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事务所 清华大学 王光英律师:公司控制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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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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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

引言

2

控制权基础理论

3

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4

重大疑难控制权纠纷

中国律师控制权诉讼业务前沿

5

6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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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公司控制权问题涵盖了非常丰富的制度内容,代表着公司决策的形成过程和

目的效力,是近100年来研究公司行为或者公司组织领域的核心问题。很少有课题能够像公司控制权一样,如此长时期引发人们的关注。

●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约瑟夫-弗洛姆曾说:“如果有一项权利企业家非

争不可的话,我想只能是控制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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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权基础理论

(一)公司控制权概念

控制公司,决定公司利益走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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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权基础理论

(二)不同门派对公司控制权的定义

在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认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

德姆塞茨认为,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资源的权利束”。他强调剩余权力:他可以独立于其他所有者的合同,而与他们进行合同再谈判。

自从格罗斯曼、哈特和约翰·莫尔等人提出不完全契约理论后(以下简称为GHM理论),控制权研究的重心开始转向剩余控制权。

格罗斯曼和哈特最早明确提出剩余控制权的概念,他们认为“剩余控制权是资产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合同、习惯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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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权基础理论

(三) GHM模型理论

GHM模型与1供需曲线图像模型、2萨缪尔逊(Paul Samuelson)的重叠代模型、3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和梯若(Jean Tirole)的非对称信息模型、4道格拉斯·戴蒙德(Douglas Diamond)和迪布维格(Philip Dybvig)的银行挤兑模型一起,被称为现代经济学五大标准分析工具。

GHM模型将所有权定义为:拥有剩余控制权或事后的控制决策权,剩余控制权直接来源于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拥有公司的剩余控制权或者所有权, 也就掌握了公司治

理的主控权,股东既是公司治理的主体,也是公司治理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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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1)中国

公司法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5)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37)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3)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9)……

公司法涉及到章程的共65个条款,其中包括36个涉及条款和29个自由约定条款。

涉及条款11,12,13,19,20,22,23,25,30,31,34,40,53,59,61,66,

74,75,77,82,84,87,91,93,94,97,98,104,113,148,149,150,153,182,193,195

自由约定条款16,28,38,42,43,44,45,46,47,49,50,51,52,54,56,

71,72,76,101,105,106,118,120,142,166,167,170,

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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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1)中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

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84)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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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2)美国《标准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规定:如果章程

未对董事会权力进行限制,公司权力归董事会。

拥有一套默认制度,根据该制度,法律默认规则的变更,自动

适用章程中没有明确相反规定的公司。

章程的修改必须先经董事会的提议,股东才有权召开股东会修改

公司章程。双边否决权,无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无权单独修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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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3)英国

示范章程条款

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控制权自由安排,除非法律明确禁止

或章程规定与法律冲突。

公司章程修改需要75%超级多数通过,无需经董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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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各国公司法控制权规定

(3)其他各国

涉及公司控制权代表性内容

德国双层董事会结构。

法国章程选择和默认原则,可以选择单层也可以选择双层结构,

未选默认单层。

英国的“不挫败”被收购时管理层在股东会批准前不可轻举妄动。

美国的“毒丸计划”,根据章程和普通公司法,管理层拥有该项权利,

不需要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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