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一、一般规定二、结婚三、夫妻关系四、父母子女关系五、离婚六、附则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法律文书-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
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8条规则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是同居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也是法律民事法规中不太明确的地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未办结婚登记而审理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七条规定的表述——“解除非法同居矛盾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并且,要同时适用扶养儿童、妇女与并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此,整理了8条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相关主裁规则,供参考学习。
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产权的所有权,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时则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互助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撤除同居关系时男方返还应予返还。
依照相关人员司法解释的规定,各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星毛关系时男方应予返4.各方同居生活过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物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后处理。
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成本价购得,一方对取得涉案房屋共同财产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较大点大。
5.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给与折价补偿。
6.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诉争双方对考虑财产取得的卓越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亦相关遗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共同同居生活期间在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整合性需要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贡献生活的共同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世界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于归属和份额。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同居关系,法律只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状况,对于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固然,也不倡导,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对于恋爱期间的同居纠纷,当事人分开即可,无须提起诉讼,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以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等为诉求提起诉讼的,法院会受理,但对于财产处理,按普通共有处理,而非处理;问题与普通处理方式全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其次项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伤害赔偿。
二、同居财产如何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按照照看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1、商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2、无商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纳谁购买归谁全部的原则(不动产除外,依《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已记下为准)。
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用法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定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比如饮食、衣着、文化、消遣、医疗、子女之教养等。
对于这些日常家务,普通按照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3、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赋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即赠予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全部权发生转移。
三、同居关系的效力如何 1、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庇护,属于私人之间自我约束的关系,法律上不予承认,不予强制庇护。
2、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类似于合伙生活的法律关系,各自有自立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双方权利义务互不影响。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
关于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它并不等同于共同居住。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里的“居”即住也,住应作何理解呢?是仅理解为睡,还是另涵盖吃?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住应取广义,男女之间的同居既包括同睡也包括同吃,假如双方在一起同吃的持续、稳定状态被打乱,即使双方还在一起同睡,也不再构成同居。
我们认为,这里的住应仅理解为睡。
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也即夫妻之间有同睡的义务(当然,性生活也应是这一义务的一部分)。
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和同床而睡构成同居;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床而睡,但未同吃,也构成同居;男女双方仅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同吃,而未同睡,就不能构成同居。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由于感情不合或生活习惯等因素,虽在一套房屋内居住,但分室而睡,这就不能构成同居。
同居关系概念“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简单理解一些。
“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
这说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预。
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状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状况。
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自始至终不受法律爱护,其自行解除,不必经过法院判决。
当事人起诉恳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恳求解除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详细状况来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
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在现实⽣活中,男⼥同居的情形是⾮常多的,男⼥同居会产⽣⽐较多的问题,例如解除同居关系后,会因分割财产⽽产⽣不必要的纠纷,民法典中同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同居多久认定为事实婚姻民法典规定,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论同居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五⼗四条【婚姻⽆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始没有法律约束⼒,当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照顾⽆过错⽅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的财产权益。
当事⼈所⽣的⼦⼥,适⽤本法关于⽗母⼦⼥的规定。
婚姻⽆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该怎么解除1、双⽅均⽆配偶之间的同居,⾃⾏解除。
双⽅⽆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但是如果双⽅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抚养⽆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2、有配偶者与⽆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诉讼解除。
只要是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办理解除同居关系,不限于因财产分割和⼦⼥抚养的范围。
3、双⽅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判决⼦⼥抚养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法律关系。
所以⽆论男⼥同居多久,都不会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只会按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产⽣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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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起诉吗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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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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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人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起诉吗?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一、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起诉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
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
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同居能要求损害赔偿吗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曾自愿建立同居关系,现因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同居关系。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解除同居关系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双方均不得再以同居关系为由,对对方提出任何要求或主张。
二、财产分割1. 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家具、电器等,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 [具体财产分割方案]2. 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债券等,归各自所有,对方不得主张权利。
三、债务处理1. 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并按照约定比例偿还。
2. 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对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四、子女抚养1. 若甲乙双方有共同子女,双方应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的分担方式。
