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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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岗管理细则

计量岗管理细则

计量岗管理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旨在加强公司计量岗位的管理,规范计量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计量工作准确、高效、安全地进行,为公司提供优质的计量服务。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计量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计量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1.3 公司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计量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配备相应的计量人员和设备,保障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计量工作人员管理2.1 计量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资格证书。

2.2 计量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计量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3 计量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4 计量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计量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计量设备管理3.1 公司应根据计量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计量设备,保证计量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3.2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3.3 计量设备应进行编号和标识,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3.4 计量设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尘、防震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有害气体侵蚀。

3.5 计量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精度。

四、计量工作管理4.1 公司应明确计量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计量工作计划,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计量工作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计量工作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计量数据、使用的计量设备、计量人员等信息。

4.4 计量工作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审核,确保计量工作的质量符合要求。

4.5 计量工作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计量数据和计量技术泄露。

五、计量结果管理5.1 公司应建立计量结果管理制度,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计量结果应进行记录、报告和归档,以便于查询和追溯。

5.3 公司应根据计量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铁路工程-试验和检测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试验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试验和检测一般规定1.项目部建立2个试验室,负责试验和检测工作。

试验室应根据国家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公司有关试验和检测的规定,结合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规定以及政府部门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等文件精神,公正、科学、准确地开展检测工作。

2.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应为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和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发挥积极作用。

3.所有工程检测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工程检测中心举办的检测人员培训班培训,取得原铁道部质检中心颁发的“试验员证”方可上岗工作。

凡未取得“试验员证”者,一律不许上岗。

持证上岗检测试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许单独上岗操作。

第二条试验室职责1.学习贯彻公司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实施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工程检测有关规定。

3.负责收集所开展检测项目必须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编制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负责对管段内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并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5.参加工地施工调查,协助选定路基(地基)填料及砂、石产地。

6.及时统计、总结、分析试验资料;掌握管段内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计量人员动态;建立检测仪器设备台帐和档案;编制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周期检定/校验计划并予以实施;定期将上述情况汇总上报公司工程检测中心。

7.协助相关部门搞好主要工程材料的合理选用和保管,管段内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8.结合设计、施工需要,进行必要的试验研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技术数据;参与推广先进技术及制定相关施工工艺活动。

9.负责年终将检测存档资料汇总报送公司工程检测中心管理组统一存档备查。

10.负责进场砂石筛分、含泥量、含水率检测。

11.负责按规定及时对现场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12.经常了解有关工程数量、施工进度及已完工程数量、质量,并及时向上级检测机构报告。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一、概述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确保铁路运输中的计量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铁路运输的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在于规范铁路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准确性,减少计量差异,保证运输货物的计量公正,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二、计量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铁路计量工作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保障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真实准确原则:铁路计量结果应当真实准确,要以科学仪器和技术手段进行计量,确保计量结果具有可靠性。

3. 主动提供服务原则:铁路计量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供服务,积极协助各方参与者进行计量操作。

4. 法定授权原则:铁路计量工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时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计量授权。

三、计量设备和设施1. 计量设备:铁路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要求的计量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

2. 计量设施:铁路站场应当设置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设施,包括计量秤、计量台等,以满足各类货物的计量需求。

3. 计量标准:铁路应当拥有真实准确的计量标准,用于校准计量设备和验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计量操作流程1. 计量操作人员:铁路计量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计量操作人员执行,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术能力和操作技巧。

2. 计量流程:铁路计量工作的流程分为货物称重、计量记录和计量报告三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要求和细节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

3. 计量证书:铁路应当根据计量工作的结果向货主或托运人提供计量证书,证书应当包含计量结果、计量时间和计量人员等相关信息。

五、计量监督和管理1. 内部监督:铁路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计量监督机制,确保计量工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2. 外部监督:铁路计量工作应当接受有关计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计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计量诚信管理:铁路应当对违反计量规定和故意进行计量欺诈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计量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按实际状况,计量检定人员使命是: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展开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确保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合格的技术状况;承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相关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展开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二〕确保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合格的技术状况;〔四〕承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本制度明确了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储存、修理、改换、改造、封存及撤销以及恢复使用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必需具有正常工作所必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使用、维护、保管人员,非检定人员不能任意使用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施要放置在固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更不得随意拆卸和组装。

2 、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使用计量标准。

检定人员在使用计量标准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用或储存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3 、标准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检、自检,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具方可使用。

计量标准器检定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粘贴设备唯一性标志,在不影响读数的状况下,唯一性标志应贴在标准器醒目、易识别的显著部位。

