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控实施细则
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手册第2版pdf
5.2.1企业文化建设风险............................................................................43
6.5.5衍生工具监督检查流程.....................................................................60
第7章内部控制实施细则——采购业务.......................................................................62
6.1筹资业务内控实施细则.................................................................................45
6.1.4筹资决策控制流程............................................................................45
6.3资金营运内控实施细则.................................................................................52
6.3.3现金管理流程...................................................................................52
5.2.2企业文化评估风险............................................................................43
中国银行规章制度
安徽省分行规章制度学习资料财务管理部试题部分一、单选题(每题只有1个正确答案,请在题后括号内填写相应答案的字母)1、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的凭证编号规则为(a)。
a:机构+货币+日期+顺序号 b:日期+机构+货币+顺序号c:机构+日期+货币+顺序号 d:货币+机构+日期+顺序号2、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日记账修改”的描述,错误的是( b )。
a:已审批或过账的日记账不能进行修改 b:所有录入项目均可进行修改c:已提交但未审批通过的日记账无法进行修改 d:录入用户只能修改自己建立的日记账3、关于总账系统(gls)生成的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损益明细表中5403核算码余额,以下描述正确的是(b)。
a:总账系统进行非货币性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变动损益b:总账系统进行货币性项目重估产生的汇率变动损益c:总账系统与核心银行系统之间的汇率差异d:总账系统与新外币买卖系统之间的汇率差异4、不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码是(c)。
a:9131存放中央银行 b:7056存放银行同业 c: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 d:8287停办产品5、关于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日记账过账方式”的描述,正确的是(c)。
a:手工过账与系统过账 b:核准过账与直接过账c:单笔过账与成批过账 d:以上均不正确6、对于单一公司客户、金融机构客户的单笔金额超过(b)元(含)以上的损益事项,在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创建“日记账”时,应按规定逐户、逐笔在行信息“说明”栏位录入对应的客户号。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7、内部交易平台(mje系统)中手续费收入隔日冲销账务,需要提交()。
a:手续费收入隔日冲正申请书 b:特殊业务调整申请书c: mje系统入账申请书 d:29990 glif文件调整交易申请书8、下述柜员操作错误因素中,不是导致临时存欠不为零和跨系统往来不匹配类总账差异的共同因素是()a:交易金额错误 b:提示码选择错误 c:业务处理不同步 d:责任中心选择错误9、暂付款项必须(),暂收款项必须(),严禁暂付暂收账户透支。
支付清算自查报告(共5篇)
支付清算自查报告(共5篇)第1篇:支付清算自查报告与支付结算调研报告支付清算自查报告与支付结算调研报告支付清算自查报告银行支付结算自查报告为维护支付体系的安全和效率,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完善支付结算制度,提高支付结算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要求。
我支行成立了以某某为组长,以某某为成员的自查小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有关支付结算业务管理、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和支付信息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对我支行办理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银行卡、支付系统、支付信息报送等支付结算业务进行了自查,自查内容如下:一、支付结算管理(一)支付结算内控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内控相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建立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
(二)支付结算制度我支行根据相关的支付结算活动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制定了规范的操作制度。
(三)支付结算代理未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我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共开立了户单位结算账户,其中户已经人民银行批准,其余户为财政户,因历史原因未报人行批准。
本行安排査银芳同志负责每月单位账户对账的相关事务,每月10日之前所有账户能对账完毕,目前未发现未达账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系统操作规程(2008年小机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交易列表 (3)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4)第一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4)第二节额度管理 (8)第三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10)第四节授权支付业务清算处理 (21)第五节授权支付业务信息反馈 (23)第六节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垫付资金计息与代理手续费 (26)第七节授权支付业务异常交易查询 (27)第八节授权支付业务差错处理 (30)第九节系统开关机 (37)第五章账务处理 (37)第六章附则 (40)第七章附录 (41)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代理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操作,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现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结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支付与清算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三、主办行:总行作为财政部授权支付业务的主办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和信息维护,并汇总全辖的待清算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
四、经办行:中国银行所属营业机构,均可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并通过中国银行财政授权支付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五、总行营业部既是主办行也是经办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一、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中国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中国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之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的行为。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根据财政部的批准文件,由中国银行营业网点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各基层预算单位办理各类财政资金支付的结算账户。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最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word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目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4)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内部环境 (5)第三章风险评估 (6)第四章控制活动 (7)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8)第六章内部监督 (8)第七章附则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9)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1)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13)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3)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1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15)第一章总则 (15)第二章安全生产 (15)第三章产品质量 (15)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16)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培育 (17)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1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筹资 (19)第三章投资 (20)第四章营运 (2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22)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购买 (2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24)第一章总则 (24)第二章存货管理 (24)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25)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 (2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销售 (27)第三章收款 (2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29)第一章总则 (29)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29)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3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工程立项 (31)第三章工程招标 (32)第四章工程造价 (32)第五章工程建设 (33)第六章工程验收 (3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35)第一章总则 (35)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35)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3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37)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37)第三章外包业务实施 (3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39)第一章总则 (39)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39)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40)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4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42)第一章总则 (42)第二章预算编制 (42)第三章预算执行 (42)第四章预算考核 (4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44)第一章总则 (4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44)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4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46)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46)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4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48)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49)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50)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51)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51)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2)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52)第一章总则 (52)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53)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53)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54)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54)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55)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56)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57)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7)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58)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健全内控机制,保障合规经营,惩戒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发生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我行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海外机构和附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或行业监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五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纪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由于辞职、退休等原因与我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如被发现在我行工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和权限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二)职位处分,包括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
以上处理种类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员工管理权限履行手续。
给予纪律处分、职位处分或降低薪点、降低薪酬等级的,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审批。
第九条上级机构发现辖内机构的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有权责成下级机构予以纠正。
第十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五个月。
需报上级管辖机构审批或审核的,一般应在三十日内报出。
上级机构收到报告后,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最后见面的日期为准;司法机关、监管机关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并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任职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四)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不得聘任管理职务。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第三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合理期限内通过银监会网站或者受理大厅公告等方式公示。
分 则
一、中资商业银行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建立市场准入前辅导制度,前移准入质量把控关,提前介入市场准入监管工作中,传导监管政策和意图,不断提升机构准入监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申请事项,可以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经专家签署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终止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的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后,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银监局和银监分局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决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可以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意见,由办公厅(室)统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决定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第二次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
书面说明解释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通过当面递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经决定机关同意,也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财政部内部控制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11)控制环境类指引 (1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 号——组织架构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12)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1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 号——发展战略 (15)第一章总则 (15)第二章发展战略的制定 (15)第三章发展战略的实施 (1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 号——人力资源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19)第三章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2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 号——社会责任 (22)第一章总则 (22)第二章安全生产 (23)第三章产品质量 (24)第四章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24)第五章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2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 号——企业文化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企业文化的建设 (27)第三章企业文化的评估 (28)控制活动类指引 (3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 号——资金活动 (30)第一章总则 (30)第二章筹资 (31)第三章投资 (33)第四章营运 (3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 号——采购业务 (37)第一章总则 (37)第二章购买 (38)第三章付款 (4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 号——资产管理 (42)第一章总则 (42)第二章存货 (43)第三章固定资产 (45)第四章无形资产 (4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 号——销售业务 (48)第一章总则 (48)第二章销售 (48)第三章收款 (5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 号——研究与开发 (51)第一章总则 (51)第二章立项与研究 (51)第三章开发与保护 (5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 号——工程项目 (54)第一章总则 (54)第二章工程立项 (55)第三章工程招标 (56)第四章工程造价 (58)第六章工程验收 (6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 号——担保业务 (62)第一章总则 (62)第二章调查评估与审批 (63)第三章执行与监控 (6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 号——业务外包 (67)第一章总则 (67)第二章承包方选择 (68)第三章业务外包实施 (6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 号——财务报告 (71)第一章总则 (71)第二章财务报告的编制 (72)第三章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74)第四章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74)控制手段类指引 (7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 号——全面预算 (76)第一章总则 (76)第二章预算编制 (77)第三章预算执行 (78)第四章预算考核 (7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 号——合同管理 (81)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82)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8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 号——内部信息传递 (86)第一章总则 (86)第二章内部报告的形成 (87)第三章内部报告的使用 (8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 号——信息系统 (89)第一章总则 (89)第二章信息系统的开发 (90)第三章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91)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94)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95)第四章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96)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98)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100)第一章总则 (100)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 (101)第三章实施审计工作 (102)第四章评价控制缺陷 (104)第五章完成审计工作 (105)第六章出具审计报告 (106)第七章记录审计工作 (110)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10)1.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0)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2)3.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3)4. 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4)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文件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范文7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范文7篇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产物,企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外部环境中,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需不断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
今天小编整理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内部控制制度总结范文1引言20__年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__年第1号文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自20__年《反洗钱法》出台至今,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出台的频率呈历年上升趋势,并且,除银行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均已被明确列明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主体。
据此,结合现有规定,我们拟分析非银行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何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协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将很有可能构成洗钱犯罪。
为系统的遏制和预防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于20__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
20__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__〕84号),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机制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其中明确“建立多层次评估结果运用机制,由相关单位和反洗钱义务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有效性。
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及辖属机构商业汇票融资业务行为,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全辖商业汇票融资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总行《中国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系指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和系统内票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融资业务)。
(一)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可分为卖方付息贴现、买方付息贴现和委托代理贴现业务。
商业汇票委托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委托人、其代理人和贴现人三方签订协议,由贴现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贴现人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人批准申请后,将贴现款项直接划付给委托人的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转贴现(转入)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分为转入和转出两种交易方式;根据商业汇票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转入和转出可以按照买断或回购方式办理。
(三)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或从同业转入贴现的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四)系统内转让业务系指下级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转贴现(转入)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上级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按照层级不同,可分为总分行间系统内转让、省分行间系统内转让和市分行间系统内转让;按照票据所有权的转移不同,可分为买断式转让和回购式转让;按照交割方式不同,分为实物交割和非实物交割两种方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密级:非密语言版本信息:中文版本废止日期:制定机构:总行时效性:有效业务类别:文号:中银发(2009)80 类别:正式发文日期:2009-10-23 生效日期:2009-10-23文件类型:规章制度管理员Email:内控/公司业务/公司金融总部/总行/BOC草拟部门:公司业务部管理员:李虎修改日期:相关发文:F8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国银行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手册(2007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授信条件、贷款申请与受理等贷前调查相关事项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09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须在我行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进行办理。
该账户只能用于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收付。
第五条贷前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说明是否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
对于无法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其他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有效监控方法,供各级审批使用。
获得风险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不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
第三章贷时审查第一节账户开立与合同签订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同意后,公司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批复要求,协助借款人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以便加强贷款支付管理,强化贷款用途管理。
