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新建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监管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新建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二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
第九条保修金的计算标准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为基数,具体执行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指导价。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应当持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加盖有开发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向物业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济房政字[2011]8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房政字〔2011〕82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促进新建物业工程质量保修工作,规范新建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更好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质量保修金的管理,保障新建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开发企业新建项目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市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济南市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中心)具体负责保修金的归集、存储、核算、支用、退还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应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多层和低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住宅物业保修金是指由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的费用,用于维护和修缮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资金。
为了规范浙江省住
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业主权益及维护物业的正常运营,浙江
省自行制定了《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费用的使用
范围、缴纳方式、管理机构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费用的使用范围
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住宅物业保修金主要用于
以下方面:
1. 住宅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和修缮,包括楼道、电梯、门禁系
统等;
2. 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如绿化、游泳池、健身房等;
3. 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费用,如保洁、保安工资等;
4. 其他与住宅物业维护相关的支出。
三、缴纳方式
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业主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按月缴纳:业主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保证资金的及时到账;
2. 按季度缴纳:业主每季度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减轻业主的缴费频率;
3. 按年缴纳:业主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住宅物业保修金,方便管理机构统计和管理资金。
四、管理机构
根据《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应由专门的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合法的成立和经营资质,包括物业管理资质等;
2. 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维修人员,能够保证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内交存,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专项资金。
前款所称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起始日自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交存期限自项目最后一期完成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起计算。
第四条物业保修金的管理遵循“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并可指定当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从事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保修金监管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05
•【字号】甬政发〔2022〕46号
•【施行日期】2022.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甬政发〔2022〕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1 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金管理。
二、保修金来源及交纳2.1 保修金来源:(1)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交纳保修金;(2)非新建住宅小区,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保修金。
2.2 保修金交纳标准:(1)新建住宅小区:低层和多层建筑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小高层建筑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4%交纳;高层建筑按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交纳;(2)非新建住宅小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
三、保修金管理3.1 保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并设立专门的保修金账户。
3.2 保修金账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3 保修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先使用后补充;(2)优先用于保修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3)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3.4 保修金使用程序:(1)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保修金申请,并附具维修、更新、改造方案;(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3)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4)维修、更新、改造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使用情况。
四、保修金退还4.1 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剩余的保修金退还业主。
4.2 退还保修金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物业管理企业提出退还保修金申请;(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3)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批准的方案退还保修金。
五、监督与责任5.1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保修金管理的监督,确保保修金安全、合理使用。
5.2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保修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3 业主对保修金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正文:----------------------------------------------------------------------------------------------------------------------------------------------------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管理办法(2008年7月3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8月1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8年9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保修金的主管部门,并设立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保修金监管机构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缴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保修金。
第六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均可使用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
本办法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室外墙面、屋面及房屋承重结构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共同使用的水箱、水泵、给、排水管道、电梯、天线、供电线路、暖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沟渠、池、井、建筑小品、路灯、硬化、绿化、亮化等设施设备以及公共设施设备占用的房间等。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13〕4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采取阶梯式分段收取的方式。
住宅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1元;10万—20万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0.5元;20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0.2元。
保证金按物业投标面积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按物业项目建档,一小区一档,保证金单独建立账户,专户储存,统一管理,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保证金在物业企业前期物业中标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备案前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向市物业管理中心缴纳,并填写《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审核表》(见附件1)。
第八条收取的保证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扣罚:(一)辖区街道办事处每周检查1次,区房管部门每月检查1次。
(二)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每次检查时依据《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与细则》(见附件2)进行检查,并填写《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扣罚表》(见附件3),作出扣罚决定。
(三)《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扣罚表》在小区内主要出入口公示3天,并以照片留存,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辖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填写的《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表》经被检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后,每半年报市物业管理中心1次;对拒不签字的,市物业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认定。
XX县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
XX县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X办电发〔2018〕X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依法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保证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实现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效衔接,发挥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别在物业保修期内和物业保修期满后的相应作用,切实维护业主利益。
第六条新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以及物业小区内配套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保修金按照物业的建筑面积:多层20元/㎡,高层30元/㎡的标准交存。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安装造价的平均水平,统一测算核定保修金交存标准并适时公布执行。
第八条开发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向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县物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通知要求,一次性按规定数额将保修金存入指定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银行保函方式交存保修金,或提供物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保单。
否则,不予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不予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应当按照交存单位设账,按开发项目设分账。
交存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向县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修金户名变更手续。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作为浙江省的一员,你是否了解过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呢?下文收集了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一、绪论随着住宅小区数量的增多,物业管理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住宅物业的维修和维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浙江省制定了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保修金征收标准根据浙江省相关规定,住宅物业保修金应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并向业主征收。
具体标准由省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公示和听证程序后实施。
三、保修金使用范围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修缮楼道、维护电梯设备、修复水电设施、清洗卫生等。
同时,一部分保修金还可以用于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
四、保修金管理机构为了确保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设立了专门的保修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共同组成,负责收取、使用和管理物业保修金。
并需要定期公示保修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五、保修金的缴纳和调整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保修金,具体缴纳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线下交纳。
若业主拒不缴纳,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缴。
