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工
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冀建质[2014]62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
准》的通知
(冀建质〔2014〕62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4]7号)要求,由河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61-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河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25日。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1.甲方为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拥有该项目的主权和管理权。
2.乙方为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愿意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理范围与内容1.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监理–工程质量监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材料与设备监理–环境保护监理2.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和监理大纲,并提交甲方审批。
第二条:监理人员与资质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监理团队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
2.乙方应确保监理团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满足甲方对监理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监理费用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监理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监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监理成果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整改通知等监理成果。
2.乙方应保证监理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监理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用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2011-09-0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地处华北平原,东临渤海、内环京津,西为太行山,北为燕山,燕山以北为张北高原,是中国唯一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海滨的省份。
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快来看看吧。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全文:1总则1.1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工作。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
2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等中标通知书;(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及合同;(4)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5)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批准文件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6)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开始实施监督。
2.4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实用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宣布部门:河北省住所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21〕552号日期:2021-09-05各设区市住所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执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以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装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地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拥有住所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所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装备要求应到达?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监理机构人员装备标准?〔附件 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装备应当与招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工程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 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相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牢固,无特别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改正的,经建设单位赞成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改正。
改正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改正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改正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够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招标活动;其他人员 6 个月内不能够参加监理招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赞成并办理工程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工程推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拟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一、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概述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活动。
二、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资质要求1. 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资质审查机构应当是国家认可的资质认定机构;2. 监理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经验;3. 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4. 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监理设备和技术支持,确保监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工程建设监理程序1. 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在项目施工前进行工程前期的必要审查和论证,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2. 监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理计划,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节点进行监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3. 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和纠纷;4. 监理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工程建设监理责任1. 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对监理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监理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3. 监理机构应当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施工现场秩序和安全;4. 监理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泄露监理项目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五、工程建设监理处罚措施1. 对于监理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监理失职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监理资质,并做出相应处罚;2. 对于监理机构提供虚假监理报告或违反监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监理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3. 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理规定的有效实施;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履行监理合同,配合监理机构开展监理活动;3. 社会各界应当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监理的正常秩序,不得干扰和阻碍监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标准试行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21- - 发布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北省环境爱惜厅发布目录前言1 总那么 (1)2 术语 (2)3 大体规定 (4)4 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 (6)5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9)6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式 (12)7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16)8 设计时期环境监理 (18)9 施工时期环境监理 (21)10 试运行时期环境监理 (27)11 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 (29)12 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9)13 环境监理资料治理 (31)附表前言2021年环境爱惜手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21】5号),确信河北省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
自2021年10月以来我省的环境监理工作已慢慢展开,通过不断的实践积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已经成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腕,慢慢实现了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第三方监理相结合的转变,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进程治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起到必然的踊跃作用。
为使我省项目建设进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爱惜问题取得及时发觉、有效防范和妥帖处置;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址环境爱惜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标准要求,知足完工环境爱惜验收条件;同时指导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增强和提高环境监理技术效劳质量与治理水平,增进全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
鉴于目前国家及我省均未公布环境监理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为了适应我省环境爱惜工作需要,制定本技术标准(试行版),以实现我省开展环境监理从设计时期开始到试生产环保完工验收为止的项目建设全进程的科学化监理。
本标准共分13章,包括:总那么;术语;大体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境监理工作制度及工作方式;环境监理方案;设计时期环境监理工作;施工时期环境监理工作;试运行时期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月度工作报告;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文件资料治理等内容。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1)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 2011-09-05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 工程文档)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工程文档)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70106【实施日期】 19970106【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的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责任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四)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建设工程,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M及其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决定。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5.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委发布《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实现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的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代理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证书(岗位证书,下同)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总监资质证书。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总监岗位证书的认证、注册、发放、考核及年检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依据监理合同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执行监理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三)领导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书;(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的各项管理权力。
第七条项目总监实行核定资质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八条项目总监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等级。
一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具有工程技术、经济高级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6年(含6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一等或三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包括总监代表,下同);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二级项目总监标准:1.已取得国家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取得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4年(含4年)以上;3.男性60岁以下,女性55岁以下,身体健康,且为监理单位在职人员;4.担任过二个二等或三级三等工程监理项目的负责人;5.已取得河北省总监培训结业证书。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2011-09-0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最新整理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doc
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xx0106【实施日期】 19xx0106【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五)监督检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六)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并具体办理监理单位资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担监理业务的初审手续,以及监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和本行业专用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直属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建设工程;(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三)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区建设工程;(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决定。
