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设计图审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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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甲方:
乙方:
乙方对甲方项目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进行审查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1.4设计单位:
第二条审查依据
1.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
1.3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4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1.5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审查内容
3.1政策性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1.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1.2提供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和业务范围;
3.1.3提供施工图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注册执业制度;
3.1.4施工图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程序;
3.1.5设计文件加盖图章和签名情况;
3.1.6设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各专业设计图纸和计算书是否配套齐全;
3.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3.2安全性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3.2.1工程地质勘察成果报告和提供的技术参数是否完整、准确;
3.2.2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包括地基与基础是否安全、合理,结构选型与选材是否合理、可行,计算假定、计算模型、简图尺寸、计算参数、动静荷载、采用电算程序、
计算结果等是否正确,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构造设置以及结构节点、连接等设计是否合理、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3.2.3防护、防电磁脉冲、隔震和防化设计是否安全、可靠(包括主体结构和孔口部分以及其他专业防护和防化能力、防护和防化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合理、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3.2.4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2.5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
3.2.6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及质量要求。
3.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4.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等。
4.2具有独立开展工作和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讲求职业道德,能够履职尽责、严谨认真、诚信廉洁。
4.3通过人防专业培训和考核,能够承担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咨询工作。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承担审查任务,从事审查工作。
4.4具有十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完成过不少于五项中型以上人民防空工程相应专业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满八年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4.5审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岁。
4.6审查人员应当为专职审查人员,与乙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乙方按照规定对其缴纳了社保。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审查期限
6.1乙方在收到资料或设计文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6.2审查合格的,乙方应当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的每一张图纸(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乙方公章。
6.2审查不通过的,乙方当出具《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载明不合格的事项,并向甲方说明不合格原因。甲方按照乙方出具的审查通知书,责成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乙方复审。
6.3设计文件经乙方审查合格后(包括修改后的审查),由乙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七条审查费用及支付方式
7.1审查包干总费用为:。以上价格包含税费。
7.2支付方式:
7.3收款账号: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8.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程进行审查。
8.4安排专人与乙方联系,协调处理与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事宜。
8.5甲方对审查意见有疑义的,可报有关部门申请复审。
8.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应是政府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委派进行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应是经本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审查工程师。
9.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审查依据、范围、主要内容、时间和成果要求,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由审查人员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设计文件上加盖公章。
9.3设计文件经乙方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以及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人防主管部门在复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仍存在有违反《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内
容的、未经人防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审查人员在审查文件上签名、出具的防护专项审查文件的格式不符合国家及地方人防部门的规定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因此导致的罚款、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9.4审查工作完成后,除上报、送审和应存档的图纸资料外,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全部归还甲方。
9.5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9.6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除了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外,还应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赔偿。
9.7乙方延误审查工作的,每延误一天,应按审查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赔偿甲方。
9.8乙方保证审查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确保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9.9乙方审查人员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如甲方认为乙方的审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不配合甲方工作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乙方应当满足甲方的要求。
9.10乙方承诺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本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9.11乙方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检测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任何活动。
9.12乙方不得接受设计、勘查等单位的宴请或者收受贿赂,不得作出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9.13乙方如在合同实施期间,丧失了相应的资格与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14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也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处理
10.1因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它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