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78.12.16•【文号】(78)财企字第636号、(78)劳培字第39号•【施行日期】197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78)财企字第636号、(78)劳培字第39号)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家劳动总局批准,末经批准的不能办。
学生的招收和分配,要纳入国家计划。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在规定的经费来源中开支。
三、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1.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包括主管部门委托代办的技工学校),在有关事业费中开支;2.专业公司举办的技工学校,在公司经费中开支;3.大型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今后,没有条件和没有必要单独举办技工学校的中小型企业,所需技术工人,原则上应由上级部门举办技工学校,统一培训。
有的中小型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委托大型企业的技工学校代培,所需经费,按学生人数多少,由委托企业负担,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现有中小型企业已经举办技工学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的经费,也在“营业外支出-技工学校经费”项目中开支。
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专业公司举办技工学校的经费,不能向企业摊派。
各级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应尽先在现有房屋、设备中调剂解决,一般不要新建或购置。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2.20•【文号】[79]劳总培字6号•【施行日期】1979.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发布日期:1986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87年1月1日)废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79]劳总培字6号)现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发给你们。
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转发各技工学校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局。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学校,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教育方针。
它的基本任务,是为实现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能够掌握现代生产技能的四级技术工人(指实行八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
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是:思想政治方面: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技术操作方面:使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能完成本工种中等复杂程度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文明生产的习惯。
技术理论方面:使学生能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要需的技术理论基础知识。
文化知识方面:使学生掌握本工种、专业所需要的文化知识,并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文化水平,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要文化课程要提高到高中水平。
身体方面:使学生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教学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要以教学为中心妥善安排,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计划的全面完成。
技校学生资助政策及工作流程
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4、补助办法
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补助办法: 一是财政给予补助。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 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是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收入予以弥补。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 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
四、国家免学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 (二)主要内容 1、资助范围和对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学 生。 2、受助比例 南疆三地州1、2年级(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农村户籍 学生受助范围为100%; 涉农专业1、2、3年级受助范围为100%; 除南疆三地州以外新疆籍其他地区受助范围为25%; 三年级非涉农专业受助范围为7.5%; 城市户籍1、2、3年级受助范围为15%.
属技工院校将《技工院校基本信息统计表》报送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
理机构审批; 第八步,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批后《技工院校基本信
息统计表》上报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以上步骤,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操作) 第九步,自治区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后的《技工院校基本信息
第十步,免学费资金下达 第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自治区上报及技校信 息管理系统的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涉农专业学生人数,确定免学
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顶岗实习补助,具体
办法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 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新教 材„2011‟22号)。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28•【文号】财教[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月28日财教[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的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的通知》(财教【2019】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9]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 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巳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鄂人社函[2011]613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1〕613号2011年10月27日)各市、州、直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学校: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和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学期新生学籍注册及助学金免学费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资助办发〔2011〕2号)精神,针对目前技工学校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技工学校学籍信息客观真实(一)严格注册程序,实行新生学籍注册前核查制度。
技工学校学籍注册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技工学校由省人社厅负责。
各技工学校必须严格实行新生到校报到交费就读后,逐班进行核查,形成新生注册表,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学籍。
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应提供学生贴照片、学校签章《招生登记表》,学生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在“全国技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内提交注册申请,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技工学校在申报新生学籍时,要提交新生年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学校申报的注册资料后,要组织专班到学校核实学生人数,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注册手续。
秋季注册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10月31日后入学的学生可于12月31日前进行个别补录;春季注册时间为2月底至3月31日,逾期不得注册。
(二)严格电子学籍管理,加强技工学校学籍动态监管。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5.04•【文号】劳培字[1990]6号•【施行日期】1990.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4日劳培字(1990)6号)现将《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
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三 ) 校 内 勤 工 助 学 岗 位 设 置 应 以 校 内 教 学 助 理 、科
序办理。
研 助 理 、行 政 管 理 助 理 和 后 勤 服 务 等 为 主 。
第九章 附则
( 四) 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 调整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育 部 、财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 以工时定岗位。
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 一) 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
第八章 法律责任
于 20 小 时 为 标 准 , 测 算 出 学 期 内 全 校 每 月 需 要 的 勤 工 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 学
学 总 工 时 数 ( 20 工 时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总 数 ) , 统 筹 安
济困难的学生。
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
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
16 劳动。
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
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为学生提供更多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勤工助学机会。
