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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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复审换证申请资料
规格型号
法人代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企业人数
联系电话
技术管理人员
设计生产能力
销售量/年
实际生产能力
销售量/年
产品工艺及生产设备运行状况:
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注:原件、影印件不少于两家
市认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认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复审换证




单位:(章)
年月日
申报目录
一、复审换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两份山东省建筑工程中应用时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
四、原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证书复印件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
复审换证申请表
原证书编号
原发证日期
申请单位
产品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产品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单

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单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
□其他(请注明):
审图单位(章):
年月日
我单位会抓紧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结算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请按文件规定缴入国库。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审图单位确认
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经我单位审查通过,确认使用以下新型墙体材料(请勾选):
□混凝土砖□蒸压灰砂砖
□非粘土烧结多孔(空心、保温)砖□非粘土烧结多孔(空心、保温)砌块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
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单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工程名称
规划面积
平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海盐县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已通过审查确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
审图单位:
现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பைடு நூலகம்2018〕136号文件精神,申请提前返退50%新墙材专项基金预缴款。

关于修订并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

关于修订并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

关于修订并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新墙办[2009]9号各市、县(市)新墙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要求,浙江省新墙办对《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浙新墙办〔2007〕5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一、下放新型墙体材料初步认定权限将我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烧结类产品除外)初步认定权限下放至各县(市)新墙办。

由申报新墙材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所在地新墙办受理申请,组织认定,负责监督管理。

烧结类产品由生产企业所在地墙办受理申请,报市级新墙办初审后上报省新墙办,由省新墙办组织认定或视情委托市级新墙办认定。

二、调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依据部分新墙材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所调整,由减半征收改为即征即退50%,财税[2001]198号文作废,减税依据调整为财税〔2008〕156号。

三、调整适用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省外产品不属于认定范围。

四、调整申请受理期限认定及换证的申请受理由每个季度受理一次,改为每个月受理一次。

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的产品,进行产能、工艺、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审核活动。

经认定的产品,可以在浙江省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按规定比例给予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贴息(补助)等扶持政策,可以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等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浙经信政法〔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为规范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要求,我厅对《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政法〔2019〕210号)进行了修订。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适用于依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目录》划转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裁量。

请各地经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遵照实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12月17日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监控化学品监管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产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细化标准:1.未经准许,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或虽经批准但未在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2.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3.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公斤(含)以上10公斤以下,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公斤(含)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B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含)以上1万公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4.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A*类产品合计10公斤(含)以上,或者A类产品合计1000公斤(含)以上,或者B类产品合计1万公斤(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5.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6.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含)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7.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200吨(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8.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下,或者单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9.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含)以上,或者单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含)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10.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且存在抗拒执法等严重情形的,除根据以上细化标准予以罚款外,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建资料设项目等流程图(全)

建资料设项目等流程图(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单位或个人申请
住建局窗口受理(答复)
现场勘察
审查办理
核发
申报资料: 1、发改委批复一份; 2、单位或个人申请一份; 3、建设项目位置平面图一份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规划设计方案一份(附电 子文件);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建设施工设计图纸一式四份 (附电子文件); 6、土地证复印件一份(需验原件);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份; 8、规划设计条件一份; 9、相关会议纪要一份。
一、建设项目选址流程图
单位或个人申请 住建局窗口受理(答复)
现场勘察 审查办理 核发
申报资料: 1、发改委批复一份; 2、单位或个人申请一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一份; 4、环评报告一份; 5、拟选址地形图及总平面规划图二份; 6、相关会议纪要一份。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 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部门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退回材料,并发放《服务指 南》。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 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 门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 并发放《服务指南》。
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核发流程图
单位或个人申请 住建局窗口受理(答复)
现场勘察 审查办理 核发
申报资料: 1、单位或个人申请(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提 出);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 3、核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 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的材料; 4、房产测量报告或证明。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的,不予受理,并告知 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 请。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 回材料,并发放《服务 指南》。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操作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项目建设招标(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和报建施工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由牵头部门先受理审批业务,并指引申办人到其他联办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办理结果最后由牵头部门集中答复申办人(立项规划选址阶段除外).申办人办理报建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一、到规划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一)提交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审批跟踪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

(二)凭《监督卡》分别到发改局、环保局、消防局、国土局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材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三)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规划局窗口。

(四)到规划局窗口领取和签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监督卡》等有关材料,办理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到发改局(牵头部门)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由发改局牵头). (一)以登记备案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并领取《监督卡》。