同时,对于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将合同复印件作为受托支付起点金额的证明材料交送国内结算部门,由国内结算部门将该受托支付起点金额记录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8073专户自主支付台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控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运营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支付清算业务各类风险,保障支付清算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清算部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并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对2005年度制定的《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清算收付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银行业的一种自律行为,其核心是建立、健全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三条建立我行支付清算业务内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工作秩序,对全辖各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确保我行支付清算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内部控制是银行业务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其表现形式为:建立、规范各种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施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第五条本部门内部控制是以支付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为基础,力争使内部控制覆盖整个业务过程、渗透每个操作环节,并由全体业务人员参加。
第六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五大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分行运营部是主管全辖支付清算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支付清算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辖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内部控制重视对人员的管理。
为使全体员工能充分了解内部控制的意义且自觉履行职责,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省分行运营部应制定各项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并明确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各级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及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及省行相关支付清算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支付结算自查报告(共8篇)
支付结算自查报告〔共8篇〕第1篇:支付结算自查报告支付结算自查报告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相关规章方法,提出详细检查要求,安排专人从3月22日至3月31日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展了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我行领导对此次自查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会计部门参加的的支付结算检查领导组,主要负责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
二、细化检查流程明确自查重点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票据管理施行方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将自查重点放在支付结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票据业务、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报送等方面。
详细如下:1、支付结算情况。
我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平安办理,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
因我行业务相对单一,开户企业较少,又不办理个人业务,故我行结算方式较少,只涉及票据业务中的支票及汇兑两种。
在对印章管理上,我行严格按照“不相容职务别离”的管理要求,按分工不同分别分配了各种印章、重要单证的使用与保管。
在操作汇款业务时,每笔业务都按金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与工本费,收费标准综合业务自动生成。
2、帐户管理方面。
为了减少账户开立、撤销、变更等流程中出现的操作风险,确保存款人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合规性,我行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系统业务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日常支付结算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开户资料审核、报送人行、开立账户;账户变更、销户流程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1999]58号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1999.02.12
施行日期
1999.02.12
文号
银发[1999]58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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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银行(包括已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一律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为吸引客户和占领市场免收或少收。
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和商业银行行内电子汇兑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业务,向客户收取支付结算手续费和邮电费必须执行统一标准,其中邮电费按照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客户要求加急的,按照加急电汇标准收取电报费。未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自文到之日起,凡有违反收费规定的,要立即自行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执行支付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银发〔1999〕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日期】•【字号】上海银发[2008]287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银发[2008]287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精神,为做好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在上海市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分行制订了《上海市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一)。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汇票专用章(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
上海市各银行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之后(含12月1日)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不予受理;对客户提交的出票日期在12月1日以前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仍应予以受理,并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结算事宜。
(二)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银行应停止使用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
对剩余的旧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各银行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自行组织销毁,并按规定做好销毁记录。
(三)新版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由我分行负责组织定货和管理。
首次订购的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签发行(以下简称各签发银行),由我分行汇总需求数量后集中向印制厂家订购(注:此项工作已开展);后续订购的,由各签发银行按规定程序自行与印制厂家联系订购。
(四)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刻制。
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五家银行按照规定的格式自行到指定厂家刻制(厂家名称:上海证券印制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树华,联系电话:62443542);其他签发银行需刻制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的,应向我分行提出书面刻章申请,由我分行统一组织刻制。
同城清算业务操作规程
基本定义同城票据交换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民银行同城票据清算中心组织该区域内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有同城票据交换号的分支机构进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人民银行承担结算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也是人民银行主要行使支付清算职能的重要手段。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包括提出借方票据、提出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和汇总清算.本操作规程所述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适用于采用手工方式,仍需传递纸制票据的交换处理业务。
提出借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借方票据,向相关同业收取资金的行为.提出借方票据种类包括:支票、汇票、本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税票等以及提入借方票据中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回的票据。
提出贷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贷方票据,向相关同业支付资金的行为.提出贷方票据种类包括:委托收款、税票、进账单、国库经收、财政拨款专用凭证等以及提入贷方票据中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回的票据。
提入借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入借方票据,从付款人账户中扣款的行为。
