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无删减范文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1. 引言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是为了规范国际招标活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的相关内容。
2. 招标人的义务2.1 准备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文件并进行相应的编制工作。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地规定招标项目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信息。
2.2 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日期等。
2.3 对投标人的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
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资质等进行评估。
3. 投标人的权益3.1 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如果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内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或异议。
3.2 公平竞争的权益投标人应当享有公平竞争的权益,不得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3.3 保护商业秘密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提交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招标文件应明确保密事项,并规定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信息在招标过程结束后应予以销毁。
4. 违反法令的处理4.1 处罚措施对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参与者违反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的行为,商务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
4.2 申诉程序对于对司法过程不满意的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设立的申诉机构申请申诉,商务部将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5. 结论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的实施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令的规定,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10.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商务部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商务部拟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从 员 数的7 ; 业人 总 0 %
2 . 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
品公 开招标业务三年 以上( 含 申请年度 ) 不 ; 3 . 近三年 ( 不含 申请年度 ) 电产 品国 内公开招标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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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金额 与政府 采购 机 电产 品公 开招 标 中标金 额 合 行初 步审核 。 地方 、 门机 电办 应当于资格 核验 当年 3 部 计达到 l 亿元人 民币; 0 或政府采 购主管部 门的行政 处罚 。 第八 条 申请 人 申请预 乙级 国 际招标 资格 应 当提 交下列材 料 : ( ) 一 申请报告 ; ( ) 二 企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复印件 ) ; ( ) 三 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规章 ( 印件 ) 复 ; ( 专职招 标从业人员名单 ( 四) 附表 I及有关 材料 ) ( 印件 )劳动合 同、 复 : 招标 职业 资格证 书 、 称证 书 、 职
( ) 一 国际招标 中标金额达到 60 0 0万美元 的 ;
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 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第十 条商 务部 自 理之 日起 1 个 工作 日内依 据 受 5 本办 法第七 条所 列之 条件作 出是 否授 予 申请人 国际 招标资格 的决定 。对 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 件 的申请 人 , 商务 部授予 预 乙级 国际招标 资格 , 进 行公 告 , 并 同时 ( ) 国际招标项 目 二 完成 包达 到 6 个 的 ; O ( ) 三 国际招标 中标 金额 达到 所属 地 区 同期 _ 般 贸易项 下机 电产 品进 口总额 2 %的。 第十八 条满足 下列 条件 的预 乙级 国际招标 机 构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采购、工程建设等需求而发布的公告,供各方参与竞争并通过评审程序来确定最终中标方的过程。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过程,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国际上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1.《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国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公平竞争、非歧视、透明等,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正化。
2.欧盟招投标指令欧盟成员国在进行公共采购时需遵循该指令的规定,其中包括要求公开招标、透明评审程序、保证供应商平等竞争等内容。
3.美国《联邦采购法》该法规定了联邦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则,包括招标公告、报价、评审等环节,并设立了政府采购委员会来监督执行。
三、中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1.《招标投标法》该法是中国的核心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了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审标准、合同管理等内容,并设立了招标投标联合工作会议负责监督管理。
2.《政府采购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包括公开招标、公平竞争、采购备案、评审监督等,旨在确保公务员的廉洁行为和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规定,包括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审人员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的制定等,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投标工作。
四、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意义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质量、防止腐败行为等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挑战与改进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信息不对称问题、行政干预等。
为了进一步改进招投标制度,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对评审程序和决策机构的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4(0)14【摘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lO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总页数】19页(P30-48)【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号;招标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654.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7号 [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10.10•【文号】•【施行日期】200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发文字号】商产发[2008]31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8.08.15【实施日期】2008.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招投标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法律法规1. 引言招投标法律法规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招投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活动,涉及到的资金较大,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为了维护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2. 国际招投标法律法规在国际贸易中,招投标法律法规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国际招投标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的《公共采购指令》等。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竞争,防止歧视和不当的利益输送。
3. 中国招投标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中国国内招投标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其目的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防止腐败和不当利益输送。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规范要求。
招标投标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关系到面向市场的公开竞争。
该法旨在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惩罚措施,如贿赂、串标、虚假宣传等。
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4. 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
在中国,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督查局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执法,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5. 招投标诉讼与纠纷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如投标人之间的纠纷、投标人与采购人之间的纠纷等。
为解决这些纠纷,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诉讼机构和仲裁机构。
在中国,相关的诉讼机构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而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律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为了规范国际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令。
第二节定义和适用范围1. 招标人:指在国际范围内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 投标人:指对国际招标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
3. 中标人:指在国际招标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
4. 本法令适用于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和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一节项目立项1.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招标项目的立项申请。
2. 招标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目的、项目预算等内容。
第二节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公布方式、标书要求等内容。
第三节招标公告和投标的时间和方式1. 招标人应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招标公告的发布。
2.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节评标和中标1. 招标人应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
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五节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节招标结果的公告和申诉1. 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
2. 任何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3. 招标机关应及时处理并答复申诉。
第三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招标人有权制定招标条件和要求。
2. 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相关文件。
3. 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投标保证金。
第二节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投标人有权获得招标文件并投标。
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
3. 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履行合同。
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法令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活动,并保障招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本法令适用于商务部在国际招投标活动中的所有程序和规定。
第二节:定义为了本文的解释,下列术语应该解释为:1. 招标:指商务部向潜在供应商明确了解他们愿意将某项工程或服务提供给商务部的意愿。
