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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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本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本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本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规范公安交管部门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是指公安交管部门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节源头监管措施第三条卡口监控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在交通主干道口、重点交叉口、事故多发地点等位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卡口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发挥作用。

第四条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车辆顺利出入。

第五条对非机动车道安全设施的监管,应当包括设立起止点、设置防撞护栏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障非机动车道的安全通行。

第六条对行人过街设施的监管,应当包括设立斑马线、设置交通指示牌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人过街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提高行人过街的安全性。

第七条对道路障碍物的监管,应当包括清除路面杂物、修复路面损坏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障碍物的巡查和整治,保障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八条对交通标线和标志的监管,应当包括清晰、完整、准确地标示交通指示。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标线和标志的维护和更新,提高交通指引的有效性。

第九条对交通信号灯的监管,应当保证信号灯运行正常、指示准确。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信号灯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交通信号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对交通巡逻车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应当包括装备维护、专业培训等。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巡逻车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交通执法的效果。

第十一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应当及时发现、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和维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进行监管。

第三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的目的是确保道路交通组织有序、交通秩序良好、交通安全保障到位。

第四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应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应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执法权威,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增强执法公信力。

第六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文明出行习惯,推动文明交通建设。

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七条道路交通源头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维护,确保交通信号灯正常运行,合理设置信号灯时间,维护交通秩序。

(二)道路标识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标识设施应清晰明确,反映道路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的交通信息。

(三)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和维护,标线应清晰明确,反映道路实际情况,引导车辆行驶。

(四)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性检查与维修,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修复。

(五)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实现对交通流控制、交通信息发布等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制定道路交通源头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九条为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的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配备监控设备,在关键路段进行红绿灯、标识设施等的视频监控,实时掌握交通情况。

(三)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维修人员的监督,确保施工和维修过程中不影响交通安全。

(四)加强对交通信号灯、道路标识设施、道路交通标线等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文(2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文(2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基础,包括但不限于驾驶员、车辆、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驾驶员监管第五条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监管,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六条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驾驶员考核、培训和审验,并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第七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驾驶员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考试制度,严格考核驾驶员的技能、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九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失职失责的驾驶员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车辆监管第十条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车辆进行监管,确保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要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车辆登记证书和号牌的行为,保护正当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对严重超载、超速、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章道路监管第十五条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进行监管,确保道路畅通有序、安全顺畅。

第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建设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确保道路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提升道路交通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和管理道路交通流量,保证交通畅通。

第五章交通信号和交通管理第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交通信号和交通管理进行监管,确保交通秩序井然有序。

公安部多措并举全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公安部多措并举全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政策研究Policy Research编者按本期政策研究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为主题,从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启动恶劣天气交通应急管理、部署“减量控大”工作、开展夜查拼车包车超员载客违法行为、整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等专项整治行动入手,介绍了广东、江苏、山东、吉林、浙江等地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交通安全风险防控方面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取得的积极成效。

在治理过程中,各地交警针对酒驾醉驾、“两客一危一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开学季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治理办法,并通过进社区、下农村、进校园等多项活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理念,排查交通安全隐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安部多措并举全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任务日益繁重,交通安全形势也愈加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部交管局的统一指导和部署下,持续强化源头治理,狠抓风险排查,推动部门协作,不断提升风险治理能力,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切实维护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持续深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为进一步巩固“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效果,提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持续深入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坚持宣传教育与执法劝导相结合、协同共治与重点推动相结合、巩固成果与补齐短板相结合,推动所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驾乘人员规范使用安全头盔、安全带,养成安全出行习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是减少交通事故死亡的有效措施。

2020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来,全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率均同比下降10%以上,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死亡人数自2006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4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4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涉及广泛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管理部门,在源头监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公安交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源头监管办法。

二、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驾驶员和行人普及交通规则、交通安全知识。

例如,在交通安全宣传栏设置易于理解的图文,并配以精选案例,生动形象地展示危险驾驶行为的后果,引起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高度重视,进而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三、加大执法力度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过提前布控、加大巡逻力度等方式,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同时,应严厉打击涉及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对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四、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高交通设施的科技含量和适应性。

通过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引导驾驶员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加强对道路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

同时,注重队伍的纪律建设,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确保执法公正、文明执法。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

通过与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建设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研究解决交通安全问题,加强信息沟通,推动源头监管的有效实施。

七、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

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测交通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和处置。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路》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治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全面系统排查我镇辖区内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推动整治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不断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进一步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消除事故风险,严防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

