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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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湘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湖南省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省政府决定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对无证无照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安全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全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齐有关证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查处。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或整合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的煤矿;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明确关闭目标和责任。

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总体思路,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关闭400处左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煤矿。

全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试点示范,分批实施,有序推进。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目标,制定方案,强化措施,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在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中,应妥善处理商业性煤炭探矿权问题。

非煤与瓦斯突出的商业性煤炭探矿权可以整合到采矿权的,按资源整合方式整合;符合国务院规定转采条件的,按转采方式转采;不能整合又不符合转采规定的,原则上予以注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意见为了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的总要求(一)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对矿区进行巡查,做到常抓不懈。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调控、部门归口监督、企业自律管理的煤炭监管体系,形成“依法、安全、规范、有序”的煤炭生产经营机制。

二、建立巩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政府总揽全局,部门协调指导”的原则,全方位落实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

实行市、州政府领导包县(市、区),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矿点的办法,形成纵向到底的工作责任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湘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

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4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最近,国务院在郑州召开了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议,并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6月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煤矿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特别是个别县(市)、部门和单位存在认识不足,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乡镇煤矿以停代整,一些已关闭的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比较严重,小煤矿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保护和利用煤炭资源。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进一步提高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继续全力地抓好这项工作,把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小煤矿关闭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再次重申的“四个一律关闭”(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一律关闭,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律关闭,“四证”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的小煤矿一律关闭,下同)的要求,对本地小煤矿的关闭进行再清理,凡属“四个一律关闭”范围的小煤矿,要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坚决措施,在10月底全部关闭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由省政府统一协调,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政府具体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环保、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内的煤矿进行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行动的重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含7月13前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提出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煤矿以及经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法处罚: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

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

保靖县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报保靖县人民政府(2011年4月16日)我县根据[湘政办函(2011)21号]和[州政办函(2011)25号]文件精神。

切实强化非煤矿山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全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我县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基本情况全县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14家,其中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105家,地下开采9家。

目前安监部门直管的40家露天采石场已办证26家,14家停产整顿,地下开采9家,正在办证4家,已关停5家。

全县共有29座尾矿库,均属五等库,其中危库4座、险库4座、病库20座、正在新建尾矿库1座,州政府挂牌督办危险尾矿库8座。

截至目前,我县已整治到位的尾矿库10座,基本整治到位6座,完成整改设计5座,正在申请销号的5座,没有完成设计和整治的库2座,正常在建的1座。

尾矿库专项整治任务仍然繁重。

二、及时落实上级会议及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整顿关闭专项行动。

切实落实四个“及时”:一是我县及时传达贯彻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二是按照省州要求,及时制定了全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方案,成立了县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三是及时召开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四是着力强调了对全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并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及时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县安委办公室。

三、扎实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行动,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抓手,结合整顿关闭专项行动,由县安监局联合国土、公安、电力、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始终对非法违法生产保持高压态势。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地毯式排查,将需要进行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及时上报县政府,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进行公示,依法关闭取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湘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精神,巩固我省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煤矿规模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

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升能力;以大管小、提高水平,明确责任、严格监管。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技改扩能、管理强矿,到“十一五”期末,再关闭淘汰一批小煤矿,全省70%以上的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及以上,其他煤矿达到3万吨以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促进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四)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超层越界等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作出关闭决定,并按标准关闭到位,各颁证机关应及时吊(注)销其相关证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2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3.10【实施日期】2005.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湖南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三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一、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范围全省所有高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

省属煤矿企业集中整治的重点单位是:涟邵矿业集团、资兴矿业集团、白沙煤电集团、湘潭矿业公司、群力煤矿和新生煤矿所属的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

各市州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整治范围和单位。

三、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各级各单位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充实瓦斯治理人员。

全面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的第一责任和总工程师的技术总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坚持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特别是瓦斯集中整治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1]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4
【实施日期】2011.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开展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以来,全省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仍存在关闭矿井和井筒有的没有完全按标准关闭到位,个别技改期间需要利用但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没有关闭, 2010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没有按要求及时关闭,部分技改矿井没有如期完成技改工程,超层越界开采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文件精神,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煤矿技改扩能验收工作。