2.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办理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以其他方式立项的项目 1提交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材料,并领取签收《监督卡》. 凭《监督卡》分别到环保、国土、规划等联办部门窗口提交相关审批资料,并在《监督卡》上签名确认。

3.将全部联办部门窗口已经签收确认的《监督卡》送回发改局窗口。

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7个工作日︶ 监理、施工 招标阶段︵ 11 个 工 作 日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7个工作日 项目建议书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申请报告 单位:发改局(经贸局) 时间:6个工作日 有关部门审批意见(水利、地震等) 时间:5个工作日出具初审意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消防预审(甲、乙类生产仓储项目) 单位:消防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立项意见 单位:环保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用地预审 单位:国土局 时间:5个工作日 环评报告审批 单位:环保局 时间:进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之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出具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单位:规划局 时间:6个工作日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阶段 ︵19个工作日 ︶ 设计方案招标与/或规划 设计方案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与/或发改(经贸)局 时间: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人防、水利、管线、海事、航道、地震等) 单位:规划条件要求的部门 时间:4工作日 监理、施工招标 牵头单位:发改(经贸)局 时间:8个工作日(同时进行) 部门审批意见(消防、环保、水利、人防、气象、国土、管线等) 单位:有关单位 时间:4个工作日 初步设计审批 牵头单位:规划局 时间:5个工作日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单位:规划局 时间:3工作日 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单位:国土局 时间:16个工作日内完成(可并联) 建设用地 审批阶段︵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 单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时间:3个工作日 审核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 单位:财政局 时间:发招标文件前完成 (可并联) 报建施工阶段 ︵ 3 个 工 作日︶ 建设施工报建、核发《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证》 牵头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3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 单位:审图中心与气象局、人防 时间:进入报建施工阶段之前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单位:建设(房管)局 时间:2个工作日 7 说明: 1、整个审批流程为45个工作日。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设区市墙改部门负责初审。

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第七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有关产业法规政策规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条件;(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规模(产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具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条件;(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产品标准规定和产品认定质量技术条件(产品质量技术条件见附件)及产品检验项目(认定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四)企业生产能耗和各类废弃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禁止性要求:无五、适用范围申请贺州市区域内新型墙体认定的企业六、受理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七.决定机构:贺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八、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九、申请材料(一式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年修订)》(桂建墙改[]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烧结类企业的申请材料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的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意见书;.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

若采矿许可证因正在办理一时不能提供的,要求提交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的相关材料,并由企业所在地墙改办出具证明。

(对“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界定,企业需提供以下之一的佐证材料:.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招牌挂成交确认书,以转让方式获取采矿权的,提供国土部门转让审批文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定矿区范围批准书》);同时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原料矿种检验报告;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个月的认定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企业有实验室的,提供实验室计量器具合法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新型墙材申报条件资料和程序[5篇材料]

新型墙材申报条件资料和程序[5篇材料]

新型墙材申报条件资料和程序[5篇材料]第一篇:新型墙材申报条件资料和程序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烟台市墙改办)负责当地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下辖省墙改办)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制发认定证书。

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经查验认可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四)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资料:(一)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营业范围,营业执照年检情况);(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产品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六)相关检测报告;(七)产品技术说明书;(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办理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一)生产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

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现场考察基本标准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装备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文本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文本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灰砂砖、蒸压灰砂多孔砖)申请认定资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目录1.关于要求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报告 (01)2.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门牌号码033.土地使用权颁发证书 (07)4.xx义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文件...........................................5.环保局文件 (08)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基本建设)...........................7.经济贸易局文件:关于要求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8.经信委文件:关于建设项目节能评估的批复.................9.选矿尾砂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砖项目简介.........10.浙江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材质量检测中心(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蒸压灰砂砖、蒸压灰砂多孔砖)检验报告.............11.选矿尾砂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项目厂房布置图.........12.2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6000万块蒸压灰砂标准砖、蒸压灰砂多孔砖生产工艺及设备表................13.公司简介图片........14.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名单、检验机构人员名单及证书..................................15.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6.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成员的通知............17.材有限公司有关材料化验分析单...........................18.有限公司加气混凝土砌块试验报告单附件....19.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1月——2015年3月份生产消耗配比表....................20.物检化验员岗位职责和岗位安全操作维护..........21.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与消防措施.................关于要求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报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利用矿山选矿厂的废渣尾矿来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加气混凝土砌块及蒸压砖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是循环经济在矿山开发上的一个实践。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取得《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未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不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等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初审、产品质量的抽检、企业现场考核工作(试点县按皖墙办综(2007)36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条件: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企业必须具有成熟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生产规模、具备产品出厂检测能力、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土地使用许可证明、《采矿许可证》(砖厂)(四)企业生产规模和设备技术状况材料(五)现行产品标准及产品技术性能说明书;(六)企业管理结构图及相对应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规程;(七)产品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八)近二年内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九)产品应用反馈意见(至少二份、新办企业不要求)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并填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二)当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初审:(三)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的可免于现场考核)并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四)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合格者核发《证书》。