2. 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定期探望子女,并应遵守双方约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五、其他约定1.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妥善处理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2. 本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应相互尊重,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的名誉或利益。
六、违约责任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协议生效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注:本协议书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怎么解除_【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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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
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明确的划分,而现实中该如何对事实婚姻进行认定,却成了比较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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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
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
1994年2月2日以后,我国不再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未经依法登记而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处理。
如果在1994年之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在1994年2月2日以后起诉“离婚”的,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属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存在状态,这里要探讨的同居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应该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统一、理解上的分歧,尤其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和表述容易引起歧义,故有必要进行探讨。
对法律相关规定的解读和理解。
一、“同居关系”一词在《婚姻法》及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均有表述《婚姻法》中涉及“同居关系”表述在3条、32条、46条,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
12条也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
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15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条(一)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3条、32条、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1条(二)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法律确立结婚登记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双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
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同居关系的解除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其一,协议方式,即两边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记录机关办理离婚记录,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其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决离婚,或调解离婚。
同居是两边志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
在两边不肯意继续同居时,两边签定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乃至包括情感、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帖处置,虽法律未明文规定能够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背法律,能够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专门是考虑有关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和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两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育纠纷提起诉讼的,归人民法院管辖。
但该条还有例外规定,即若这种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条32条、第40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换言之类,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中,除此一种情形外,其它概不受理。
但这一司法解释须至4月1日方生效。
在此之前,仍需沿用老例。
二、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置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置。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记录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置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一、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形和两边的过错程度,妥帖分割。
二、同居期间一路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
3、同居期间为一路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路债权债务处置。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一路生活期间患有严峻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忙。
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同居并非婚姻,双方并未在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非法同居关系的定义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确立夫妻关系的关系。
这种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未得到承认。
三、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非法同居关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第三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应当依据《合同法》进行调整。
(1)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可以依法设立合同。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非法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继承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第二十二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三十二条:被继承人死亡后,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四、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风险1. 法律地位不明确: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法律上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容易产生纠纷。
2. 遗产继承问题:非法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继承问题较为复杂,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 侵权责任:在同居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五、如何避免非法同居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1.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是合法同居关系的唯一途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不正当男女关系如何进行认定
不正当男⼥关系如何进⾏认定在⽇常⽣活当中,男⼥关系是⾮常重要的⼀种社会上⾯的关系,所以必须要仔细的来慎重的对待。
那么,不正当男⼥关系如何进⾏认定?对于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不正当男⼥关系如何进⾏认定不正当男⼥关系的认定⽅式是看双⽅是否存在着法律所规定的合规法律的规定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甚⾄是有可能会触犯到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重婚罪名。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容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对于⾮婚所⽣⼦⼥的抚养权问题⽅⾯规定如下:在⾮法的同居关系解除时,⾮婚所⽣的⼦⼥,哪⼀⽅来抚养,由双⽅协商。
如果双⽅协商解决不了的,交由法院处理,法院会根据⼦⼥利益以及双⽅具体情况来进⾏判决。
如⼦⼥在哺乳期内,那么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来抚养。
但如果⽗亲条件较好,⽽且母亲也同意,那么也可以由⽗亲来抚养。
如果⼦⼥是限制民事⾏为能⼒⼈,那么应当征求⼦⼥本⼈⾃⼰的意见。
如果⼀⽅把未成年⼦⼥送给别⼈收养的,需要征得另⼀⽅同意。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当事⼈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内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抚养费⾦额⼀般是参照⼦⼥⽣活地的⽣活⽔平和⽀付⽅的收⼊⽔平来决定,具体⾦额还要看当地法院的认定标准。
如果当⾮法同居双⽅在⼦⼥的抚养问题⽅⾯产⽣了争议,那么可以⽤诉讼⽅式来维护⾃⾝权利。
⾮婚⽣⼦⼥与婚⽣⼦⼥在法律上的地位有什么异同呢?《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所⽣⼦⼥与婚⽣⼦⼥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不能够危害或歧视。
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
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三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当下不少年轻人在恋爱阶段就会选择进行同居,不得不说男女未婚同居的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一定的危害。
而在选择同居之前,还是先了解一下同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吧,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我国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婚姻法》中同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第三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十二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同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解除协议
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当事人:甲方(男方)、乙方(女方)鉴于甲、乙双方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同居生活,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特此协议:一、解除时间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二、财产分配1.所有共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家电、车辆等)按比例分配,甲方占有比例为60%,乙方占有比例为40%,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完成财产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法律程序解决。
