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修正)

合集下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2]102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0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开展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申请、审核、命名、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示范单位评选的组织、审核、监督和示范单位的经常性管理工作。

第四条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基本要求,坚持科学性、示范性、辐射性、创新性。

第二章申报与创建第五条申报创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纳入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单位(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应是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被县政府评为年度优秀以及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8
•【字号】景政发[2007]48号
•【施行日期】200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景政发〔2007〕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34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目前已不适用的6个文件予以公布废止。

已公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企业二个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景政[1995]118号)
2、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修建住房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景政[1991]84号)
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县工程建设项目报告制度的通知》(景政办发[2003]1号)
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05]4号)
5、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牲畜口蹄疫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景政办[1999]18号)
6、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实施办法的通知》(景政[1999]30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处理办法为“打造中国畲乡、建设和谐景宁”,切实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促进城市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下列情形均属严重违法用地或违法违章建筑行为,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拆除:(一)违反《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或《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侵占道路、绿地、消防通道、行洪道的;(四)在共用楼顶或其他公共设施上违法建设的;(五)擅自在楼顶等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六)擅自超层建房且不能在限期内提供无安全隐患有效证明的;(七)未经依法批准,侵占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二条下列情形的违法用地行为,按以下方式处罚:(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非本集体土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划拨土地建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工商服务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擅自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以临时用地为名擅自占地搭建永久性建筑或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未续办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强制拆除。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01
•【字号】景政办发[2012]61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景政办发〔2010〕143 号),现将《2012年度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2012年度县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景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景政发〔2012〕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2年10月31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突出产业培育和民生改善两大重点,加强畲乡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集聚发展、统筹发展、文化发展、改革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县政府组成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景政办发[2012]151号•【施行日期】2012.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景政办发〔2012〕15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履行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除中央、省级财政所负担的部分以外,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第五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六条县政府设立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财政、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县安置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接收第七条士兵退出现役,由县安置办负责接收。

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
政区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1
•【字号】景政发[2012]3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
的通知
(景政发〔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政函〔2011〕34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丽政〔2011〕176号)精神,现就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撤鹤溪镇建制,其行政区域改由县政府直辖。

在原鹤溪镇、外舍管理区区域设立2个街道办事处:
一、红星街道办事处:辖仙童、红星、外舍等3个社区,城北、王金垟、岗石、岭北、坑山后、岚头、杨绿湖、岭根源、潘坑、小金州、金包山、大吴山等12个行政村,辖区总面积194.85平方公里,总人口3.22万人。

四至范围:东至渤海镇,南至鹤溪街道,西至大均乡,北至云和县元和街道。

街道办事处驻地为复兴东路47号。

二、鹤溪街道办事处:辖城南、城西等2个社区,鹤溪、扫口、城西、包
凤、浮丘、周湖、双后岗、张村、严村、旱塔、惠明寺、敕木山、三枝树、东弄、滩岭、王木坑等16个行政村,辖区总面积98.06平方公里,总人口2.09万人。

四至范围:东至梅歧乡,南至东坑镇,西至澄照乡,北至红星街道。

街道办事处驻地为环城南路120号。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5.05.27【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2015年3月2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建制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用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尊重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习俗。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城市管理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自治县城市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以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管理征询公众、专家意见制度,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问题交办、执法保障、投诉举报、监督与评价等工作机制,实行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已经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以及景宁畲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制定景宁畲族自治县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一、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确保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加强对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

(县府办、编委办、法制办等单位分工负责)2、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质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负责)3、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景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丽委办〔2011〕41号)精神,设置景宁畲族自治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是主管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新增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三)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体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体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11]84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8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201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体制改革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2011年景宁畲族自治县体制改革要点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县2011年深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要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省委“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和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县委“一三四八”发展战略,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深化社会领域体制改革为重点,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为关键,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体制改革,为实现“三大目标”,构建“安康幸福、景秀人宁”中国新畲乡提供动力源泉和体制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制度,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努力做大做强民族总部经济,推进商贸物流、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服务业加快发展。

出台旅游业发展政策,深入推进景区运营管理机制创新,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行、县旅游局)2.完善粮食功能区、鹤澄和大东景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两区”建设管理体制,深化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3.制定出台我县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县内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5.08.10【实施日期】200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十日景宁县畲族自治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我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我县的环保专项行动与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和环保法跟踪执法检查,国家环保总局、监察部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检查与环境污染整治“绿剑”行动相结合,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为:(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

环保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进行梳理。

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未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提请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办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

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

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开发区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标准的政策措施。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正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县长二OO三年八月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法、有序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公布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措施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一般性通知、工作制度、会议纪要、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事项而形成的批复、处理决定等不属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制定计划、审查草案、组织协调、备案审查和清理汇编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作者: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4期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2001年2月1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文字简约、明确。

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景政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6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景委发[2011]1号),现就做好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三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丽水市委、丽水市政府批准的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集合景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强化责任,认真解决政府管理中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定”工作的原则(一)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合理界定和配置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

凡涉及机构调整的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三定”规定;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原“三定”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和完善。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年修正)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29•【字号】•【施行日期】1989.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4月15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教育和文化建设第五章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第六章财政管理第七章民族关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鹤溪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依法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依法享有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在投资、贷款、税收、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县的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5【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21年3月1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3月19日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节水优先、系统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6•【字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3年度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县长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户籍人口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直属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督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抓好落实。

第四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的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二)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三)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非意愿妊娠而人流或引产的,由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审核同意,给予节育手术休息假。

人流吸引术休息14天;钳刮手术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药物流产休息7天。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景政办发[2007]60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景政办发〔2007〕6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2007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深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2007年景宁畲族自治县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7年是实施全县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的关键之年,是我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之年,也是改革工作的创新之年、推进之年。

根据省、市2007年度深化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07年我县深化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统领全局,围绕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以开展“作风建设年”为载体,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线,加快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建立,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和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为新一轮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一切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落脚点,统筹兼顾多方面利益,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改革要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争取最大的支持。

坚持市场取向。

加快市场化进程,在更大程度上、更大范围内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新突破。

坚持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改革时机、力度和节奏,力求使改革的力度与改革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协调、相统一。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令第13号【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02.16【实施日期】2012.0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令(第13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代县长: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评估、清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凡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奖惩和人事任免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为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三)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但根据本县工作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七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法制办)是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计划与起草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有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计划建议,报送县法制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5修正)
【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1995.04.29
【发布部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4.29
【实施日期】198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4月15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四章教育和文化建设
第五章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六章财政管理
第七章民族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依法实行畲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鹤溪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依法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依法享有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在投资、贷款、税收、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自治县的各族公民都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据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
力,有利于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原则,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应占适当比例,应有畲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自治县实际情况,依法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自治县县长由畲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重视配备畲族公民。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三章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自治县在国家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改革开放要求和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事业。

根据发展规划和资源开发的需要,自治县按规定享有上级国家机关逐年增加投入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的交通、能源、水利和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应优先立项。

第十五条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有权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优先合理开发和利用。

上级国家机关应积极支持自治县开发自然资源。

在自治县投资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自治县贯彻执行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土地和抛荒弃耕。

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