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派遣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派遣人员的管理,规范派遣人员的日常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银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派遣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客户服务、技术支持等岗位。
第三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制度,服从银行管理,积极履行工作职责。
二、招聘与入职第四条银行根据业务需求,通过合法途径招聘派遣人员,确保派遣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招聘过程中,银行应核实派遣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六条派遣人员入职后,银行应组织岗前培训,使其了解银行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工作职责。
三、劳动合同管理第七条银行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解除。
四、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派遣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应遵守银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银行机密。
第十三条派遣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整洁,爱护办公设施,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项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应参加银行组织的各项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银行对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第十七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人员,银行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派遣人员,银行给予处罚。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派驻分支机构风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XX银行派驻分行风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行零售板块组织架构优化方案,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晰派驻人员的职能和责任,提高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客观评价派驻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职表现,保证全行风险管理目标的有效落实,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行风险管理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应保持独立性,做到信息传递及时、沟通交流充分,有效平衡风险与回报,促进业务安全、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风险总监、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报告关系、任职标准和资格规定、职责与权限界定、考核与薪酬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报告关系第四条汇报路径。
(一)分行风险总监实线向总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汇报,虚线向分行行长/零售分管副行长汇报零售风险管理工作,虚线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汇报公司业务落地风险管理工作。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向分行风险总监汇报。
第五条被考核人实线报告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按季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机构整体风险状况、关键风险指标、本区域主要风险特征和新暴露的风险形态、风险变化趋势及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和运行状况等;(二)实时报告所在机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
包括组织架构的调整思路、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的改进方向、改革影响效果的分析和评估等;(适用于风险总监)(三)实时报告所在机构风险人员管理、风险作业管理、法律合规管理、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适用于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四)实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本行审计部对所在分行出具的监管意见和审计意见;(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分行风险总监应及时就辖内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与分行零售、公司业务关系情况;与所在机构零售业务分管副行长及总行公司风险管理部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任职标准与任职资格第七条分行风险总监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由总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派遣至分行进行风险统筹管理和执行管理,贯彻总行零售风险相关政策。
银行驻场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驻场人员的管理,确保银行各项业务有序开展,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派驻至各分支行、营业网点或其他合作单位的驻场人员。
第三条驻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驻场人员职责第四条驻场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银行派驻单位的日常业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结算、客户服务等工作;2. 协助派驻单位完成银行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和任务;3. 负责派驻单位的合规性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银行规定;4. 及时向上级报告派驻单位的业务情况、风险状况及存在的问题;5. 配合银行开展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派驻单位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驻场人员管理第五条驻场人员的选拔与任用:1. 驻场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2. 驻场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3. 驻场人员的任用需经银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驻场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银行应定期对驻场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驻场人员应参加银行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试,考核其业务能力;3. 银行应根据驻场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对驻场人员进行奖惩。
第七条驻场人员的考勤与请假:1. 驻场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 驻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银行相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3. 驻场人员请假期间,其工作职责由其他驻场人员或派驻单位代为履行。
第四章驻场人员纪律第八条驻场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保守银行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银行内部资料;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3. 不得参与赌博、色情等非法活动;4.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银行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驻场人员应认真学习本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
银行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外派人员的管理,确保外派人员的工作规范、高效,提高银行整体运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外派人员,包括派驻分行、支行、网点及各类业务合作伙伴的外派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行为,提高效率;(三)奖惩分明,激励先进。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用:(一)外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二)外派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三)外派人员的任用应遵循银行相关规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工作资格。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所辖区域的业务拓展、客户维护和风险防控;(三)完成银行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一)银行应定期组织外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二)外派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竞赛,提升自身竞争力;(三)银行应关注外派人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晋升机会。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一)银行应建立健全外派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二)考核结果应与外派人员的薪酬、晋升和奖惩挂钩;(三)对表现优秀的外派人员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派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业务管理第八条外派人员应严格按照银行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开展业务,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外派人员应加强风险防控意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业务安全。