提入借方票据种类包括:支票、汇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税票等以及被相关同业退回的提出借方票据和其它凭证。
提入贷方票据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入贷方票据,为收款人收取资金的行为.提入贷方票据种类包括:委托收款、税票、进账单、财政拨款专用凭证等以及被相关同业退回的提出贷方票据。
汇总清算指每场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业务全部处理完毕后,清算行以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所提供的同城票据交换汇总清算轧差单为依据,对当场同城交换业务的“同城票据清算资金"进行结转。
如出现差额,同时将差额进行挂账的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交易列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借方80122交换提出借方经办经办柜员对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借方票据凭证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选择80122-交换提出借方录入交易,按系统提示录入相应的票据信息和其他栏位信息,交换模式为特殊模式时,入账日期和收妥入账场次为必输项,并点击“提交”,交易成功后,在屏幕左下方显示提出场次、日期,清算场次、日期,收妥入账场次、日期以及票交序号,经办应将票交序号填写在票据凭证的右上角,便于复核。
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三则
银行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三则一是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2016年,市分行牵头制定了规章制度18项,制度内容涵盖了反洗钱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宣传培训、保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方面,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架构,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反洗钱联络员工作制度,以全体员工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全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定期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和联络员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前期工作和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2016年,市分行组织开展了6次反洗钱培训,基本涵盖了各业务条线和基层一线人员,组织了包括高管、反洗钱工作人员、一线员工以及新员工在内的反洗钱知识测试。
要求市辖县支行每半年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培训,市辖113个网点每季度开展1次培训,并定期对培训结果进行测试和督导。
四是协助及配合人行反洗钱工作,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实时开展各项可疑交易甄别。
2016年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5篇,配合人行反洗钱行政协查21次,协助人行开展基层调研工作1次,在人行六安中支7月份举办的《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征文活动中,市分行积极组织辖内员工广泛参与,我行2篇征文被人行六安中支评为优秀征文。
五是注重宣传,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市分行将反洗钱宣传纳入常态化管理,确保宣传的可持续性和宣传实效。
宣传内容包括反洗钱禁毒宣传,预防洗钱、打击假币、远离非法集资、认清恐怖融资危害、坚决打击恐怖融资宣传,反洗钱颁布十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同时市分行要求各县支行每半年开展1次反洗钱宣传,网点每季度开展1次宣传,并留痕。
2016年,市分行充分依托113个网点和381个惠农金融服务室广泛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人员成立宣传队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养老院让宣传活动深入城乡;同时制作反洗钱宣传片、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编写反洗钱案例,提升宣传影响力,在凤凰网安徽频道、安徽网六安频道、六网论坛、六安人论坛、省分行法律与合规工作简报、六安银行业协会简报、市分行信息等多个媒体实时刊登活动信息20余篇。
2023年银行业务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银行业务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共79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A.8月1日B.10月31日C.7月1日D.11月21日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举报。
A.人民银行B.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C.公安机关D.检察院3、《反洗钱法》规定,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旳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旳,应当及时向()通报。
A.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B.公安机关C.检查院D.司法部门4、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而第三方未采用符合《反洗钱法》规定旳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旳,由()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旳责任。
A人民银行B银监业监督管理部门C该金融机构D第三方5、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等部门核算客户旳有关身份信息。
A.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B.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人民银行D.金融机构总部6、根据《反洗钱法》旳规定,临时冻结旳期限为小时。
A、24小时B、48小时C、72小时D、5天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汇报或者可疑交易汇报旳,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旳,对金融机构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
A.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B.50万元以上200万元如下C.50万元以上500万元如下D.50万元以上800万元如下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且情节严重旳,对金融机构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C.10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D.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旳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且情节严重旳,对金融机构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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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运营部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支付清算业务各类风险,保障支付清算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清算部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并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对2005年度制定的《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清算收付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支付清算业务内部控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银行业的一种自律行为,其核心是建立、健全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三条建立我行支付清算业务内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工作秩序,对全辖各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确保我行支付清算业务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内部控制是银行业务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其表现形式为:建立、规范各种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实施有效的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第五条本部门内部控制是以支付清算业务操作规程为基础,力争使内部控制覆盖整个业务过程、渗透每个操作环节,并由全体业务人员参加。
第六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五大要素:(一)内部控制环境;(二)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分行运营部是主管全辖支付清算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支付清算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全辖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并进行分析、评价。
第八条内部控制重视对人员的管理。
为使全体员工能充分了解内部控制的意义且自觉履行职责,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九条省分行运营部应制定各项支付清算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并明确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各级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及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及省行相关支付清算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应充分判断、识别和评估支付清算业务的各类风险。
