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管理办法
进境粮食防疫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防疫管理制度为确保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储存等环节过程中防疫要求的落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特制定《进境粮食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进境粮食的接卸、运输、仓储及下脚料处理制度,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周密、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国外进口粮食的接卸、运输、仓储、下脚料处理等疫情防控管理。
三、进境粮食主要环节防疫制度(一)进境粮食装卸防疫管理1.进境粮食到站时,应对进境粮食是否存在霉变和病虫害进行检验确认,无霉变和病虫害且质量检验合格的,允许装卸运输至专用仓库入库;2.当发现进境粮食存在霉变或病虫害时,疫情防疫员要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即时处理,同时报告进出境检验检疫局防疫人员对待检区进行消毒;3.进境粮食装卸时间,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责任人员,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加强适时防疫监控。
4.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进境粮食运输防疫管理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2.实行专车运输、专人防控,由疫情防疫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检查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允许运输进境粮食;3.进境粮食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车辆无故停留,直接到指定的仓库储存;4.接卸结束后,应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和防疫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5.疫情防疫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运输过程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进境粮食储存防疫管理1.进境粮食进仓前,要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疫情防疫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2.进境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
若要熏蒸时,要严格选择熏蒸剂,依照操作标准;3.进境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4.疫情防疫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防疫员的防疫记录。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做好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各环节的防疫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采购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二、生产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整个过程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三、品控部:负责进口粮食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进口粮食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四、后勤部:负责按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保障设施完好,进行过磅数据的统计,锅炉监管粮食下脚料焚烧,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一、小组构成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小组职责严格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检疫规定,了解进口粮食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粮食的在运输、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进口粮食运输管理一、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采购经办部门应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进口粮食防疫主体责任。
二、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如火车、集装箱等)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
粮食调运前,采购经办部门应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
三、具体运输防疫管理要求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进境粮食接卸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接卸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境粮食接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接卸作业主动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管。
第二条生产业务部门在核实口岸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境粮食接卸许可后,方可组织接卸作业。
第三条集装箱防疫处理区、查验区、隔离区有明确标识,货箱摆放整齐,查验区域设备设施齐全,方便开箱查验。
第四条散装货物开箱查验,地面铺设挡防漏布,控制粮食撒漏。
第五条接卸作业前相关单位认真检查设备设施状况,设备设施内不能有余粮,以防交叉感染。
第六条巡视人员严格执行巡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区;随时检查机械工作性能和状态,发现撒漏及时停机修理。
第七条作业人员、运输车辆进出作业区域须采取消毒、防疫措施;配药和施药人员必须穿长袖衣裤,戴风镜、乳胶手套和防毒口罩,防止药液沾染皮肤或进入呼吸道。
第八条进境粮食接卸应保持作业清洁,作业场随干随清,产生的下脚料及垃圾做到要专人清理、专房存放、专人焚烧,禁止乱放乱丢。
第九条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入库、出库、疫粮处理
等全过程防疫安全管理原始台账完备、齐全,并按要求留档保存。
第十条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协检人员及时取样送交实验室进行疫情检测,发现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将疫粮安全转移至专属隔离防疫区,并单独堆存,控制疫情扩散。
进境粮食接卸情况记录表
进境粮食来源国:。
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
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1.06•【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商业部进口粮食接运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商业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运计划第三章接收和发运第四章责任划分第五章病虫害的处理第六章装具器材管理第七章费用和作价结算第八章报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粮食接运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计划切实完成好进口粮食接运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口岸和内地的国家粮食部门接卸、疏运、接收进口粮食,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凡承担进口粮食接运任务的主要口岸,都应设立进口粮食接运站(以下简称接运站),负责办理商业部安排的进口粮食接运任务。
