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报告时间:
2023-08-16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采购需求 .................................................................................................................................1
兰州天志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国产中间件许可采购项 目成交结果公示
甘肃国信通讯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150.0 138.0 118.0 89.0 85.0 72.2 37.8 29.0 27.5
2023-01-13 2022-09-16 2023-02-21 2023-05-04 2023-06-30 2023-08-11 2023-05-26 2023-04-12 2022-12-02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兰政办发〔2015〕273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兰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4日兰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相关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和其他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2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甘肃省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市州、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外省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其他城市和市州政府驻兰州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加强对驻外办事机构的指导、协调和服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外办事机构是指省、市州、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派出地政府”)派出的行政性、事务性、非经营性的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省驻外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设立机构(一)派出地政府应明确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工作职责、运行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设置。
确需设置驻外办事机构的,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登记后挂牌办公。
驻外办事机构名称应规范统一,为“×××人民政府驻××省或××市办事处”。
设立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经核准设立的驻外办事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持核准文件到驻在地有关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印章刻制、银行账户开户、建房购房、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手续。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发〔2003〕47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四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2]37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和管理银行账户。
对于其经费全部来源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存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八条根据业务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业务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支业务的账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经管,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经管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经管机构和经管职责第3条业务经管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经管机构,各级经管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经管、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经管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经管。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经管。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经管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9.12•【字号】省委办发[1991]89号•【施行日期】199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规定(1991年9月12日省委办发〔1991〕89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中办[1989]10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研究,现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地、厅级和县、处级,下同)和其他人员临时因公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一、凡出国团组必须做到任务明确,人员精干、业务内行。
一般性经济、贸易、科技、学术、文化交流、展览、推销和专业考察团组,应由主管专业人员组成,无关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参加。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从严掌握,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半年之内的出访任务作出预测和规划,于一月初和六月底报省政府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说明并补报备案。
二、凡出访人员,必须是为执行自己主管的、与其职务及工作性质相称的公务,党政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授意或擅自同外方商议出访事宜,原则上不得参加一般性贸易推销、技术考察或我方出资的境外培训。
同一地区或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已离(退)休和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外,不再派遣出国。
三、党政领导干部出访,无特殊需要,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应尽可能缩短出访时间,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十天。
副地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应事先征得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同意后,再呈报出访请示报告。
临时出访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访任务,时间和路线进行公务活动。
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路线、延长在外时间的,应事先征得国内审批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的同意。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孟杰兰州农商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甘银保监复〔2020〕26号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孟杰兰州农商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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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孟杰
兰州农商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兰州农商银行:
你行《兰州农商银行关于核准孟杰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兰农商银发﹝2019﹞56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孟杰符合兰州农商银行行长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孟杰兰州农商银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应及时将拟任人的任职文件抄送甘肃银保监局。