教育部 财政部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
2007年 6 月 26 日 责任编辑: 董成仁
22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7
资 格 证 书 副 本 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经 审 核 同 意 , 学 校 学 生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培字(1990)6号【发布日期】1990-05-04【生效日期】1990-05-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4日劳培字(1990)6号)现将《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80年4月8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
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粤财社[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4]10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技工学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广东省年度技工学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考评表(略)二00四年九月一日广东省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技工学校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以下简称技校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校专项资金指省财政为支持技工学校发展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技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保证效益、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不搞平均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技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实训中心建设、示范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校舍维修、教学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
第五条技校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学校人员支出、办公支出、职工福利、偿还债务等项支出。
第六条接受省财政补助的技校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设备或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支出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和建设。
第七条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对技校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技校专项补助资金监督方式。
(一) 事前审核、事中检查和事后考核评价相结合;(二) 日常监督与专项重点检查相结合;(三) 资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26•【文号】劳部发[1997]210号•【施行日期】1997.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6月26日劳部发〔1997〕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经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就技工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工学校的收费项目、学费标准和学费管理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学费标准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提出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汇总,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
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劳动部门执行。
二、技工学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劳动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意见,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技工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挪用学费收入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制定技工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并将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一并报劳动部备案。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16日颁布教财〔1996〕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函[2007]568号
障局 ) ; 2 初审后 , 、 属于省属 以上技工学校的《 助学金汇总表》 应 , 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进行 审核 .并 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送 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汇总 ; 属于其他技工学校 的《 助学 金汇总表》 由各市 ( ) 。 州 劳动保障局统一送 同级教育部 门学生 资助管理机构 汇总 : 3 省劳动保障厅会 同省财政厅 、 、 省教育厅 , 对省属 以上技 工学校 的《 助学 金汇 总表 》 同审批 ; 共 各市 ( ) 州 劳动保障局会 同同级财政 、 育部 门 , 教 对其他技工学校的《 助学 金汇总表》 共
校 国 家助 学 金 资 金 预 算 申请 表》 向 省 劳动 保 障厅 提 出 国 家助 ,
4 省劳动保障厅向省属以上技工学校及时下达省级三部 、 门的批复审核意见 : 并抄送各 市( ) 州 劳动保 障局 ; 各市 ( ) 州 劳 动保 障局 向其他技工学校及时下达市( ) 州 三部 门的批复 审核 意见 . 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
( ) 市 和省 属 以 上技 工学 校 . 抄 送 省 教育 厅 并
( 省属 以上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采取 国库集 中支付 的 二)
方式 。纳 入省财政部 门预算的省属公办技 工学校 由省财政 直
发 放 管 理 工作 试 行 办 法 的通 知
川劳社 函『0 7 5 8号 20 ]6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 《 关于建立健 全普通本科高校 、 高等职 业学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 家庭 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政策体 系的实 施意见》 川府 发[0 7 4 号 ) ( 2 0 ]3 和省财政厅 、 劳动保 障厅《 省 关 于转 发( 财政部 、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
请结 合本地实际 , 落实工作责任 , 细化操 作办法 , 切实抓好技 工学校 国家助学金 发放 管理工作 的组织实施 实施 中遇 到的 具体 问题 . 可直接 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2•【文号】人社部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深化技工院校改革,促进技工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技工院校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培养高技能人才,坚持德技并修、多元办学、校企融合、提质培优,实现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高素质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健全完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服务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技工院校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推动形成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良好局面。
“十四五”期间,全国技工院校在校生规模保持在360万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率97%以上,累计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达到200万人以上、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80]教计字047号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
补充通知
正文:
----------------------------------------------------------------------------------------------------------------------------------------------------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困难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
((80)教计字047号1980年1月31日)
最近据一些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和高等院校反映: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困难补助问题,由于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不够明确,学校在掌握使用范围上不尽相同,出现许多矛盾。
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仍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工资,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粮(煤)补贴,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以及企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待遇,与在职职工同样办理。
本人和家庭经济上发生的困难,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仍向原工作单位申请,从福利费中补助解决,不享受学校的困难补助。
——结束——。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1986年11月11日劳人培〔198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现将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办好和发展技工学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国家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它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做到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技工学校在完成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任务的前提下,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承担多种培训任务,包括在职工人(含班组长)的提高培训、转业培训、待业青年的就业培训、学徒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具体要求是:思想政治方面: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操作技术方面:培养学生熟练地掌握本工种(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水平的作业,养成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文化技术知识方面,培养学生扎实地掌握本工种(专业)中级技术所需要的文化和技术理论基础知识,具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身体方面:重视体育锻炼,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学制,应根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的不同,分别确定。