第十条外派人员应积极参与市场调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为银行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应加强与各业务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业务发展。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银行形象。
第十三条外派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应自觉接受银行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银行外派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外派人员的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日常工作,确保银行各项业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外派人员,包括外派至分行、支行、子公司及其他合作机构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用1. 外派人员的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能力进行选拔。
2. 外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能够胜任外派工作。
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
2. 积极开展业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3. 服从上级领导,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和任务。
4. 加强与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合作伙伴的沟通与协调。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银行应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2. 外派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3. 银行应建立外派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外派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待遇与福利1. 外派人员的待遇应参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
2. 外派人员在派驻期间,银行应提供必要的住宿、交通等保障。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八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1.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2. 外派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九条外派人员的通讯费管理1. 外派人员通讯费标准参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 外派人员应合理使用通讯工具,严禁私用。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资产管理1. 外派人员应妥善保管银行发放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资产。
2. 外派人员离职或调离时,应将所领资产退还银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外派人员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经营性机构内部控制,规范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根据总行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派驻业务经理”是指接受上级机构委派,按照“专职、独立、专业”的工作要求,负责履行经营性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与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是网点负责人履行内控合规职责的主要助手,与经营性机构正职、副职共同形成基层网点内控核心。
设立专职派驻业务经理,不能免除机构正副职的内控合规责任。
本细则所指“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出业务经理的机构,包括二级分行、中心支行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本细则所指“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所进驻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
第三条派驻业务经理的有权委派机构。
派驻业务经理由直接管辖机构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机构负责。
二级分行(含县级支行网点)、中心支行负责所辖网点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直属支行(东岗西路、新区支行。
下同)和省分行营业部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
第四条派驻业务经理配置数量。
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均配备1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省分行营业部配备2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
各行不再设置“助理业务经理”或“业务经理助理”,凡协助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并且具有核准权限的人员均统称为“核准柜员”第五条派驻业务经理隶属关系。
派驻业务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各行、部,具体归属于二级分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
第六条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
各行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确定。
考虑其承担着繁重的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和运营管理职责,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管辖行内经营性机构副职薪酬的平均水平,管辖行范围内独立序列考核,且绩效不直接与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
全辖派驻业务经理薪酬等级统一确定为八级一档。
XX银行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
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分行对营业网点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是指分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或二级分行,下同)向每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由其负责对该机构落实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及对柜台业务进行审核、授权等。
第三条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包括同城网点、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所辖网点)的柜台经理,原则上应由一级分行派驻。
一级分行可授权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二级分行自行派驻柜台经理,但必须对二级分行的管理能力及其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对二级分行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认定、人事关系、聘任解聘、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分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其中,除新成立的、业务量较小(根据数据仓库数据服务平台的“交易量统计报表”计算,网点图形前端系统月均业务量小于2.3万笔)的网点可派驻1名柜台经理外,其余网点均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分行也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再增派柜台经理。
对公与对私业务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营业机构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
营业机构如果下辖有开办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原则上应双派柜台经理,并且所管辖的开设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数量每增加5个(含)应再增配一名派驻柜台经理。
每年第一季度,各分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的业务量和办公区域的设置情况进行重检,并依据重检结果确定应派驻两名柜台经理的网点,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五条分行向一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两名柜台经理时,应明确一名为主管的柜台经理、一名为协助管理的柜台经理(以下统称为派驻柜台经理)。
派驻的主管柜台经理负责派驻机构柜台防控操作风险及落实内控制度的全面工作;协管的柜台经理负责在柜台经理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柜台经理的工作,并根据工作饱和程度,从事角色权限内的部分柜台业务操作。
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营业机构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部经理派驻制,是指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向辖属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派驻行”)委派营业部经理,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派驻行的会计结算工作,并对柜台业务进行审核、授权,以及对派驻行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营业机构应当设置业务主管岗位。