4 、发现计量标准器异常时应及时排除,假设故障较大必需要修理时,应再次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如不合格,降级作工作计量器具用。

假设必需要报废更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填写改换申请表等,报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审批。

5 、标准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等使用完毕后或临时离开时,应切断电源,电源部分应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的应马上停止使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01—1—21 法规类别:法规法规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其职责:(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三)能熟练地掌握该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

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围。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计量检定证件由国务院计量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5篇)

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5篇)

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一、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1、计量人员均须接受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管理和检定等工作。

2、计量人员必须热爱计量工作,精通业务,熟悉计量法律、法规,熟悉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和受检计量器具的原理、结构和性能。

并具有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3、计量人员应具有细致、踏实的工作作风,工作有条理,记录认真,字迹清晰端正。

4、计量人员应能熟练维护和保养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能够准确判断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及时解决发生的问题或提出处理意见。

5、计量人员应能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计量工作的要求,并____有效实施。

二、奖励1、对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敢于同违反《计量法》等行为作斗争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2、对计量管理工作或计量检测工作有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1、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所有测量过程控制及确认工作都有具备一定素质和相应资格、受过培训、有经验、有能力、取证上岗的人员来实施,并受到监督。

为了明确计量人员培训、考核、评比、奖惩的工作程序及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计量人员包括从事计量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技术人员,以及计量检定、测试和维修的人员。

3、对计量人员的培训分为取得资格前培训和具有资格后培训。

取得资格前的培训是随着计量检测体系的建立而进行的。

培训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有____、有计划的进行,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对计量人员取得资格后的培训室应测量水平发展的需求,以增强业务能力。

4、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内容:a、对所有计量人员都要求了解和掌握计量的基本知识,计量检测体系所依据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计量发令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法规、制度、文件,本企业制定的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b、计量修理、操作人员,要掌握和了解相关的测量设备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等方面知识,同时,应根据电力系统或《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考核内容中对计量理论知识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取得《计量检定员证》;c、计量技术人员要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要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要具备有相当环境条件、测量不确定度等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有影响时的修正技术知识,有对相关的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间隔确认技能,并掌握或了解其他有关的技术知识,包括测量新技术、溯源新方法等知识;d、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法制计量和科学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测量设备配置和管理的知识,以及先进计量管理方法的了解和掌握;5、计量人员培训方式以自学为主,内培与外培学习相结合为辅,____,提高技能为原则,形式可多种多样,讲授、自学、函授、网络培训等。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2.01.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计量不仅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支柱,还是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社会治理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实现国际贸易一体化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技术保障。

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铁路局组织在充分调研,全面梳理各类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及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65号)进行修订,重新印发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规〔2020〕6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对铁路行业计量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计量规程规范、计量比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专业计量站、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铁路局管理铁路行业计量工作相关职责,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和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和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并对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铁专量具新产品确认,计量标准建立,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管理,铁路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及宣贯工作,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管理范围调整。

根据铁路计量工作的实际和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单位进行计量管理的需要,将管理范围由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调整为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铁路行业使用的通用计量器具)。

铁路试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铁路试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中心试验室职责1、负责制定本标段试验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计划。

2、组织本标段试验检测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熟悉试验标准、规范,统一操作方法.3、负责本标段试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的配置,并监控管理。

4、参加原材料及填料料源的选择和评价,及时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抽检取样试验,严格控制原材料进场质量。

5、负责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工艺试验工作,并报送监理中心试验室验证及审批。

6、负责实施中心试验室的各项检测工作,包括抽样、样品管理、结果报告等,建立不合格品试验台账。

7、负责做好试验数据汇总分析,及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上报试验统计报表和试验总结.8、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试验研究工作。

9、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区(专业)试验室进行检查指导.10、负责做好与建设、监理或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等相关方的沟通;服从业主、监理工作指令,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11、负责做好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及文件管理.12、负责做好于中心试验室相关的试验竣工资料.工区试验室职责1、接受中心试验室业务指导。

2、制定本室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3、负责本区段内的现场试验管理工作,需要时承担本区段内的标准试验和工艺试验工作.4、严格执行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等,做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不能检测的项目,按频率及批次要求及时委托中心试验室或有资质的外单位检测,建立不合格品试验台账。

5、督促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严格按批准的标准的标准试验结果施工。

6、负责做好本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及检测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及文件管理。

