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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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柱部长指出,信息化是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的重要载体,是牵动警务机制改革的重要纽带。从警务运作、公安执法,到队伍管理,全面深入的信息化应用将深刻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
一、信息化应用对公安工作具有革命性影响
(一)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效率。一是全面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信息化手段与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机融合,将按照信息化的内在规律对公安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流程再造,极大地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信息收集、处理、流转和查询统计速度,从而节省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全面提高打击工作效率。信息化手段与打击工作有机结合,可以从浩如烟海的动态信息中,快速筛选出有价值的情报信息,自动分析各种信息的内在联系,从而准确地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提高打击工作的精确度,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在执法工作中全程引入信息化,可以将执法流程的各个环节强制纳入规范的轨道。信息流与业务流的统一,使执法民警只能按照设定的岗位权限开展工作,既不能越权,也不能替代,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乱作为”问题。信息化手段使各个执法环节紧密相连,在各个环节之间建立互相依存、互相监督的关系,同时信息系统还具备到期预警和超期示警等功能,能够有效解决“不作为”
问题。执法工作的信息化还将为网上督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督察部门足不出户就可对任意案件的当前资料和历史信息进行查阅检索,方便地从海量信息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民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从根本上提高执法质量。
(三)全面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一是促进警务公开。公开和透明是现代公共管理体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信息化手段在警察公共关系等领域的深入应用,将有助于公安机关建立与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之间畅通的沟通桥梁,提高公安机关与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能力,更好地按照“及时、主动、准确、统筹”的原则,促进警务公开,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从而在理解的基础上建立信任,营造警民互动、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舆论环境。二是提升服务能力。人民警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争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络,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开放的网上服务窗口,整合相关警种的对外服务资源,细化、完善户籍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互联网管理、技防管理等对外服务工作的网上办事流程,实现群众咨询、投诉、举报、建议等非紧急警务的24小时网上受理、查询和处置,可以进一步提高对外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构建更加和谐的警民关系。
二、制约我局信息化应用的主要因素
多年来,我局信息化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建设、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局当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与信息化工作的巨大投入和预期目标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制约信息化应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应用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所谓综合应用,是指大型综合性应用项目的推广应用和现有信息资源的整合、挖潜、分析及研判等深层次的拓展应用。对于有特定业务属性的信息化项目,其推广应用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主体明确,责任明晰。但对于综合类应用,我局至今仍未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制,没有明确的责任单位,缺乏专业的策略研究,也缺少必要的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应用成效的充分发挥。
(二)民警素质仍不能很好地适应需要。一方面,少数民警信息化意识还不强。有的看不到新时期公安工作信息化的现实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有的将信息化等同于简单的硬件投入,看不透信息化与公安工作机制变革的本质联系;有的对信息化实践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准备不足,存在畏难或盲目乐观等不良情绪。另一方面,在去年全省信息化应用技能抽查考核当中少数民警的信息化应用技能还不能达标。
(三)应用基础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是基础数据质量问题。2008年信息采集“百日会战”以来,各单位采集录
入的基础数据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后续的抽查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应该采集的基础信息没有完全采集上来,有些信息录入不规范、更新不及时,还有部分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无法确保数据完整、准确、鲜活。二是系统整合与资源共享问题。不同时期、不同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在设计理念、技术路线、规范标准上不统一,系统之间互联互通困难。这些存在问题近年来虽然有所改善,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努力。三是系统的功能性、实用性问题。有的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多年,设备、技术或者设计理念已经落后,不符合当前业务工作的实际;有的系统运行不稳定、响应速度慢、功能不完善、操作不方便;有的考虑纵向业务管理多,考虑基层的应用需求少等等,需要进行适应性改造。四是网络承载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还存在隐忧,如去年就曾因为过载等原因导致警综等系统的短时瘫痪,需要不断改善。
(四)应用层次仍显肤浅和单一。一是目前的应用更多停留在信息传递、查询统计、自动比对等简单应用上,通过对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研判以更好地指导各单位合理使用警力、精确打击、科学防范等深层次应用还处于探索阶段。二是少数实战应用项目缺乏应用广度和深度,潜在的应用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治安视频监控系统、警用地理信息系统、移动警务系统等等。三是部分单位在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不能及时对传统工作模式进行改进,墨守成规,
坚持“网上网下”两条腿走路,造成“双重劳动”,如基层民警反映强烈的警综系统笔录问题、部分业务数据的统计报表问题、行政公文的审批存档问题等等。四是针对基层工作量身打造的实用、好用工作平台相对缺乏,现有信息化手段对基层民警本职工作的帮助作用不大,数据重复录入问题突出。
(五)应用机制缺少突破和创新。一是没有建立信息化应用绩效考核机制,对信息化应用成效缺乏科学的评估、合理的激励。二是保障数据鲜活完整的长效机制不健全。数据是信息化的基础,没有数据,信息化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数据的采集是个长期的、日积月累的过程,不是单靠一两次会战就能够彻底解决的,必须有完善的长效机制予以保证。三是以信息化为依托的新型警务机制建设鲜有突破。信息化有自身的运作规律,其作用于警务工作的过程不是简单的叠加。只有流转规范、程序简捷的业务工作流程,才能实现与信息化手段的有机融合。因此,警务工作信息化的过程是一个警务工作规范化的过程,是一个警务工作流程重组和再造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传统警务运作机制改革创新的过程。大多数同志对此认识不到位,缺乏警务信息化机制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全面深化信息化应用的具体措施
信息化应用是一项系统工程。全面深化信息化应用,要求我们站在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贯彻落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