营业部经理在岗期间,业务主管可临柜办理业务,也可协助营业部经理处理日常管理工作。
营业部经理离岗期间,经分行会计结算部门授权或由营业部经理转授权业务主管履行营业部经理职责。
业务主管必须取得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
第四条实行分柜制或对公与个人业务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营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增设个人业务主管,由其负责个人柜台业务的审核和授权工作。
个人业务主管必须取得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
第五条业务主管和个人业务主管属于柜台业务专业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由所在营业机构管理,分行会计结算部门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章营业部经理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营业部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银行会计工作经验;在我行担任业务主管或个人业务主管1年以上,或在他行担任营业部经理一年以上并在我行担任综合柜员3个月以上;原则上首次聘用不超过45岁。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参加总行组织的营业部经理上岗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具备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坚持原则,工作中无重大过失。
(五)身体健康,具备高强度工作的身体条件,无不良嗜好。
第七条营业部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一)理论知识:掌握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会计、结算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会计结算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基本技能:掌握会计结算业务技能与实务操作,熟悉我行柜台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初稿
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工作,提高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务经理是指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和资质,负责分支机构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业务经理应具备高度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分支机构的业务发展能力。
第五条业务经理应按照上级分配的业务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计划和策略,并协调分支机构内部各部门的合作,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业务经理应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状况,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产品结构,提高分支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第七条业务经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审批程序等,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第八条业务经理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业务经理应按照中国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级报告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章任免和考核第十条业务经理的任免由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总行决定,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业务经理应按照中国银行的考核制度,定期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业务经理在任期内发现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确保分支机构的稳定运营。
第十三条业务经理在任期满后,经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总行考核合格,可重新任职。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业务经理应积极配合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总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五条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总行有权对业务经理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业务经理应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和报告。
第十六条业务经理应自觉遵守中国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或者失职渎职的业务经理,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总行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总行负责解释。
邮储银行市分行营业分支机构营业主管派驻制管理办法
ⅩⅩ邮政储蓄银行ⅩⅩ市分行营业分支机构营业主管派驻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营业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能力,努力提高全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为全市各级机构合规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主管是指对派驻各级营业分支机构柜面业务履行业务管理、事前事中控制、行使综合柜员权限的专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委派机构"是指负责组织管理营业主管的市分行及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是指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营业主管的营业分支机构.第三条营业主管实行派驻制。
营业主管派驻制工作由省分行统一部署,市分行及各县(市)支行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营业主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机构和ⅩⅩ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邮政储蓄银行一类支行。
第二章人员配备、聘任及任职资格第六条全市各级邮政储蓄银行一类支行均应配备营业主管.第七条营业主管属于专业类岗位序列,岗位职级及薪酬标准按薪酬体系改革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八条营业主管需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一)熟悉相关金融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责任心。
(二)熟练掌握我行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银行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熟悉和掌握储蓄、公司、结算、代理等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全面指导派驻营业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柜面业务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2年(含)以上银行业务处理工作经历,具备储蓄、公司、代理、综合等至少一个柜台岗位工作经历,无重大业务差错或严重违规记录。
(五)营业主管任职后必须在一年内通过ⅩⅩ银行业《公共基础》及财政部门《会计证》资格。
(六)营业主管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营业主管实行聘任制。
营业主管的任用、选拔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过岗位培训及资格审核后方能聘任,其聘任结果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及各县(市)支行综合管理部发布,县支行如有人员调整,需报市分行审批并备案.特殊情况下,营业主管调动或离职,营业分支机构暂缺营业主管的,由人力资源部及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调配解决。
银行驻场管理制度
银行驻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驻场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银行驻场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驻外机构驻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驻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服务实效、安全可控、文明礼貌”的原则。
第四条驻场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确保与银行的合作有序推进。
第五条驻场管理应遵循“服务客户、服务业务、服务银行”的宗旨,确保实现银行目标。
第六条驻场管理应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员工服务作用。
第七条驻场管理应建立健全流程制度,落实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驻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驻场管理工作按照规定进行,防止失职渎职。
第二章驻场管理人员第九条驻场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熟悉驻场管理工作规定和流程。
第十条驻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理客户问题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驻场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和内部机密。
第十二条驻场管理人员应维护银行形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遵循岗位职责,不得违规操作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驻场管理人员应主动关注银行业务动态和市场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为银行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驻场管理人员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完善为目标”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第十五条驻场管理人员应服从银行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调动和离职。