7、负责完成本管区的试验竣工资料。

8、对试验、检验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上报。

9、配合建设、监理单位及中心试验室现场抽样工作。

搅拌站试验室职责1、接受中心试验室业务指导。

2、制定制梁场(轨道板场、轨枕场、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工作计划、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3、严格执行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程、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等,做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试验检测工作;不能检测的项目,按频率及批次要求及时送到中心试验室或有资质的外单位检测,建立不合格原材料试验台账。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检定印、证包括:(一)检定证书;(二)检定结果;(三)检定合格证书;(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件,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

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0〕6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12月21日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
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相关资料: Nhomakorabea订沿革)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计量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使计量更好地为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环境监测、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测量设备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现随文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中铁二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第1.1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计量工作,确保测量检测过程在安全质量、施工生产、技术开发、经营管理、环境监测、能源计量、物资管理中各种测量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发挥其重要的基础保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测量设备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办法适应于工程测量、材料检测、能源计量、物料进场计量、安全监测、环境监测等各种测量活动中的测量仪器设备、测量软件、测量人员和测量环境的管理和控制。

第1.3条从事计量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计量技术人员、检定/校准人员、计量测试人员、能源计量抄表员、内审员、计量确认人员、计量软件操作人员、工程测量员、工程试验员、质量检验员、拌合站计量操作员、物资司磅员、能源抄表员、计量软件操作员、以及提供检测数据等人员须遵照执行本办法规定。

2.机构设置第 2.1条公司计量工作须指定计量管理专业人员在公司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公司计量归口管理工作,建全管理台帐,制定工作目标。

第2.2条各施工单位须相应建立计量管理机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计量管理员、计量确认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计量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建全管理台帐。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路计量管理办法一、总则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铁路行业中计量活动的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铁路安全运营和质量监控。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二、计量条例1. 所有涉及铁路运输的计量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基本规定的要求。

2. 铁路计量活动应建立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计量设备和仪器的合法合规使用。

3. 计量设备和仪器应经过检定合格,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和维护,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4. 计量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化作业程序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5. 计量数据应及时记录和保存,确保计量结果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三、计量管理责任1. 铁路计量管理部门是铁路计量活动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制度和规范,监督计量活动的实施。

2. 各计量活动单位应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计量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3. 计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计量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4. 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计量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并进行维护和校准。

5. 计量管理人员应保护计量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防止计量结果被篡改和泄露。

四、计量结果的处理1. 计量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各方通报,并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如发现计量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重新计量。

3. 计量结果的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规范进行,并及时进行记录和保存。

4. 特殊情况下的计量结果处理,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铁路计量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2. 铁路计量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和处理。

3. 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公正、公平,确保违规行为的查处结果对相关各方公开透明。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方法(xx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根据xx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局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视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视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工程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工程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那么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申请书;(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出申请。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工程,应当另行申请新增工程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在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 确可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了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办法》的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且主要内容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中已作了规定。考虑到《办法》现有内容与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中规 定的内容高度重合,且暂不存在必须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调整的事项。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计量检定 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
01 文件来源
03 修定
目录
02 全文 04 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9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经2015年8月 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
文件来源
该《办法》共26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予以废止。
废止
总局令
废止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7月13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 组织制修订 、审查铁路部 门计量检定规 四) 程、技术规范 ;协助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修订、审 查 铁 路有 关 国家计 量检 定 规程 和技 术规 范 ;
( )组 织实 施 铁路 计 量 检定 规 程 、技 术 规范 , 五 并对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
具技术标准等 ; ( )组 织对 本 局 范 围 内铁 路 计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七
铁专量具 ,不得购置和使用 。 铁 道部 标准计 量研 究所 承 担技术 认证 _ 。 T作
第二十 一条 对 已不符 合技 术认 证要 求 、计量
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第 十二 条 铁 专量 具 的部 门最高计 量标 准 ,轨 道衡 、铁 路罐 车容 积计 量标 准 ,由国家质 检总局 考
查:
・7 ・
( ) 六 组织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检定人员职业资
21 0 1
8 川 ( 总 2 8 ) 9
计 量 工 作
( )结合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生 产 ,组织 铁 路 专 用 八
计量技 术研 究 。
核建立 。
第十三条
铁路各单位的通用最高计量标准 ,
第七 条
第二十条 列入 《 铁专 目 的计量器具 ,须 通 过铁 路专 用计量 器具 新产 品技 术认 证 ( 简称 以下
“ 技术认 证 ” )并取 得认 证证 书 。未取 得认 证证 书 的
条件 ; ( )具有 完善 的运 行 、维护 制度 。 六 ( ) 七 应有 独立建 制 ,其 负责 人应为 独立法 人或
的综合性 、在线 、动态测量设备 ,可定期进行量值
核查 或 比对 。
第二十四条 铁路各单位 申请授权强制检定的 项 目,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考核 确定 。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铁总质监【2017】89号)
2.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申报材料 3.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评价表
—8—
附件 1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选定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注册资金和设备资产均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检测用 房面积不少于 1200m2。检测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工程 师不少于 5 人、工程师不少于 10 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为 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 8 年。 3.通过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中有铁路行业参数和标准。 4.具有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 ⒌ 近三年有三个以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 测业绩,无不良记录。 6. 除单独具备四电检测专项的检测机构外;检测能力必须 具备混凝土及原材料专项,同时至少具备 1 个其他专项。 7. 对于隶属于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的检测机构,每个集 团公司、设计院、监理公司等只优选 1 家检测机构进入名录。 二、专项要求 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业务专长和具备资质情况,自行决定申 请以下至少两项(单独申请四电专项除外)监督检测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名录内的检测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工程监督总站核实后,从名录中清除。
(一)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四)被总公司监督机构年度评价为“差”的; (五)被铁路总公司通报处罚的; (六)不按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相关资料的;
—2—
Hale Waihona Puke 高监督检测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问题,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向
建设单位发出监督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其中对于检测 不合格的材料,应注明不合格材料种类、规格、批次及不合格指 标;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实体工程,应注明存在问题的部位。

