主要由《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定义,互联网药品销售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提供购药咨询、药品销售及配送等服务。
2. 隐私和保密互联网药品销售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必须合法、合规地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用户的隐私。
同时,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在提供医药咨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制度,保护用户的医疗隐私。
3. 网上药店的经营许可证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任何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经营者都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在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上销售药品时,必须在平台上公示经营许可证的编号,并确保所销售的药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4. 药品广告的限制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在进行药品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地传递药品的信息,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而且,在药品广告中不得提及疾病名称,不得使用医师、专家等形象进行药品宣传。
5. 假药和违法药品的打击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必须加强对药品来源的监管,杜绝假药和违法药品的销售。
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选择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并保留相关的进货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同时,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也应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6. 药品配送和售后服务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在药品配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运输管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2日以粤食药监局药通〔2016〕231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内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下列三种类型:(一)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简称A证企业;(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简称B证企业;(三)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简称C证企业。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四条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合理用药的公益宣传,及时发布消费警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证书号码,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证书号码(A证企业除外),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的电子链接。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的交易服务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监管子系统,以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系统中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
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保障药品网络销售的安全与合规,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药品经营者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三、职责1. 企业负责人:负责药品网络销售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追溯。
3. 药品销售部门:负责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管理和执行。
4. 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网络销售过程中的咨询、用药指导和服务。
四、制度内容1. 药品信息管理(1)药品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
(2)企业应确保药品信息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注册信息一致。
2. 药品来源管理(1)药品来源应合法、合规,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合作关系。
3. 药品配送管理(1)药品配送应采用冷链物流,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
(2)药品配送过程中,应保证药品包装完好,防止污染。
4. 药品销售管理(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药品销售部门,负责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日常管理。
(2)药品销售部门应严格执行药品销售政策,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企业应建立药品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购买者信息等。
5. 药品追溯管理(1)企业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实现药品来源、生产、销售、配送等环节的全程追溯。
(2)药品追溯信息应准确、完整,便于监管部门查询。
6. 药品售后服务(1)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咨询等事宜。
(2)售后服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问题。
五、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确保药品网络销售安全。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发布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对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进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再对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直接受理审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
二、为了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在线申请,同时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一份由申请单位提交给所在地省级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一份申请单位留存。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开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网络购药处方管理办法(2024)
网络购药处方管理办法(2024)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药已成为人们方便快捷获取药物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规范网络购药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处方合法性认证为了防止非法药品的流入,任何网络购药平台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对处方的合法性进行认证。
具体认证流程如下1. 基本信息核对网络购药平台需要核对处方上的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等。
核对信息的同时,应与用户提供的实名信息进行比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2. 医师签名认证处方必须由合格医师亲自签名,并在签名处注明医师的执业注册编号。
购药平台可以通过医师注册系统进行核实。
3. 药店证明网络购药平台需与合法药店进行合作,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可靠。
4. 处方复印件购药平台需保留处方的复印件,作为后续备查依据。
三、处方的使用范围1. 药物种类网络购药平台只能销售处方药,禁止销售非处方药和管制药品。
2. 用药目的处方应明确用药目的,并有合理的药物选择依据。
网络购药平台在售卖药品时,应对患者进行相关用药指导,并提醒患者仅限按照处方上的说明使用药物。
四、处方的存储与管理为了确保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网络购药平台需要做好处方的存储与管理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1. 电子存档网络购药平台应采取措施将处方的电子版进行存档,并确保处方信息的完整与安全。
2. 数据备份购药平台应定期对处方信息进行数据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3. 访问权限处方信息应只对授权人员开放,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 信息追溯若发生用药问题或药物不良反应,购药平台应能够根据处方信息进行准确追溯,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安全保障措施1. 网络安全购药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系统,保护用户信息不被黑客攻击和盗取。
2. 数据加密处方信息和用户个人信息应进行加密存储,防止信息泄露。
3. 药物包装购药平台应确保药物在配送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药物的包装完整性和保质期的检查。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药品安全,落实药品网络销售联网平台建设与联网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互联网为主要营销渠道销售药品的网络零售企业;(三)拥有设立药品网络销售联网平台技术的技术企业。
第三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网络药品流通责任制度,健全和完善备案、质量管理、信息安全、实名制购药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细则,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网络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网络购买、发货、退货、检测、销毁等环节包括平台管理方面,均得到有效监控和控制,确保药品在网络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正常。
