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篇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二: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XX]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篇三:工龄计算第三部分工龄计算及下乡知青76.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应如何计算?根据吉劳险字[1982]28号文件规定,其最后一次在该单位当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录用为固定工(含合同制工人)以后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77.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落户期间可否计算工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合同工变劳务派遣工龄
一、法律法规层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工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合同工变劳务派遣工后,其工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计算:(1)原合同工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
(2)劳务派遣合同期间: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其工作年限的一部分。
(3)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计入其工龄。
二、实际操作层面1. 原合同工工作年限的确认:劳动者需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证明其原工作年限。
2. 劳务派遣合同期间的确认:劳动者需提供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
3. 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确认:劳动者需提供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关注以下几点:1.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以及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确保劳动者的工龄得到合理认定。
3. 劳动者如发现工龄计算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要求其纠正错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合同工变劳务派遣工后,其工龄的计算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应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务派遣单位沟通,确保工龄计算准确无误。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例
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2018-01-03 22:14案例3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案件案情要点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劳动合同制时期、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历史阶段,每个阶段的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性质,所适用的政策法规和劳动关系管理的理念也不同,计划经济时期临时工的工作经历不能单独认定为连续工龄,只有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经历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案情王某系蓝田县村民,1971年以前,经蓝田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招用为临时工,用工单位为蓝田县经贸局下属的集体企业解放厂,并签订有用工合同。
1992年前后,因年龄等原因,离厂返回农村生活。
离厂后,企业先后给予王某一定的生活补助。
2014年11月起,王某多次要求蓝田县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该局答复不符合政策规定,无法办理退休。
2015年6月25日,蓝田县经贸局向蓝田县人社局发函,就王某能否按劳动部劳险司(1989)21号和1990年4月12日劳动部办公厅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复函办理退休手续。
2015年7月7日,蓝田县人社局向蓝田县经贸局作出答复称,王某不符合办理退休政策。
王某得知该答复后,向西安市人社局提出复议申请,经书面审理,该局作出维持决定。
王某不服复议决定,向西安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宣判后,向西安铁路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1971年以前从农村招用到原蓝田县解放厂的临时工,原蓝田县解放厂系蓝田县经贸局下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王某离开企业,返回农村。
在此期间,王某的身份一直是临时工,离厂之前并未被企业转为固定工。
对于《关于计划内长期临时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险司函字[1989]21号)的文件,是针对计划内临时工招用为正式职工之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工龄的确认问题。
本案中,王某所在企业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身份一直是临时工。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第1篇: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小编将有关工龄计算政策进行了简单的梳理,现将有关内容分享给大家,以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劳动部*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4]中劳薪字第344号)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政策《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
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73)计劳业字7号) 关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临时工工龄计算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劳社厅函〔2002〕323号)背景说明:1.2015新劳动法工龄计算方法【详解】2.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3.2014年国家年假最新规定4.2015年公务员工龄*发布的新规定5.工龄如何算?它与补贴、休假、福利有直接关系!6.新劳动法停薪留职规定7.企业职工停薪留职官方规定8.2015年最新*扣税标准9.2014劳动法对长期病假*的规定10.公务员的病假规定第2篇:临时工算不算工龄复印发*花名册里面有你领*的记录就可以,一年12个月,要连续的.进厂当临时工后来直接转正成为该厂正式职工的,从最后一次临时工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但是必须有档案详细记载,并且有当地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表,招工表里,应该有你临时工的的详细记载,否则不能认定为工龄,你的问题,是资料不全,不能认定,【临时工算不算工龄】相关文章:1.实习期间算不算工龄?2.*套改的工龄问题,即大学预科算不算工龄?3.临时工工龄问题4.随*家属就业后随*时间算不算工龄?5.单位发放住房补贴临时工不算工龄合理么?6.算不算自动离职7.excel工龄8.工龄补偿第3篇:临时工工龄问题给你投保险就算。
宋小英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小英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小英;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宋小英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宋小英【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小英【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参照18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参照18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海淀区人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海淀区人保局根据183号令并参照49号、129号、317号等文件的规定,认定宋小英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并据此作出被诉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在此不再赘述。
上诉人宋小英关于被上诉人海淀区人保局未履行向上诉人告知义务、以及在作出被诉核准表前须先经上诉人本人核对等诉讼主张,均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小英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
以下就是关于86年全民合同制工人规定的相关内容:
1.养老保险待遇:全民所有制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自治区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11号文试行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根据国务院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招收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情况,如城镇临时工、集体工和计划外用工(含农民占地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可计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2.工龄计算: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外,如果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可以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退休条件: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4.其他注意事项: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从87.1.1号开始给工人买了保险,如果单位没有明细,转到的社保就不认可96年以前的,要到你缴费的社保开出明细单到你现在的社保才可以认。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该支付到工作的最后1天。
如果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劳人险局[1983]26号
制定机关
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83.10.11
施行日期
1983.10.11
文号
劳人险局[1983]26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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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1983年10月11日 劳人险局(1983)26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83)市劳险字第198号函悉。关于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结束——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6.27•【文号】劳人劳[1987]20号•【施行日期】198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劳动合同正文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27日)劳人劳〔1987〕20号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保证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现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接收地公安、粮食部门可凭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关系转移手续。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予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退休养老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费后(管理费按照退休养老基金的1%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本规定不适用于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和试用期、熟练期、学徒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
四、跨地区转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仍从事原工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支付,原工资低于二级工的保留原等级,试用期满后考核定级。
五、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身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
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
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1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结束——。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协议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信息首付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房及登记信息交房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登记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协议方信息1.2 甲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乙方信息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信息2.1 物业地址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2 房屋面积该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3 总价款双方确认,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付款信息3.1 首付款金额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首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5f