此复。
2020年1月19日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39号2004年12月9日)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一)范围和对象。
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工作原则。
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
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
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
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
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
(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90—120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120—150平方米。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甘肃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友好往来、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有利公务、务实周全、节俭简朴、安全规范、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统筹对口接待。
第四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范围第五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各部委部级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织的重要调查、检查、巡视(工作)团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同志;中央,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在甘工作过的离退休正省级老同志;需要省委、省政府接待的重要宾客等。
以上人员由省委省政府接待,接待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安排食宿行等。
第六条国家及兄弟省(市、区)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同志,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接待。
第七条应邀来甘参加专项会议和活动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接待工作由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其它国内宾客(包括港澳台人士),按对口接待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管理第九条省内公务外出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安排外出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业务员、主办、主管上岗晋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行主管级(含)以下员工的上岗标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科学合理的进行我行人力资源管理,根据总行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主管级(含)以下人员上岗晋级遵循公平公正、严格考核、择优晋级的原则。
第三条主管级(含)以下员工上岗晋级岗位主要有业务员岗、主办岗、主管岗。
第四条业务员、主办、主管岗位的上岗基本条件:1、主管岗:能独立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具有指导主办岗以下人员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的组织协调能力,现实表现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硕士研究生,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毕业研究生、双学士,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六年;中专以下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八年。
2、主办岗:能够协助主管处理某一部分工作,具有指导业务员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相应组织协调能力,现实表现良好。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双学士,试用期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中专以下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五年。
对于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少数人员,可以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提前晋级为主办岗和主管岗。
3、业务员岗:能够在上级岗位人员的指导下,完成业务和工作,且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
第五条主管级(含)以下人员试用期满转正上岗的有关要求和审批流程:1、转正上岗要求.员工试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属柜员序列的人员,柜员上岗考试须达到初级或初级以上水平;属客户经理序列的人员,业绩须达到转正的最低要求;属综合管理人员、操作事务性岗位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上岗资格考试合格。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张深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核准张深宏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甘银保监行许〔2021〕429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关于核准张深宏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张深宏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21〕14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张深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该拟任人应自我局核准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书面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局将办理许可事项注销手续。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
2021年6月1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甘工信发〔2020〕29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处室(单位),请予以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0月27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受理的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审批,具体范围如下:1.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2.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三条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信息化工作审批职责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71号)规定,除涉密项目外全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网上申报、平台赋码、一码通行、信息共享、并联办理”的原则,开展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严格落实“一网通办”要求。
人行金融机构编码
人行金融机构编码篇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与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信息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金融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建议——以甘肃省为例
G ANSU FINANCE甘肃金融◎刘锷【内容简介】文章介绍了甘肃省集成电路产业的历史发展阶段,总结了金融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和多部门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现状,指出当前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有均衡性不高、精准度不够、方式不完善等,从信贷支持、外汇支持、金融创新支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甘肃省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金融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建议——以甘肃省为例甘肃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概况甘肃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起步早、基础好、发展快的地区之一。