接运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接运进口粮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
接运站要牢固树立为收粮单位服务的思想,加强全局观点。
要在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口岸有关部门和内地收粮单位的联系,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收粮单位要积极配合接运站努力做好接运工作。
接运工作要做到:快卸、快装、快运;卸好、装好、运好;不压船、不压港、不压车、不压货;保证安全、质量。
接运站要经常向商业部和所在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市粮食局以及省(自治区)粮食局反映问题,汇报工作。
第二章接运计划第五条进口粮食接运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和单船发运计划。
商业部根据国家粮食调拨计划和外贸粮源以及地方进口、外贸用粮、联合国援助粮等情况,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结合港口接卸转动能力、粮食合理运输流向等,统筹安排各港口的粮食接运计划。
凡经商业部确定下达的接运计划,各接运站和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要认真执行,按时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配计划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由商业部予以调整,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属于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收粮站点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统一与接运站联系办理;属于接运站需要变更调整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收粮站点时,须征得收粮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同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进境粮食下脚料管理制度
进境粮食下脚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境粮食下脚料的管理,降低下脚粮的浪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进境粮食列车进站后,疫情防疫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在检查箱体状况完好的同时,铺设防挡漏布,做好撒漏货物的清扫工作。
第二条下脚料、地脚粮清扫由专人负责,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第三条粮食撒漏物清理,应核对进口粮食有关单证、票据、货物种类、品名、产地、数(重)量、体积、包装及装载等情况。
第四条下脚料清扫过程中,除使用防挡漏布、扫把外,还应用吸尘器对对角进行清扫。
第五条下脚料按照“一列一清除”的要求清扫,清当完毕后,统一装入下脚料袋,在称重后按照批次分开存放。
第六条下脚料清扫完毕后,填写《下脚料清理明细表》,详细记录日期、列车班次、品种、进境粮食重量、下脚料重量(袋),清扫人,存放地点。
第六条地脚粮清理与下脚料清扫程序相似,地脚料清理后可进行筛选,筛上物上报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要求处置;筛下物作为下脚料处理方式与下脚料相同。
第七条下脚料与地脚料清扫做到“一车一清扫”,单独存放,并标明货源国、列车班次、重量和清扫人。
第七条进境粮食下脚料、地脚料清扫后,统一存在下脚料专用库房。
下脚料库存房设置“进境粮食下脚料指定存放处”,用以收集进境粮在接卸、查验、中转过程产生的不可回收的下脚料。
第八条在进境粮食卸货后,要及时清洁卫生,对清扫的粮食下脚料暂存于指定存放处,标记货源国、列车班次、品种、重量和清扫人员。
第九条对清扫的进境粮食下脚料存在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准移动。
第十条地脚粮的收集要分品种分别灌包。
并使用手动筛或震动筛进行筛选,对地脚粮进行筛选,筛选出的下脚料统一存放,可用粮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理。
第十一条下脚料、地脚粮存放期间,由清扫人员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严禁动用。
第十二条下脚料、地脚粮一天两对账,存放三天或五十公斤后,统一交由下脚料、地脚粮处理人员进行集中处理,交接过程中按照交接程序签字,确保数字无误。
一种进境粮食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方法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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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进口粮食作为我国粮食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为加强进口粮食安全管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规范进口粮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3. 提高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对国际粮食贸易风险。
三、制度内容1. 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进口粮食接卸口岸资质管理: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应取得相应资质,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
(2)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支持并督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加强接卸、仓储、运输环节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3)进口粮食流向管理: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按照配额管理、检疫许可有关规定,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存。
(4)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转基因粮食流入种植环节。
2. 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1)加强进口粮食运输途中安全管理: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粮食运输途中撒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2)动态管理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3)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与世界各国的粮食合作,推动进口来源渠道多元化和品种多元化,确保粮食进口稳定性。
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实施与保障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2. 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自律,确保进口粮食质量安全。
3.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进口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进口转基因原粮加工安全管理规定