同时,若发生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物业保修金征收标准,须经业主大会或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保修金的使用和汇总保修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保修金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和维护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还需要定期向业主公布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项目、金额以及维修进展情况等。
此外,还需要将保修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七、投诉和监督机制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设立了投诉和监督机制。
业主有权对保修金的使用情况提出异议,并通过业主大会或者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解决,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物业管理部门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八、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管理办法,保障住宅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等。
2. 定义2.1 保修金保修金是指住宅物业业主定期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维护和修缮住宅物业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2.2 住宅物业住宅物业是指供居住的房地产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公寓楼等。
3. 保修金收取和管理3.1 保修金的收取方式保修金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进行收取。
具体的收取方式由物业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3.2 保修金的使用范围保修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住宅物业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清洁、绿化、保洁等;•住宅物业的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公共区域的装修和改造工作;•其他与住宅物业维护和修缮相关的费用。
3.3 保修金的管理为确保保修金的有效使用和查核,需要建立健全的保修金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设立专门的保修金管理账户,用于接收和支出保修金;•保修金的收支需要经过住宅物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审批;•每笔保修金的收支都需要有相应的凭证和文件,并进行登记和归档;•定期公开保修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4. 保修金的使用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保修金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保修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并允许业主提出质疑和建议。
4.2 按需使用原则保修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住宅物业的维护和修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使用保修金时,应先从紧急维修和设备损坏等方面考虑,确保住宅物业的正常运行。
4.3 经济合理原则保修金的使用应经济合理,不得浪费和滥用。
在使用保修金时,应充分比较不同的维护和修缮方案,并选择经济合理且效果最佳的方案。
4.4 先付后补原则住宅物业在使用保修金时,应先由物业管理方垫付相应费用,后续再向业主收取相应的保修金。
物业管理方应保留相关的收款凭证和发票,并随时提供给业主查验。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发〔2010〕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城市房管局:为明确保修期内物业的保修责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权益。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山东省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保证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和监管。
第四条保修金管理坚持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修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修金的收取、核算、退还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已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宜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修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八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设区的市、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按前款规定的交存比例,合理确定保修金的具体收取方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物业
明确保修金管理机构 ,具 体负责保修金的 收取 、核算 、退还等工作 ;设 区的市 、县 ( 市 、区)物业 主管部 门 已设 有 住宅 专 项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的 ,应 由该 机构负责保 修金 的 日常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保 修 金管 理应 当接受 审计 、
( 四)开发 企业 质量 保证 体 系及售 后 维修服务体系健全 ,企业信用等级较高或
需交存的保修金标准和具体数额 函告开发
要鼓励开发企业树立 品牌 意识 ,创建精 品 民政府公报 2 0 1 6 年第 2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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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交存保 修金的
主管部 门可根据物业类型和本地实际 ,按
数额有异议 的 ,应 当在接到 函告后 7日内
领域易发问题治理 工作 的通知 》 ( 鲁政 办
字 ( 2 0 1 6 3 l 1 8 号 )有关要 求 ,省住 房城 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对 《 山东省物业质量
为落实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 “ 新 建物业 实行 质量保修金制度 ”的规定 ,
切 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明确保修期 内物业保修 责任 ,保证 房地 产开发企业及 时处理物业保修期 内质量投诉 和纠纷 ,结
( 一 )开发企 业 购买 了承保 内容 、金
内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 的交存 、使用 、退
还和监管 。 第 四条 保修 金管 理坚 持 统一 交 存 、
额 、期 限不低于保修责任 的工程质量责任 保险 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保修金 ;
( 二)通 过 住 宅 性 能认 定 终 审 的 3 A 级 、2 A 级 、1 A 级 的开 发 项 目,可 分 别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保修金 的监督 管理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9]130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9]130号)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权属不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作为浙江省的一员,你是否了解过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呢?下文小编收集了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修金管理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已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新建竣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保修金。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九条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当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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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09]130号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7月2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修金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比例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存,作为住宅物业法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其约定分别交存。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权属不变、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保修金。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造价标准。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应当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加盖有开发建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开具《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附件一)。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该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交款凭证。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设立本辖区保修金专门账户,办理保修金的管理账户设立、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结算等手续。
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分户。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保修金分户的更名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自存入专门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住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存入专户管理银行中分户之日起计算,保修金的存储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时,其欠缴的保修金或者应当补存的保修金,纳入企业财产清算程序。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但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四)装修工程为2年;
第十五条因业主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及不当装修等原因造成住宅物业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十七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可以启动使用保修金:
(一)物业交付后,业主发现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物业交付后,物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十八条保修金启动使用前,应当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相关质量问题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垫支。
第十九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前,应据实提出保修金垫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附件三)和保修金垫支使用计划、工程预算书、质量检测鉴定书等,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后,分别向开发建设单位和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附件四),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所需资金的50%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账户中。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经相关业主或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决算划转垫支资金有剩余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持《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附件七)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应分户退还剩余资金;划转垫支资金有差额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凭工程决算书、费用结算票据及维修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划转所需垫
支资金的差额部分,受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划转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附件九)。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修金补存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存保修金。
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保修期间,开发建设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等原因消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事项在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提存。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本息余额退还开发建设单位:
(一)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给付义务;
(三)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开发建设单位已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
物业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保修责任期满后其交付的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依法列入清算财产。
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届满五年的前一个月,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附件十),向物业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已交存保修金余额退还申请。
受理机构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出具《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附件十二),将该住宅物业的保修金退还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
附件一:《住宅物业保修金交存通知》.doc
附件二:住宅物业保修金交款凭证.doc
附件三:《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申请表》.doc
附件四:《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doc
附件五: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通知书.doc
附件六:住宅物业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存根联.doc
附件七:《住宅物业保修金垫支使用退还通知书》.doc 附件八:《住宅物业保修金支付通知书》.doc
附件九:《住宅物业保修金补存通知书》.doc
附件十:《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申请单》.doc
附件十一: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公示.doc
附件十二:《住宅物业保修金退还通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