2019年,甘肃省集成电路产量仅次于江苏省,位居全国第二,累计产量390亿块,同比增长22.71%。
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主要依托天水华天科技、天水华洋电子、兰州安鸿数码科技、兰州斯维电子科技和兰州慕石电子等骨干企业,初步形成了以天水、兰州新区为核心的产业格局。
其中,天水华天科技是全球第六、国内第二大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天水华洋电子是西北唯一一家生产半导体集成电路引线框架的企业。
(一)起步摸索阶段(1969年-1978年)。
早在1969年,四机部就在甘肃天水成立了天水华天科技的前身甘肃天水永红器材厂(749厂)以及甘肃天水天光集成电路厂(871厂)。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阶段,集成电路产业的设厂、生产、产量都由政府直接决定。
这一时期,主要以军工需要为生产目标,初步建立起集成电路工业基础及相关设备、仪器、材料的配套条件,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处在起步摸索阶段。
因此,在这一阶段,集成电路产业的金融支持完全是由政府直接安排出资,并决定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方向。
(二)徘徊发展阶段(1980年-2003年)。
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释放出的政策红利,加速了全省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
但进入80年代末,全省主要集成电路企业普遍经历了“放权让利”和“企业承包”以及90年代“抓大放小”、2003年甘肃省省属下划企业改制等,多数企业因改革并不彻底,经营陷入了困境,甚至濒临破产,使得全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放缓。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甘交财〔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的通知甘交财〔2014〕157号厅属各单位: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4]4号)和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财[2014]149号)精神,厅决定自2014年9月16日,对全系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指导原则(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突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工作要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三)严格工作纪律。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一)省厅负责各行业管理局和厅属协会的重点检查,主要检查对象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甘肃省水运管理局、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甘肃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道路运输协会。
(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甘肃省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局、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的检查,可按检查要求自行选择重点检查单位。
(三)市州各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下辖基层单位的检查,可按检查要求自行选择重点检查单位。
(三)甘肃交通建设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可按检查要求自行选择重点检查单位。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甘工信发〔2017〕35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350号各市、州工信委:现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1.基本要求(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邮储银行市分行营业分支机构营业主管派驻制管理办法
ⅩⅩ邮政储蓄银行ⅩⅩ市分行营业分支机构营业主管派驻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各营业分支机构的内控管理能力,努力提高全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为全市各级机构合规运营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主管是指对派驻各级营业分支机构柜面业务履行业务管理、事前事中控制、行使综合柜员权限的专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委派机构”是指负责组织管理营业主管的市分行及县(市)支行。
本办法所称“派驻营业分支机构”,是指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营业主管的营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营业主管实行派驻制。
营业主管派驻制工作由省分行统一部署,市分行及各县(市)支行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营业主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监管机构和ⅩⅩ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邮政储蓄银行一类支行。
第二章人员配备、聘任及任职资格第六条全市各级邮政储蓄银行一类支行均应配备营业主管。
第七条营业主管属于专业类岗位序列,岗位职级及薪酬标准按薪酬体系改革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营业主管需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一)熟悉相关金融法规,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责任心。
(二)熟练掌握我行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银行业务系统的操作流程,熟悉和掌握储蓄、公司、结算、代理等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全面指导派驻营业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柜面业务管理工作。
(四)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2年(含)以上银行业务处理工作经历,具备储蓄、公司、代理、综合等至少一个柜台岗位工作经历,无重大业务差错或严重违规记录。
(五)营业主管任职后必须在一年内通过ⅩⅩ银行业《公共基础》及财政部门《会计证》资格。
(六)营业主管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营业主管实行聘任制。
营业主管的任用、选拔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过岗位培训及资格审核后方能聘任,其聘任结果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及各县(市)支行综合管理部发布,县支行如有人员调整,需报市分行审批并备案。
中国银行股份公司甘肃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经营性机构内部控制,规范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根据总行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派驻业务经理”是指接受上级机构委派,按照“专职、独立、专业”的工作要求,负责履行经营性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与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是网点负责人履行内控合规职责的主要助手,与经营性机构正职、副职共同形成基层网点内控核心。
设立专职派驻业务经理,不能免除机构正副职的内控合规责任。
本细则所指“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出业务经理的机构,包括二级分行、中心支行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本细则所指“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所进驻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
第三条派驻业务经理的有权委派机构。
派驻业务经理由直接管辖机构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机构负责。
二级分行(含县级支行网点)、中心支行负责所辖网点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直属支行(东岗西路、新区支行。
下同)和省分行营业部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
第四条派驻业务经理配置数量。
