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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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和《通海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对象为本镇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一

般干部。

第三条镇党委、政府成立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奖惩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组织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公开民主、力求实效、考用结合的原则。遵循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考核实行日常通报制度。各站所、中心要将对影响绩效考核的奖罚事项及时报告考核办公室进行登记。考核办公室要将影响绩效考核的奖罚事项及时予以通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考核和测评情况考核,重点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绩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等次,70分至89分评为称职(合格)等次,60分至69分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按照参加绩效考核总人数的20%、70%、9%、1%的比例对被考核对象分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两个层次[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职工],采取绩效考核计分的方式进行。每位被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履职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情况得分为70分,其中岗位目标得分40分与部门负责工作绩效考核的得分挂钩,10分由分管领导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公共目标得分20分与平时考核计分挂钩。测评情况得分为30分,综合测评分三个层次进行,其中镇领导班子综合测评占10分,机关干部职工、组干部综合测评占10分,党风廉政建设测评占10分。第十条一般干部职工的履职情况得分为70分,其中岗位目标得分30分与部门负责工作绩效考核的得分挂钩,10分由分管领导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10分由部门负责人对其综合情况进行评分;公共目标得分20分与平时考核计分挂钩。测评情况得分为30分,综合测评分三个层次进行,其中镇领导班子综合测评占10分,机关干部职工、组干部综合测评占10分,党风廉政建设测评占10分。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程序如下:

1、考核准备。被考核对象撰写个人思想和工作总结。

2、述职测评。在测评前,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

核对象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公布。被考核对象在本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大会上进行述职。

3、谈话调查。根据考核工作需要,对在民主测评中排

名靠后或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进行个别谈话和调查核实。

4、评定等次。根据被考核对象的年度履职情况、综合

表现和测评结果进行绩效考核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按程序对考核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评分,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5、结果反馈。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内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纳古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二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的参考标准》(详见附3)执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与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奖金、福利发放以及奖惩、培训等挂钩。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根据核定系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岗位系数为:部门负责人:系数1.4;一般职工干部:系数1.2。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根据核定系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岗位系数为:部门负责人:系数1.0;一般职工干部:系数1.0。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核定系数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岗位系数为:部门负责人:系数0.6;一般职工干部:系数0.8。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方案由纳古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领

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省、市、县有关考核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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