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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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云南建投大理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第八项目经理部
2017 年 8 月 10 日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三、职责
项目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专项资金。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安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使用负责。
四、安全专项经费来源和渠道
按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合同价的1.5%计取。
五、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
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b.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c.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d.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e.隧道、挖孔桩等工程部位有害气体检测及购置、维护检测设备费用;
f.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2)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a.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b.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特种作业人员专用工作防护服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c.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a.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b.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4)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a.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b.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c.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a.“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b.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c.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a.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b.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c.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d.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e.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f.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等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g.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六、费用使用计划
安全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并报项目总承包部审批;每月月初制定当月安全生产费用月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经项目总承包部审批同意后,由项目部按批复的计划支配使用。
七、费用计量流程
费用计量资料在每月的25日前上报至项目总承包部,计量审批流程:工区项目经理部→项目总承包部→驻地办安全专监→驻地办高监→建设指挥部。
八、安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安全专项资金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全过程监督控制的原则。项目部和各单位要对安全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安全专项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4、依法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科目核算安全投入,严格实施财务监督,反映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九、核算
安全费用应专项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若发现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项目部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十、审核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分析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并负责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
十一、使用安全资金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有关业务部门的审核意见;
2、财务部门的财务审核;
3、单位或部门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
十二、违规追究
在使用安全专项资金中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将对承包人按《安全生产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可采取暂缓资金拨付、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擅自改变安全项目建设内容,用途的。
3、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安全资金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财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停止支付安全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擅自改变安全项目建设内容,用途的。
3、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4、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