第十六条驻场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驻场管理流程第十七条银行驻场管理人员应按照银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驻场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制度,做好客户信息的登记记录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驻场管理人员应确保工作区域环境整洁有序,保持文明礼貌,不得在工作区域内私自吸烟、使用手机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驻场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初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风险管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中银人[2007]168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实施办法及岗位职责(暂行)〉的通知》(中银运文[2007]14号)、以及《关于发送<关于加强业务经理履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银发[2010]606号),并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术语定义1、“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指山西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行营业部、经营性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
2、“业务经理”是指在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日常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履行业务操作合规监督检查职责的专职人员。
3、“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机构或部门。
4、“派驻管理”是指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所在经营性分支机构履行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和合规监督检查职责,向委派机构报告,并接受委派机构管理。
5、“柜面业务”是指经营性分支机构柜员办理的个人金融、公司金融、中间业务、代理业务等面向客户的柜台操作类业务及其所涉及到的内部账务理,内部财务、客户理财、授信等与账务处理无关的业务除外。
6、“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履职的经营性分支机构。
第三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派驻管理。
即业务经理由委派机构统一派驻辖内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并对业务经理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职责与柜面操作职责严格分离,独立行使经营性分支机构柜面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
第五条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对未经业务经理审核授权的业务实施授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业务经理的业务审核及授权。
第六条派驻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和总、分行制定的各项法规制度,根据派驻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业务条线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银行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模版
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分行对营业网点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是指分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或二级分行,下同)向每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由其负责对该机构落实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及对柜台业务进行审核、授权等。
第三条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包括同城网点、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所辖网点)的柜台经理,原则上应由一级分行派驻。
一级分行可授权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二级分行自行派驻柜台经理,但必须对二级分行的管理能力及其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对二级分行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认定、人事关系、聘任解聘、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分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其中,除新成立的、业务量较小(根据数据仓库数据服务平台的“交易量统计报表”计算,网点图形前端系统月均业务量小于2.3万笔)的网点可派驻1名柜台经理外,其余网点均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分行也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再增派柜台经理。
对公与对私业务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营业机构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
营业机构如果下辖有开办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原则上应双派柜台经理,并且所管辖的开设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数量每增加5个(含)应再增配一名派驻柜台经理。
每年第一季度,各分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的业务量和办公区域的设置情况进行重检,并依据重检结果确定应派驻两名柜台经理的网点,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五条分行向一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两名柜台经理时,应明确一名为主管的柜台经理、一名为协助管理的柜台经理(以下统称为派驻柜台经理)。
派驻的主管柜台经理负责派驻机构柜台防控操作风险及落实内控制度的全面工作;协管的柜台经理负责在柜台经理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柜台经理的工作,并根据工作饱和程度,从事角色权限内的部分柜台业务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和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派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驻风险主管,是指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含省分行营业部,下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驻风险合规经理,是指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含合规风险,下同)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
派出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的行称为驻地行。
第三条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向委派行负责,主要职责是在独立、审慎、专业原则下,指导、监督、审核、检查、评价和报告驻地行的各项风险管理及合规管理工作,评价、报告驻地行风险水平。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代表委派行对驻地行各项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风险水平独立进行监督与评价,不代替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职责,不承担驻地行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的组织领导职能,驻地行行长仍然是本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派驻风险主管、省分行向所辖直属支行或二级分行向所辖县级支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五条 派驻风险主管(风险合规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爱岗敬业,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二)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银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能够独立识别、评估主要风险,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办法措施,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处置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三)在前任岗位业绩优良,行员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在“称职”及以上。
银行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银行派驻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银行派驻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银行派驻人员的职责1. 银行派驻人员是指由银行派遣至其他机构或企业、单位从事业务工作的员工。
其职责为代表银行与被派驻单位开展业务往来,推广银行产品和服务,维护客户关系,提高业务水平和效益。
2. 银行派驻人员应遵守被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严守银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银行商业秘密。