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44号文被废止是因为已经不适合新的用工关系。
在《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本身就不合法。
但旧问题仍应按旧法解决。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 [2002]323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
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
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京劳险复〔1997〕1号
丰台区劳动局:
你局1996年12月6日《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丰劳险〔1996〕140号)收悉。
对于这部分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如何补缴转制前从事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养老保险费及如何计算缴费年限的问题,我局已于1993年以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当中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如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单位和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按其从事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各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
二、关于补缴比例,1993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和个人各年的缴费比例仍按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后,单位和个人各年的缴费比例按北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已按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行更改。
四、其他问题仍按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历年地区平均工资(部分)
年份平均工资
1985年1343元
1986年1488元
1987年1670元
1988年2000元
1989年2312元
1990年2653元1991年2877元1992年3402元1993年4523元1994年6540元1995年8144元。
合同制工人退休工龄工资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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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人口越来越多,不少退休劳动者都越来越关注合同制工人退休工龄工资的计算标准这个问题。
今天,就和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合同制工龄工资的计算标准吧。
一、计算方法1、连续计算某职工从一家公司调到另一家公司工作,那么这两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该不间断计算为连续工龄。
备注: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重新计算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比如跳槽、被辞退这种情况调动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从到新公司,参加新工作开始,重新计算。
3、工龄折算法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在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以进行折算。
比如在井下工作的矿工、在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在计算这些职工的连续工龄时,可以进行折算,每在这种场所工作一年,连续工龄可以按照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二、哪些情况下职工工龄可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1992(3)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险[1992]3号苏财综[92]53号苏行发[1992]192号各市、县劳动局、财政局、人银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提取比例,请各市、县于五月底前报省审批,六月底由省下达各地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苏政发[1992]11号),现就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实行养老保险的范围,原则上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养老保险的对象:1、我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驻江苏的中央企业(含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企业)职工;3、外省(市)驻江苏的企业职工;4、我省境内所有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5、外商(含华侨和港澳台工商业者)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职工;6、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部属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合同制职工;8、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
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并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其中,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工资总额;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临时工工资总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4•【文号】劳办发[1996]244号•【施行日期】1996.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闽劳发[1996]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问题,仍应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对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如果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回乡补助金的发放问题。
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放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转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的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问题。
农民轮换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生活补助费,即企业应按照农民轮换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
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是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不适用于这一办法。
四、关于对因企业原因导致农民轮换工未及时进行轮换,超过了国家规定轮换岗位合同期限的问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新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农民合同制工人成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出台了新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规定。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广大农民合同制工人了解自身权益。
一、新规定背景1.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农民合同制工人成为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重要群体,他们在城市企业中承担着大量的生产、服务等工作。
2.保障农民合同制工人权益的必要性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面临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公平现象,因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原有工龄认定规定的不足在原有规定中,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认定标准不明确、认定程序复杂等,导致部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无法得到合理认定。
二、新规定主要内容1.明确工龄认定范围新规定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范围包括:在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实际提供劳动的年限。
2.规范工龄认定程序新规定对工龄认定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龄认定制度,明确工龄认定标准、程序和责任。
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工龄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3)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3.加强工龄认定监管新规定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认定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具体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认定工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用人单位伪造、篡改工龄认定材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缴
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07.20
•【字号】杭劳社险[2004]193号
•【施行日期】2004.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合同
正文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
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意见
(杭劳社险[2004]193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对临时工可计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依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精神,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招用的临时工,后在同一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1983年12月31日前,即我市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前的临时工期间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在1984年1月1日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作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04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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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514号已废止颁布时间:
1993.12.14
依据京劳社法发[2004]168号,于2004年11月24日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关于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有关缴费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京政发〔1986〕12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单位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以后,其缴费年限可以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时算起。
1.单位应以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统计年鉴为准,下同)为基数,暂按18%的比例补缴退休统筹基金;个人也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补缴其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上述费用向所在区、县统筹机构一次缴清,并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
二、城镇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和临时工人个人未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规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必须按临时工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时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8%,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3%,补齐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
而后,其缴费年限才可以从当临时工时算起。
三、在同一单位先当临时工,后当农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办法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职工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由本单位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