二、工作措施(一)完善工作机制,狠抓源头监管。

紧盯路面,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车辆开展检查指导。

全面压紧压实村(社区)辖区责任、镇直各部门监管责任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

集中排查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路段。

全面分析研判辖区交通安全形势,认真摸排和梳理国省道、农村道路、临水路段等事故易发多发的路段,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不足,以案分析把握事故特点、规律,确定重点时段、路段、区域。

责任单位:交管站、派出所(二)加强隐患排查,狠抓源头监管。

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公路、特别是通村公路的管理。

重点排查路侧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道路交通标志缺失、安全防护设施不全等突出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馈,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和对策,组织在汛期联合对公路易发生水毁塌方、桥梁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切实督导整改。

责任部门:交管站、派出所(三)加强路面管控,严查违法行为。

要加强酒醉驾、货车、农村“两违”车辆源头治理。

以“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非运营(含营转非)大中型客车、三轮摩托车等七类车辆为重点,严查酒醉驾、“三超一疲劳”、违法载人及农村“两违”等重点违法,切实净化路面通行秩序。

责任部门:交管站、派出所(四)深入宣传引导,提升安全意识。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能力, 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本质好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 X〕30号)、《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1.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体系。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谁负责行业审批、谁负责打击非法行为”的原则, 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特点, 制定监管标准和工作细则, 对本行业领域内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日常管控, 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力度, 严格依法查处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落实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2.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驾驶人及其他员工的教育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确保本单位不拥有不合格车辆。

本单位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 经营、管理、租用、使用机动车辆的,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 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确保使用合格车辆、合格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 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 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3.区县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专家排查安全隐患工作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1•【字号】渝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发[2007]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汲取石门大桥“10·1”、九龙坡“1·1”等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防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渝府发 [2006]1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

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

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

(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

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

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

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小庙站郭本田)第二篇。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

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2x年11月日点分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

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稿)》中市场监管职能调整的探讨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稿)》中市场监管职能调整的探讨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4期|法治建设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稿)》中市场监管职能调整的探讨◎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孔迪近日,公安部在其官网发布了《〈道路交通安 全法(修订征求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际上,现行《道路交通 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只在2011年进行过一?欠修正,近年来全国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就修改《道交法》提出 具体意见建议,2015年11月原国务院法制办也曾 发布过《道交法(修改建议稿)》《道交法(补充 建议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另外,2018年国家 机构改革后涉及多个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 部门合并、职责调整,这份最新的《道交法(修订 建议稿)》的出台也在意料之中。

根据起草说明所述“本稿共修订124条,其中 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修改后《道交 法(修订建议稿)》共162条(现行版只有124条),笔者使用“市场监管”作为关键字搜索,有5个法律 条款共14处涉及“市场监管”职能’根据相关表述来 看,今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以下变化:一、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处罚条款増 减(第106条)现行《道交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义务性 规定主要有两项,分别是“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和“严格按照机 动车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对应罚则都在第94条,违反前者将“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价格处罚职责已并人市场监管部门;而违反后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 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 其检验资格”(实际是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目前全国机动车检验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化,所以本修订稿取消了对安检机构“超标收取检验 费”的处罚,这个变化好理解。

但第106条把对安检机构“不按标准进行 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由公安交 警部门按照违规检验收费倍数罚款、市场监管 部门撤销资质,改为统一由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处不同额度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还要撤销资质和吊销执照,公安交警部门只须暂停采信数据和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即可。

公安部交管局: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确

公安部交管局: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确

公安部交管局: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作者:交宣来源:《汽车与安全》2020年第10期深入推进“减量控大”工作開展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行动10月21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视频推进会在京召开,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刘钊出席并讲话。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训词精神,按照赵克志同志要求和部党委部署,从10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开展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要聚焦防范源头风险,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治理人、车、路安全隐患,联合有关部门强力推进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严把“源头准入关”,强化“全周期管理”,打好清剿隐患“歼灭战”。

要聚焦农村交通安全短板,开展实地调研,摸清情况问题,当好党委和政府参谋,推动解决农民集中出行乘车问题,推进农村公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打好破解难题“攻坚战”。

要聚焦路面主战场,加强高速公路等重点道路通行秩序管控,加强货运车辆及运送施工、务工人员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加强酒驾醉驾查处,打好公路安全“防控战”。

要聚焦恶劣天气应急,建立全链条预警处置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应急处置及时性,积极应对第一场雾、第一场雪,打好重大风险“阻击战”。

要聚焦交通安全主题,深化秋冬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宣传,组织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持续打好宣传教育“阵地战”。

会议要求,要坚持政治建警,深化教育整顿,加强班子建设,深入推进交警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大力加强交警队伍建设管理,为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要着力提升交警队伍专业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实战能力,深入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管理,落实好交管“放管服”措施。