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个别工种(专业)确有需要的,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学制为一至二年〕。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385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6]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工学校是我国职业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的技能型人才的主要基地,搞好技工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对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八五”期间,技工学校在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取得了很大发展。
技工学校的规模、数量进一步扩大,全国已有技工学校4521所,在校生达到198万人,五年累计毕业生283万人,同时培训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等294.6万人。
几年来,技工学校通过实施多项改革措施,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结合、拓展培训领域、落实办学自主权、强化学校的规范化管理、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深化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增强了技工学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办学活力。
但是,从技工学校的整体发展看,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
在结构布局、规模效益、与劳动就业的结合、生源质量和办学经费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为此,依据《职业教育法》,并结合《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我部研究制定了《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以更好地指导和推动技工学校建设。
现将《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并于今年年底以前将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报我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61.05.15•【文号】[61]中劳配字第175号•【施行日期】1961.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通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961年5月15日(61)中劳配字第175号)为了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改进技工学校的工作,我部制订了“技工学校通则”、“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草案)”等三个文件,现随文发去,请分别施行和试行。
我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颁发试行的“技工学校标准章程草案”和“技工学校编制标准定额暂行规定草案”均即行废止。
附一:技工学校通则(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第一条技工学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中级技术水平和中等文化程度的技术工人的学校。
第二条技工学校贯彻执行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的方针,实行半工半读。
第三条技工学校招收的学生,应该是具有初中毕业或高小毕业文化程度、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第四条技工学校的学制,根据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学生的文化程度,一般定为二年和三年两种。
招收初中毕业学生的不少于二年;招收高小毕业学生的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技工学校的规模一般为容纳学生二百人至一千五百人。
每所技工学校所设置的工种(专业),应该性质相近,并且以不超过十种为宜。
第六条技工学校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政治、文化、技术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
第七条技工学校应该设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必需的教学、生产辅助人员,各类人员按照劳动部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第八条技工学校应该有固定的校舍、教学设备和必需的实习工场与生产设备。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该有独立的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依靠生产实习做到经费自给。
第十条技工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劳培字[1992]11号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
(劳培字〔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技工学校是我国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主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国发〔1991〕55号)精神,为从政策上支持技工学校的发展,考虑到目前物价上涨和技工学校学生平均经费开支标准(以下简称生均经费)偏低的情况,现将调整生均经费开支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目前技工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负责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如需重新核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会同财政部按此文件精神予以核定。
二、技工学校的经费来源和经费开支项目及经费管理问题仍然按一九七八年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财企字第639号和劳培字第39号《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各地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以上述规定的开支项目为计算依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应报财政部和劳动部备案。
劳动部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结束——。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劳人培[1983]5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正文:----------------------------------------------------------------------------------------------------------------------------------------------------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1983年8月20日)劳人培(1983)56号现行的技工学校的助学金制度,主要是根据学校半工半读、生产实习时间长和学生在劳动中创造一定产值的特点制定的。
它带有劳动补贴的性质,对于鼓励学生按专业需要就读起了较好的作用。
为了更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他们勤奋好学、要求上进,还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操行成绩和生产实习劳动状况,对现行的助学金使用办法加以改革,同时试行人民奖学金的制度。
具体意见是:一、现行助学金标准不变。
在具体使用上,可以分成伙食补贴、奖学金和困难补助费三个部分,其中伙食补贴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奖学金占百分之十五,困难补助费占百分之五。
二、伙食补贴,由学校按实有学生人数普遍发给,对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可适当多补贴一些。
原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三、奖学金,应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主要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好的学生。
奖学金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一个学期或一学年发一次;受奖人数不要过多,以不超过班级人数的五分之一为宜;奖学金数额不要过高,按学期发的最多不超过五十元,按学年发的最多不超过一百元。
受奖学生的产生,可由班主任于每学期末或每学年末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操行评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推荐,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不搞群众性的评议。
受奖学生的名单应张榜公布。
四、困难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少数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
五、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可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具体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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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⒈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名称:
附件⒉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
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填写《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根据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附件3:
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学校名称(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2.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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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省(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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