对宣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一点建议

对宣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一点建议

发展 。笔 者认 为 , 在 需要 以“ 现 大计
利 用市 场机 制 来发 展 学会 。 由 于政
量” 的思路 建 立健 全 、 平竞 争 机制 公
下 的计 量校 准 市 场 , 应按 《 量检 并 计
事 分开 ,原 来政 府 干 的许 多具体 事
( 比如校 准 市场 的培 育 ) 以考虑 转 可
管理篇 I计 量 沙 龙
对宣贯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的 点建 议

口 河 北 省 万全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所 靳选 东
国 家质 检 总局 第1 5 0 号令 《 计量 检 定人 员管理 办法》 已于2 0 年5 08 月
1 日起 施 行 。9 7 7月 1 18年 0日原 国 家
定和调 修 , 上6 钟 , 、 验 员 晚 点 我 化 和 副 厂 长 才 去 厂 职 工 食 堂吃 经 过 厂 长 特 批 的 工 作 餐 —— 1 炒 鸡 盘
蛋 . 另加 l 大烩 莱 、 瓶 定 边县 自 碗 1
才 到达 . .陕北 的3 月仍 然刮 着大 风 。
天 气寒 冷 。 为 了配 合 我 的 工作 . 厂
3 0多公 里 的 路 程 却 经 过 了 3 艰 0 天 苦 的 长 途 跋 涉 . 于2 4日下 午 3 钟 点
里做 了很 多准 备 ,挂 上 了 窗 帘 , 开 起 了电炉 子 。经过 两个 多小 时的检
旁 , 喝 酒 边 吃 盐 , 到 晚 上 l 点 边 直 O 钟 把 酒 喝 完 为止 。 当时 i 盐 只值 1 斤 分 多钱 . 们 1 也 就 只 能 挣 到2 他 天 元 钱 左右 , 5斤散 酒 却 花 去 了他 们 一 天 的 辛 苦 钱 , 大 家都 很 高兴 。这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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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条
检 定人 员 ,聘 任专业 技 术职务 时 ,按 照 《 工程技 术
绩册及有关资料报部科技 司审核后 ,计量检定员证 加盖铁 路计 量检定 人员考 核专 用章 。项 目考核 合格
的 ,加 盖承担 考核 单位 的铁专计 量检 定项 目核 准专 用章 。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 [96 第 7 号 ) 18 ] 8 和 铁路 企业 相关 规定执 行 。
定 人员 培训 。
( 以下简 称 “ 国家 质 检 总局 ” 计 量检 定 人 员 管理 )《 办法》 、人事 部 和 国家 质检 总 局 《 注册 计 量 师 制度 暂 行 规定 》及铁 道 部 《 路 计量 管 理 办 法 》 铁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章
计 量检 定人 员是指 经过考 核合 格 、持 第七 条
第 四章
铁 路局所 属单 位 ( 路局 计量 技术 铁
第 二十 二条
活动。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监督 管理
计 量检 定人 员享有 下列权 利 。
第十 三条
局 规定 。
机构 除外 )的计 量 检定 人员 ,考 核结果 审 核 由铁路
( )在 职责 范 围 内依 法从 事 计 量 检定 和校 准 一 铁 专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 ) 法 使 用计 量 检 定 和校 准 设 施 ,并 获 得 二 依 相关 技术 文件 。
书。
第二十条
铁 路局计 量技 术机 构计量 检定 人员
取得 注册 计量 师资格 的计 量检定 人 取得 注册计 量师 资格证 书 的计 量
第十二 条
员 ,可 免于计 量基础 理论 知识 考核 。
及铁路 其他 单位 铁路专 用最 高计量 标准器 的计 量检 定人员 ,经 考试合 格 ,铁 道部 标准计 量研 究所 将成
为 了加 强铁路 计量 检定人 员管 理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围计 量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 国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铁 路局 分级 实施 。铁 路各 单位 应采取 多种形 式 ,根 据计量 技术 法规变 化 和计 量工 作需要 ,组 织计 量检
第4 O 第 6期
\ l } ,41 Nl6 l _
{ _ l、l l【1 一 (I { { IT1 1
通 报与公 告
、 )ll l11 、( _I 1 l ( { 1 ¨( I
铁 路 计 量检 定 人 员管 理 办法
铁科技 [0 2 7 2 1 ] 9号
备 以下 条件 。 ( ) 有 中专及 以上文 化程度 。 一 具
核命题 。考 核包括 计量 基础理 论知识 考 核 、计 量专
业 知 识考核 和实 际操作 技能考 核 。
( ) 二 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并 年 具 备 6个月 以上本 项 目工 作经历 。
( )具备 相 应 的计 量 法律 法 规 以及 计 量 专业