煤矿已经申请验收的,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验收,抓紧审查并核发有关证照。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的煤矿,必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1]3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21
【实施日期】2001.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
整顿办公室《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制定的《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办法
(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的稳定好转,搞好国有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一)涟邵矿业集团公司、白沙煤电集团公司、资兴矿务局所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和矿务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8•【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1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煤矿的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湖南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关口前移,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依法办矿,从严治矿,确保在2005年年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到位,有效控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顿关闭的对象(一)下列两类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全或证照已过有效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矿井。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的存在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矿井:(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规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定于6月16日至7月31日对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为切实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的检查验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整规工作是事关我省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持久性,将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当前,各地要按照国家对整规工作及其检查验收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整规和迎检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整规到位。

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整规和迎检工作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如发现有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影响全省整规工作和检查验收的,省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目标、严格整改。

国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等方面。

国家验收标准规定,凡出现1个以上(含1个)市州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况之一的,该省不能通过检查验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2
【实施日期】2005.09.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
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
联合执法行动由省政府统一协调,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政府具体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环保、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内的煤矿进行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行动的重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我省煤炭工业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小煤矿多,矿井规模小;二是生产力水平低,产业集中度不高;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差,灾害严重,事故多发。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严格控制煤矿数量,在三年内基本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进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煤矿整顿关闭是落实安全发展、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三年内解决小煤矿问题要求的需要。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整顿关闭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关闭淘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高一批,以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素质的目的,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煤矿散、小、差的面貌。

二、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和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全省规划“十一五”末保留1120个煤矿,其中,9万吨及以上骨干煤矿120个,3万吨以上 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1000个。

全省今明两年关闭矿井500个,其中,2006年关闭220个,2007年关闭280个(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见附件)。

三、明确规划关闭范围按照国家整顿关闭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下列几类煤矿纳入规划关闭范围: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煤炭资源枯竭的;3、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下的;4、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相关证照或经审查达不到颁证条件的;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09•【字号】湘政发[2003]32号•【施行日期】200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

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自2003年4月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排查整治重大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

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一些无证非法、证照不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作坊、小化工厂、个体经营点和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

部分经过验收已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滑坡,一些重大安全隐患仍未得到有效的整改与监控。

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

要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力,坚决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湘政发[1999]1号•【施行日期】1999.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的通知(湘政发〔1999〕1号1990年1月29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压减煤炭产量(以下简称关井压产)是国务院对煤炭行业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

为抓好关井压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关井压产,是国务院在全面分析煤炭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一次能源的需求,对煤炭工业采取的重大宏观调控举措,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切合煤炭工业的实际,对煤炭工业摆脱目前困境、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行业关井压产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以向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关井压产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关井压产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煤炭行业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领导小组,郑茂清同志任组长,陈德铨、陈学军、张兴福、黄永南、叶华庆同志任副组长,黄河、卿渐伟、彭代福、陈柏村、谷文龙、周仁涛、江伟、周桂龙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煤炭局内办公,由周仁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省关井压产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行署和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各地、市、州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关井压产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并认真总结经验。

总结报告-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 精品

总结报告-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 精品

治理矿山越界开采方案
为规范我县矿山企业开采秩序,促使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根据《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发〔XX〕44号)、《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湘政办函(XX)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对全县所有持证矿山开展一次现状普查,预防和制止矿山超深越界行为。

工作重点如下:
(一)煤炭开采矿山。

全县所有持证煤炭矿山均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县政府对下列煤炭矿区实行重点挂牌整治:石下江煤矿,和平煤矿,树林煤矿,东山煤矿,江潭煤矿,太平煤矿新井,水口煤矿一工区。

(二)非煤矿山
1.
2019年06月2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1]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1]4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的补充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1]49号2001年9月30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验收组织。

全省煤矿安全治理整顿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

对整顿后保留的乡镇煤矿,采取逐级验收、逐级审查、省政府批准、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各地应由政府负责组织煤炭、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专门工作班子进行检查验收。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依法履行检查验收职责的监督。

二、验收程序。

停产整顿矿井的复产验收,具体标准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1)33号文件执行。

经验收后的乡镇煤矿由验收人员及乡(镇)、县(市、区)、市(州)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县、市两级政府国土资源、煤炭、环保、公安等部门也必须根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签署验收意见,再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书)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本文下发之前已经验收复产矿井,应将验收时所有资料逐级审核签字后,上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发有关证照。

对未重新核发证照的,一律无条件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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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10]2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函〔2010〕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302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责任,立即彻底取缔应关未关非法煤矿和井筒,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

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地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深化煤矿整顿关闭措施,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

进一步淘汰井型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

引导资源条件差、矿井个数少、井型小、监管力量薄弱的少数市县逐步退出煤炭产业。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煤矿。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煤矿,或资源整合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
4、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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