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系统之前,应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提出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省分行运营部内设业务和风险管理团队,各二级分(支)行计财部、各级经营性机构设立“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监督岗”,负责对本部及辖属机构支付清算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操作合规、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记录在册,自上而下逐步建立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支付清算业务风险防范网络。
第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辖各经营性机构,是支付清算业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和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各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内部控制基本要求第十四条应按照“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兼顾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支付清算业务岗位,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凡超越其工作权限的,需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支付清算岗位业务操作应坚持“经办、复核、授权”三级管理制度,对超越权限的,须经再次授权后,方可办理,严禁业务操作“一手清”。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应实现业务操作与事后监督在空间和人员上的分离。
第十七条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并有完整的业务记录,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相应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记录、各类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支付清算业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柜员卡及个人名章;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换,不得以任何名义及形式借用、复制或盗用他人密码。
柜员调离清算岗位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其相关系统功能删除或收回柜员卡。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重要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相关人员离岗前,应做好账务核对工作,明确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建立二级分(支)行上报省分行支付清算类业务报告表制度: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上报本行上月“国外汇入汇款未解付报文表”、“未到期远期交易明细表”、“海外行及代理行支付清算业务风险报告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本行支付清算业务风险月度监控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明了、简洁,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建设、执行情况;本行及上级行现场和非现场业务检查中发现的业务操作管理、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应建立系统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每日由专人负责填写系统运行状况、发生故障原因及系统恢复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应建立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状态下,支付清算业务正常运行和各项会计数据的完整。
第三章国内清算业务风险控制要点第二十三条国内清算业务系统主要包括RTS系统、人行支付系统(大额、小额)、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运行与管理以及与当地人行清算帐户对帐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RTS系统运行风险控制要点一、每个工作日开始,省行应对RTS系统来报内容进行认真地审核并实时分报,不得人为延压。
二、每个工作日开始,各分行应对省行所分的RTS系统来报内容进行认真地审核,对符合入帐条件的及时处理;对于非本部门来报,及时与省行联系确认解决;对于要素不全的本行业务,及时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不得人为延压。
三、各行办理退汇业务应建立登记制度,以备查询。
四、各行应指派专人通过【4814】、【4824】、【4834】交易码对本行RTS系统来报文处理状态实时监控,及时在系统规定时间内处理业务,严禁“9053”挂帐。
五、各行应指派专人通过【4914】、【4924】、【4934】交易码对本行RTS系统往帐报文处理状态实时监控,对未授权业务及时发送,切勿延误。
六、各行应通过【4955】交易码检查系统中是否有“通兑待调帐”,若有,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避免总、分间“9061”专户余额余额不符,出现T+1的情况。
七、省行应实时监控各网点RTS系统往、来报文处理状态,督促各行及时处理当日业务。
八、次工作日开始,省行应对各机构的上一工作日未解付报文核销情况进行检查。
九、对于RTS系统汇款查询应及时办理,及时回复。
第二十五条人行支付系统(大额、小额)运行控制要点一、每个工作日开始,各行应对人行支付系统(大额、小额)来报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分报、转划、入帐等处理;对有问题的报文及时做查询、退划等处理。
二、各行应指派专人通过[4714]交易码对本行大额支付来报实时监控,确保业务及时处理。
三、各行应指派专人通过【4704】交易码对本行大额支付往帐回执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回执状态错误情况,及时按照省行下发的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做相应业务处理。
四、每个工作日业务终了,应打印人行大额支付系统相关清单,及时对往、来报文笔数进行核对。
省行柜员应将人行9131帐与会计系统核对相符,若有差额,及时查找原因。
五、对于人行支付系统中有疑问的来帐,及时发出查询;收到对方行查询,当日最迟不超过次工作日上午发出查复;查询查复书配对专夹保管,业务主管不定期抽查,省行运营部通过前置机管理端加强监控。
第二十六条同城票据清算系统运行、与人行往来“9131”账户控制要点: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应严格执行交换业务操作经办员、复核员、交换员三岗分离的原则。
二、各地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操作员应遵循当地人行对票据提出、提入的管理规定,严格按原始凭证要素录入系统;复核员对照原始凭证进行系统二次录入或人工勾对,并加强对原始票据真实性、有效性的审核。
三、各行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本行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业务操作限额管理规定,业务操作应执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四、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员与交换员应建立票据交接登记制度,履行签收手续,严防票据丢失。
五、机构与辖属部门之间设立合理的票据交换时间,确保客户资金汇划的时效性。
六、严格执行省分行下发的同城票据交换业务账务处理规定,在此类业务核算中仅允许使用“9131”、“9132”、“9133”、“8428”等四个会计核算码,严禁在“7419”、“8421”中挂账。
七、每月初各行应与当地人行完成“9131”的账户核对工作并将加盖业务公章的对账回单提交人行。
第四章国际支付业务风险控制要点第二十七条国际支付业务的控制要点包括: 收款业务、冲账调账、退汇业务、过渡科目账户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收款业务的控制要点一、收款业务人员需严格遵守“授权等级与限额控制”原则,凡超过等值5万(含)以上美元的,需经授权柜员授权。
二、应及时处理各项收付款报文,确保时效性。
三、对因受益人不详等原因暂时无法划转的款项,需按规定转入会计过渡科目后,再做查询处理。
四、对已列入“待落实头寸名单库”银行的委托汇款业务,需落实头寸后方能解付,以避免我行资金损失。
五、每日营业终了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需认真检查所有报文队列,防止遗漏。
六、按照省行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预报头寸。
第二十九条冲账、调账、退汇及转销业务的控制要点一、在目前系统功能不完善的条件下(系统未对退汇及转销业务设置授权功能),应对符合授权要求的更改受益人的转销业务进行二次复核,并建立登记制度。
二、冲账、调账、退汇及转销业务处理完毕,需打印查询查复报文回单两份,其中一份留存。
三、对进入“待查询”队列、且经查询后需要更改受益人信息的报文,必须先转入“9051待处理贷记划拨款项”科目账户挂账,再做转销处理。
第三十条收付系统过渡科目账户管理的控制要点一、应加强对收付系统“9051”、“9052”过渡科目账户的管理,严格限定该账户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转入或转出有关款项。
二、坚持每日对“9051”、“9052”账户进行核销,对超出制度规定时间仍未核销款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做相应处理。
第五章国际支付查询业务风险控制要点第三十一条查询业务应本着“先内后外、先急后缓、有查必复、大额优先”的原则,并坚持查询岗位人员与国际支付业务处理岗位人员相分离。
第三十二条查询岗位应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制度。
未经复核的查询(查复)报文不得发出。
对已发出的、三天内未见回复的查询函电,应及时进行催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转入“9051”、“9052”核算码的挂账,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
国外汇入汇款挂账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汇出国外汇款挂账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借记划拨款项挂账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处理退汇业务时,必须落实头寸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无头寸款项查询,必须首先确认是否为重复转账造成的未达款项后再做处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查询档案登记制度,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未做处理的报文亦不得随意归档。
第三十七条对可能造成我行资金损失或影响我行声誉的大额无贷记款项、客户投诉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总经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