2.除上述财产外,各自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私人账户余额归各自所有。
3.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前,已互相赠送礼物和借贷款项的,均不受本协议约束。
三、房屋情况1.房屋属于甲方名下,双方同意将房屋出售,并在三个月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房屋出售所获得的款项按照财产分配的比例分给甲、乙双方。
2.如果双方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则按照财产分配的比例,乙方可以协助甲方出售房屋,乙方可以获得甲方60%的分成,甲方获得40%的分成。
3.如有因房屋问题产生的诉讼费用、税金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需承担。
四、义务解除1.甲、乙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签订的一切协议均自行取消,双方互相解除彼此的义务。
2.同居期间,双方可能因为各自原因造成损害、侵权等纠纷,双方均享有自行解决的权利,离开当事人管辖区域后,解决该纠纷的权利自动转移到所在区域的现有机构。
3.凡结合同居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合同、承担的义务、权利行使等均由《协议书》自行解除,既相互赋予解除权利,即相互免除已结合同居关系因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不再享有涉及到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五、协议效力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至同居关系解除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2.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乙方双方共同所有。
六、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仔细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后生效。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一起,
互相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形式。
然而,同居关系并非所有人的最终目标,
有时可能会出现种种原因导致同居关系的解除。
下面将从法律、情感和经
济等方面来探讨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其次,在情感层面上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和理解,保持冷
静和成熟的态度。
双方应当坦诚相对地表达各自的想法和感受,并互相尊
重对方的意见。
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应该合理处理情绪,减少
争吵和伤害。
此外,友好地解除同居关系也可以避免一些后续问题的产生,如精神上的伤害和恶意抨击。
总体而言,解除同居关系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考虑法律、情感和
经济等多个方面。
法律上的解除可以通过分手协议、律师介入或法院裁决
等方式进行。
在情感层面上,双方需要保持沟通和理解,尊重对方意见。
而在经济层面上,要注意财产和债务的分配,可以通过协商和专业的意见
来达成公正的解决方案。
最重要的是双方要保持冷静成熟的态度,避免情
绪冲突和人身攻击,友好地解除同居关系,为彼此的新生活开启一个新的
篇章。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同居关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同居关系【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同居关系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同居关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四)双方无继承关系。
【为您推荐】盐湖区律师长子县律师湖南律师高邑县律师桐庐县律师陇川县律师临猗县律师现如今,未婚同居的现象是比较多的,常见于年轻男女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这样的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实践中也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在实际处理相关纠纷的时候,就需要对同居关系作出认定。
那到底同居关系如何认定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同居关系如何认定1、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
以夫妻相称可表现在称谓上互称“老公”、“老婆”、“爱人”“亲爱的”、“宝贝”等极其亲密词语,或者带有只有长辈至亲才能称呼的“小名”、“昵称”,或者是专属于两人之间的带有特定亲密含义的“爱称”等。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
表现在: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关系一样的性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怀、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快乐出游;双方已经到专业影楼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以称谓表示夫妻相称。
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
以行为表示夫妻相称。
如:共同接待、安排双方父母、亲属、同事、朋友的探访,接待中分工负责、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时逢佳节(尤其是春节),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虽然非婚同居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但它在现实生活中却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1.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然而,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非婚同居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成为一大难题。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财产分割:(1)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若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同居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津贴等,若另一方对此有所贡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财产,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若双方均有所贡献,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抚养1.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问题成为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同样规定了子女抚养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人身关系1.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的人身关系将恢复原状。
同居期间,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无需进行法律手续。
2. 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同居期间,双方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同居关系解除的情形调整【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与原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
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都不能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权属有待商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原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规定】删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暂无明确规定。
首先,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买房,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29条“为双方购置房屋”的适用前提;其次,目前仅公布了首批司法解释,对于这个房屋归属问题后续可能会有其他司法解释条文具体解决,暂不急着下定论。
不过,鉴于现在立法上处于一空白期,为规避诉讼风险,建议父母出资时做到以下几点:1.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的,房屋尽量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2.购房时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好房屋只归子女所有,并保留好购房文件、出资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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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
同居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可起诉
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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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和重婚有什么区别
非法同居是指什么呢?
的确,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
那我们如何定义好象都不为过。
而根据习惯,我对非法同居的概念更倾向于这样
定义: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
a、主体必须是异性,无论成年与否(呵呵,有合法关系的除外)。
b、没有合法婚姻关系;
c、必须是为共同生活之目的;
d、必须是居住一起。
从这一概念论,开房(这个概念并非法律概念,定义不明确,不讨论)是否为非法同居,不得而知。
个别学者还定义为: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的一种同居行为。
我的观点: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群众是否“也认为”是夫妻,我认为不影响对非法同居概念的定
义。
本来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对这种同居的处罚措施。
3、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下称新婚姻法)对以前的非法同居是如何处理呢?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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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严格来说,这并不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处罚,而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情形(必须调解)。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罪区别?
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说,简单说说外在表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区别之一。
当然,现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个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
前者要求必须是有配偶者,而后者未必。
因此,要严格区分‘非法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区别。
同居和结婚的一些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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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
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
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
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