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9.08.17•【字号】津开放〔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开放〔2019〕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8月17日天津市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加快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推动现代产业集聚编制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国家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规划,明确主导产业,优先布局重大产业项目。
用好现有专项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政策性信贷,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升级,加快发展数字经济。
支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数字产业国家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智能制造试点。
推动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争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函[2005]10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2.09
【实施日期】2006.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
(商资函〔2005〕94号)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原则审批程序
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原则审批程序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原则审批程序是指在2005年以中国国家级开发区为单位,对其审批、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规定和管理。
下面将从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两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关于审批原则。
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行政许可主体原则:国家级开发区的审批主体是行政部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和决策。
2.上下级授权原则: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将一部分审批权限下放给市级和县级开发区,以加快审批进程。
3.全国统一标准原则:国家级开发区的审批标准和程序要统一,避免各地审批标准不一致,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和纠纷。
4.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批,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其次,关于审批程序。
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申请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是否符合条件。
3.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和评估,对涉及到的规划、用地、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决策:根据审核结果,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确定是否批准该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
5.批准:如果申请符合条件,行政部门将颁发批准文件,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6.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在获得批准后,可以开始建设,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7.运营:建设完成后,国家级开发区按照相关规定开始运营,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总结起来,2005年国家级开发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是为了规范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保证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在审批原则方面,强调行政许可主体、上下级授权、全国统一标准和公平公正。
在审批程序方面,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策、批准、建设和运营等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国办发[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3.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发展成为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外向型工业区,充分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同时,也存在着总体发展不平衡、片面追求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等问题。
为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吸收外资质量为主,以发展现代制造业为主,以优化出口结构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转变”的发展方针,以外资带动内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促进国内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结合体;成为跨国公司转移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研发中心及其服务外包业务的重要承接基地;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区;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成为推进所在地区城市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成为体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循环经济的排头兵。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二)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商务部 办公厅)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截止2015年9 月,中国共设立21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截至2021年,中国共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232家。
功能定位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所在地(直辖)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以提高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开发区,聚集投资,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2019年5月,经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 见》。
2021年,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正式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 (商资发〔2021〕188号)。
存在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开区
01 功能定位
03 存在特点
目录
02 发展历程 04 设立背景
05 四个阶段
07 末位淘汰
目录
06 发展现状 08 建区名录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大陆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而设立的现代化工业、产业园区,主要解决中国大陆 长期存在的审批手续繁杂、机构叠床架屋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问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由国务院批 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我国现存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居于最高地位。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发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4(000)047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作用,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总页数】2页(P42-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9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外资司解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J],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J], ;
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继续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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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扩区移位审批流程
开发区扩区移位审批流程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开发区的扩区移位已经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
扩区移位指的是开发区进行土地扩展或者内部调整,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针对开发区扩区移位的审批流程,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政策法规、规划设计、环境影响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开发区扩区移位的审批流程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是前期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开发区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土地调查、资金筹措、人员招募等。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扩区移位计划,包括目标、时间表、预算等。
接下来是规划设计阶段。
在这个阶段,开发区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工作,包括土地使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建筑设计等。
这些规划设计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开发区的特点和需求。
然后是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开发区的扩区移位往往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考虑开发区的污染排放、噪音影响、土壤侵蚀等因素,以及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影响。
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扩区移位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最后是审批机构审核阶段。
在这个阶段,开发区需要将扩区移位计划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构进行审核。
审批机构会综合考虑规划设计、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因素,对扩区移位计划进行综合评估。
如果审批通过,开发区就可以正式进行扩区移位工作;如果审批不通过,开发区需要对扩区移位计划进行修订,再次提交审批。
开发区扩区移位的审批流程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平衡。
一方面,需要确保扩区移位的政策合规性,符合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
另一方面,还需要充分考虑扩区移位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开发区的发展不损害周边的生态环境。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扩区移位的经济效益,确保其能够为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开发区扩区移位的审批流程需要充分考虑政策法规、规划设计、环境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得到充分平衡的情况下,扩区移位才能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4.25•【文号】国办发[2003]29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组建商务部。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
2.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对外经济协调、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
3.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组织实施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责,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5.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规章;研究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边、双边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57号【发布日期】2006-07-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为进一步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的有关精神,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发展水平,促进形成若干新的经济增长带,现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实践和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在新时期进一步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其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1、自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到“十五”期末,全国累计批准设立了49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其他国家级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以利用外资为主、以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针(以下简称“三为主、一致力”),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加工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率先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经发展成为中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外商投资密集的外向型工业园区,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doc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文号:商资字[2005]96号发布日期:2005-8-17执行日期:2005-8-17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6•【文号】国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作为先进制造业聚集区和区域经济增长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为我国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国家级经开区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肩负的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考核、分类指导、综合施策,促进创新驱动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继续发挥生力军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和发展新体制等方面,持续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窗口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基地。
(一)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
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中高端外资加速流入。
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主动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国际产业转移新趋势,以开放促创新,拓展对外开放新的空间和领域,更好地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提高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5]9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商资字[2005]96号)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的规定,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对国家级开发区扩建提出以下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一、审批原则(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商资函[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拍卖企业;(三)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四)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五)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六)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二、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履行市场准入职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应取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涉及设置人(合作方)、名称、类别、床位数、执业地址、诊疗科目以及合作期限和筹建期限等事项变更的,应先取得卫生部同意;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设立或变更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和采矿企业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审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应取得省级拍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在下发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同时,通过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向商务部备案。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管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国家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一、税收(1)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国发[1991]12号)。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3)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中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国发[1991]12号)(4)以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5)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免征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发[1991]12号)。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1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环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2019年12月25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第454号)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60号)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十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十五、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37号)十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二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第38号)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3号)二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二十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二十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二十六、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51号)二十七、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资发〔2008〕510号)二十九、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三十、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三十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三十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9号)三十三、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三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平台调整时间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56号)三十五、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6号)三十六、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三十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0〕148号)三十八、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三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四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四十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四十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2〕144号)四十三、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四十四、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四十五、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四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四十七、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四十九、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五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23号)五十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五十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五十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五十四、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223号)五十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五十六、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
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审核原则(⼀)不涉及新增⼟地,不涉及⼟地总体利⽤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
(⼆)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针,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科技创新、资源集约节约利⽤、⽣态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经省级⼈民政府推荐,具有精简⾼效的管委会体制和机制,规划⽤地“四⾄”范围明确,符合国家⼟地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具有区位优势,可成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新的城市圈、经济带的重要⽀撑点。
(五)同⼀城市原则上只允许申报⼀家,对在已有国家级级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申报省级开发区升级的申请⼀般不予审核办理。
⼆、审核标准三、指标说明:(⼀)经济发展(产业聚集、结构调整)1、⼈均地区⽣产总值(GDP):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均创造的地区⽣产总值(GDP)。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2、⼈均⼯业增加值: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年末就业⼈⼝⼈均创造的⼯业增加值。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3、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GDP)⽐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包括⾦融服务、现代物流、商贸会展和科教⽂卫)增加值占地区⽣产总值(GDP)⽐重。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4、年度税收收⼊: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国家税收部门以及地⽅税收部门所征收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它税收。
(数据来源:税务、财政部门)5、年度进出⼝总额: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进⼝和出⼝的总额。
(数据来源:海关)6、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开发区累计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
(数据来源:商务部门)(⼆)科技创新7、⾼新技术产值占⼯业总产值⽐重:是指报告年度开发区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新技术企业(单位)的产值占该开发区⼯业总产值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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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
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资字[2005]96号)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