3. 银行派驻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银行形象,不得从事任何损害银行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银行派驻人员的权利1. 银行派驻人员享有与被派驻单位员工相同的权利,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
2. 银行派驻人员在被派驻单位享有银行员工的权益,包括培训机会、晋升机会等。
3. 银行派驻人员有权参与被派驻单位的内部沟通和会议,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银行派驻人员的管理1. 银行应定期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员工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2. 银行应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派驻人员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章银行派驻人员的异动和终止1. 银行派驻人员在被派驻单位工作期间如有异动需求,应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动。
2. 银行派驻人员在被派驻单位工作期间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银行有权终止其派驻资格。
第六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银行派驻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 对于本制度中未尽事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解释和调整。
3.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为银行派驻人员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希望银行派驻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发扬银行形象,为银行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愿银行派驻人员们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银行的发展贡献力量。
银行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派驻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银行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派驻各分支机构、网点及业务团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派驻人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派驻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派驻人员选拔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派驻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银行相关业务知识,熟悉银行规章制度;(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工作强度。
第六条派驻人员选拔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招聘要求;(二)组织笔试、面试,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三)根据面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四)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符合录用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派驻人员需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银行基本业务知识;(二)规章制度及风险控制;(三)客户服务礼仪及沟通技巧;(四)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派驻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三)协助完成银行各项业务,确保业务流程顺畅;(四)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五)参加银行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九条派驻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处理业务;(二)有权向上级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有权参加银行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享有银行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十条银行对派驻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知识掌握程度;(二)客户满意度;(三)工作态度及团队合作精神;(四)完成工作任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一条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调整岗位。
第五章工作纪律与保密第十二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保守国家秘密,遵守银行商业秘密;(二)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严禁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严禁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失误等行为。
派驻区域管理制度范本
派驻区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管理和监督派驻区域的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和任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派驻区域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派驻区域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四条派驻区域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派驻区域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推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派驻区域管理应加强内外部沟通,及时传达信息,做好信息共享,保持信息畅通。
第七条派驻区域管理应建立风险意识,加强预防和应对能力,确保工作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八条派驻区域管理应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推动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派驻区域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派驻区域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派驻区域的工作。
第十一条派驻区域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派驻区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派驻区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执行力。
第十四条派驻区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推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派驻区域管理部门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做好信息共享,保持信息畅通。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六条派驻区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流程,确保公平合理。
第十七条派驻区域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人员配备充足。
第十八条派驻区域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九条派驻区域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条派驻区域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表现,提高员工的执行力和责任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分行对营业网点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是指分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或二级分行,下同)向每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由其负责对该机构落实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及对柜台业务进行审核、授权等。
第三条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包括同城网点、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所辖网点)的柜台经理,原则上应由一级分行派驻。
一级分行可授权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二级分行自行派驻柜台经理,但必须对二级分行的管理能力及其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对二级分行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认定、人事关系、聘任解聘、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分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其中,除新成立的、业务量较小(根据数据仓库数据服务平台的“交易量统计报表”计算,网点图形前端系统月均业务量小于2.3万笔)的网点可派驻1名柜台经理外,其余网点均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分行也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再增派柜台经理。
对公与对私业务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营业机构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
营业机构如果下辖有开办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原则上应双派柜台经理,并且所管辖的开设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数量每增加5个(含)应再增配一名派驻柜台经理。