进口转基因原粮加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做好进口转基因原粮(主要包括进口转基因玉米、高粱、大麦、小麦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特制定进口转基因原粮采购、运输、贮藏、加工、产品销售、档案等相关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进口转基因原粮采购管理规定1.应选择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供应商,且供应商已取得国家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2.在购销协议达成之后、合同签署之前,应要求供应商在装运时对所装运原粮进行转基因品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需检测是否含有国家未批准进口的转基因品种,确保公司进口的转基因原粮是我国农业农村部允许进口的转基因品种。
3.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列明需供应商提供的原产地国官方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例如:植物检疫证书、品质证书、熏蒸证书、化学残留物证明、原产地证书等,确保我们从源头进口的原粮是经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并不携带疫情、疫病的优良品质原粮。
4.确保在进口原粮到达我国目的港口之前,应办理好相关部门要求的许可证,例如:检验检疫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二、进口转基因原粮运输管理规定1.选择散货船海上运输时,必须确保船舱清洁、无污染、无毒害物、无异味,适合存储和运输原粮。
2.选择集装箱海上运输时,集装箱必须清洁、无撒漏。
3.船舶抵达卸货港,公司在取得相关准运许可后,应安排货物在全封闭、不落地状态下进行运输,杜绝原粮及杂质散落。
4.如选择车辆运输,必须提前规定运输路线,在运输中以封闭集装箱为主,密闭高栏车为辅。
卸货过程中用塑料薄膜将难以清扫的区域进行覆盖,便于收集遗撒原粮及杂质。
港口发运前应对车辆的密闭性进行检查,并用泡沫剂对车体可能存在撒漏的缝隙进行封闭;装货后加以带有编号的铅封,货物到达厂内后由专人进行铅封检查,确保铅封完好未被打开,严防出现撒漏、倒卖现象。
三、进口转基因原粮贮藏管理规定1.饲料厂卸货前,必须对立筒仓、输送设备进行清扫、检查,确保密封性良好,无异常后方可卸货。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大麦防疫管理规定
1.目的为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大麦检验检疫要求,做好本单位进口大麦在接卸、过磅、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过程中的植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口大麦检验检疫管理。
3.术语及相关文件清单3.1术语进口大麦:指产地为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外国大麦;3.2相关文件清单4.职责:6、正文内容:6.1管理要求:6.1.1工厂进口大麦检验检疫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生产部部长、组员:部长、副部长、副部长、监管员6.1.2工厂进口大麦检验检疫小组职责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检疫规定,了解进口大麦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大麦的在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过程中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大麦入厂6.2进口大麦入厂准备6.2.1拉大麦通知单:每次进大麦,由生产部签发进麦通知单,通知到生产部、工程部、安环部、品管部等相关部门。
6.2.2生产部原料班接到通知后,班长通知装卸公司,提报外用工使用审批流程,做好人员、器具准备工作;原料库管理员提前检查清理立筒仓空仓,确定大麦入仓号;检查大麦入仓设备状况情况,做好大麦入仓准备工作。
6.2.3安全环保部接到通知后通知西门卫值班员,做好入厂监管准备和登记工作,监控室检查西门卫、大麦卸料口监控对焦。
6.2.4工程部接到通知后,通知地磅,根据大麦拉运情况安排班次;检查地磅监控设施确保有效和开启监控。
6.2.5品管部接到通知后,通知和落实麦芽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准备工作。
6.3进口大麦入库管理6.3.1安全环保部西门卫值班员,在大麦运输车辆达到西门横杆处,停止1分钟,确保监控拍摄清晰车牌号后,方可抬起横杆,车辆驶入厂内,登记入厂信息;6.3.2工程部地磅值班员,在大麦运输车辆到达地磅停稳,只留一个司机,工程部过磅员进行过磅,进口大麦公司司机提交供方送货单给工程部过磅员。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粮食进口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一、粮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商品,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以及国务院最近对进口粮食的指示,为把粮食进口工作搞好,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口粮食品种包括:食用、饲料用及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绿豆。
三、针对粮食国际市场特点,并为确保完成国家粮食进口任务,进口粮食实行集中统一经营,即各种外汇项下的粮食进口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总公司)统一经营并负责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其中中央计划内进口由粮油总公司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统一成交;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由省、市、自治区根据国家计委的年度进口计划将外汇额度划拨至粮油总公司,并出具人民币保函,由粮油总公司代理进口。
粮油总公司负责国际运输、对外开证及其它涉外商务方面的事宜;商业部负责国内接卸、储运、调拨分配及其它内贸方面的事宜。
四、对特殊规格、特定用途进料加工、特需供应所需进口的小额、零星面粉、大米、玉米等(小麦、大麦除外),可由地方经贸厅(委、局)呈报经贸部批准后,指定本地区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自行进口。
经批准自行进口的各地外贸公司,凡进口量超过一千吨的,在价格上应征求粮油总公司的意见,接受协调,粮油总公司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五、粮油总公司进口粮食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合同验放。
地方指定公司自行进口粮食凭经贸部批件向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
六、特区进口粮食由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掌握审批。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进口玉米下脚料管理制度
进口玉米下脚料防疫处理管理制度进口玉米下脚料防疫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随进口玉米在运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杂质、包装物等下脚料的处理,确保下脚料的处理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做好进口玉米的防疫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口玉米的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全过程中产生的撒漏物、筛下物、杂质、包装物等的管理;三、工作职责1、经营部负责进口玉米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撒漏、碎屑的收集并记录;2、淀粉车间负责进口玉米在储存、加工过程中下脚料、副产物的收集并记录;负责下脚料放置点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3、采购部负责进口玉米下脚料、副产品核查、销毁并记录的工作;4、品管部负责与检验检疫局沟通,定期汇报进口玉米下脚料的处理情况。