第八条本省的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依照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河北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文
(公章)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登记部门、建设单位各 1 份,监理单位 2 份,其中 1 份叫现场监理机构 备份。
附件 3
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
企 业 名 称:
(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进冀负责人省份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4、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省份证; 5、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直辖市)承接监理业务 介绍信(原件); 6、工程监理企业营业执照;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8、进冀现场监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总 监岗位任命书,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三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 失业保险)缴纳证明。 9、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 生质量事故证明(原件); 10、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发 生安全事故证明(原件); 11、工程监理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未市 场违规行为证明(原件); 12、招标公告或缴标书(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报名日期、工程开标日期、工程面 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附属专业(水、
电、暖)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 3 个建立项目且 3 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 12 万
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 10000 万元。
2、 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
M≥30000
1
1
2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现就做好当前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的动态核查,除“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外,省住建厅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委托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飞检等形式,进一步强化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
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在全省通报整改,同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期间,监理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或以其它方式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监管,不定期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是否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并依法依规进行有效管理。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时,应当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相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组成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置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13(J)/T 8161)相关规定,并按监理合同要求进行履约。
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对直接委托的监理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数量配置,但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最低配备人数不应少于《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1〕552号日期:2011-09-05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职责履行到位,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管理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须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河北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河北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
在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现场监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达到《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附件1),不得擅自降低。
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
二、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登记管理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0日内须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登记表》(附件2),携带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资格。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能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6个月内不能参加监理投标活动。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无故退离施工现场,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核销登记后,方可撤离现场。
三、严格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工程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督促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工作计划,明确旁站部位及工作要求,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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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161—20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728—2014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Working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2014—06—25 发布2014—08—01 专业资料
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
Working standard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DB13(J)/T161—2014
主编单位: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市广德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4 年8月1日
专业资料
2014 北京
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说明
Ⅰ监理基本用表说明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分A、B、C、D四类。
A类表为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类表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C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D类表为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用表,用于项目监理机构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时填写。
2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当依照合同文件、法律、法规、规标准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
3各类表应按有关规定,采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或黑色碳素印墨打印,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4各类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以“√”表示被选中项。
5填写各类表应使用规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里年、月、日。
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
有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应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专业资料
6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表式的编号应连续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7各类表中建设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监理单位公章、项目监理机构用章的样章、施工项目经理部用章的样章均须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印模签名字样留存表》备案,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须在第一次工地会议时按6.2.4的要求当面签署《第一次工地会议印模签名字样留存表》,禁提前签署或代签。
项目监理机构用章及施工项目经理部用章均不得以技术资料专用章等代替。
8 下类表式中,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1)A.0.2工程开工令;
2)A.0.6工程暂停令;
3)A.0.8工程复工令;
4)A.0.9工程款支付证书;
5)B.0.1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案报审表;
6)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7)B.0.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8)B.0.13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9)B.0.15费用索赔报审表;
10)B.0.16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9“A.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必须由工程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
10“B.0.2工程开工报审表”、“B.0.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11各类表中,“施工项目经理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专业资料
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
12对于各类表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质量面的附表,由于各行业、各部门的专业要求不同,各类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相关专业验收规及相关表式的要求办理。
如果没有相应的表式,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质量要求、竣工及归档组卷要求进行协商,定制工程质量验收相应表式。
项目监理机构应事前使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明确定制表式的使用要求。
Ⅱ监理基本用表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
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A.0.2 工程开工令
A.0.3 监理通知单
A.0.4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A.0.5 监理报告
A.0.6 工程暂停令
A.0.7 旁站记录
A.0.8 工程复工令
A.0.9 工程款支付证书
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验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案报审表
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专业资料
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B.0.6 试验室报审表
B.0.7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B.0.8 施工机械和设施/计量设备报审表
B.0.9 报审、报验表
B.0.10 分部工程报验表
B.0.11 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回复单
B.0.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B.0.13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B.0.14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B.0.15 费用索赔报审表
B.0.16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C类表(通用表)
C.0.1 工作联系单
C.0.2 工程变更单
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C.0.4 第一次工地会议印模签名字样留存表
D类表(项目监理机构考核评价用表)
D.0.1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考核综合评价表
D.0.2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考核表
D.0.3 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及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考核表
D.0.4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
理工作考核表
专业资料
D.0.5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考核表
D.0.6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考核表
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名称:编号: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A.0.2
工程开工令专业资料
A.0.3
监理通知单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注: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0.4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专业资料
A.0.5
监理报告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A.0.6
工程暂停令
专业资料
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A.0.7
旁站记录
专业资料
A.0.8
工程复工令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A.0.9
工程款支付证书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专业资料
B.0.3
工程复工报审表
专业资料
B.0.4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5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专业资料
B.0.6
试验室报审表
专业资料
B.0.7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8
施工机械和设施/计量设备报审表
专业资料
B.0.9
报审、报验表
专业资料
B.0.10
分部工程报验表
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11
监理通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回复单
专业资料
B.0.1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13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专业资料
表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二份。
B.0.14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B.0.15
费用索赔报审表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B.0.16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专业资料
C.0.1
工作联系单
专业资料
C.0.2
工程变更单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C.0.3
索赔意向通知书
工程名称:编号:专业资料
专业资料
C.0.4
第一次工地会议印模签名字样留存表专业资料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更换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中任一人时,完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手续后,重新履行本表填写手续。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专业资料
D.0.1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作考核综合评价表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