知识考核采取 闭卷方式 由考核单位集 中组织进行 , 实际操 作技 能考核 根据 具体情 况可集 中组 织 ,也可
分散 进行 。计量专 业知 识和实 际操作 技 能按项 目进
行考核。
52 ・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实际操 作技 能考核 ,每项 考核 的主考 人员 不少
于 2 。 人
知识。
第十条
计量 基础 理论知 识考 核 、计 量专 业知
识考核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 核分别按百 分制评 分 。 3 考核成 绩均 为 6 项 0分及 以上 为合 格 。
第十 一条 计 量基 础理论 知识 考核 、计量 专业
( )熟 练掌 握所 从 事 项 目的计 量 检定 规 程 或 四 校 准规 范等有关 知识 和操 作技 能 。 ( )经 有 关 组 织 机 构 按 规 定 要 求 考 核 合 五
(0 2年 4月 1 日) 21 5
第五条
计 量检 定人 员上 岗前必 须进行 相关 业
第一章
第 一条


务 培训 ,经考 核合格 后 ,方能从 事相应 项 目的计 量 检 定 或校 准_ 作 。上 岗后 须 按规 定 参加 继 续 培训 , [
不 断提 高业 务技能 。 第六 条 计量 检 定人 员 的 岗前 培训 由铁 道部 、
计 量 技 术 机 构 的铁 路 专 用 计 量 器 具 ( 含专 用 标 准 器 ,以下 简称 “ 专 量 具 ” 铁 )的计 量检 定人 员 ;铁 路 局其 他所属单 位 的铁专 量具 的计量 检定人 员 ;铁 路 其他 单位 的铁路专 用最 高计量 标准 器 的计 量检定
人员。
路 局 其 他 所 属 单 位 的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由铁 路 局 计 量 技 术机 构 承 担 考 核 T作 。铁 路 其 他 单 位 的计 量
组 织进 行 。
第 三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铁路 专用计 量器 具计量
检 定人 员 的考 核和管 理 。铁路专 用计量 器具 计量检
定人 员 ( 以下简称 “ 量检定 人员 ” 计 )包括 :铁路局
第 八条
铁 路 局计 量 技 术 机 构 的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由铁 道 部 标 准 计 量研 究 所 承 担 考 核 工 作 ;铁
检定 人 员 ,由铁 道 部标 准 计 量 研 究 所 承 担 考 核 T 作。
本 办法不适 用 于 国家 强制检 定 的铁 专量 具计量
检 定人 员 。
第三章
第九条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考核
第 四条
从 事计 量检 定和校 准工作 的人 员应具
承担 考核单 位负 责计量 检定 人员 的考
管 理职 责
第 二条
有 计 量 检 定 证 件 、从 事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准 工 作 的人
铁道 部科 学 技术 司 ( 以下 简称 “ 部科
员 。铁路 各单 位计量 检定 人员 配备 ,应 与本 单位生
产 、经 营 、管 理相适 应 。
技 司” )统 一 管 理 铁 路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的 考 核 工 作 。 铁路 局计量 检定人 员考 核工作 ,委托 铁路 局总 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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