四、工作程序4.1 公司设立进口玉米下脚料储存库,该库房与其它库房严格隔离,确保不与产品、原料产生交叉,并有专人管理,建立下脚料出入库台账;4.2 处理措施:所有下脚料全部焚烧处理,定期将下脚料运至公司环保处理车间的热风炉统一焚烧处理,焚烧过程由专人看管,并建立销毁记录;下脚料及杂质的处理,必须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4.3 所有下脚料均用密封袋承装,确保在储存、转运、销毁过程中不会产生撒漏;4.4运输过程4.4 .1接卸完成后,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和防疫消毒处理,进口玉米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出现撒漏,立即清理、清扫,确保不会产生遗漏,并将撒漏物有专门容器承装,加贴明显标识,不与其它物质、原料混装,并做好记录,返回公司后,如数入库到进口玉米下脚料储存库并填写后入库记录4.5 .2运输、转运过程中发现遮盖物或包装容器出现破损,立即更换,更换下的与进口玉米有接触的容器视为下脚料处理,单独存放,不得随意丢弃;返回公司后,如数入库到进口玉米下脚料储存库并填写后入库记录。
4.5 储存过程1 .5.1玉米进仓前,对进口玉米进行过筛,将过筛出的杂质、碎屑等统一装运至进口玉米下脚料存放库并做好记录,如产生包装材料,全部视为下脚料销毁处理;4 .5.2储存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进口玉米不会发生变质,一旦玉米发生霉变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将霉变玉米视为下脚料处置。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2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进出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证养殖动物的安全生产,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的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首次在中华人同共和国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未取得产品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安全、有效和污染环境的原则。
生产国(地区)已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五条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中英文填写)。
(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
(三)提交申请(中英文一式二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分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
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摘要:1.进口粮下脚料的定义和分类2.进口粮下脚料的出入库记录的重要性3.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的管理规定4.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的实际操作流程5.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的注意事项正文:一、进口粮下脚料的定义和分类进口粮下脚料,是指在进口粮食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部分,如麸皮、糠麸、大豆粕等。
这些下脚料虽然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但却有着广泛的用途,如制作饲料、生物燃料等。
根据不同的原料和加工方式,进口粮下脚料可分为多个类别。
二、进口粮下脚料的出入库记录的重要性进口粮下脚料的出入库记录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出入库记录也是政府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的管理规定我国对进口粮下脚料的出入库记录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
企业需要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台账,记录下脚料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需要定期将这些信息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以接受监管。
四、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的实际操作流程在实际操作中,进口粮下脚料的出入库记录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建立台账:企业需要建立详细的出入库台账,记录下脚料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2.记录出入库:每次下脚料出入库时,都需要在台账上记录下相关信息,包括出入库时间、数量、经办人等。
3.定期报送:企业需要定期将出入库记录报送给相关政府部门,以接受监管。
4.台账保管:企业需要妥善保管台账,以备查。
五、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进口粮下脚料出入库记录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记录的信息需要真实、准确,不能有误导或虚假的记录。
2.及时记录:出入库记录需要及时记录,不能拖延或遗漏。
3.妥善保管:台账需要妥善保管,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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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保证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措施周密、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区域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进口粮食下脚料在存放达到7天或数量达到50KG后,由原料保管员通过封闭车辆或器具转移至焚烧炉处,由锅炉工进行集中焚烧,并填写《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记录》,注明下脚料接收数量、处理数量、处理时间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下脚料应经过人工分批定量送入焚烧炉,单次焚烧量不得超过20KG;点火燃烧后,应确保下脚料在燃烧室内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灰烬由锅炉工取出并掩埋处置。
第五条下脚料的处理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应至少保存至本次进口粮食用完,进口粮食未核销完毕的不得删除。
第六条如日常下脚料产生量很少,可按程序进行焚烧处理;如下脚料产生量比较大,生产人员应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
第七条可以用作其他用途的下脚料,应明确记录下脚料相关信息,包括质量评估信息、用途去向信息等,经有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判定或评估的下脚料不得私自处理或带出厂外。
第八条每批下脚料产生、存储和销毁处理的数量、时间,原料保管员均应作详细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第九条原料保管员应每周检查下脚料的存放与销毁情况,并检查台账记录是否符合防疫管理的要求;发现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逐级汇报上级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20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