要以上率下、真抓实干,以务实作风确保百日会战取得实效。

深化社会多元共治集中整治交通安全顽瘴痼疾10月1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湖南常德召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现场会,部署推动解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高速公路交通现代治理能力水平。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冀公交[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安厅2014年6月4日冀公交〔2014〕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其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概念】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履行交通安全内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其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督促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监管对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单位,使用校车(含7座以上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的学校及幼儿园,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校车服务机构以及拥有5辆以上重点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较大有车单位。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包括公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拥有10座以上大中型客车的出租汽车公司、公路客运场站和有5辆以上中重型货运车辆的货运企业(含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

重点车辆是指10座以上大中型载客汽车(不含教练车)、中重型货车或牵引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仅指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车辆所有人登记住址为乡镇(村)的7座以上载客面包车(简称农村面包车)。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监管工作,促进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监管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交通安全工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监管意识。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员的源头监管工作包括驾驶员资格审查、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认定和驾驶证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

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驾驶员培训,加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可以吊销或者暂扣其驾驶证,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条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的源头监管工作包括车辆注册登记、年检和技术监测等方面。

第十一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的监管,确保车辆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车辆年检工作,对通过年检的车辆予以合格认定。

第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技术监测工作,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予以处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设施的源头监管工作包括道路规划和建设、交通信号设施和标线等方面。

第十五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参与道路规划和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流畅。

第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监督和管理交通信号设施的设置和运行,确保交通信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024年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3篇)

2024年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3篇)

2024年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交通事故频发。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制定了《2023年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驾驶人、车辆和道路交通环境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畅通性。

二、驾驶人的源头监管1. 驾驶证管理(1) 强化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驾驶证申领的审核和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驾驶资格,并对违规申请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2) 强化驾驶证的考试和培训。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确保驾驶人具备足够的驾驶能力和交通法规知识。

(3) 建立驾驶人信用档案。

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记录,建立驾驶人的信用档案,对违法和事故多发的驾驶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2. 驾驶行为监管(1) 提高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意识。

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宣传教育和巡逻执法等方式,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

(2) 鼓励良好驾驶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措施鼓励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如设置奖励制度、开展安全驾驶比赛等。

(3) 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三、车辆的源头监管1. 车辆注册和备案管理(1) 加强车辆注册和备案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车辆注册和备案的审核和审查,确保车辆合法上路,并对违法注册和备案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2) 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交管部门将建立车辆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管。

2. 车辆技术安全监管(1) 加强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车辆的年检和抽检工作,严格把关车辆的技术安全状况。

(2) 提高车辆技术标准。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强对车辆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推动车辆技术的不断提升和更新。

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一、引言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公安交管部门制定了《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二、监管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提高交通管理效能,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

三、监管职责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源头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规章制度的全面执行。

2.加强对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包括驾驶员资格审查、考试和培训等。

3.加强对机动车的审核和管理,包括车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强制保险等。

4.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测和维护,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

5.加强对道路交通信号的监测和控制,提高交通信号的精确度和时效性。

6.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7.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和精准度。

8.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素养。

四、监管措施为了有效地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公安交管部门将积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智能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提高对驾驶员、车辆和道路交通情况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2.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公安交管部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进行协调配合,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合力。

例如与交通运输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交管部门将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媒体宣传、社区讲座、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文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范文一、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是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承担着源头监管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意义交通安全源头监管是指从源头上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以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中发挥关键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通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参与制定交通法规,确保交通法规准确有效,并严格执行。

2.交通信号灯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交通信号灯进行安装、维护和管理,以确保交通信号灯的正常工作状态,有效指导交通流向。

3.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上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进行规划、设置和维护,确保路面交通标识的清晰、准确。

4.机动车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驾驶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机动车的检验和治安管理,以确保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5.道路安全设施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包括交通隔离设施、交通警示牌等,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6.交通事故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及时处理,调查原因,追究责任,维护交通秩序。

三、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的重点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公安交管部门在源头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交通法规的遵守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2.加强交通信号灯管理:公安交管部门应密切关注交通信号灯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并进行设备升级,确保交通信号灯的正常工作。

3.提高交通标志标线的准确性: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标志标线的清晰、易懂,提高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规则的理解和遵守。

4.严格机动车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机动车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机动车的登记和审验,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4.23•【文号】交运发[2010]210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

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

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举措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举措

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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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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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
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
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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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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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
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
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

???????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
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
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
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
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管
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
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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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管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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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

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

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

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
督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

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服务学校等交通安全
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

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安全设施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安全
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手段,督
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接
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
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绍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安
全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不予办理道
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路
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
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
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电话,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位的交
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每月的20日-25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抄告,每月的25-30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

《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
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

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
人交通安全监管全程服务平台”。

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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