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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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方式、流程及要求

村镇银行设立方式、流程及要求
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决议法律意见书及资质证明材料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监会同意设立村镇银行规划备案通知书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初审意见报告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章程草案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组织结构图战略发展规划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报告的复印件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资质及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村镇银行设立条件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
拟任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村镇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组织结构图
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和薪 酬、风险管理、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制度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规划包 括市场定位、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准备 金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弓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一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

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

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

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

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1.验资。

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村镇银行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下面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一、政策法规要求:1.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2.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要求;3.具有合法的经济地位,注册资本充足。

二、成立资格要求:1.符合金融机构的设立资格要求,如非法人或法人联合体;2.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村镇银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村镇银行注册本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3.有成熟的面向农村地区服务的银行业务经验;三、股权要求:1.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可以是县以下政府或社团团体,也可以是中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2.发起人股权持有比例:金融机构不得持股超过49%,村镇企业、合作联社等社会力量应持股比例达到合计30%以上;四、经营能力要求:1.具备开展相应银行业务的人员力量,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2.拥有现代化的金融服务设施和信息技术支持系统;3.具备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以及风险控制措施;4.具备开展信贷业务的能力,包括贷款风险评估与审批能力;5.可以独立核算,进行经营决策和资产负债管理;五、合规要求:2.合规运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3.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地域要求:村镇银行主要在农村地区设立,满足当地居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以上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村镇银行在服务农村居民和小微企业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因此,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对于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能够保证其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能力,更好地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村镇银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准入条件。

2. 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股份制、合作制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村镇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4.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村镇银行可开展存款、贷款、基本账户、支付结算、信用卡业务等一般性商业银行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特色业务。

5.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村镇银行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6. 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监管:村镇银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规监管。

7. 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和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上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细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执行。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2)是指对村镇银行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发布和执行。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含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1. 村镇银行的设立和注销程序,包括注册资本要求和法人资格审查等;2.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限制,包括参与哪些金融业务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等;3. 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组成和职责、高管层任职资格和任期等;4.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等;5. 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和财务报告要求,包括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资本充足率等;6. 村镇银行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信息保护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7. 村镇银行的合规要求,包括反洗钱和反腐败规定等;8. 村镇银行的监管和监察制度,包括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措施等。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关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村镇银行管理办法简介村镇银行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村镇银行的设立、资本金、经营范围、业务准入条件、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设立村镇银行的条件根据办法规定,设立村镇银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有较稳定的经济基础和金融需求;2. 村镇银行设立的地方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农民或企事业单位,具备较为广泛的金融服务对象;3. 资本金充足,符合监管要求。

设立村镇银行需要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设立批准。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办法规定,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1. 存款业务:接受居民、农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2. 贷款业务:向居民、农民和企事业单位发放各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企业经营贷款、农户生产贷款等;3. 外汇业务:开展外汇存款、汇兑等业务,但需要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4. 经办票据、汇票等业务;5. 代理银行业务:代理收付现金、各类票据,代理邮政储蓄业务等。

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办法规定了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

董事会是村镇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战略规划和决策。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高级管理团队由行长和副行长组成,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治理要求和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管理要求等。

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稳定。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办法重点强调了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机制。

办法规定了村镇银行应当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度量方法,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和风险应对等制度。

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②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③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④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⑤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⑦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村镇银行市场准入一、筹建村镇银行1、操作流程:2、行政许可证事权划分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1、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2、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申请筹建村镇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筹建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工作方案;(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要点(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村镇银行设立的有关文件

村镇银行设立的有关文件

自2006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在6个省区进行试点以来,全国累计已有超过110家村镇银行挂牌成立。

而根据2009年银监会发布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三年期间计划在全国建立13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因此在今明两年村镇银行将可能迎来快速发展和扩张的良好机遇。

特别是今年国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三十六条”)将此列入鼓励类项目。

银监会最新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为村镇银行的经营和未来发展空间带来了重大机遇。

