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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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欺凌和暴力现象的思考

作者:崔正

来源:《学习导刊》2017年第01期

摘要:校园欺凌和暴力是教育上目前一个不容回避的严肃话题,它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伤害,已经成为校园文化建设上的毒瘤,并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因此,全社会必须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对待校园暴力。注重品德教育,建立预防机制,加大惩戒力度,做到抓早抓小,预防为主。

关键词:校园欺凌暴力预防惩戒

2016年12月28日,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未检办主任张志杰指出:“今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介绍, 2016年校园欺凌案件的特点是:校园欺凌案件包括涉案罪名集中,傷害和侵财类案件占比较大;涉案主体以男性为主,女性中学生涉及聚众暴力伤害犯罪成为新的增长点;中学生占比较高、拉帮结派,恃强凌弱现象突出等。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面对这样一种客观存在,应该如何去分析,如何去正确面对,如何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非常严肃的话题。

暴力,泛指用强制手段侵害他人身体、财产乃至心理的行为。校园,乃是实施教育的主要场所,然而,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不断上演,悲剧不停。到底是什么让孩子身上充满了暴戾之气?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期,多种社会矛盾的衍生和存在使得校园暴力成因更为错综复杂。就大的方面来说,社会环境日趋复杂——社会人际关系日渐疏离、社会控制能力削弱、社会无序状态加重,加上不良环境的诱惑,容易使青少年结交帮派,发生打架斗殴等暴力行为;就现行的教育体制而言,追求升学率的情况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容易使青少年身心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学习能力较差的学生,往往由于功课的压力和学业的挫折,造成身心紧张焦虑,在无法得到适时排解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暴力行为;同时,青少年在偏差行为的初期如果受到严厉谴责甚至羞辱,被贴上不良标签后,会使这些青少年产生适应上的困扰,以更为严重的偏差甚至暴力行为,来否定社会或者进行自我防卫和适应;除此之外大众传媒为了追求收视率,放弃社会责任,致使庸俗、暴力节目充斥荧屏,使人格未成熟的青少年在无意中形成暴力倾向的行为模式等等都是影响学生身心成长的重要因素。

上述复杂的原因一旦作用到具体现实中,便发生了一幕幕令人扼腕的悲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校园暴力已经成为校园文化建设上的毒瘤,并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因

此,全社会必须行动起来认真对待校园暴力。为此,我们既要帮助家长清除家庭教育的纰漏,又要解决学校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更要重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想方设法把社会与学校、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等全面结合起来,杜绝校园暴力。

第一,要完善学生品格教育。分析一些“校园欺凌”事件,人们不难发现涉事孩子存在心理缺陷与素质短板。比如,无视他人尊严,缺乏怜悯之心,拳头摆平事端,甚至拿倚强凌弱取乐等。遏制“校园欺凌”,就当矫正学生认知误区,完善品格培养,强化对敬畏生命、同情弱者、遵章守纪和以理服人等的正面教育和引导。这不仅需要学校老师施以循循善诱或以案说法等情理教育,更需家长崇尚善举、远离暴力家庭教育的相向而行。

第二,进一步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强化人文教育,改革教育评估和教育评价方式。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办法做出改革,将法治精神所蕴含的平等、公正等人文价值理念贯穿教学始终:对学校的评估应该侧重于学校里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少数优秀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估;同时教育评估应更加注重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了全员式、和睦相处的教育关系模式;还要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应对挫折的能力,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和处于心理发展特别周期的学生给予特殊的关注。

第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减少不良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事实证明,文化的混乱会导致思想混乱和行为失控。由于传播色情、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影视作品越来越多,充斥学生们的视野,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模仿力都很强,结果校园成了他们的“试验场”,同学成了他们的“试验品”。对于文化产品的管理,单纯强调靠大众传媒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进一步加强审查和监管,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完善包括分级制在内的文化产品管理机制。

第四,要有效地开展法制教育。应建立健全学校的法制教育体系,让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活起来,通过更加灵活有效、人性化的法制教育方式,真正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学会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要增强学生依法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要强化社会治安,努力使每个青少年具备基本的是非观念,使之能够习惯在法律的严肃性下理性地成长。

第五,要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戒力度。“校园欺凌”不同于孩子喜爱打斗或淘气顽皮的天性释放,其实质是成人世界“丛林法则”在孩子身上的折射与缩影,其屡禁不止与违法成本过低、依法惩戒不力不无关联。这就需要将“校园欺凌”上升为社会问题和法律层面,完善相应的法规建设。比如,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同时又提出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附加条件,这就等于将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惩戒权拱手交给了孩子的父母。刑法也有“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以及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但现实的窘境却是,如果父母能够管教得好,也就不会有孩子严重不良行为的发生。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进一步完善,让“校园欺凌”现象能够得到有效治理。

总之,校园暴力是多种不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力量齐心协力加以防治,很多案件都是由最初微小的欺凌苗头演变成犯罪,应对校园暴力,贵在预防,重在抓小抓早抓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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