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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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分行对营业网点会计、结算业务的管理职能,明确职责,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经理分行派驻制,是指分行(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或二级分行,下同)向每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由其负责对该机构落实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及对柜台业务进行审核、授权等。

第三条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包括同城网点、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所辖网点)的柜台经理,原则上应由一级分行派驻。一级分行可授权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二级分行自行派驻柜台经理,但必须对二级分行的管理能力及其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对二级分行所派驻柜台经理的资格认定、人事关系、聘任解聘、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分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向辖属营业机构派驻柜台经理,其中,除新成立的、业务量较小(根据数据仓库数据服务平台的“交易量统计报表”计算,网点图形前端系统月均业务量小于2.3万笔)的网点可派驻1名柜台经理外,其余网点均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分行也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再增派柜台经理。

对公与对私业务不在同一办公区域的营业机构应派驻2名柜台经理。

营业机构如果下辖有开办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原则上应双派柜台经理,并且所管辖的开设柜台业务的社区银行数量每增加5个(含)应再增配一名派驻柜台经理。

每年第一季度,各分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属营业机构的业务量和办公区域的设置情况进行重检,并依据重检结果确定应派驻两名柜台经理的网点,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

第五条分行向一个辖属营业机构派驻两名柜台经理时,应明确一名为主管的柜台经理、一名为协助管理的柜台经理(以下统称为派驻柜台经理)。派驻的主管柜台经理负责派驻机构柜台防控操作风险及落实内控制度的全面工作;协管的柜台经理负责在柜台经理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柜台经理的工作,并根据工作饱和程度,从事角色权限内的部分柜台业务操作。分行应综合考虑不同网点的业务量、业务难度,明确两名派驻柜台经理授权审核、督导检查等工作的具体分工,既可按管理对公、对私业务分工,也可按授权职责和检查督导职责分工。无论两名柜台经理采取哪种分工模式,必须不能留有业务管理空白。

第六条各分行应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柜台经理资格的人员储备,以便在派驻柜台

经理需要替岗的情况下,由其作为备岗柜台经理临时行使柜台经理职责。

第七条各分行可以在每个辖属网点(含已经双派柜台经理的网点)指定备岗柜台经理,也可以在分行运营管理部或实施自行派驻柜台经理的二级分行设置若干名备岗柜台经理,在辖属网点的派驻柜台经理需要替岗时,由分行统一调配备岗人员。备岗柜台经理应在分行统一登记备案。

第二章柜台经理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派驻柜台经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银行会计、结算工作经验。

(二)在我行从事营业柜台业务1年以上,有对公、对私等多个业务岗位的实际操作经验。对于开业一年以内的一级分行,在我行从事营业柜台业务年限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坚持原则,工作中无重大过失。

(四)参加分行组织的柜台经理上岗培训,并通过总、分行上岗资格考试及总行会计业务知识考试。

第九条柜台经理应当具备以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一)理论知识:掌握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和掌握与会计、结算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基本技能:掌握业务技能与实务操作,熟悉我行核心业务系统及其他相关业务系统。

(三)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并能够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日常业务及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有培养和提高所在机构柜台人员业务和技能水平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主动向所在机构负责人及分行如实反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协同组织改进。

第三章派驻柜台经理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条派驻柜台经理的聘任工作由分行统一负责管理。

运营管理部门是柜台经理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对柜台经理进行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考核、任免和安排轮岗交流等工作。分行运营管理部应通过对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的综合评定,认真审查拟任柜台经理的任职资格。新任或轮岗的派驻柜台经理任职、上岗前,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应对其进行岗前谈话,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并进行

风险警示教育。

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拟任柜台经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并报分行党委会审批后,办理任命手续。派驻柜台经理应由人力资源部门正式印发任命文件,任命文件中应明确柜台经理是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派驻,以及所派驻网点的名称。

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配合运营管理部对柜台经理进行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考核等。

派驻柜台经理应从取得柜台经理上岗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并由人力资源部门予以聘用,聘任期限为三年。人力资源部门印发聘任文件后,分行运营管理部参数管理人员应该使用图形前端的“c279柜台经理基本信息维护”交易在“柜台经理登记簿”登记基本信息,只有在“柜台经理登记簿”中登记的人员才能签到、授权。

第十一条派驻的柜台经理在同一机构连续任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交流。如果派驻的柜台经理在任职期内离开本机构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其在该机构的任职时间可以从返岗后重新计算。如果柜台经理离岗超过一个月,分行应为该网点增派或重新派驻柜台经理,履行柜台经理授权、检查等职责。如果一个机构有两名派驻柜台经理,原则上两人轮岗的时间应相差三个月以上,避免同时轮岗。柜台经理轮岗或调岗的,分行运营管理部也应该及时维护或删除“柜台经理登记簿”中的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派驻柜台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分行,其OA系统的用户号纳入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派驻柜台经理的日常考勤、服务规范接受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管理。

派驻柜台经理在结算业务和会计核算业务上接受分行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对于违反国家会计、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总、分行规章制度的事项,派驻柜台经理必须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派驻柜台经理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由分行统一发放,网点不得向派驻柜台经理发放任何钱物、报销任何费用(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各分行应切实保证柜台经理的责、权、利相统一,应保证派驻主管柜台经理的薪酬岗级系数高于1,协管柜台经理的薪酬系数应在主管柜台经理和备岗柜台经理之间,且高于一般柜员;对于备岗柜台经理的薪酬,也应适当提高;对于异地派驻或派驻较远网点的柜台经理,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五条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每月应会同计划财务部召开派驻柜台经理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听取柜台经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及合理化建议;协调解决柜台经理反映的问题;后督人员反馈各网点的业务差错情况;公布、反馈督导人员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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