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驰名商标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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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02年司法解释)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02年司法解释)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02年司法解释)
因此,从法学概念的角度而言,准确定义驰名商标的确非常困难。

下面,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有关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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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第一次提出驰名商标这一词语的国际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起初《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未提及驰名商标,直到1925年海牙大会上,该公约才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第六条之二。

但是该增补条款主要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并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公约有意留给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自行界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明确将服务商标纳入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规定了较为具体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但仍然没有明确界定驰名商标的概念。

可见,目前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均回避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大多从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角度对驰名商标进行间接的表述。

2、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这一作法与主要国际公约和各主要国家的作法是一致的。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非容易获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

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点。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并不是说你的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就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他需要一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要求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好、产品销量大,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等特点,而经常被他人抢注、冒用、仿制。

现实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一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

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要求就现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2)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驰名商标与商品结合起来给予整体保护。

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备一样,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对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性甚至有可能超过它的有形资产。

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重视商标的作用,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

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

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在生活中,人们也常常将其称为名牌。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名牌则是一种荣誉称号,不能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一般来说,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不都是驰名商标。

一、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拒绝这种商标的注册。

对于已经注册的,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如果这种注册是非善意的,则撤销无时间限制。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二、最高院关于商标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三、商标案件受理的管辖区域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视,那么大家是否知道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主动认定的弊端是容易给企业及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永远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实行被动认定后,应当明确,任何商标不可能永远得到特殊保护。

在发生的时候,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必须重新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无论该争议商标曾经是否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今案为什么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大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保护仅针对个案。

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驰名商标复归于普通商标;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证据记录。

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主动认定,容易使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

实行被动认定后,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车”,保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

个案保护并柬排除行政机关的仪定保护一般情况下,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主要由法院来进行保护。

但根据《规定》,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法院认定属司法保护;行政机关认定则属行政保护。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1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16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1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9•【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61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侵犯商标(驰名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运用刑事手段给予驰名商标重点保护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需同时满足“同种商品”和“相同注册商标”的客观要件,并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是一种事实认定而非荣誉称号,驰名商标的认定需遵循个案认定、按需认定的原则,主要目的是给予驰名商标以跨商品类别的特殊保护。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如果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依法运用刑事手段保护该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但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侵权人在跨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则尚存在适用刑事手段予以保护的法律障碍。

您所提的相关建议,对于严密商标权刑事保护“法网”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高度关注商标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需要,深入调研,视情向立法部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二、关于商标类犯罪立案追诉困难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商标类犯罪以“情节严重”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入罪门槛,并针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和“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等不同情形设置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定刑幅度,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及“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等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罚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标准。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您所说的立案追诉困难的现象,这其中存在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衔接困难的现实原因。

商标-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商标-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相关认定机构及法律依据。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行政认定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司法认定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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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适用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改变了以往国家商标局作为认定驰名商标单一机构的状况。

司法认定在一些地方很快成为企业商标获得驰名认定的主要方式,法院受理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案件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特点我国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实行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对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将驰名商标的禁用效力扩展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领域。

这种禁止“搭便车”的做法,是对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是一个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特别保护(主要是跨类保护)的前提。

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法院审理相关的域名纠纷或商标纠纷案件中提出。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一个独立的案由,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

二是法院不主动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这就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这一原则符合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特点,即任何纠纷非经当事人提起,法院不得主动干预。

驰名商标的驰名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在发生争议的本次案件中有效,不得针对非特定的第三者,也不得针对其他市场竞争者,更不得据此大肆进行广告宣传。

如果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驰名商标的含义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三、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类似注册商标才能获得的保护强度,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别的保护。

•《商标法》第53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2.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原则个案认定,是指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是在与具体商标纠纷案件的环境下才能进行。

被动认定,是指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当事人向处理商标纠纷的主管机关主动提出请求才能进行,以及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人民法院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

•事实认定,是指在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于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需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是否驰名,人民法院也只能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确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认商标是驰名商标。

•按需认定,是指在商标纠纷中是否需要认定驰名商标视具体案情而论,只有在案情需要的情况下才对商标是否驰名予以认定。

3.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标法》的标准了进行细化:(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商标。

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商标。

2. 认定条件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销售量、销售金额;-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认知程度;-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情况;-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相关因素。

3. 认定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分为以下几步:- 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审查通过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 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认定。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1. 禁止他人注册与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他人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对于在先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法撤销。

2. 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

对于侵犯驰名商标标识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3. 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他人擅自使用驰名商标。

对于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管辖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1.05
•【文号】法[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1.05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
题的通知
(法[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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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法公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司法解释(全文)2009年04月27日 09: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规则。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一条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第十四条 本院以前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
(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条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第八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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