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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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
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商资字[2005]9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200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
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资字[2005]96号)
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印发各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请按此执行。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报送的材料还需增加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的情况及批准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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