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卫星发射基地景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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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卫星发射基地景区管理规定
西昌卫星发射中心景区是国家“AAA”风景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同时主要承担国家地球同步轨道卫星的发射任务的航天发射基地,担负通信、广播、气象卫星等试验发射和应用发射任务,属军事管理区。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
和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兴办工矿企业。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建设规划及垦山、绿化等,应尊重军事禁区的规定。
严禁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禁区范围内开山放炮,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对来参观卫星发射基地的游客西昌嫦娥奔月旅游
公司负责初步的身份查验工作、不能证明其身份的禁止进入景区参观。
严禁未经批准进入军事禁区的外国人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人员进入景区,在检查证件,查明情况。
同时报请县公安局和外事办公室处理对确系误入没有危及
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行为的,在指出其错误,进行教育后,予以放行;凡有摄影、录相等危及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行为的,要将人员及所带器材送交公安部门会同外事办公室审查处理。
第四条加强军事禁区核心部位的保密工作。
凡有特殊要求的核心部位,要从严掌握,禁止国内外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更不允许摄影、录相或提供测绘、地质资料等,一经发现,由西昌嫦娥奔月旅游公司负责直接与公安部门联系,公安部门应及时派员进行查处。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进入的应先和驻军取得联系,自觉遵守禁区有关规定,服从警卫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西昌嫦娥奔月旅游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经营,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景区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
旅游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
生安全事故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泽远人民政府、泽远派出所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1号门大门外摆摊设点的个体户,必须在西昌嫦娥奔月公司划定的区域内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同时保证商品质量。
第八条旅游参观车辆必须停按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内,禁止乱停乱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西昌嫦娥奔月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同时禁止在景区摆摊设点。
由西昌嫦娥奔月旅游公司、泽远派出所、泽远乡人民政府进行整治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