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贵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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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贵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5年3月23日,我局公平交易分局人员发现贵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在我县人民会场进行**牌除湿追风灵(以下简称追风灵)产品说明会。贵州公司在产品宣传活动现场拉产品说明会的横幅和宣传画,将各地该产品使用者赠送的锦旗置于现场前沿和左右两侧,产品说明会首先由贵州公司促销人员讲解该产品的试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讲述产品由来的历史故事,请试用人员上台现场实话实说,并请送感谢信的使用者上台宣读感谢信,促销人员也上台代为宣读感谢信,然后进行产品赠送活动和销售活动,据现场促销人员介绍共销售追风灵120瓶,单价75元/瓶,截至我局立案查处之日起说明会已经进行了九场。我局立案之后进行了缜密调查,最后将该案定性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拟给予贵州公司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壹拾捌万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贵州公司派出了两位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代理意见就贵州公司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处罚额度是否适当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了辨论,之后我局综合案情并部分听取贵州公司代理意见,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我局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异地强制执行的申请,使该案得以执行。
[争议焦点]
在该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当事人的行为应该按照《广告法》来定性处理。贵州公司在追风灵产品说明会上采取挂横幅、宣传画、锦旗、介绍产品历史故事、性能等、宣读和代为宣读感谢信、赠送药品等和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广告、粘贴消费者赠送的锦旗方式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宣传以达到促销产品的目的,在这些宣传过程中,宣传该保健品的疗效,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药品,具有药品的疗效。《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该清楚、明白。”贵州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处罚。再则,《广告法》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是特别法、专门法,应当优先适用。
二、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首先、本
案当事人的宣传方式超出了《广告法》的规范。广告根据其发布方式可分为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电视报纸期刊广告、互联网广告等。本案中,贵州公司通过讲述产品历史故事、悬挂消费者赠送的锦旗、宣读和代为宣读消费者感谢信、以多送赠品为诱饵要求消费者送锦旗等方式宣传促销产品让本为保健品的追风灵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药品,具有药品的疗效,其宣传方式超出《广告法》的行为规范,其法律责任也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其次、当事人贵州公司的促销人员在追风灵产品说明会现场和互联网上进行了产品广告宣传,以消费者感谢信和锦旗为载体突出宣传“**除湿追风灵,治疗风湿真神奇”“**除湿追风灵,治好我的肩周炎”“**除湿追风灵,治疗顽疾真正行”“除湿追风灵,风湿无处存”“**除湿追风灵、用到病除擦就灵”等,其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观故意明显,行为非常具体,消费者将追风灵认为是药品的事实客观存在。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它法律有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但是对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推定立法原意应该是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工商公字[1995]第238号文件指出: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要重点查处------,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5]第261号答复中指出:如果在该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彻底审查案情、对案件性质认真核审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一致意见,采纳第二种意见,对贵州公司进行了处罚。
[案后反思]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告作为一种企业竞争战略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激烈的竞争使部分市场主体千方百计找寻法律空子,力图规避法律制裁。在各种合法的形式下面进行非法竞争,利用部分消费群体消费知识上的缺陷、防范心理的缺失,运用真实的谎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蒙蔽消费者,具有非常强的欺骗性,应当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不断深入,执法体制中既有综合执法机构又有专业执法机构,法律规定中的行为竞合不断增多,同种违法行为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条件,给具体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何恰如其分地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既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又是净化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值得在我们具体工作不断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