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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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什么是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设立村镇银行的设立

1、村镇银行的命名规则: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2、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关于发起人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4)、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2)、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3)、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4)、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8)、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9)、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起人是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5)、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7)、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

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三、主要设立程序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村镇银行的筹建由当地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2、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核准。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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