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均配备1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省分行营业部配备2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
各行不再设置“助理业务经理”或“业务经理助理”,凡协助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并且具有核准权限的人员均统称为“核准柜员”。
第五条派驻业务经理隶属关系。
派驻业务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各行、部,具体归属于二级分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
第六条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
各行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确定。
考虑其承担着繁重的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和运营管理职责,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管辖行内经营性机构副职薪酬的平均水平,管辖行范围内独立序列考核,且绩效不直接与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
全辖派驻业务经理薪酬等级统一确定为八级一档。
区域洗钱上游犯罪趋势分析--以某市为例
作者: 李旭功[1];张彦军[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
出版物刊名: 甘肃金融
页码: 35-36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2期
主题词: 区域洗钱;上游犯罪;洗钱
摘要:文章介绍了某市洗钱上游犯罪的案例,从非法收益、主体、行业风险、金融业务、地区分布等方面分析了区域洗钱上游犯罪特征,并提出建立完善反洗钱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区域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深化反洗钱监管、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区域大额现金监测分析工作、加强反洗钱社会宣传工作等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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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经营性机构内部控制,规范基层操作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根据总行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派驻业务经理”是指接受上级机构委派,按照“专职、独立、专业”的工作要求,负责履行经营性机构操作风险管理与运营管理的专职人员,是网点负责人履行内控合规职责的主要助手,与经营性机构正职、副职共同形成基层网点内控核心。
设立专职派驻业务经理,不能免除机构正副职的内控合规责任。
本细则所指“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出业务经理的机构,包括二级分行、中心支行和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本细则所指“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所进驻的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
第三条派驻业务经理的有权委派机构。
派驻业务经理由直接管辖机构委派,其工作直接对委派机构负责。
二级分行(含县级支行网点)、中心支行负责所辖网点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直属支行(东岗西路、新区支行。
下同)和省分行营业部派驻业务经理的委派。
第四条派驻业务经理配置数量。
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均配备1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省分行营业部配备2名专职派驻业务经理。
各行不再设置“助理业务经理”或“业务经理助理”,凡协助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并且具有核准权限的人员均统称为“核准柜员”第五条派驻业务经理隶属关系。
派驻业务经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各行、部,具体归属于二级分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
第六条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
各行派驻业务经理薪酬标准由省分行人力资源部确定。
考虑其承担着繁重的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和运营管理职责,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原则上不低于同一管辖行内经营性机构副职薪酬的平均水平,管辖行范围内独立序列考核,且绩效不直接与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
全辖派驻业务经理薪酬等级统一确定为八级一档。
按照宽幅薪酬套算原则,首次聘任者原薪酬低于八级的只能上涨一级(比如原薪酬为十级的先套入九级一档);连续聘任或新聘任者原薪酬若高于统一薪酬按孰高原则执行。
第二章派驻业务经理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为全辖派驻业务经理的条线管理部门,各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为本行、部派驻业务经理的条线管理部门。
第八条各行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均应设置专职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人员,负责辖内派驻业务经理准入、轮岗、代职、培训、检查、报告、绩效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专职代职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运营管理部1.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行派驻业务经理及其代职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含指标体系)等规章制度,明确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轮岗、代职、培训、报告、绩效管理等具体标准和要求。
2.负责业务经理派驻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委派机构派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3.负责牵头省分行条线部门组织派驻业务经理岗位履职培训、协调解决全辖派驻业务经理反映的各类问题及工作咨询。
4.负责组织实施对委派机构派驻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对全辖派驻业务经理考核体系中KPI指标的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全辖派驻业务经理及其代职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岗位轮换计划、年检、档案管理等工作。
6.对委派机构报告及其问题及时分析,跟进落实基层反映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对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全辖通报或发出风险提示。
7.负责按月向总行报告本行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工作情况。
(二)省分行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1.负责细化并及时更新本条线派驻业务经理核心职责和履职工作要点,提交运营管理部审核后统一发文执行。
按本条线要求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培训学习和履职督导检查,协助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建立和更新派驻业务经理后续教育考试题库。
2.负责解决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涉及本条线业务的各类问题,对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咨询进行解答。
(三)省分行人力资源部1.负责指导全辖派驻业务经理的职位聘任、薪酬等级设定、专业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兰州市直属支行和省分行营业部派驻业务经理的聘任工作。
2.协助运营管理部进行全辖派驻业务经理专业化培训、专业队伍资格审查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委派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财务运营与风险内控部(含直属支行综合管理团队和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内控团队)1.负责组织实施辖内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培训、代职、考核评价、绩效等级评定、行为排查等委派管理,并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每月组织召开派驻业务经理例会,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工作,了解派驻机构内控管理情况,进行派驻业务经理经验交流。