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检查和督办,落实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和安全责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责任守则》等有关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网络药品信息公示、备案、检查、监管及督办等工作,建立药品网络销售档案、药品安全问题资料库,及时收集、跟踪处理相关药品的安全事件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制定实施药品网络销售服务手册、业务操作规程,落实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从备案审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及异常情况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隐瞒、虚报、擅自变更的行为予以 serious、severe的处罚,确保药品在网络中的安全、合法。
第六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上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同时,根据网络药品流通监督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求,逐步完善药品流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本办法自实施日起施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导读:在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
该说法一经提出,立刻激起千层浪。
李克强总理指出,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是竞争高地,要实施高端装备、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重大项目,把一批新兴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
此外,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因此,目前网上药店唱主角的并不是药品,而是医疗器械、保健品和母婴用品。
只有医保支付与医药电商实现有效对接,医药电商的蓝海才算是真正的到来。
新一轮政策走向新一轮《药品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面对药品安全、产业发展和保障可及等诸多政策目标,需要创新监管理念,重构互联网药品监管制度。
一是“扶正祛邪”的理念。
互联网是虚拟社会,其并不是产生假劣药品的原因,只是实体药品流通的一种渠道。
要治理互联网药品经营,就必须规范实体药品流通秩序,实现关口前移和源头治理。
完全放开或彻底禁止互联网药品经营都过于武断,稳妥做法是采取“扶正祛邪”的折中方案和疏堵结合的方法。
建议《药品管理法》增加条款,原则规定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定义、类型、禁止情形和监管职责划分,而正在征求意见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立法位阶应不低于部门规章。
具体到“扶正”,要从技术标准而非行政审批角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提出网上药店和平台经营者资质要求,包括经营品种、信息发布、药事服务、物流配送、投诉举报、质量回溯和数据管理,进而规范其行为。
就“祛邪”而言,需要从日常监管、交易监测以及案件移送等方面规范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明确相对人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无证经营、发布违法药品信息以及经营假劣药品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新制订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 PPT课 件中采 用移动 手法来 展示图片,有点像电影,这个创意不 错,很 富特色 ,但需 要注意 图片的位置要摆放合理;移动要完整 ,不能 移动完 以后还 有半个 尾巴留在屏幕里;在设置自定义动画 时一定 要注意 速度设 置不能 太快;动作设置要完整,最好能在切 换到该 页面时 能自动 进行播 放播放,有些图片通过强调放大以后 还要能 够缩回 去,不 能动作 只做一半,否则将导致其它动作不能 进行, 严重的 还会造 成死链 LHJ+F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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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3.26
药品网络பைடு நூலகம்售监督管理办法
一
目二 录三
四
《办法》的出台背景
自定义动画设置要完整。有些老师在 PPT课 件中采 用移动 手法来 展示图片,有点像电影,这个创意不 错,很 富特色 ,但需 要注意 图片的位置要摆放合理;移动要完整 ,不能 移动完 以后还 有半个 尾巴留在屏幕里;在设置自定义动画 时一定 要注意 速度设 置不能 太快;动作设置要完整,最好能在切 换到该 页面时 能自动 进行播 放播放,有些图片通过强调放大以后 还要能 够缩回 去,不 能动作 只做一半,否则将导致其它动作不能 进行, 严重的 还会造 成死链 LHJ+FHX。
药品经营-商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规范管理公司网络销售的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药品、器械网络销售管理。
职责:公司销售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2. 区别:2.1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2.2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3. 严格遵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依法诚信经营,保障药品、器械质量安全。
确保线上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质量不合格、过期商品不得上线销售。
3.1 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应持续公示经营许可证信息,展示的药品、器械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3.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3.3 互联网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
4. 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
药品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器械相关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可追溯。
5.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6. 以下情形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6.1 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6.2 违反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6.3 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6.4 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6.5 药品注册证书被依法撤销、注销的;6.6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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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包括便捷的购物体验。
随着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兴起,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药品销售模式已经不再满足人们的需求。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在互联网上购买药品,享受更加便捷、快速的购药方式。
然而,互联网药品销售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例如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给公众的用药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了保障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二、目的
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实现以下目标:
1. 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通过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的经营行为,防止虚假宣传、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
2. 提升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加强对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和平台的监管,推动药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3. 加强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向消费者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药品信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消费
者选择药品的自主能力。
三、主要内容
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要求: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企业必须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执业药师资格、药品经营许可证等。
只
有合格的企业才能经营互联网药品销售业务。
2. 药品信息披露: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药品的名称、规格、主要成分、适应症、副作用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所购药品
的基本情况。
3. 药品质量管理: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管
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要求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 广告宣传管理:对于药品广告宣传,要求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必
须遵循真实、准确、不夸大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的行为。
5. 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药品销售企业在收集、使用和管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四、结语
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办法,可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然而,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形势和挑战依然存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推动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互联网药品销售才能为人们的生活带来真正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