2. 投标:指潜在供应商提供的明确证明其愿意承担商务部招标所述工程或服务的一份书面文件。
3. 招标文件:指商务部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的,说明了招标活动相关要求的文件。
4. 合同:指商务部与投标人达成的书面约定,设定了合作的具体细节。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一节:招标文件准备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商务部应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活动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2. 技术规范:详细描述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3. 合同条件:列明商务部对于投标人的要求和合同细节。
4. 投标文件格式:明确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提交要求。
第二节:投标人资格审核商务部应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核,以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要求。
资格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经营资格:投标人应提供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 技术能力:投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 财务状况:投标人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一节:招标公告发布商务部应根据招标活动的要求,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2. 招标文件的售卖和方式。
3. 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
第二节:报名与购买招标文件潜在供应商应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完成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的手续。
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在招标截止日期之前。
第三节: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商务部指定的地点。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组织和装订。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4-02-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也日益扩大。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招投标法令逐渐成为各个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重要法律工具。
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作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重要指导法规,不仅监管着国内企业的国际招投标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国际招投标法令的背景及意义国际招投标法令是指针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招标和投标过程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早在19世纪末,国际招投标的概念就在国际贸易领域出现。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招投标法规,以保障贸易的公平、透明和竞争。
国际招投标法令的实施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不正当行为,有效减少了恶性竞争现象的发生。
其次,它提供了一个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框架,为各国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的内容及主要条款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共由七部分构成,包括:一般规定、设立招标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开标和评标、成交和履约。
其中,一般规定部分对国际招投标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主体资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设立招标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部分对于招标和评标过程中的法定机构进行了设立和职责的规定。
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部分主要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投标文件要求部分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格要求进行了规定。
投标保证金部分则对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做出了规定。
开标和评标部分则对招标文件的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了规定。
成交和履约部分则对中标及履约过程做出具体规定。
三、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我国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该法令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商务部国际招投标法令适用于我国企业参与的国际招投标活动,无论是国内招标还是国际招标,都必须按照该法令的规定进行操作。
商务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标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务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或者交易双方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商务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商务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和限制。
第五条国家对商务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务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商务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七条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并承担招标项目实施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八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泄露招标投标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三)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四)签订合同;(五)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地点等;(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合同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或者邀请的内容。
国际招标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招标项目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在国际招标过程中,各方参与者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因此适用法律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招标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参与国际招标项目的企业提供参考。
二、国际招标适用法律概述1. 法律适用原则在国际招标过程中,适用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各参与国应尊重对方国家的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各方参与者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公平竞争。
(3)国际惯例原则: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国际惯例处理。
2. 适用法律的范围国际招标适用法律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文件的制定与发布:包括招标文件的语言、格式、内容等。
(2)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3)合同签订与履行:包括合同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4)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国际招标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1. 招标文件的制定与发布(1)招标文件的语言:招标文件应使用双方认可的通用语言,如英语、法语、西班牙语等。
(2)招标文件的格式:招标文件应按照国际招标文件的通用格式编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合同等。
(3)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背景、需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地点等。
2. 招标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国内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2)投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证明等。
(3)开标: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4)评标:招标人应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招标人应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
3. 合同签订与履行(1)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期限、付款方式、技术要求、违约责任等。
商务招标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务招标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采购方式,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我国,商务招标活动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
本文将详细阐述商务招标的法律规定,并提供操作指南,以帮助相关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二、商务招标法律规定1.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这意味着,无论招标人、投标人还是其他相关主体,均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 招标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招标投标的主体(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机构。
4. 招标投标的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3)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中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6)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 违法责任《招标投标法》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1)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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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通知2007年11月20日商务部商务部文件商产发[2007]39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十条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第十三条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
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分类。
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对确有特殊专长、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十九条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
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工作。
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标,或不能保证合理评标时间,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未按照13号令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标、泄露评标秘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布,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国家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评标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第二十九条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
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三十条除13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
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
第三十五条招标网设立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二)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三)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四)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五)质疑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