3.负责收集整理派驻业务经理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内控风险信息,协调条线部门研究解决,提出改进建议。
4.负责按月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报送辖内派驻业务经理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5.负责主动管理辖内派驻业务经理,视本行情况,采用定期走访、安排强制休假和突击代职,联动集中核准、抽查监控录像等方式,主动获知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
(二)各业务条线主管部门1.负责与本级运营部门共同做好派驻业务经理的培训与辅导,及时传导本条线操作性风险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做好派驻业务经理持续培训工作。
2.负责解决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涉及本条线业务的各类问题,对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咨询进行解答。
(三)综合管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本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职位聘任与解聘,协助做好轮岗交流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派驻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为派驻业务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派驻业务经理开展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派驻机构负责人为内控合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负有监督、评价职责,一旦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或不履职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或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三)协助委派机构做好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纪律、履职行为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管理第十二条任职资格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也是后备人员,下同)任职资格实行省行“统一准入、统一认证、统一后备、统一建档”。
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必须通过资格准入考试获得相应任职资格。
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聘任,采用“委派机构推荐,省分行审定”的机制。
各委派机构不得随意派驻。
第十三条准入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身体健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掌握业务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业务操作流程和各操作系统,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能力,具备一定的管理统筹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大专学历,有六年(含)以上相关柜面业务和多岗位工作经历;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有五年(含)以上相关柜面业务和多岗位工作经历。
后备代职人员具有三年(含)以上从事柜面业务和多岗位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无违规违纪记录,过去三年绩效考核等级均为B级以上,其中至少一年为B+及以上。
(四)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某一条件。
第十四条准入管理(一)资格审查。
委派机构应本着从严从精的原则,认真审核参加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确保满足任职资格准入条件。
(二)统一考试。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每年牵头组织两次现场考试,重点突出对业务素质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测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即可取得派驻业务经理任职/代职资格,同时取得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才库入库资格。
(三)委派机构考察推荐。
委派机构运营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考试合格的拟聘人选、代职人选进行面试,对其职业道德、业务知识、风险防控意识、专业能力等上岗条件进行全面考察,对审核通过的拟聘/入库人选书面向省分行推荐。
(四)资格审定。
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牵头人力资源部、法律与合规部成立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准入审查小组,对委派机构面试合格的拟聘/代职人选任职资格、面试情况进行审查并认定。
(五)正式聘任。
对于通过省分行任职资格审定人选,各行应在本行进行公示,如无异议,由本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办理聘任/入后备库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
第十五条退出管理(一)因机构和岗位调整需退出派驻业务经理队伍的,各委派机构运营部门应商本行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派驻业务经理职位的,应提前1个月书面向委派机构提出报告,各委派机构运营部门商本行人力资源部门审定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且两年内不得再被聘用为派驻业务经理。
(三)强制退出。
在任派驻业务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机构应立即取消任职资格并办理解聘手续,同时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全辖末位或绩效等级为C的。
2.派驻机构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或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派驻机构临柜业务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
3.工作不能坚持原则,对派驻机构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坚决制止、及时报告的。
4.不服从委派机构管理及调度的。
5.对以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的。
第十六条日常管理(一)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年检省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每年(集中培训时)对全辖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年检。
年检采取现场考试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重点考核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否适应网点操作风险管控工作的新要求。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委派机构要协助改进,督促其适岗提能。
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者,委派机构应取消其派驻业务经理任职资格。
(二)派驻业务经理档案管理委派机构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派驻业务经理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培训情况、轮岗休假情况、绩效考核情况、表彰或处分情况等。
委派机构应及时更新派驻业务经理档案,并在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将《派驻业务经理个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3 )及《派驻业务经理汇总报备表》(附件2-1)报备省分行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
(三)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员管理各委派机构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岗位代职人才库,作为今后专职派驻业务经理和代职人员选拔的主要来源。
代职人员的选拔条件与派驻业务经理的任职条件一致(仅工作年限有区别),须通过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准入考试,并经委派机构面试合格后,按现有在岗派驻业务经理人数的1:2的比例报省分行审核。
省分行审核通过后,各委派机构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代职人才档案(附件2-2),档案内容及管理要求与派驻业务经理一致。
各委派机构对后备人员应进行有针对性地管理、培训,要创造条件让后备人员列席参加派驻业务经理例会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