每年第一季度,各分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的业务量和办公区域的设置情况进行重检,并依据重检结果确定应派驻两名柜台经理的网点,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五条分行向一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两名柜台经理时,应明确一名为主管的柜台经理、一名为协助管理的柜台经理(以下统称为派驻柜台经理)。
派驻的主管柜台经理负责派驻机构柜台防控操作风险及落实内控制度的全面工作;协管的柜台经理负责在柜台经理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柜台经理的工作,并根据工作饱和程度,从事角色权限内的部分柜台业务操作。
分行应综合考虑不同网点的业务量、业务难度,明确两名派驻柜台经理授权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的具体分工,既可按管理对公、对私业务分工,也可按授权职责和检查督导职责分工。
无论两名柜台经理采取哪种分工模式,必须不能留有业务管理空白。
第六条各分行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柜台经理资格的人员储备,以便在派驻柜台
经理需要替岗的情况下,由其作为备岗柜台经理临时行使柜台经理职责。
第七条各分行可以在每个辖属网点(含已经双派柜台经理的网点)指定备岗柜台经理,也可以在分行运营管理部或实施自行派驻柜台经理的二级分行设置若干名备岗柜台经理,在辖属网点的派驻柜台经理需要替岗时,由分行统一调配备岗人员。
备岗柜台经理应在分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章柜台经理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派驻柜台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银行会计、结算工作经验。
(二)在我行从事营业柜台业务1年以上,有对公、对私等多个业务岗位的实际操作经验。
对于开业一年以内的一级分行,在我行从事营业柜台业务年限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坚持原则,工作中无重大过失。
(四)参加分行组织的柜台经理上岗培训,并通过总、分行上岗资格考试及总行会计业务知识考试。
第九条柜台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一)理论知识:掌握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和掌握与会计、结算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基本技能:掌握业务技能与实务操作,熟悉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三)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并能够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日常业务及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有培养和提高所在机构柜台人员业务和技能水平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向所在机构负责人及分行如实反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协同组织改进。
第三章派驻柜台经理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派驻柜台经理的聘任工作由分行统一负责管理。
运营管理部门是柜台经理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对柜台经理进行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考核、任免和安排轮岗交流等工作。
分行运营管理部应通过对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的综合评定,认真审查拟任柜台经理的任职资格。
新任或轮岗的派驻柜台经理任职、上岗前,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岗前谈话,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并进行
风险警示教育。
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任柜台经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并报分行党委会审批后,办理任命手续。
派驻柜台经理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印发任命文件,任命文件中应明确柜台经理是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派驻,以及所派驻网点的名称。
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部对柜台经理进行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考核等。
派驻柜台经理应从取得柜台经理上岗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并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聘用,聘任期限为三年。
人力资源部门印发聘任文件后,分行运营管理部参数管理人员应该使用图形前端的“c279柜台经理基本信息维护”交易在“柜台经理登记簿”登记基本信息,只有在“柜台经理登记簿”中登记的人员才能签到、授权。
第十一条派驻的柜台经理在同一机构连续任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交流。
如果派驻的柜台经理在任职期内离开本机构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其在该机构的任职时间可以从返岗后重新计算。
如果柜台经理离岗超过一个月,分行应为该网点增派或重新派驻柜台经理,履行柜台经理授权、检查等职责。
如果一个机构有两名派驻柜台经理,原则上两人轮岗的时间应相差三个月以上,避免同时轮岗。
柜台经理轮岗或调岗的,分行运营管理部也应该及时维护或删除“柜台经理登记簿”中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派驻柜台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分行,其OA系统的用户号纳入分行运营管理部门。
派驻柜台经理的日常考勤、服务规范接受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派驻柜台经理在结算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上接受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分行规章制度的事项,派驻柜台经理必须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派驻柜台经理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由分行统一发放,网点不得向派驻柜台经理发放任何钱物、报销任何费用(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分行应切实保证柜台经理的责、权、利相统一,应保证派驻主管柜台经理的薪酬岗级系数高于1,协管柜台经理的薪酬系数应在主管柜台经理和备岗柜台经理之间,且高于一般柜员;对于备岗柜台经理的薪酬,也应适当提高;对于异地派驻或派驻较远网点的柜台经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五条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每月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召开派驻柜台经理例会。
例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听取柜台经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及合理化建议;协调解决柜台经理反映的问题;后督人员反馈各网点的业务差错情况;公布、反馈督导人员及其他
相关部门在对营业机构进行各类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等。
各分行应于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将柜台经理例会纪要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
上报总行的例会纪要中还应包含当月的培训组织情况。
二级分行可以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参加一级分行召开的柜台经理例会,在此基础上,二级分行还可根据管理情况,自行组织召开柜台经理例会。
对于距离较远的异地(县域)支行的柜台经理,可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柜台经理例会。
第四章派驻柜台经理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六条派驻柜台经理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进行会计、结算管理和业务监督。
对违反国家有关会计、结算法律、法规,以及违反人民银行和总、分行各项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拒绝无效的,应向所在机构负责人汇报并提出书面意见;所在机构负责人拒不接受意见的,应及时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部门汇报或请示。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参与权。
柜台经理对所在机构重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大额费用开支和其他经济事项的决策,应从有关会计、结算管理的角度参与研究,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认为对银行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部门报告。
(三)业务审核权。
在分行授权范围内,对会计、结算业务行使审核权。
第十七条派驻柜台经理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和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组织日常会计、结算工作。
柜台经理是营业机构业务的检查、督导人员,原则上不直接办理具体的柜台操作业务(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柜台经理可以兼任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大库库管员,可以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但必须遵循章证分管原则。
(二)严格履行会计、结算业务的授权与检查职责,具体包括:
1、按要求对柜台业务(包含对公及对私业务)中需要主管柜员审核的业务进行审核,对需要主管柜员授权办理的业务进行授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2、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各个业务系统的会计账目及报表进行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本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3、按照规定对本机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片、有价单证等进行账实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4、按照规定对本机构印章及重要机具的保管与使用、自助设备的管理、各类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