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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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时限规定

1、招标投标中资格预审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招标投标(不含资格预审阶段)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

号)

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招投标中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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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

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

施办法试行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试行)》的通知

商产发[2008]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202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考试

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第1卷

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

1.(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 )小时。

A. 36

B.48

C. 60

D. 72

2.(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寻租行为的发生的措施的是()。

A.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

B. 加强完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C. 建设完善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D.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3.(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投标文件编制的基本前提是( )。

A. 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B. 参与投标竞争活动

C. 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D. 潜在投标人的确认与公告

4.(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关干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B. 招标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日

C. 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D.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当在公告期结束之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5.(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采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

A. 与生活水平无关

B. 目标多元化

C. 以价廉为唯一目标

D. 目标单一

6.(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招标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招标代理机构对调解结果不服时,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是()。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时间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资格预审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17、21、22、60、61条。

(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期限: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3)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期限: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4)资格预审文件异议提出期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5)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资格预审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7)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不含资格预审的流程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招标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招标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招标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国际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4-02-2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四年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第五条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并下发《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解读395号文

解读395号文

系列解读商务部“395号文件”之招标文件

中国国际招标网时间:2007.10.30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作者:张妍

编者按:

商务部于2007年10月10日发布了“395号文件”即《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这份文件是建立在招标投标法和13号令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国际招标程序操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13号令对招标文件内容、送审、修改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395号文件则在13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标文件的小签、投标货币、报价方式、修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加明确。据中国国际招标网研究人员介绍,在国际招标的程序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标书编写是否规范、准确、科学、严谨,直接影响整个招标工作的进度和成败。

小签不可忽视

13号令的评标报告把“是否逐页小签”作为商务评议的内容之一,商务部395号文件第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提示:在国际招标中,因小签不合格导致废标的情形不少,因此要注意: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小签;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如签字人不是投标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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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

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

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评标程序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第十三条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如考虑备选方案的,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

(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

(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个二级分类。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对确有特殊专长、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十九条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1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工作。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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