墙体材料工艺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墙体材料工艺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七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名称、地址、生产条件、工艺和设备状况等情况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备案。

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收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地级市、县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负责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等规定,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报的工艺设备不属于粘土砖生产线;(二)墙体材料企业生产项目年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墙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三)烧结砖瓦企业能耗和废气排放合格。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的对象为从事墙体材料生产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工艺设备登记备案申请书(应说明企业建厂投产时间、采用的原料及产品;占地面积、企业人数窑炉类型、年生产能力、投资技改总额);(二)工艺设备流程图(由厂家提供);(三)工艺设备使用说明书、型号、规格、数量;(四)烧结砖瓦企业应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和窑炉热平衡、废气排放检测报告;(五)工艺设备生产规模(能力)评定证书。

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各市、县自行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4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4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申办流程图一、资料准备: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墙改办领取申请表填报 二、产品检测: 三、资料受理四、认定证书核发 五、相关责任一、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书; 二、砖瓦企业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砼砌块企业用地租赁合同;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由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认定检验报告; 五、企业检验室计量合格证;如无检验室,须与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签订代检协议书及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产品原料构成、工艺流程图及质量控制要求说明书; 七、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非蒸压制品企业不提供); 八、产品质量管理及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企业申报材料应列出目录,按序装订成册 一、产品检测由企业确定法定质检机构到现场抽检,企业不得自行送样,产品掺有工业废渣的同时作放射性检测。

产品检测完毕后,企业领取检测报告。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鉴定验收报告书,或具有检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鉴定报告。

一、企业完成申报准备工作后,将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送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审查。

二、设区城市墙改办按办结的时间、审查程序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和评定结果,并在5日内报自治区墙改办核准。

三、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在(1日内)将材料补齐改进,对材料一时不能补齐的,退回材料不予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可重新受理。

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说明理由。

一、自治区墙改办接到设区城市墙改办上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15个工作日),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及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完备,符合申办条件的,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即通知设区城市墙改办及所属企业限时补齐和改进。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并抄报所属设区城市墙改办备案,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甬建发〔2015〕223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5〕223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墙材工作机构(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12月1日宁波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应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浙江省城市城区建设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方案》和《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涉及墙体材料使用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及生产企业等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墙材应用的监督检查;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墙材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新墙材应用的监督检查;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新墙材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采用新墙材,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墙材品种、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设计采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墙材新品种的,应事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试点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金华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利废,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非粘土类墙体材料,并列入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既是一项国家产业政策,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匮乏。

粘土砖瓦生产不仅蚕食耕地,消耗有限的粘土资源,而且耗能高,污染环境严重。

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提高住房建筑质量和建筑节能,满足住宅产业化的需要;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土地,有效利用资源;也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是: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减少生产和使用粘土多孔砖;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

二、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步伐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的推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倡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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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初步认定
申请人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产品,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文等合法用地证明;由当地新墙办出具的是否符合新墙材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企业项目建设的相关审批文件。
5.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检验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附检测人员名单及上岗证或培训证明);岗位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原材料和产成品检(试)验记录(附近半年原材料供应量及配比明细表、近半年产品检(试)验记录);执行的产品标准。
6.安全生产及防尘防噪措施。
7.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除提供(一)至(六)项资料外,还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页岩资源储量报告、采矿许可证等材料。
8.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1.《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须同时填报《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减税申请表》(一式五联)。
2.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到期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矿许可证》(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砌块产品需提供)。
7.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申请表除外)。
办理流程图
(换证)
递交认定材料
(报当地新墙办审核)
受理审核(30个工作日)
检查申请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审核后签具意见,报省、市新墙办审核。
认定审查
(每个月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周)
经省新墙办认定审查通过后,颁发《认定证书》。
3.近一年度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4.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附厂房布置示意图);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清单(附生产和检测设备购货清单);产品说明书、产品商标或标识、代码(附图示及产品照片)等。
3.企业变更信息。
4.近一年度内经法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认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型式检测(验)报告。
5.上一认定周期产品使用情况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意见;质量抽检情况;每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6.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50%税收优惠政策的产品生产企业还须提供上一认定周期退税资金额度、退税单及退税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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