现我将设立村镇银行的实际经验总结如下,期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设立村镇银的主要法律文件1、《公司法》2、《商业银行法》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4、《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二、设立村镇银行的程序1、选择地点,与银监局沟通获其支持,与当地区县级政府沟通获其支持;2、订立出资人协议3、确定筹备小组4、撰写筹建申请文件5、向银监局提出申请6、获得银监局批准筹备通知书8、撰写开业申请文件9、向银监局申请开业10、获批后领取金融许可证11、办理工商税务等证照开业三、对发起人的要求控股性发起人,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持股不低于20%1、国内金融机构①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②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④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有关部门指,股东大会、上级主管部门如国资委、财政部等出资机关)2、境外金融机构: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③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④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⑤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⑥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⑦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⑧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4年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村镇金融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依法设立,依托乡、镇、村居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建立的便于服务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参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解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协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银行的设立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乡、镇、村居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基础;(三)具有一定规模的收入和利润;(四)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五)具有合规经营的能力。

第六条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单位,应当向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初步审批,将审批结果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初步审批的结果进行复核,并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条获得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村镇银行设立登记手续。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权责关系。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应当设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并指定具体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银行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条件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②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③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④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⑤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⑦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⑧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管理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村镇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保障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教育,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金融办公室的平稳运行。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村镇银行业务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客户及员工的信心建设,推动村镇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置董事会,并明确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管理层工作。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确保银行的合法、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总经理,并明确其权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向市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公开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操作规程,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开展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业务,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审慎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第一篇: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什么是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成立村镇银行实施方案

成立村镇银行实施方案

成立村镇银行实施方案村镇银行是指在农村地区、小城镇地区设立的、以服务本地居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对象的金融机构。

成立村镇银行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和小城镇地区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为了有效地实施成立村镇银行的方案,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明确定位和服务对象。

成立村镇银行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定位和服务对象。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村镇银行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包括农民、小微企业主、农村合作社等。

同时,要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

二、加强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

成立村镇银行需要加强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

要建立健全村镇银行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金融知识和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成立村镇银行需要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等,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

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确保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营。

四、加强合规监管和社会责任。

成立村镇银行需要加强合规监管和社会责任。

要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五、创新服务模式和营销策略。

成立村镇银行需要创新服务模式和营销策略。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同时,要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扩大村镇银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客户。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支持。

成立村镇银行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支持。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要利用科技手段,拓展线上线下渠道,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综上所述,成立村镇银行的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各个方面的工作,做好定位和服务对象、组织建设和人才培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合规监管和社会责任、服务模式和营销策略、信息化建设和科技支持等工作,确保村镇银行能够有效地为农村地区和小城镇地区居民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现就村镇银行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一、组建工作要点(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1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2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4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5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1.验资。

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

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银监办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58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要求,加快构建“分工明确、联动有序、协作高效、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格和设立地点核准流程(一)申请。

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就主发起行资格和地点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自我评估报告等。

同时,还应提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年度计划。

上述材料应抄送属地银监局、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拟设地银监局)。

申请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应详细阐述拟设立村镇银行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以及申请人对拟设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和对规划的实施、评估和控制等。

自我评估报告应详细阐述申请人是否具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源与能力,是否符合《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所列的七项要求等。

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年度计划应明确村镇银行具体地点及挂钩关系,逐一介绍拟设地点的经济金融情况,重点阐述村镇银行拟设地点的必要性(如拟设地点的银行营业网点、人均贷款、涉农贷款供求状况等)。

(二)征求意见及反馈。

属地银监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后,就是否同意其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报送银监会。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第一篇:村镇银行管理组建核准的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村镇银行设立的基本要求与条件1,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5)具有必需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6)具有清晰的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7)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8)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9)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已经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支农支小特色明显。

3,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4,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除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2)监管评级良好;(3)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4)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5)具有合格人才储备;(6)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5,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3)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有效的商业模式;(4)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5)具有合格人才储备;(6)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8)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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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什么是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筹建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工作方案;(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

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报告;(3)、章程草案;(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

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6)、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五、公司治理1、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2、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

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5、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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